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建设

浅析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建设
浅析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建设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2、什么是矿产品?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3、什么是探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4、什么是探矿权人?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5、什么是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6、什么是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7、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

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8、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拍卖?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9、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挂牌?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10、什么是开采回采率? 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计算开采区域(范围)内实际采出矿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叫做回采率。根据计算范围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进井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指全矿井或矿务局的回采率。11、什么是采矿贫化率? 由于废石、矸石混入高品位矿石,导致采出矿石品位开采前工业储量中矿石地质品位的现象,叫做矿石贫化。计算区域(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叫做采矿贫化率。 12、什么是选矿回收率? 选矿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份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份重量的百分数,叫做选矿回收率。 13、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根据什么来确定的?

矿产资源法考试试题

一季度普法教育试题(矿产资源法) 队别:姓名: 一、填空题 1、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2、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4、国家对矿产资源勘察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5、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6、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7、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8、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二、判断题 1、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免、免缴。(√) 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无偿向集体矿产企业和个人采矿提供地质资料。 (×) 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罚款。( × )

4、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决定。(√) 5、对违法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问答题 1、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察、开发实行什么方针? 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察、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2、如何批准设立矿山企业? 答: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规定,有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3、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答: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10 美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第十章美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美国的矿产土地管理机构、三类矿产的分类管 理制度及权利金的收取和分配。 教学重点:三类矿产的管理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教学时数:4学时 第一节美国矿政管理机构 美国的矿政管理机构主要有: 1.环境保护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 2.劳工部矿山安全与卫生管理署 Miner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MSHA), Department of Labor); 3.核能管理委员会(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NRC) 4.农业部所森林局(Forest Servic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5.内政部印第安人局 (Bureau of Indian Affair (BIA) ,Department of Interior ) 6.内政部露天开垦与执行办公室 (Office of Surface Mining Reclamation and Enforcement(OSM), Department of Interior) 7.内政部公园局 (Park Service ,Department of Interior) 8.内政部地质调查所(Geological Survey,Department of Interior)。地调所于1982 年将该所的矿产资源保护组(Conservation Division)分出来,另成立了矿产管理 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 )。与地调所并行属于内政部管理。有一部分矿 产保护组资源的工作合并于土地局 9.内政部土地管理局(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BLM) Department of Interior) 10.内政部矿产管理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 ,Department of Interior) 一、环境保护署(EPA) 执行空气质量、水质量和固体废物管理法律和规章。 环保属的管辖权涉及联邦、州、印第安人和私人的土地。有许多项目是又环保署与州政 府审核批准,在某些情况下州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定要比联邦政府的规定更严格;环保署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习题-练习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名词解释 1. 无因管理 2. 要约 3. 抵押 4. 不安抗辩权 二.单项选择题 1. 人们通常称()为法律事实。 A.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B. 法律得以产生的事实 C. 实际发生的社会现象 D. 法律关系产生的事件 1.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A. 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B. 安全检查制度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C.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D.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2.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 A. 直接使用的权利 B. 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 C. 获得利息的权 利 D. 实际控制的权利 3.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己的义务。 A. 全面履行 B. 可以不全面履行 C. 可以不履行 D. 只享受权利,不全面履行 4.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A. 12 B. 24 C. 32 D. 48 5.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的同意。 A. 债权人 B. 人民法院 C. 公证部门 D. 第三人 6.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 A. 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B. 不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C. 可以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D.可以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7.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A. 项目主管部门 B. 当地人民政府 C.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 B.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C.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D.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包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测试题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学习测试题 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矿产资源属于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并办理登记。 3、从事矿产资源和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4、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和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和。 6、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和矿区范围内采矿。 8、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和各类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9、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 10、国家对实行的特定矿种,实行的开采。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矿产违法行为主体是() A、探矿权人、采矿人 B、采矿企业、采矿人 C 地质勘查单位 2、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 A、通知探权申请人 B、通知县级人民政府 C、定期予以公告 3、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的依据。 A、规划 B、建设设计 C、开采 4、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内开始施工。 A、3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5、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 A、探矿权价款 B、资源税 C、矿产资源补偿费 6、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 A、一次性缴纳 B、逐年缴纳 C、逐年递减 7、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批准, A、上级审批机关 B、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C、原审批机关 8、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进行。 A、规划 B、规定 C、标准 9、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 A、开采价值 B、工业价值 C、勘查前景 10、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和选矿工艺。 A、采矿设计、 B、采矿方式 C、开采方法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A、统一规划 B、合理布局 C、综合勘查 D、合理开采 2、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的资料。 A、探矿工程 B、采掘工程 C、不安全隐患 D、土地复垦利用 E、环境保护 3、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 A、统一规划 B、综合开采 C、合理布局 D、综合利用 E、防止浪费。 4、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A、耕地 B、草原 C、山地 D、林地 E、农用地 5、国土资源主要包括()、生物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等。 A、土地资源 B、矿产资源 C、海洋资源 D、水资源 E、气候资源 6、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A、统一规划B、公益先行C、合理布局D、综合勘查E、合理开采 7、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矿产资源法若干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工程建设法规 课程性质:《工程建设法规》属于专业领域课,是“建筑工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 学分:2 适用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检测专业、建筑工程监理专业 1.前言 1.1课程定位 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课程内容的学习,掌握关于建筑法规及业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树立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的目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属于专业领域课,安排在第一学期学习,为学习建筑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等专业课奠定基础。本课程可作为注册建造工程师考试中相关法规内容的学习和补充。 1.2设计思路 根据建筑工程行业专家对本专业岗位群工作任务及职业能力分析,改革传统教学模式,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标准相结合,与建造师考试结构和体例相结合,采用理论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案例进行讲解。教学形式必须结合开放教育“自学、导学、助学”的特点,通过学生自学、辅导教师课堂教学、案例讨论和观看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电视录像等形式,提高学生对建筑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本课程学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

工程法律法规,重点学会其中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能够深入理解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操作程序;能应用相关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找出原因并从中得到启发。 2.课程目标 知识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学习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培养自身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 2.合同法 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管理主要的依据就是《合同法》。通过学习合同法,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提高合同管理能力以及项目管理能力。 3.建设工程纠纷处理 建设活动非常复杂以及政府监管严格,因此,建设工程纠纷不可避免。学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能力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会运用所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会工程建设相关的操作程序。 2.合同法 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正确选择使用《合同法》,会有效进行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复习题 1、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哪些? 答: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法律代理是基于什么成立的? 答:法律代理是基于授权委托成立的。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多少? 答: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 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自然条件成就时生效 5、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期限为几个月?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占有权是指什么? 答:占有权是指事实上的控制权。 8、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几个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答: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是什么关系 答:先执行抵押权,后执行担保权 10、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的三同步方针包括哪些? 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几年? 答:最长的保护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法律将不再保护。 12、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承担责任,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是否能拨付工程款,能否竣工? 答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4、招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多少的罚款?

石油天然气矿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docx

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简称矿产资源法 ) 是我国矿业 开发的重要法律。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主管部 门又制定发布了多部配套法规。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 发,在《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中除与其他矿 种共同遵循的条款外,还有专门的规定。 ( 一)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石油、天然气开发管 理的规定 1.《矿产资源法》中的专门条款 1986 年 3 月 19 日公布,从 1986 年 10 月开始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发展 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而制定。共7 章 50 条。 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矿产资源法》 第2 章第 10 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负责 ; 特定矿种的矿 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 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13 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 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

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 发”。1990 年 2 月 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以法工委发文(90)4 号明确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三 个矿种属《矿产资源法》第10 条、第 13 条规定的“特定矿种”。 1996 年 8 月 29 日公布并于 1997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修 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 发登记管理,在条款内进一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 12 条规定,“国家对矿产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 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负责 ; 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法》的配套法规 1987 年 4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 暂行办法》,共 32 条。其中第 30 条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勘查登记发 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发布、后又经1990 年 11 月 22 日修改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共 33 条。其中第 30 条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采矿 登记发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主管部门备案”。暂行办法界定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同年7月10日,王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

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一、适用法律《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名词解释发包—发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把建筑、加工、订货等任务包给企业单位承办。 承包—承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接受并完成(工程、利润、订货、产量等)任务。 肢解—肢解是指古代一种割去四肢的酷刑,现比喻完整的国土、体系、建设工程等被分割。 转让—转让是指把自身拥有的物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办完成的工程(供货)等以一定的方式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包—中标项目的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分包—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三、法律规定(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四)《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地质矿产法律法规知识

地质矿产法律法规知识 李发龙 Ⅰ矿产资源法律知识 一、矿产资源基本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公布了168个矿种,并将其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 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由国务院确定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黄金。 二、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基本内容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深入,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86年3月19日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改)。随后,国务院相继发布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3年6

月29日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242号)。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3年地矿部令第17号)、《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江西省人大出台了《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35号)、《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2号)。同时,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节中专门设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了专门解释(法释[2003]9号)。总之,矿产资源管理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法律制度已经相当健全。 2、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一是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活动;二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3、矿产资源法律基本原则 (1)国家所有原则 《矿产资源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母法,《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法(学生复习资料)

一、基本概念 1、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这种权利是公民、企业、地勘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据法律法规与国家之间建立的一种对矿产资源准予使用的权利。 2、采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这是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相分离的一种法律形式。 3、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 4、探矿权保留指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保留可供开采矿体范围的探矿权的权利。设置探矿权保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的实现,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5、矿区范围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6、探矿权价款是探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了矿产地的探矿权的一种经济回报。 7、采矿权价款是采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一种经济回报。 8、采矿许可证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采矿权申请人只有真正持有采矿许可证,才能在法律上获得相应的权利。 9、探矿权使用费指探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 10、采矿权使用费指采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 11、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 二、重要条款 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4、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6、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7、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8、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9、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综合评价。 10、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入。国家出资助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1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为7年。 12、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13、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14、探矿权入如果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除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15、采矿权人如果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国家急缺的矿种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或停产等,采矿权人可以申请减交或免交有关费用。 16、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17、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入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

(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选编》复习题 第一章法律 一、单选题 1、(P1)我国《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D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2、(P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C 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1、 2、3 3、(P3)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A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4、(P10)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和开发并举,把(C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5、(P10)《节约能源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A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P19)安全生产管理,坚持(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3 7、(P2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D淘汰)制度。 8、(P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C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9、(P30)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B三个)以上具备承担

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 0、(P32)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A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1、(P3 6)消防工作贯彻(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12、(P43)谎报火警的,依照(C《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3、(P46)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D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14、(P47)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5、(P49)抗震减灾工作,实行(D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16、(P53)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抗震(D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17、(P6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B推荐性)标准。 1、2 18、(P65)下列(C保险赔款)个人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19、(P68)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B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P68)当事人订立合同,有(D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1、(P10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

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2018 年以来,中国继续推进矿产资源法规修改,推动矿产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积极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推进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资源税费改革。 一、行政法规 (一)法律法规 (1)2019 年3 月6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 号)取消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改为备案。 (2)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 〕47 号)有关要求,2019 年5 月14 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23 号),取消了14 项证明事项。其中涉及矿产资源的有:①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②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企业缴纳补偿费证明文件;③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3)2018 年12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

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2019 年8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 年9 月1 日起施行。 (4)2019 年3 月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 号)第四十九条,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作了修改。 (二)政策意见 (1)为加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2019 年4 月14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及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等8 项主要任务。 2019 年7 月11 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从2019 年起,利用5 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办法》中对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作出明确规定,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部对探明储量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仲裁法 二、司法解释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亿法院关于愈期付款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愈期付款违约的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 计算总是的批复》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执行中查封、扣押、冻强财产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四、政府规章类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 2.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5.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管理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9.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

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3月2日 - 1 -

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附件1)。 本办法中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发现并经评审备案的重要矿产资源。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2 -

第二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 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臵情况(附件2)。经查询,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镇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镇发展方向、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和合理确定城镇规划区。 第七条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者城镇规划区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规划编制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提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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