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言的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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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证据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证据法名词解释法定证据制度: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推定:是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引另一不明事实存在自认:是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司法认知:也称审判上知悉或审判上认知,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或知悉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又称为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是适格性”。

是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

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的可用来判断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的真伪的品质。

可采性:又称证据的容许性。

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用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电子数据:是存储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的、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等(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简述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非法获取的证据主要是指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和以非法方法获得的实物证据。

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是指违宪的非法证据、一般的非法证据和技术性的非法证据。

美国最高法院还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1、必然发现的例外2、善意的例外3、质疑的例外4、私人搜查的例外5、域外搜查的例外6、其他例外,最高法院还为“毒树之果”规则设置了例外情形1、独立来源的例外2、稀释的例外3、污染中断的例外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规则之一。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专家证据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专家证据的法律适用

2011年第10期山东社会科学No.10总第194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4论国际民事诉讼中专家证据的法律适用刘艳娜王继福(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摘要]专家证据是目前国际民事诉讼中应用越来越多的证据,但是两大法系对专家证据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

传统国际私法规定适用法院地法,难以满足现代国际民事诉讼的需要。

我们需要在对专家证据进行合理定性的基础上,区分出其中的实体性证据规则和程序性证据规则,分别探讨其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专家证据;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0-0067-05在英美法系中,通常有关于专家证据的详细规定。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案件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系争事实,则具有本行业知识、技术、经验、训练或教育的专家可以充当证人。

”1999年英国的《统一民事诉讼规则》第425条第4款规定,专家是“在特殊领域具有知识(knowledge)和经验(experience),从而使得他在法庭所陈述的意见能够为法庭所采纳的人。

”由此可见,英美法对专家证人资格的规定比较宽泛,只要具有专门领域的知识或者是在平常工作中积累了经验,在专门领域内具有优越于常人的能力,可以帮助事实审理者,都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提供专家证据,至于是否具有某种学位或者职称则在所不问。

专家证据在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不规定专家证人,而代之以鉴定人,由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

鉴定人通常是在专业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的具有高等教育程度的专业人士,他们帮助法官认识专门领域里的事实。

而且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是在法官的指挥下提供鉴定结论,因此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在性质上往往不属于证人证言,而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

No matter when you star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give up lightly after you star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不管是怎样的诉讼中,在证据的分类里面其实都是包括了证人证言的,也就是见证过事件发生的人作出的证词。

但民事诉讼证人证言也不是一定就会被法院采纳,此时需要看是否满足规定的采纳规则。

那么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指证人就起自身直接感受到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向法庭所做的陈述。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大量诸如小额买卖合同、涉及家庭纠纷的案件中,证人证言往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而且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言词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贯彻庭审中心主义,有着重要的诉讼地位和意义。

然而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运行并不如意,如证人出庭作证不积极、证人作伪证等现象持续困扰着法院,也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当然对于如何通过立法及司法手段保证证人出庭及约束证人,预防证人作伪证也已经有了很多精辟的意见,但是在民商事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常见的现象即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采信率较低。

一、证人证言采信困难的原因关于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笔者认为首先这是由证人证言自身特点导致的。

证人证言不同于其他证据之处在于其并不像书证、物证一样在案件发生时即可固定下来。

其次,立法上对证人证言采纳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并无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证人制度

证人制度

据笔者统计,在江西省九江市某县法院2005年所受理的561件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的案件39件,其中采信证人证言的3份,占7.7%;证人提供证言而未出庭的案件达173件,法官在对证言进行调查核实后采信的有9件,占7.3%,证人证言的采信率是超低的。

实践中法官的上述作法,实际上使证人证言这种证据形式仅停留在纸面的规定上,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证据作用。

既不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又不利于当事人权利保护,对证人证言轻易排除的非理性做法,已构成了实体公正裁判的障碍。

英美证据法上的证人作证规则2009-9-1 11:59【大中小】【我要纠错】英美证据法对于证人资格、证人的作证能力和容许作证的范围、证言可信度的加强、证人可信度的检验以及交叉询问等事项,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范。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615条,基本上就是关于这些事项的规定。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了解英美在这方面的制度,既有助于了解我们自身,也有助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

因此,本文以英美普通法为背景,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615条为线索,集中对证人作证的一般规则作一初步探索和评论,以期为我国证据立法提供借鉴。

一、证人资格与作证能力(一)证人资格1.证据规则对证人资格的一般规定普通法上存在许多证人被取消作证资格的情形。

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当事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证。

这一规则大约肇始于伊丽莎白时代,当时的理论认为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不足为信。

基于这一考虑,在刑事案件中,普通法在很长时间内都禁止被告人以自己的名义宣誓作证。

这些规则在19世纪被逐步取消。

[1]不过,因被定罪而取消作证资格的做法却一直延续到20世纪——田纳西州直到1953年才废除因被定罪而取消作证资格的做法。

因曾经作伪证被定罪而取消作证资格的做法则在美国的很多州一直延续至今。

在美国联邦制定法上,所有取消作证资格的做法都被废除。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条规定: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任何人均有资格作证。

证据法简答

证据法简答

证据法简答+论述涉及的知识点一、证据的特征1、证据是指法定主体依法调查收集并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一切物质资料。

2、特征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百度的)我们赞成主客观统一性说,⑴从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证据作为一种物质资料,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

⑵从证据的形成来看,证据来源于客观的案件事实。

⑶从证据所能产生的证明作用出发,它必然要求证据的内容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

⑷从证据的认定标准来看,法官也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为衡量的尺度之一。

在司法实务中的把握:①证据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

司法上常表述为“真实性”。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能够对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

3)、证据的合法性,也称为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皆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纳的理由。

具体内容:①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②内容合法;③形式合法;④收集程序必须合法。

二、物证1、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的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正式情况的一切物品或者痕迹。

2、表现形式:详细见书上97页。

1)、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实施犯罪的工具;②犯罪过程中在现场遗留的物品或痕迹;③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客体物;④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或痕迹;⑤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和痕迹;⑥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及物质痕迹。

⑦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的物品和痕迹。

2)、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②各类侵权案件中造成侵害后果的物品或人身;③所有权纠纷中所涉及的物品。

3)、行政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品或痕迹;②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向行政机关提交的物品或痕迹。

澳大利亚专家证人制度

澳大利亚专家证人制度

澳大利亚专家证人制度Richard Lightfoot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许多对诉讼结果至关重要的问题只能依靠高科技手段予以查明。

于是,裁判者对专家意见的依赖便与日俱增。

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谁才有资格成为法庭上的专家证人?专家证人究竟是法官的得力助手,还是当事人赢得官司的干将?是忠于事实捍卫司法公正的斗士,还是喋喋不休的吹牛家?在澳大利亚从业40多年、经验丰富且颇具盛名的资深专家证人Richard Lightfoot先生来到德恒证据学论坛现身说法,为我们揭开专家证人的神秘面纱。

★意见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与例外澳大利亚联邦立法规定有意见证据规则,即证人只应就他曾经亲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得就这些事实进行推论,证人关于案件事实进行的推论,一般不具备可采性。

也就是说,意见证据规则强调的是证人应当对其所体验的案件事实发表陈述,证人的意见常被排除而不予采纳。

但是,当法令有明确规定这样的意见证据是包含于特定的证明文书或文件中,并且这些文书或文件是具有证据效力的情况下,以上限制便不能适用。

因此,意见证据规则并不是生硬僵化的而是具有一些例外,以下便是其中两个表现:一、观察。

实际上,即使当某一意见是由普通证人所提供的情况下,这种例外也是常见的。

具体而言,当某一意见的得出是基于证人之切身所见、所闻、所感,那么针对该证人对于该事实或事件的合理考量和理解,意见证据的存在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专门知识。

普通法持这样的立场,即具有相关性的专家证据或意见证据具有可采性。

因为如果没有这些专家的专业知识或特殊经验的支持,很难想象普通人能对那些常识之外的问题得出逻辑严密、准确可靠的判断。

于是,既然针对的是专门知识,该规则就不适用于普通的案件争议事实或属于法院职权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同时一般人所具备的常识也不属于证据法所调整的意见证据的范围。

因此,这种意见规则的例外情形便针对专家证据,即具备专门知识的专家在全部或者实质上基于其专业训练、才识和经验所作出的意见证言具有可采性。

杜培武案件分析

杜培武案件分析

例:杜培武案件(刑事诉讼的特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杜培武原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

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在一辆微型车上。

被害人之一王晓湘的丈夫民警杜培武被疑系杀警凶手而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

在专案组,杜培武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最后一无所获。

6月2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杜培武遂被当作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而被戴上了脚镣,经受了双手被铐起悬空吊在铁门上以及被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脚趾和手指等刑讯逼供手段。

杜培武被迫“供述杀人的罪行”。

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

”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在庭上杜培武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

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

1999年1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

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杜培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

证据法试题及答案

证据法试题及答案

证据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证据法中,以下哪一项不是证据的基本属性?A. 相关性B. 合法性C. 客观性D. 可塑性答案:D2. 在证据法中,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证据排除规则?A.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B.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C. 特权证据排除规则D. 重复证据排除规则答案:D3. 根据证据法,以下哪一项不是证人证言的排除条件?A. 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B. 证人精神失常C. 证人拒绝作证D. 证人证言与案件无关答案:D4. 在证据法中,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物证?A. 血迹B. 指纹C. 录音D. 书面证言答案:D5. 根据证据法,以下哪一项是证据的合法来源?A. 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B. 非法监听获得的证据C. 合法搜查获得的证据D. 非法扣押获得的证据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证据法中,以下哪些因素可以影响证据的可采性?A. 证据的来源B. 证据的形式C. 证据的保管D. 证据的分析答案:ABC7. 在证据法中,以下哪些属于证人证言的排除情形?A. 证人证言前后矛盾B. 证人证言与案件无关C. 证人证言受到威胁D. 证人证言受到贿赂答案:ACD8. 根据证据法,以下哪些属于非法证据?A. 通过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B. 通过非法监听获得的证据C. 通过合法搜查获得的证据D. 通过非法扣押获得的证据答案:ABD9. 在证据法中,以下哪些属于物证?A. 现场照片B. 视频录像C. 书面文件D. 电子数据答案:ABD10. 根据证据法,以下哪些属于证据的合法性要求?A. 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B. 证据的保管必须合法C. 证据的提交必须合法D. 证据的分析必须合法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1. 证据法规定,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认定。

(对)12. 证据法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不受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影响。

(错)13. 证据法规定,非法获得的证据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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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言的可采性 [摘要]专家证言需具有可采性,其可采性受到专家证言的相关性、有用性、可靠性的影响。相关性即要求专家证言所说明的事实,是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实;有用性即要求专家证言要针对专门性问题和这一专门性问题是事实裁判者需要辅助的问题两个方面;专家证言的可靠性较为复杂,其既影响可采性,也有关证明的效力,法律应该对能够排除的不具有可靠性的专家证言加以明确的排除。

[关键词]专家证言;可采性;相关性;有用性;可靠性

专家证言是英美法系的一个法律概念,对应于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专家证言与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这两项证据形式均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判断意见。本文将结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专家证言的可采性问题加以分析。

一、专家证言可采性的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辅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裁判有争议的事实,因其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对此作证。[1]专家的概念就是在特殊领域中具有相当知识和技能的人,而专家证言则是具备专家资格的人所发表的意见或以其他形式作证的内容。

证据的可采性,亦称容许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的资格。[2]能够在法庭上提出是证据体现其价值的前提。如果证据想要在法庭上发挥证明作用就必须符合可采性的要求。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的审判制度,即法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实行两步认定,第一步是证据的采纳,即对证据的可采性的认定,认定审查证据能否进入诉讼,该步由法官决定;第二步是证据的采信,即证据进入诉讼后,判断其证明效力,认定其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部分由事实裁判者认定,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由陪审团判定。从大的范畴来看,专家证言是证据的一个种类,因此,专家证言也必须具备可采性。

二、专家证言可采性的要求 专家证言的可采性既要符合对证据可采性的一般要求,同时还要满足作为专家证言的特殊要求:

(一)证据可采性的一般要求 虽然证据有多种存在类型,但是在证明活动中依然存在共性的采纳标准——相关性。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的内容必须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联 邦证据规则》第401条对证据的相关性给出如下定义:“相关证据”是指使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将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这是对证据可采性的一般要求,也是最低要求。同时,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402条的规定,不具备相关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二)对专家证言的特殊要求 证据可采性对专家证言的特殊要求体现为专家证言必须具备有用性。一般证据在判断可采性时,除了相关性还应考虑合法性等问题。而作为专家证据,则要考虑其有用性问题,即专家证据能否为事实裁判者解决争议问题提供实质性帮助。[4]有用性标准包含两个层次的意义:

首先,专家证言需要弥补法官和陪审团在知识、能力和经验上的欠缺。如果法官和陪审团凭借自己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就可以对案件的待证事实做出判断,那就没有专家出庭的必要,专家证言就不具备有用性,自然也就不具备可采性。并不是每一个法官或陪审团成员都要明白什么是DNA,那么当一份血样在法庭上展示时,解读遗传信息的任务就要交给专家来进行;但是,如果需要辨认一个物证是红色还是白色,那么法官和陪审团会很乐意由自己来完成这一任务。

其次,专家证言必须具备可靠性。《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规定,专家证言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证言基于充足的事实或数据,(2)证言是可靠的原理或方法的产物,(3)这些原理和方法将被可靠地适用于案件的事实。专家是对知识、能力和经验进行补充,但并不是要求其行使事实裁判的职能,这一任务最终依然要由陪审团或法官来完成。然而,专家证言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对于某一事实问题,作为事实裁判者的法官或陪审团无法依据自身的知识、能力和经验来充分认识证据和待证事实,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专家证言为其提供信息。我们不可能要求法官和陪审团在听到专家证言的同时都变成能够自己分辨信息真伪的专家,一般只能从专家证言的可靠性上入手,确保最终被事实认定者所使用的依据是可靠的。专家证言只有满足可靠性要求才真正的具备有用性。

三、影响专家证言可采性的因素 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专家证言可采性的影响因素大致包含两个问题,即相关性和有用性。相关性是第一决定因素,不具备相关性的专家证言不具有可采性;当专家证言满足相关性的要求后,有用性就成为专家证言可采的“门槛”;而有用性中又衍生出专家证言的可靠性问题。因此,本文将相关性、有用性和可靠性作为影响专家证言可采性的三大因素进行分别讨论。

(一)专家证言的相关性 由于专家证据是针对案件中具有法律意义的待证事实做出的意见或推论,因此,专家证据一般都具有特定的事实指向。[5]证人证言的相关性主要是证言内容是否与案件相关,而专家证言是在已经出现某一证据事实时对其进一步的解读 和解释。所以,影响专家证言相关性的因素主要是其所指向事实与案件之间的相关性和专家证言与所指向事实之间的相关性。

判断专家证言所指向的事实与案件事实认定之间是否具有相关性,这与其他证据相关性的判断过程基本一样。当事人或证人的精神状况、污染物的毒性、药品的副作用等很多种类的证据都可以成为专家证言的指向事实。判断这些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不是专家的职责,更不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对于法官而言,判断这些事实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与判断其他证据的影响之间没有太大区别,都是对“有此证据将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进行衡量。

评价专家证言相关性的重点是专家证言的内容与所指向事实之间的相关性。最常见的,并且在我们看来最不合理的是,专家会向事实认定者提供其也许会服从的推论和结论。[6]当专家证言出现在陪审团面前时,很多时候会吸引他们的注意力和判断力,在权重上可能超过了其应有的证明力。虽然专家证言所指向的事实和案件相关,但是假如专家证言的内容实际上并没有指向这一事实,即专家证言的内容与所谓的“指向事实”之间没有相关性,那么相关性的链条就会在这里发生断裂。这实际上是在判断专家证言究竟是要解决什么问题。

(二)专家证言的有用性 专家证言要对事实裁判者认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具有帮助作用,即专家证言能够弥补法官和陪审团在知识、能力和经验上的欠缺,帮助事实裁判者判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影响专家证言有用性的关键因素有二:一是专家证言所指向或者证明的是专门性问题,而非事实裁判者依其经验可以判断的一般性事实,只有在专门性问题上,专家证言才能谈得上弥补事实裁判者在知识、能力和经验上的欠缺。如果是一般性事实则无需专家证言的帮助,因为专家证言只有在认定其专业领域内的专门性问题时才具有帮助事实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对于一般性事实,专家证言并不具有比事实裁判者认定事实更高的能力和作用,同时这种情况还会侵犯事实裁判者的事实判定权。二是专家证言的确在这一专门性问题上对事实裁判者认定事实具有帮助作用。因为即使是专门性问题,如果事实裁判者认为该问题可以通过其自身能力予以判定而无需其他人的帮助,那么专家证言也不具有有用性。在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英美法系的提供专家证言的专家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大陆法系的鉴定人是由法院指派或者委任,是从鉴定人名册中选任,即鉴定人的鉴定资质是经过严格的考察后才能具有担任鉴定人的资格。而英美法系的专家并不限于具有专业证书,取得相关学历的人员,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的范围较广,只要在某一问题上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够就专门性问题提供专业性意见的人均可以成为专家证人,并不限于取得鉴定资质的人,如电工在线路维修上即可成为专家,出具专家证言,而不必取得鉴定资质。所以对专家证言有用性的判定重点不在于专家的资质,而在于专家与这一问题的关系,即专家证言是否对事实裁判者具有帮助作用。

(三)专家证言的可靠性 专家证言是否真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案件,是由事实裁判者加以确 定的,是证据的采信问题。但是因为专家证人的出现本身即意味着其要对专门领域的问题发表意见,那么这一专家证人本身是否具备出具专家证言的能力以及其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和方法得出其结论,其使用的方式、方法、仪器、设备是否能够得到业内的认可,这些均是对专家证言可靠性的判断。对于专家证言可靠性的判断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因为一方面专家证言可靠性的判断不可能完全依赖于事实裁判者经验理性的判定,专家证言所针对的事项是需要专业知识、技能才能确定的问题;另一方面,专家证言的可靠性又不能通过法律完全加以准确划分,即怎样的结论是正确的,怎样的结论是不正确的,对于专家证言可靠性的判断经过双方质证后,对于哪一结论是正确的又必须要经过事实裁判者依据经验理性加以判断,因此又是证据的采信问题。对于那些可以事先明确规定的可靠性问题,应通过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将不具有可靠性的问题排除在诉讼之外,即通过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解决,防止不具有可靠性的专家证言对事实裁判者产生误导。

专家证言可靠性判断因素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在美国证据问题上大体经历了弗赖伊规则、所罗门规则、1975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多伯特规则等。按照布莱克蒙法官的意见,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检验专家证言是否可靠,应当考虑如下因素:第一,科学证据的理论或技术能否被检验。第二,科学证据的理论或技术是否与已有的专业刊物中记载的原理相同。第三,有关理论误差的发生率以及研究标准。第四,应当考虑有关理论的方法论被“普遍接受”的程度。[7]

综上所述,对于专家证言可采性的认定,应当判断该专家证言所证明之事实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如果没有关联,则该专家证言不具有可采性。之后则应当判断该专家证言的有用性和可靠性,只有同时具备有用性和和符合法律事先规定的可靠性规定的专家证言才能被法庭所采纳,成为事实裁判者判定案件事实依据。

[参考文献] [1]【美】罗纳德·J. 艾伦等.张保生、王进喜、赵滢译,满云龙译.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723.

[2]胡卫平.专家证据的可采性——美国法上的判例和规则及其法理分析[J].环球法律评论.2005,(6)

[3]季美君.专家证据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69. [4]宋远升.科学鉴定证据的采信[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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