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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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程项目施工生产设备资源需求,规范租赁管理,提高自有设备利用率,控制机械使用费支出成本,对《中铁九局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办法》(中铁九局机〔2010〕106号)、《中铁九局设备管理补充规定》(中铁九局机〔2012〕84号)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就设备租赁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或“九局”)管内各单位从企业外部以经营租赁的形式进行设备租赁以及从企业内部模拟市场的形式进行内部设备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中铁九局分管生产组织系统的副总经理是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工作的主管领导。

第四条中铁九局机械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中铁九局设备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中铁九局的设备租赁工作;

(二)负责贯彻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制定中铁九局设备租赁管理办法及制度;

(三)负责定期发布九局设备租赁限价,并指导各子分公司做好其它区域内设备租赁限价的制定;

(四)负责设备租赁企业准入资格的审核、登记及年度审核工作;

(五)负责对租赁企业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六)负责搭建九局租赁企业资源及内部租赁资源共享平台,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业务受中铁九局设备部指导,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制定本单位设备租赁管理制度和设备租赁限价;

(二)负责对本单位租赁企业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租赁企业准入资格的核实与推荐;

(四)负责组织租赁企业的考核及年审;

(五)负责搭建本单位租赁企业平台;

(六)负责组织租赁合同的评审;

(七)负责审核所属工程队(项目经理部)租赁费的结算。

第六条工程队(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按照九局、子分公司制定的设备租赁管理办法拟定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并落实;

(二)负责组织考察、考核、推荐租赁企业;

(三)负责按要求选择租赁企业;

(四)负责考核评价设备租赁企业资信与能力;

(五)负责租赁合同的洽谈与拟定、评审;

(六)负责租赁设备台班的签认及租赁费的核定、结算与支付。

(七)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出场调迁、进场检验,日常使用中的监督检查,针对设备工作质量、安全隐患、超标污染等进行监控,保障设备在使用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要求。

第七条九局指挥部有权对用于该工程的租赁企业所提供的设备能力及合作信誉进行考核评价,对有不良行为的租赁企业有权责成使用单位予以清退,并报九局设备部核实,由九局法律事务部将该租赁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相关部门对设备租赁的管理职责

(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明确租赁机械施工内容和标准、对以工作量计价方式的负责核定工作量,负责结算数量的验收。

(二)工程经济管理系统:负责项目机械使用费限额的核定,负责租赁设备所用项目、单价、费用额度合理性的审查。

(三)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租赁设备所使用的消耗材料的管理工作。

(四)安质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租赁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环保管理工作。

(五)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租赁费用的结算审核和支付。

(六)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机械租赁合同范本的制定,合同评审及租赁相关诉讼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机械租赁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械租赁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三章内部设备租赁管理

第一节租赁站的建立

第九条保有施工机械设备的子分公司,要建立和完善自有设备租赁经营体系,成立独立核算的租赁站。

第十条对于专业公司和设备保有量较少的公司,原则上可不单独设立租赁站,由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对管内设备进行调配使用。

第十一条推行内部市场化的租赁经营方式,以现有通用重点设备资源为基础,进行管内统一经营使用,负责本单位设备的对内、对外租赁和维修、运用、保养。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租赁站的组织机构,其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主要岗位为站长、设备技术(兼物资)、核算(兼管库)、财务、劳资、综合等),维修操作人员根据保有设备种类和数量自行配备。

第二节内部设备租赁方式

第十三条工程队(项目经理部)有设备需求时,先行提报计划至租赁站,租赁站就自有设备进行调剂,根据工程情况合理配属,如无法满足,由租赁站提报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由设

备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九局内租赁还是外部租赁。严禁在自有设备闲置情况下租用外部设备。

第十四条工程队(项目经理部)租用租赁站自有设备,由租赁站与工程队(项目经理部)签订内部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时间、租赁单价、维修保养、操作司机配备等双方责任和义务,作为设备使用和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工程队(项目经理部)严格依据设备内部租赁合同进行台班签认。施工现场负责人要统筹安排,尽量减少设备占用时间,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十六条内部租赁费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由子分公司财务部门转账。租赁费用由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支付给租赁站,支付比例不低于结算额度的80%。

第十七条租赁站派驻操作司机的设备,由租赁站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未派驻操作司机的设备,工程队(项目经理部)应负责对其使用、保养等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设备内部租赁价格要严格执行九局、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下发的内部租赁限价标准。

第十九条租赁站要提高设备质量和服务保障能力,利用规模优势有效控制成本,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核算上要实行市场化模拟运作,价格和服务相对社会资源要做到明显优势。

第二十条九局设备部组织各租赁站搭建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常规设备在全局范围内市场化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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