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税收优惠的条件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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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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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是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决胜时期,为支持和帮助农村贫困群众尽快摆脱贫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与全国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加大投入力度,启动和实施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2018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35号)对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明确。为方便操作,现就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等涉及各税种优惠政策进行梳理盘点解析如下。

一、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贫困人口取得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第一款明确,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契税。1.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优惠内容: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2.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契税。

优惠内容: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3.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建安置住房的用地免契税。

优惠内容: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四款明确,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

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4.项目实施主体购买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优惠内容: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五款明确,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印花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免征涉及安置住房各类印花税。

优惠内容: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印花税。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四款明确,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五款明确,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涉及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四款明确,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易地扶贫搬迁涉及税收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均为:一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二是财

税[2018]135号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执行之日起的已征税款,除以贴花方式缴纳的印

花税外,依申请予以退税。

二、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耕地占用税。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优惠内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脱贫攻坚税收优惠的条件和内容

应发刘厚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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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第一款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2.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优惠内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3.农村居民搬迁恢复耕地减免耕地占用税。

优惠内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农村居民搬迁恢复耕地减免耕地占用税,须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三、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增值税。1.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

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土地使用权从纳税人转移到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2.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及《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契税。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优惠内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55号)第一条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优惠内容:财税[2017]55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3.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优惠内容:财税[2017]55号第三条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条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印花税。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财税[2017]55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因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四、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优惠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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