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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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违法上演,惹来十级伤残

某市幼儿园是一家由政府举办的公立幼儿园。为了改善老师的福利待遇,幼儿园发动每位老师集资,在市中心筹备设立了一家“小天使”婴幼儿用品市场。商场开业当天举行了非常隆重的庆典仪式,幼儿园还专门安排园内小朋友在仪式上表演舞蹈节目。

小丽也是这群孩子中的一员。谁知正当她兴高采烈地在舞台上蹦蹦跳跳时,突然被地面上的话筒线绊了一下,重重地摔倒在舞台上,造成右手脱臼、骨折。后虽经医生治疗,但右臂却再也无法完全伸直,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

为小丽的赔偿问题,该幼儿园与小丽家长意见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小丽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了幼儿园,要求幼儿园赔偿因小丽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该幼儿园是否应对小丽的受伤承担责任呢?

幼儿园里受伤,幼儿园不能证明无过错而担责

2004年11月10日下午16时左右,正是幼儿园放学时间,来接年仅4岁的小天的父亲却发现孩子头部肿了个大包,左腿也不能动了。小天支吾说:“在排队出校门的时候,有个小朋友推了我一下,我就倒在地上了,正好坐到一块石头上”。随后他指了指推他的小伟。小天父亲赶忙找到老师了解情况。李园长找到小伟,而小伟自己也说不清怎么推小天的,看着小天一直喊左腿疼,李园长和小天的父亲赶紧把小天送进医院,医院一检查,发现小天左腿骨折。为治病,小天花费医药费1.3万元。

小伟的父亲认为,孩子虽然推到了小天,但这是在幼儿园发生的事件,自己孩子入托后,其监护权应由幼儿园行使,孩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幼儿园负责赔偿。而幼儿园认为,老师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孩子之间互相推是老师无法立即发现的,这是意外情况,因此幼儿园不该负责,小天受伤的损失应由小伟的监护人负责赔偿。

几方最后争到法庭。法院认为,对小天的伤害,小伟与幼儿园二被告负有共同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二被告各赔偿1万余元。

幼儿摔残案

2009年2月17日下午,晓强在幼儿园老师的组织下,来到园内的大操场上进行跑步活动,没有想到的是,跑步活动刚进行不久,晓强就一个跟头摔倒在塑胶跑道上动弹不得,他脸上露出了痛苦的表情。

情况发生后,幼儿园代办教师立即电话告知了晓强的母亲王华。得知儿子受伤,王华迅速赶到幼儿园。很快,双方共同将晓强送到了郑州市骨科医院进行救治。

经医生诊断,晓强的伤情为右肱骨踝上骨折、上呼吸道感染,需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在晓强住院期间,幼儿园白天均派出老师陪护,并承担了晓强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还多次购买水果等营养品,同时两次支付晓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7197.35元。

2009年7月20日,经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晓强的伤残程度已构成9级伤残。为此,王华多次向幼儿园索赔残疾赔偿金,但遭到拒绝。

幼儿园不愿赔偿的理由是,在晓强受伤后,该幼儿园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对其进行了陪护,且已经垫付了医疗费17197.35元,现在对方还要索赔残疾赔偿金,他们认为有失公平。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晓强的母亲王华以儿子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到了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该院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6119.47元。

2010年10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晓强为不满10周岁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特殊保护,在监护人将其送至幼儿园期间,晓强在参加该院组织的体育运动时受伤致残,自身并无过错。幼儿园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义务,对晓强的损失亦无过错。

本案中,考虑到晓强作为年仅5岁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受伤造成9级伤残的人身损害之事实,虽然双方均无过错,但从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出发,法院的酌定双方当事人就损害结果各承担50%的责任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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