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论上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
什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什么是过于⾃信的过失犯罪依据《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故意犯罪是指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进⾏某⼀种犯罪活动的情形,⽽过失犯罪可以分为⼤意过失和⾃信过失,那么什么是过于⾃信的过失犯罪?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什么是过于⾃信的过失犯罪过于⾃信的过失,是指⾏为⼈已经预见到⾃⼰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理态度。⽐如,⾏为⼈驾车,虽明知强⾏超车会肇事,但认为路⾯较宽,⽽且⾃⼰驾驶技术⾼超,于是强⾏超车,导致车祸,造成⼈员伤亡。此案例中,⾏为⼈已经预见到⾃⼰的强⾏超车的⾏为可能导致车祸,但认为路⾯较宽、⾃⼰技术⾼超,超车⾏为不会发⽣车祸,结果却是事与愿违。此处⾏为⼈的⼼理态度就是⼀种典型的过于⾃信的过失。
在认识特征上,过于⾃信的过失表现为⾏为⼈已经预见到⾃⼰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如果⾏为⼈在⾏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的⾏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则不是过于⾃信的过失,⽽可能成⽴疏忽⼤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为⼈预见到⾃⼰的⾏为必然发⽣⽽不是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直接故意,⽽不是过于⾃信的过失。所谓“轻信能够避免”,是指⾏为⼈在预见到结果发⽣的同时,⼜凭借⼀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其⼀,⾏为⼈过⾼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的其⾃⾝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其⼆,⾏为⼈过低地估计了⾃⼰的⾏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的可能程度。轻信是过于⾃信的过失⼼理区别于其他罪过形式的重要特征,也是过于⾃信的过失犯罪得以成⽴的根本原因。
在意志特征上,过于⾃信的过失表现为⾏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即危害结果的发⽣是违背⾏为⼈的意志的。⾏为⼈之所以实施⾏为,是因为他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因此,⾏为⼈虽然没能阻⽌危害结果的发⽣,但其往往会根据⾃⼰的认识,采取⼀定的阻⽌危害结果发⽣的措施。
民法本位论法的重大过失原则

民法本位论法的重大过失原则一、引言在民法领域,过失责任是一种重要的责任形态。
在过失责任的基础上,民法本位论法的重大过失原则扮演着关键角色。
本文将就该原则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其概念、作用和适用范围。
二、概念解析重大过失是指在一般过失的基础上,由于行为人的特殊地位、职责或专业素养,其过失的后果更为严重,造成了更大的损害。
重大过失原则则强调在判断过失责任时,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在特殊情况下的责任。
三、原则的作用1. 保护公共利益:重大过失原则能够确保公共利益得到妥善保护。
在某些行为中,特定的行为人具有更高的责任,因此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在此基础上,重大过失原则能够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公平合理:该原则体现了对行为人特殊地位和职责的认知,对于因个人行为导致的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以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这样的判决结果在保障公平和合理的基础上,增强了法律的公信力。
四、适用范围重大过失原则适用于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事故:医生在诊断或治疗过程中,由于未能充分履行尽职责任所导致的损害属于医疗事故。
在医疗事故中,重大过失原则可以用来界定医生的过失程度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特定行为人如公交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的过失后果往往更为严重。
重大过失原则能够从法律角度对其行为进行评估,并决定其赔偿责任的大小。
3. 建筑工程:在建筑工程领域,设计师、建筑师等专业人员的失误可能对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重大过失原则的应用,可以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责任人进行适当的追责。
五、案例分析为更好理解重大过失原则的适用,以下是一些案例分析:1. 某医生在进行手术时由于疏忽,导致患者永久性伤残。
根据重大过失原则,该医生因其专业身份的特殊性,被判定为具有重大过失,需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2. 某司机饮酒后驾驶一辆公交车,造成多人死亡。
根据重大过失原则,该司机的过失后果严重,其行为明显超出一般过失的范畴,因此应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的过失(3篇)

第1篇一、引言过失,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其对损害后果的影响。
在法律上,过失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探讨法律规定的过失,包括过失的概念、种类、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
二、过失的概念1. 定义过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因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未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行为与故意行为相对,故意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特征(1)主观过错:过失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预见性,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未能预见或预见不足。
(2)预见可能性:过失行为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
(3)轻信能够避免:过失行为要求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即行为人认为通过自己的努力或采取一定的措施,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三、过失的种类1. 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2. 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四、过失的认定标准1. 主观要件(1)预见可能性: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
(2)预见程度: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预见程度,包括对损害后果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的预见。
(3)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2. 客观要件(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
(2)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
论我国侵权法上故意与重大过失的认定及区分

法学研究2022年1月刊132论我国侵权法上故意与重大过失的认定及区分邹 侨[摘 要]故意与过失统一构成我国侵权法上的过错要件,但由于我国民法对二者区分并不像刑法那样严格,导致二者间界限并不十分明显,尤其是在间接故意与重大过失的区分上存在困难。
故意与重大过失的区分标准,其一是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所持态度不同,故意对此为希望或放任,而重大过失则是否定态度;其二是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采取一定避免措施,故意对此并不要求措施的有效性,但一般过失、重大过失、轻微过失的区分与认定则要求避免措施的效果要和过失的程度相当。
[关键词]故意;重大过失;目的偏差;结果偏差罗马法有谚云“重大过失等同于欺诈[1]”,而我国也有学者主张民法上的故意等于重大过 失[2]。
但此种观点是否当然正确尚不可断言。
我国侵权法虽不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但我国刑法对此的探究却已十分深入,所以单纯地区分故意与过失相对容易,但故意与过失之间应当明确区分是否意味着二者间泾渭分明,有着难以逾越的鸿沟?故意与过失之间都有不同的等级,过失的程度和等级越高就越接近故意,反之故意的程度越低则越接近过失。
因此在故意与过失的区分中,难点和核心在于间接故意与重大过失的 区分。
一、故意的认定和区分(一)故意的概念与程度区分欲区分故意与重大过失,首先需明确何为故意,何为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损害后果会发生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我国刑法将故意细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前者对损害有明确认知能力并且希望结果发生,而后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我国侵权法虽未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但刑法对此的区分也是认同的。
对故意形式有着严格区分的国家大多都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也有更为细致的分类,如瑞士。
瑞士侵权法将故意区分为蓄意、直接(一般)故意和间接故意三种:蓄意是程度上最高的故意形式,是指非法导致损害结果之发生系行为之目的,行为人追求损害结果之发生;直接故意也称一般故意,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本身并非行为人追求的目的,而仅仅为达成另一目的;间接故意是指,尽管行为人不意欲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为了追求其行为目的,对预见到的有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3]。
民法典中的过失责任法

民法典中的过失责任法过失责任法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对人们在日常生活和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过失责任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过失责任法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对该法律规定有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一、过失责任法的概念及作用过失责任法是指在一方在履行合同、行使权利或进行其他民事活动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了损害,应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失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和民事关系的稳定发展。
二、过失责任法的适用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适用过失责任法,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过失行为:即一方在履行合同或进行其他民事活动时,由于疏忽、粗心等而造成了损害。
该方应对其过失承担责任。
2. 损害:指因过失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一定的损害后果。
对于非经济损失,如精神抚慰、名誉损害等,也可适用过失责任法。
3. 因果关系:即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如果损害与该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过失责任法不适用。
三、过失责任的类型根据具体情形和损害后果的程度,过失责任可分为轻微过失责任、一般过失责任和重大过失责任。
轻微过失责任是指由于轻微的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责任较低。
一般过失责任是指普通情况下由于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责任相对较高。
而重大过失责任是指明知或应知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责任最高。
四、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赔偿、非经济损失赔偿和其他损失赔偿三个方面。
1. 财产损失赔偿:对于因过失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过失责任必须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损失本身和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2. 非经济损失赔偿:对于因过失行为造成的精神抚慰、名誉损害等非经济损失,过失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庭根据情况综合考虑而定。
3. 其他损失赔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过失责任也可能需要承担其他损失赔偿的责任。
法律规定的过失罪名(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在主观恶性上较低,因此刑法对其处罚相对较轻。
过失罪名是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关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过失罪名的详细介绍。
一、过失犯罪概述1. 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存在过失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2. 过失犯罪的特征(1)主观恶性较低: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存在过失的心理态度,其主观恶性相对较低。
(2)客观危害性较大:过失犯罪虽然主观恶性较低,但其客观危害性较大,往往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损失。
(3)处罚相对较轻:由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较低,因此刑法对其处罚相对较轻。
二、过失罪名的种类1.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指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消防责任事故罪: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1)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违反国家规定,降低飞行器质量标准,或者违反操作规程,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三、过失罪名的具体规定1. 重大责任事故罪(1)构成要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典与民事责任法过失与故意的法律界定

民法典与民事责任法过失与故意的法律界定近日,我国新民法典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中对民事责任的界定与划分尤为重要,尤其是对过失和故意行为的法律界定。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过失和故意行为进行界定和解析。
一、过失行为的法律界定过失行为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行为人由于疏忽、不注意或者违反常理,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过失行为的法律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1 过失的主体过失行为应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主体在过失行为中的责任界定有所不同,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区分。
1.2 过失的行为标准过失行为的界定与一般行为标准相比有所不同。
在判断过失时,应参考普通人在同等情况下的行为标准,即“普通人注意义务”;而不是与行为人的特殊情况相比较。
1.3 损害结果的合理预见性过失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合理预见性是其法律界定的重要要素。
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并采取必要的注意措施来防止其发生,如果因未能预见或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害,即可认定为过失行为。
1.4 行为人的过失程度过失行为的法律界定需要考虑行为人过失的程度。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按照轻重分为三级,分别是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
二、故意行为的法律界定故意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但仍然主动实施的行为。
相对于过失行为而言,故意行为更为严重,其法律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2.1 故意的主观意图故意行为的主观意图是其法律界定的核心要素。
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并有意实施该行为。
2.2 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故意行为需要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即损害结果是行为人故意行为直接导致的,不能是间接或偶然产生的。
2.3 故意行为的严重性相对于过失行为而言,故意行为的严重性更高。
什么是过失及其法律后果

什么是过失及其法律后果在法律领域中,过失是指人们由于疏忽、疏忽大意或违反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过失是一种无意义的行为,与故意行为相对。
过失可分为三种类型:轻微过失、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轻微过失是指对未能尽到必要的谨慎和注意义务的小错。
普通过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没有尽到合理谨慎和注意义务所导致的行为。
而重大过失则表示对明显或重要的注意义务的重大疏忽。
过失行为往往涉及到许多法律后果。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过失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
当人们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过失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和相关法规进行计算。
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受害人的利益和修复受害人的损害。
2. 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过失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导致刑事责任。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过失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刑罚,例如罚款、拘留、监禁等。
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对社会造成伤害的人,并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
3. 职业责任:某些职业领域对过失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
例如,医生、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必须尽到专业义务和谨慎责任。
如果在职业实践中出现过失行为,他们可能面临专业惩罚,如吊销执照、行业禁止等。
4. 保险责任:过失行为的法律后果还可能涉及保险责任。
当过失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时,如果过失方购买了相关保险,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条款和条件来确定赔偿金额。
过失及其法律后果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中起着重要作用。
它提醒人们在行为中要维持谨慎和注意,以避免给他人带来损害。
对于个人来说,了解过失的定义和法律后果是非常重要的,以免陷入法律纠纷和不必要的风险中。
总结起来,过失是一种无意义的行为,它可能导致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职业责任和保险责任等法律后果。
了解过失的定义和法律后果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以确保我们在日常生活和职业领域中采取合理的谨慎和注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理论上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民法理论上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的事故就是重大过失。
过失与重大过失。
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报有一种侥幸心里,继续自己的行为。
重大过失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文章中是常见的。
但是,什么是重大过失,很难找出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一般可以接受的定义是,重大过失是过失程度比较大的,可以避免的过失。
用比较书面化的形式表示就是:应当预料会发生不利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从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一种过失。
从某种程度说,对于损害的发生,已经有迹象,比如仪器仪表的显示、轻微损失的发展、对方当事人的警告或类似声明,因过失方的原因,例如侥幸心理、不予重视、应对措施不力等,造成的损失。
这种过失也是严重不负责任的一种过失。
2010年7日起实施,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款中的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的规定,但第三十五条调整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第三十四条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本文所探讨的是第三十五条前句的规定,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产生的雇主责任,指的是雇主因雇员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世界各国对雇主责任的立法主要采无过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其中英美法采无过错归责原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造成他人损害,不论雇主有无过错,均由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若雇员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过错责任的,则不以雇员过错作- 1 -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为过错责任的,则须以雇员过错为要件。
就大陆法系而言,法国法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雇员行为符合侵权行为要件,雇主就应当对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因选任雇员没有过错而免责。
德国法则采过错推定原则,雇员在实施雇佣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推定雇主具有过错,但雇主举证证明自己在选任、监督雇员及提供工具设备时已尽必要注意义务的,可以免责。
在我国,个人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因为劳务关系属于平等的社会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但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均未就个人劳务纠纷中的雇员侵权案件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出台后,为该类案件的处理明确了适用的法律依据,其中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雇主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同样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旨在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侵权法的基本社会功能。
如将雇主存在过错作为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雇主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将造成受害人更大的风险。
二、雇主对雇员的替代责任既然我们在立法上对雇主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则雇主不是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而是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所以从侵权责任形态上看,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
(一)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根据传统民法“谁过错,谁负责”的理念,雇员致损应当由其自行负责,但雇主责任条款明确规定虽然雇主本身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但仍应对雇员的致损行为承担责任,其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点:1、雇主通过雇员的劳务协助获取利益,期间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大,所以应由获利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3。
(二)雇主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雇主及雇员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一般来说没有太大争议,首先看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在没有劳务合同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查明以下事实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第一,雇员是否为雇主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第二,雇员从事劳务活动期间是否接受雇主的支配和约束;第三,雇员是否使用由雇主提供的工具或设备进行劳务活动。
- 2 -关于劳务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还涉及到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一是正确区分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的问题,二是正确区分劳务关系、义务帮工关系的问题。
对于雇员过错这一点,还要进行进一步区分。
如果雇员从事的劳务行为属于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雇主仅在雇员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形下承担责任;如果雇员从事的劳务行为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不论雇员主观上有无过错,雇主均应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5受害人仅起诉雇主、仅有受害人损害,受害人起诉雇主和雇员连带赔偿、既有受害人损害,又有雇员损害,从而产生两个诉讼。
、原被告间是否形成了雇佣关系即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是否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2、被告反诉请求是否成立以及原告应承担的范围和份额。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是没有争议的,原告在事故发生时系为被告从事雇佣活动,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由于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错,其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经酌定为30,由被告负担。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关于被告人身以及财产损失,鉴于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重大过失,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原告负担30释: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页。
某些教材或文献将“雇主责任”表述为“用人者责任”,主要因为“雇主责任”的概念多存在于实行私有制的国家,但两者的涵义是相同的,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条款中使用的也是雇主、雇员、雇佣关系,故此处笔者采用“雇主责任”的概念。
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页。
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页。
奚晓明、王利明:《侵权责任法裁判要旨与审判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页。
参考书目:张洪建、徐银波:《侵权责任法法条精义与案例指导》,法律出版社,20102年版。
、高圣平、周友军、王利明:《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4年版。
、奚晓明、王利明:《侵权责任法裁判要旨与审判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6年版。
、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2004- 3 -常安甫张新伟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它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相比较,其中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要加深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
下面笔者主要谈谈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如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配合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个人劳务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存在的不足(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此种情形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4 -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致的,但却没有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那样规定雇主的追偿权。
也就是在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接受劳务的一方是否对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没有明确规定。
该规定不具体,更不具有操作性。
(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有认真完成雇主所指示的工作的义务,同时应负有照顾自已的义务,否则一旦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不问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有过错,接受劳务一方都得承担责任,显失公平。
但该条并未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存在不足。
同时该条亦未规定劳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的一方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的追索选择权,亦未明确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以及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而实践中这种情形是非常多见的。
三、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笔者认为,首先应认定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就是一种雇佣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的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劳务关系实质上应理解为雇佣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为雇员,接受劳务一方指雇主。
本条中实质上是以“提供劳务一方”、“接受劳务一方”、“劳务”、“劳务关系”等术语分别取代了“雇员”、“雇主”、“雇佣”、“雇佣关系”等术语。
其次在审判实践中应借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允许接受劳务一方行使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追偿权,前提条件以提供劳务一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