民国的法律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国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了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主要内容: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制宪活动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一方面为了尽快结束地方割据的混乱局面,统一指挥并进一步组织全国的革命力量,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实

现南北统一;另一方面,独立后的各省政权大部分为立宪派和

旧军阀所控制,他们想通过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新

政府的形式来同清政府和袁世凯进行政治交易。

(2)评价:A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

B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制定背景:南北议和,孙中山准备放权

(2)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及局限

1)意义: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

件;

2)局限:①没有的反帝反封建的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

②政体的改变表明有因人而设缺陷。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1、保障民权方面

(1)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女子可与男子同学。

2、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保护人民财产令》),振兴实业。

3、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4、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废除科举,改学格物致知

5、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

(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

(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4)改用阳历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928年)

(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

(2)主要内容:①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

②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力;

③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为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3)评价:虽有些规定比《临时约法》退步,但未颁布便成为废纸一张。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制定背景:第一届国会、各地方议会均被解散,按袁世凯的意思

组成约法会议。1915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授意

和操纵下,正式宣布废除《临时约法》,公布《中华

民国约法》。

(2)主要内容:①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②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参政院;

③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3)评价:这部约法是专制独裁宪法性文件,袁世凯实际上是个皇帝。

3、《中华民国宪法》(“贿先宪法”)

(1)制定背景:直系军阀用武力胁迫和高价收买并施的手段制定。(2)主要内容:①是用漂亮词藻标榜民主;

②给予地方自治权。

(3)评价:这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体现了直系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伎俩。

(二)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和法律内容

1、立法特点

(1)大量使用清末法律;

(2)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

(3)大量编订判例和解释例。

2、法律内容

(1)镇压人民反抗,维护军阀统治;

(2)恢复封建法律制度;

(3)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

(三)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实行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等四级三审制。

(2)设置各种特别法院:陆军军事审判机构、平政院

2、诉讼审判制度

(1)军事审判取代了普通司法机关的审判。

(2)审判事务被各派军阀控制。

(3)领事裁判权有发展。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1、法律体系

(1)六法和《六法全书》:六法(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汇编,就是《六法全书》。

(2)不成文法: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判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以及法理,主要是判例和解释例两部分。(3)蒋介石的手谕、命令。

2、立法特点

(1)国民党垄断立法权。

(2)大量制定特别法。

(3)法律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混合型”的特点。

(4)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备。

3、立法活动

(1)第一阶段: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2)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3)第三阶段: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1、《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1928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作为国民党在时期的根本法。一为国家政权,一为国家治权。

(2)《训政时期约法》

1)背景:1931年召开“国民会议”制定通过的。

2)主要内容:①规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