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令第《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兽药管理文件汇编

兽药管理文件汇编
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农业部令第11号)
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4.《兽药注册办法》(农业部第44号发布)
5.《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
6.《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7.《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8.《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9.《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
10.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
11.安徽省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皖农牧[2011]333号)
12.《农业部禁用兽药清单》
13.《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令公告第278号)
14.《关于加强氯胺酮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通知》(农业部农医办[2005]22号)
15. 《关于调整兽用氯胺酮制剂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16.《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
管理的通知》
18.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安纳咖管理的通知》
19.《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业部农医发〔2011〕3号)
《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37号)。
常用饲料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饲料法律法规汇编
一、条例和决定
1.国务院令第266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
二、农业部令
3.农业部令第40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4.农业部令第38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5.农业部令第38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6.农业部令第73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7.农业部令第38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8.农业部令第38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三、农业部公告
9. 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10.农业部公告第977号《单一饲料产品目录(2008)》
11.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12.农业部公告第2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补充规定
13.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14.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四、规范性文件
1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行GB 10648—1999《饲料标签》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五、国家强制标准
18.GB 10648-1999 饲料标签
19.GB 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
肉骨粉加工生产的研究

对骨粉、肉骨粉加工生产的研究饲事}广雨2006/g~l16期19工作研究Wsteer 对骨粉肉骨粉加工生产的研究楚耀辉刘君健聂新骨粉,肉骨粉属于动物源性饲料,所谓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品为原料,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目前市场生产加工的主要有肉粉,肉骨粉,鱼粉,血粉,血浆粉,血清粉,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乳清粉,骨粉,动物油渣等.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2004年第4o 号令颁布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经2004年7月1 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 日起施行. 动物源性饲料的安全卫生,不仅关系到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而且也关系到牛羊生产和人体健康.疯牛病和痒病就是由于反刍动物食用动物源性饲料所致,所以,要严格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范疯牛病等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在提高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工作重要性认识的同时,必须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反刍动物饲喂环节的使用关. 市场准入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生产工艺及设备能否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能否具备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新疆现有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近30 家,多数生产骨粉肉骨粉,大部分生产工艺及设备比较落后,有的甚至停留在简单的作坊式生产.生产工艺也不规范,产品质量不能保证. 如何提高骨粉,肉骨粉产品质量,规范加工楚耀辉:新疆农科院农机化所. 刘君健:新疆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 聂新:新疆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主任. 生产工艺,笔者在这里谈几点意见.1对加工生产的基本要求1.1一些动物性原料本身(如畜禽的脏器),带有某些病菌或极易感染病菌.因此,必须进行消毒灭菌处理.1.2畜禽屠宰加工的下脚料或废弃物常常黏附着沙土和其他杂物,为保证饲料质量和加工设备的正常运转,必须进行清洗,去除杂物.1.3畜禽的肉骨在温度较高的条件下保存时间短(如畜禽的脏器在气温高的情况下,几小时就会变质腐臭)•因此应及时~Ju-r处理. 1.4这些原料含水量一般都很高,不易储存,也不宜直接用作饲料原料,必须进行脱水和干燥.1.5含油脂高的饲料易氧化变质.故生产肉骨粉时需要进行脱脂.1.6由于动物的角质,皮的分子结构中多肽链间形成的二硫链紧密坚实,直接用作饲料,动物难以消化吸收,需将角,蹄爪,毛等角蛋白和皮革蛋白进行水解,然后再浓缩干燥(或进行膨化处理) .另外,废弃的次皮和制革废液都含有毒素铬,应将原料退鞣和水解,回收铬盐,以去除原料中的铬毒素.1.7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刺激性或难闻的气体,主要成分为氨,硫化氢,硫醇,二甲硫,胺,醛及苯酚等有机化合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生产工艺过程中必须配置适宜的气体排放净化处理设施,使排放的气体混合物所含有害成分浓度降低到国家环保规定的范围内.另外,根据《办法》和农业部有关要求,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企业考核项目分为:厂房设施要求,生产管理要求,人员要求,质量管理要求,环境和安全要求,管理制度和文件 6 个方面,涉及工作研究Workst~/r20饲料,彝2006~tg16期到 6 个关键项(必须全部合格),3O 个重要项( 必须有25 个项目合格)和20 个一般项(必须有11 个项目合格)的考核内容.关键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就视为企业总体不合格.重要项中不合格项不得超过20%.一般项中不合格项不得超过50%. 关键项分别是:(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m.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2)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他原料分开;(3)生产设备齐全,完好,关键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符合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4) 检化验人员至少 2 人持证上岗;(5)设有仪器室, 检验操作室,场地能满足检验要求;(6)应配有所生产产品所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无法检测的项目应有与法定质检机构委托代检协议书,委托检测项目应明确(含卫生指标).2典型的生产工艺尽管动物源性原料骨粉,肉骨粉生产方法很多,但在工艺流程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在某--]Jn 工工序上设备功能差不多,在分析各种生产工艺共性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加工工艺流程(图1). 浓缩油脂.苎到.潞酶解法l譬曩卜_—--1亟_1c各袭备H!兰图 1 骨粉,肉骨粉生产工艺以上工艺流程对特定原料和产品的生产,应视具体情况作适当的组合和取舍,一般工艺流程可分为5个部分:(1 )物料预处理;(2)灭菌,分解;(3)脱水,浓缩,液固分离;(4)干燥;(5)粉粹, 包装.每一部分可分为几项单元工序.如灭菌部分,通常采用高温加热处理,以便于后续工序分离的进行,加热又可分为直接蒸气加热和间接蒸汽加热,间接蒸汽加热又可分为蒸煮法和电裂法,而分解又可根据不同物料采用水解法和酶解法.所以,在上述普遍适用的工艺中,应选择某几项工序组成一个完整工艺流程.3生产加工中常用的设备设备是产品质量的基本保证,产品质量应依我国现行颁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来执行.我国现在对动物源性饲料每个单一产品都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下面就主要工序的设备要求分析如下:3.1 物料预处理主要包括清洗,破(切,铰)碎.破碎物料目的有二:一是加快传热,提高效率,缓解物料表面与中心受热不均的矛盾;二是为后续工序作必要的]Jn-r 准备.对动物骨骼常用设备可采用破碎机, 对肉类常用大型铰肉机.3.2 灭茵,熟化加热蒸煮目的亦有二:,一是对物料杀菌;二是释出脂肪,有利于后续脱水和脱脂.实际生产中很难将加热灭菌与加热蒸煮熟化绝然分开.加热蒸煮的设备有各种蒸煮罐(槽,锅),高压蒸煮器,以及间换或直接蒸汽加热蒸煮器,还有将高温蒸煮和真空干燥合为一体的在一个罐中分阶段作业的联合蒸煮干燥器3.3脱水浓缩,液固分离如肉骨粉中有大量的油脂水分.为了防止油脂氧化等引起饲料变质,必须脱水处理.每一种产品都有含量的具体要求,例如现行国标中要求饲用骨粉粗脂肪含量不得超过3%,肉骨粉不得超过12%.另外脂肪本身也是一种产品,采用浸出冷凝过滤和机械分离操作均可将固相或液体中油脂,水分分离出来.常用的设备有重力沉降槽,压榨机,压滤机和各种离心机.3.4干燥,粉碎大多数动物源性饲料最终产品形态为粉粒体.根据要求含水率不得大于12%,因此必须经过干燥处理.干燥的方法很多,应根据具体动物源性饲料品种的不同,选用合适的干燥方式和设备.例如,若要将动物煮液(汁水)等直接干燥成粉粒体,可经脱脂,浓缩后,采用喷雾干燥的方法;对于团,块状物料,干燥前宜先将其几何尺寸减小,然后送入转筒干燥机或圆盘干燥机进行干燥作业;有些物料,如利用畜禽脏器,下脚料等生(下转第22 页)工作研究WorkStudy22钢,萄2006~16期绿色的概念.因为动物制品的品质特点很多是内在的.例如口味,风味,有无药残等,而外在的特点如增长速度,色泽,胴体状况等,恰恰容易被趋利之人所利用.他们通过超量添加药物,添加有害药物,色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因此,对消费者的培养和引导十分重要. 树立消费者的信心.最好的途径是通过宣传和质量把关,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另外,像欧美些国家,针对食品均已经建立起可追溯制度, 对涉及到食品的所有可能因素加以科学的控制和管理.这一制度在中国的实现也是必然的.因此,企业在把握未来的同时,必须求实诚信,提供高质量,符合卫生和健康要求的产品.3 管理和技术观念的变化从行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畜牧业的发展从根本上就是遗传育种的发展.由遗传育种的发展带动了所有相关技术如营养技术,兽药技术, 饲养管理等技术的发展.这是至关重要的认识. 理解这个认识,就理解对于畜牧场而言,拥有良种的重要意义.可以说,其动物产品的生长状况首先取决于动物品种状况. 对饲料加工厂而言,其设计的饲料配方,必须跟上动物由遗传性能所决定的营养需求.否则是达不到最大效率的.身为企业的管理者.必须清楚本行业对于技术的特殊需求.严重地说,技术有时对企业甚至是起决定性的.很多饲料加工企业就是由于产品配方不适于市场而导致亏损也有很多企业由于掌握了特有的技术而迅速崛起.当然.企业的管理同样重要,再好的配方,没有用好的原料.好的品控措施,也是没有用的. 饲料企业要想成功,就必须重视技术的研发和提升,重视技术和管理的创新,为站在行业的前列,成为技术和管理的领先者创造有利条件. 4 环境和环保畜禽的饲养趋向集约化,但现在大家也发现过度的集约化带来一系列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尤其是在城市的周边地区.集约化经营到一定阶段,其防疫用药等成本也在上升,规模的扩大同时带来风险的扩大. 因此.适度规模的集约化饲养肯定是今后的趋势!这是一个方面.另外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农村小规模散养,相对技术比较薄弱,对于原料包括兽药,饲料等质量无法把握.如果将存在高铜, 高锌,高砷,过量药物添加,霉变等现象的饲料, 给这些散养户使用后,等于将污染转嫁到农村, 长期下去的后果更为严重. 对于环境和环境保护认识的提高,必然会带动相关产品的市场.从欧美的发展历程看,这是个非常现实,有重大发展前途的新兴市场. 认识清楚了,企业的发展思路才能清晰.上述所言,并不是笔者在高呼口号,事实上, ”英伟一纽埃特”能在中国市场迅速站稳并快速发展.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坚持了”健康饲料造就健康食品”这一理念.一(上接第20 页)产的肉骨粉,可将灭菌,蒸煮,脱水和干燥集中在同一密封罐内分阶段完成,此设备就要用联合蒸煮干燥器来完成.4建议根据新疆现行的状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1加大力度,推广集中屠宰.使百姓吃上放心肉,并有效利用屠宰下脚料和废弃物.集中屠宰的方法必须大力推广,只有这样才能使屠宰下脚料充分开发,使之成为安全,可靠的蛋白质饲料.4.2 建立动物源性饲料车间.在集中屠宰的地方,县,市级以上的屠宰厂,建立动物源性饲料加工车间,以便充分利用屠宰下脚料.避免二次污染,降底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4.3 采用成套设备和连续生产工艺.这样能保证对原料高速加工,缩短加工过程.改善其产品质量,提高生产率和节约能耗.4.4制定优惠政策,使企业愿意投入.此类产品的开发可缓解动物蛋白质饲料的短缺,节省进口鱼粉外汇.同时还可消除污染,净化环境,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但同时该行业又属微利行业.建议国家政府在政策及资金上提供优惠.使企业自愿投入.■。
饲料学饲料安全百问百答

《饲料安全知识问答》一、饲料基础知识1.什么是饲料?凡是直接或经过加工调制后能用来喂养家畜、家禽、水生动物、毛皮动物、宠物等动物,能够被它们消化吸收利用,供它们正常生长、繁殖和生产各种畜、禽、水产品的物质,都可作为饲料。
国际饲料分类法是根据饲料的营养特性将饲料分为粗饲料、青绿饲料、青贮饲料、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维生素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八类。
我国饲料行业管理一般将饲料划分为: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五大类,属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管理范畴。
2.什么是青贮饲料?青贮饲料是以新鲜的天然植物性粗饲料为原料,在厌氧条件下经乳酸菌为主的微生物发酵后制成的饲料。
天然含水量较高的青绿饲料,包括野生青草、栽培饲料作物和秸秆,收割后或经一定萎蔫处理,经自然发酵或加酸青贮,可制成的青贮饲料或半干青贮饲料。
青绿饲料并补加适量糠麸或根茎瓜类制成的混合青贮饲料也属此类,这类饲料的含水量在45 %左右。
3.什么是能量饲料?常见的能量饲料有哪些?符合自然含水分低于45%,且干物质中粗纤维低于18 %,同时干物质中粗蛋白质又低于20 %者,一般划归为能量饲料。
主要有谷实类和粮食加工副产品糠麸类,一些外皮比例较小的草籽和树籽类以及富含淀粉和糖的根、茎、瓜果类。
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油脂类和糖蜜类也属于能量饲料。
4.什么是蛋白质饲料?常见蛋白质饲料包括哪些?自然含水低于45%,干物质中粗纤维又低于18%,而干物质中粗蛋白质含量达到或超过20%的豆类、饼粕类、鱼粉等均划归蛋白质饲料。
该类饲料是动物获得蛋白质的主要来源,该类饲料来源有限、资源较缺乏、成本高。
按照主要来源不同,该类饲料又可分为植物性蛋白饲料、动物性蛋白饲料、单细胞蛋白饲料和非蛋白氮饲料四大类。
5.什么是矿物质饲料? 矿物质饲料主要包括哪些?天然生成的矿物质和工业合成的单一化合物以及混有载体的多种矿物质化合物配成的矿物质添加剂预混料,不论提供常量元素或微量元素者均为矿物质饲料。
饲料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饲料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饲料工作办公室责任人:承办人(A、B)、主任、分管副局长、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7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依据《齐齐哈尔市饲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件2)。
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饲料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饲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B)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兽药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兽药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A、B)等组织不少于2人负责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主任审查。
(三)审查主任对承办人(A、B)等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由主管副局长核签;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人(A、B)等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承办人(A、B)等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主任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1.对饲料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主任审核,报主管副局长签批,由市畜牧兽医局制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公布《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厂房设施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1.设立质检机构;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五)生产环境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
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共56页

一、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1. 食品安全的概念
世界粮农组织(WFO)对食品安全的定义:“粮食安全是为每 个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安全的和富有营养的食物,以维持一 种健康、活跃的生活”。
国际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AC)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 消费者在摄入食品时,食品中不含有害物质,不存在引起急性 中毒、不良反应或潜在疾病的危险性。
2.4食品安全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加强动物源食品安全性的监督与管理是
关系到饲料工业和养殖业能否持续健康发 展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
• 饲料因素 微生物及其毒素 天然毒素 环境污染物 人为添加物
• 用药问题 • 品种改良 转基因动物 • 饮水问题 • 疫病问题
• 畜牧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GAP相关)
4 生物性污染
饲料的生物性污染包括微生物及其代谢产 物的污染、寄生虫及饲料昆虫的污染等。从 饲料卫生与食品卫生的角度考虑,当前特别 应注意的是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的污染。
2.2 添加高锌导致的问题
饲料中高锌的使用同样会导致类似高铜 使用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动物中毒的不良后 果。
日本环境厅(1984年)在《关于防止农 用地土壤中重金属等的蓄积的管理基准》 中规定,土壤中锌应不超过120 mg/kg。有 报告认为,如果猪粪中的锌都留在土壤中, 土壤中锌含量将在17年内超过上述限量标 准。
不按农业部【2019】1126号公告等相关规 定,违规使用有危消费者健康的化学物质。
如 非饲用色素(苏丹红、柠檬黄)
3 环境化学污染物对饲料的污染
3.1 二噁英污染
二噁英(dioxin)的来源主要有两方面:
(1)废弃物焚烧 含有氯代有机物或无机的废 弃物(如城市垃圾、医院废弃物及化学废弃 物等)焚烧时可生成二噁英。
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第十二页,共九十四页。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条 件:
➢ 1.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 套的生产设施;
• 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畜禽品种审定 委员会评审后,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跨省份 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 国务院畜牧主管部门
地方 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 省级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页,共九十四页。
畜禽新品种审定(shěndìng)程序
✓ 申请者根据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向国家或省 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品种审定委员会在一个月内 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第三页,共九十四页。
一、总 则
➢ 立法宗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标准畜 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维护畜牧业 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hé fǎ quán yì),促进畜牧 业持续健康开展。
➢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以及蜂、 蚕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 活动。
➢ 养殖环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 保证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 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达标 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wéi fǎ)排放 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 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 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赔偿。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国家建立无规定动 物疫病区,促进畜禽养殖业平安生产和畜 禽产品出口。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畜 禽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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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0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
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
1.设立质检机构;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五)生产环境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
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污染防治措施
完备的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第六条申请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填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并提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可以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下载。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材料审核,交评审组评审;并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样式由农业部制定。
第八条评审组由评审员、技术专家3-5人组成,评审员须经农业部培训合格。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原料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
(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
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特殊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
(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六)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二条企业成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品检验合格,并制作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检验项目包括:总菌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
(二)成品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或因其它原因导致品质破坏时,立即予以销毁,并追查原因,制作记录;
(三)成品分类存放,防止误装混装。
第十三条产品包装物不得破损,并附具明确、醒目的标识和标签。
包装物需重复使用的,应当进行清洁、冲洗、消毒。
第十四条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还应当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四章经营、进口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产品经营者购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时,应当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六条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当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产品登记证。
禁止进口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禁止进口经第三国(地区)转口的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七条对已获得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在农业部宣布禁用后,其产品登记证自禁用之日起失效。
获证企业应当将产品登记证退回农业部,由农业部注销并予公告。
农业部宣布暂停进口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其产品登记证在暂停期间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第十九条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产经营状况备案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表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提供,企业也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下载。
农业部不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在备案和现场检查中,发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一)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或安全卫生条件的;
(二)停产两年以上的;
(三)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五)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
(六)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撤销其《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
一、肉粉(畜和禽)、肉骨粉(畜和禽)
二、鱼粉、鱼油、鱼膏、虾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膏、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
三、血粉、血浆粉、血球粉、血细胞粉、血清粉、发酵血粉
四、动物下脚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鸡杂粉、肠粘膜蛋白粉、明胶
五、乳清粉、乳粉、巧克力乳粉、蛋粉
六、蚕蛹、蛆、卤虫卵
七、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氢钙、虾壳粉、蛋壳粉、骨胶
八、动物油渣、动物脂肪、饲料级混合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