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霉素类药物注射管理制度
抗生素分级管理制度

抗生素分级管理制度
(1)一级无限制使用: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一般来说,轻度和局部感染的患者应首先使用非限制性抗生素治疗。
临床医生有权开处方。
如青霉素、氨苄西林、第一代头孢菌素等;
(2)二级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生素相比,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的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药物使用。
当严重感染和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病原体仅对限制使用抗生素敏感时,可选择限制使用抗生素进行治疗。
需要具有主治医生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生同意并签字。
例如,口服或注射第二代和第三代头孢菌素;
(3)(三级特殊用途:具有明显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不适合随机使用或需要临床保护以避免细菌快速耐药造成严重后果;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在任何方面的疗效或安全性临床数据较少,或不优于现有药物的抗菌药物药品;药品价格昂贵。
特殊用途抗菌药物的选择应严格控制。
处方应由科长签字。
抗生素分级管理制度表

抗生素分级管理制度表一、引言抗生素在治疗细菌感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不合理使用可能导致耐药菌的产生和传播,给人类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规范抗生素的使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建立抗生素分级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抗生素分级原则(一)非限制使用级这类抗生素经过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
例如青霉素、头孢唑啉等。
(二)限制使用级与非限制使用级相比,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等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
例如头孢曲松、阿奇霉素等。
(三)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新上市的抗生素,其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价格昂贵。
例如万古霉素、替考拉宁等。
三、管理措施(一)医师权限1、初级职称医师只能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抗生素。
2、中级职称医师可开具非限制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生素。
3、高级职称医师可开具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生素。
(二)处方审核1、药师负责对抗生素处方进行审核。
对于不合理处方,及时与医师沟通并进行干预。
2、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分析抗生素使用的合理性,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科室和医师。
(三)会诊制度1、对于使用特殊使用级抗生素的患者,需要经过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使用。
2、会诊专家由医院感染科、药剂科及相关临床科室的高级职称医师组成。
(四)培训与考核1、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抗生素合理使用的培训,提高其对抗生素相关知识的掌握水平。
2、对医师的抗生素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四、监督与评估(一)医院成立抗生素管理小组,定期对各科室抗生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统计分析抗生素的使用量、使用强度、细菌耐药率等指标,评估管理效果。
(三)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管理策略和措施,持续改进抗生素管理工作。
五、具体的抗生素分级管理目录非限制使用级:1、青霉素 G2、阿莫西林3、头孢氨苄4、红霉素5、四环素限制使用级:1、头孢呋辛2、左氧氟沙星3、克林霉素4、甲硝唑特殊使用级:1、亚胺培南/西司他丁2、美罗培南3、万古霉素4、利奈唑胺六、结语抗生素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医院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全体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
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1、医疗机构必须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以加强抗菌药物的购用管理。
具体操作包括: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药学部门提出意见,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最终才能将抗菌药物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如果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违规使用等情况,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更换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被清退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原则上不得在12个月内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2、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3、如果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要使用本机构抗菌供应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5例次,超过5例次应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每半年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
4、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超过35种,其中碳烯青霉素类抗菌药物注射剂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个品规,深部其他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5、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水平,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的控制力度。
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价格较高、使用范围较窄或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的抗菌药物,如新型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等。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勃利中医院2014年度抗菌药物分级使用补充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有效控制感染,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和细菌耐药性,达到安全、有效、经济地应用抗菌药物的目的,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抗菌药物分级原则(一)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1)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对轻度及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3)临床执业医师(主治医师)以上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我院现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青霉素类(青霉素,磺苄西林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阿莫西林舒巴坦),头孢菌素类(头孢氨苄、头孢曲松头孢替唑、头孢唑啉、头孢拉定、头孢克洛、头孢呋辛)氨基糖苷类(庆大霉素)大环内酯类(罗红霉素,克拉霉素、阿奇霉素)克林霉素喹诺酮类(左氧氟沙星)抗真菌药(制霉菌素,克霉唑、氟康唑、特比奈酚、酮康唑、氟胞嘧啶)(甲硝唑、替硝唑、奥硝唑)磷霉素。
(二)限制使用抗菌药物:1)是相对于非限制抗菌药物来说的,药品价格也相对较高,对中、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2)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患者具体病情需要,开具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并在病历中予以详细记录。
3)我院现有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美洛西林、头孢哌酮舒巴坦、派拉西林舒巴坦)、氨曲南(头孢硫脒头孢克肟、头孢西丁,头孢拉氧头孢美唑)依替米星。
(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1)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
2)对危重、紧急情况或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3)具有高级(科室主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根据患者具体病情需要,开具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适应证。
药物管理制度

根据药物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强药物的监督管理,确保药物的质量,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
1. 特殊药物:是指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医疗用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国家对特殊药物实行特殊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 高警示药物:使用不当会对患者造成身体严重伤害或者导致死亡的药物3. 重点药物:包括特殊药物、高警示药物,各专科根据临床用药实际情况,在特殊药物、高警示药物基础上制订专科重点药物。
1. 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2. 上海市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22 年版)3.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临床药学科《静脉用药病区分散调配管理制度》、《住院患者自带药品管理制度》、《高警示药物安全管理制度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临床各护理单元1. 护理单元根据收治病种配备一定量的备用药,由专人管理。
病区内除抢救车药物、备用药物外不得有多余药物。
2. 病区备用药柜应保持清洁和整齐。
根据药物的种类和性质,做到分类定位保管,不得将不同类型或者同类不同规格药物混放。
普通固体药放上、中层,液体放下层。
使用频率高的药物放在容易取放的位置,不常用的放边缘处。
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外用药与消毒剂分开,配制后药液和原液要分开。
易燃、易爆、剧毒、剧麻药物加锁保管。
3. 药物标识清晰,使用规范,内服药为蓝色边,外用药为红色边,剧毒药为黑色边,字迹清晰。
4. 各类药物根据不同性质,妥善保存。
易氧化和遇光变质的药物,应装在有色密封瓶中,放阴凉处,或者用黑纸遮盖。
易挥发、潮解、风化药物,瓶盖必须盖紧。
易燃烧药物如: 乙醚、酒精,应放远离明火处,以防燃烧。
易被热破坏的生物制品,如:抗毒血清、疫苗、胰岛素等,应放冷柜保存,定期检查,避免过期。
5. 麻、毒、精神类药物管理专人管理,专柜放置,专册登记,遵医嘱、凭处方使用,帐物相符、班班交接,严格执行药政有关制度。
一类精神类药物,如:利他灵、丁丙诺菲、氯胺酮等,必须按毒、剧、麻醉药物的管理和登记制度执行,并符合法规要求。
抗菌药物皮试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皮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皮试管理,规避和减少抗菌药物使用中的风险和不良反应,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各类抗菌药物的皮试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磺胺类、利福霉素类等抗菌药物。
三、皮试条件1. 皮试适用于需要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特别是对于曾经发生过抗菌药物过敏反应的患者,皮试是非常必要的。
2. 皮试条件包括患者的病情、体温、过敏史、药物使用史等,皮试前需进行全面的评估。
四、皮试操作1. 皮试应由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操作,确保皮试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皮试前需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和征得患者的同意。
3. 皮试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交叉感染和误操作。
五、皮试结果1. 皮试结果的判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如医生或药师。
2. 皮试结果包括皮肤反应的大小、颜色、硬度等,必须进行准确的记录和归档。
六、皮试后处理1. 皮试后需对患者进行观察,密切关注患者的身体状况和皮试部位的变化。
2. 如出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向医生或药师报告,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整。
七、皮试记录1. 皮试结果应及时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保存。
2. 皮试记录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过敏史、药物使用史,皮试结果等信息。
八、皮试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皮试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2. 对参与皮试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皮试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九、抗菌药物使用1. 皮试结果阳性的患者应避免使用相应的抗菌药物,或者选择其他相应的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2. 对于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需进行严密的监测和观察,如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调整。
十、制度执行1. 医疗机构应加强皮试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医护人员都能严格执行本制度。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应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十一、制度的完善1. 医疗机构应不断完善抗菌药物皮试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完善。
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及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及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对控制、预防和治疗各种感染性疾病和围术期感染起到重要作用,但也可以引起各种不良反应.目前,抗菌药物的滥用问题已日益突出,滥用抗菌药物不仅可引起耐药菌株的产生,还可引起细菌变异,菌群失调和二重感染,也是医院内感染的原因之一。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使用规范,以便在保障病人能得到最佳疗效前提下,选用毒副反应最小的抗菌药物,同时减少耐药菌株的产生并降低医院内感染的发生率。
(一)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原则1、选用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适应症:(1)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应尽可能早地多次按操作规程采集标本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并按药敏试验结果,选择或修正原使用的抗菌药物.药敏结果获知后调整用药应以经验治疗的临床效果为主。
(2)病情急、危、重者或细菌培养失败者,可按血清学诊断或临床估计的病原菌选用相应的抗菌药物。
(3)抗菌药物除因掌握其抗菌谱外还必须明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物动力学及其毒副反应、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和感染部位的药物浓度及其有效浓度的持续时间等。
(4)一般情况下,尽可能避免使用广谱药物和抑制厌氧菌的抗菌药物,以防止宿主自身菌群失调而造成外来细菌的定植和耐药菌株的生长.(5)使用抗菌药物时应避免与降低抗菌效力或增强毒性的其它非抗菌药物联用。
(6)对新生儿、老年人、孕妇及肝、肾功能损害者,应酌情选用抗菌药物及调整给药方案,并定期做好临床监测。
(7)抗菌药物的疗效因不同感染而异,一般宜继续应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但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骨髓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氏杆菌病、溶血性链球菌咽峡炎、结核病等不在此列。
(8)急性感染如抗菌药物的临床疗效不明显,在48—72小时内应考虑改用其他药物或调整剂量(血清杀菌效价有重要参考价值)。
(9)病毒性感染合并细菌感染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使用抗菌药物.2、病毒性疾病或估计为病毒性疾病者不使用抗菌药物。
药物过敏试验管理制度

药物过敏试验管理制度一、总则1、医护人员在使用药品前,应详细询问以往用药史,应用后有无过敏症状,个人及家属有无药物过敏史或变态反应性疾病,并明示记载于病历(包括电子病历)或医嘱处方上。
2、根据药物说明书,对于使用前要求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必须做药物过敏试验,试验结果记入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并于处方医嘱上显示;药物过敏试验阳性者,禁用或慎用该试验药物。
3、不同药物过敏试验的方法按“药品说明书”或“临床用药须知”具体制定。
4、在使用药物过程中,如发现皮疹、瘙痒、胸闷等过敏症状,应严密观察或及时停药,同时填写“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报药学部。
5、凡证实病人对某药物过敏,应及时告知病人和家属,并在病历上明显标记该药物过敏。
二、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05年版)必须做皮试的药物:细胞色素C注射液注射剂、降纤酶注射剂、青霉素钠注射剂、青霉素钾注射剂、青霉素v钾片剂、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剂、苄星青霉素注射剂、苯唑西林钠注射剂、氯唑西林钠(注射剂、胶囊、颗粒)、氨苄西林钠(注射剂、胶囊)、阿莫西林(片剂、胶囊、注射剂)、羧苄西林钠注射剂、哌拉西林钠注射剂、磺苄西林钠注射剂、胸腺素注射剂、白喉抗毒素注射剂、破伤风抗毒素注射剂、多价气性坏疽抗毒素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炭疽血清注射剂、抗狂犬病血清注射剂、肉毒抗毒素注射剂、青霉胺片片剂、玻璃酸酶注射剂、α-靡蛋白酶注射剂、鱼肝油酸钠注射剂2、药品说明书有规定必须做过敏试验的。
三、预防药物过敏须遵循以下原则1、减少药物过敏反应危害的有效办法是在使用前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详细询问病人过敏史,药物使用过程中密切观察病人的反应,出现异常反应及早发现,及早处理。
2、过敏性试验本身具有诱发严重过敏反应如呼吸衰竭、休克等的危险,试验过程中应严密观察病人反应,并做好急救准备。
3、过敏性试验结果具有临床参考价值,但存在假阳性或假阴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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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霉素类药物注射管理制度
(1)医师开出青霉素类药物及青霉素皮试医嘱后,护士必须先查阅病史及询问患者三史。
如有青霉素阳性史记录者或主诉青霉素阳性者,禁止行过敏试验。
如无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史者,须做过敏试验,皮试阴性的患者可使用青霉素类药物。
如果停用青霉素类制剂三天以上或更换批号,则必须重新做过敏试验,试验阴性后方可再用药。
(2)如对患者先前的青霉素阳性史有怀疑,必须在有医嘱和医师在场、备好急救物品、严密观察下重做皮试。
(3)凡是医师开具青霉素类药物免试单或免试验医嘱时,护士仍须详细询问患者本人(神志不清者应询问家属)有无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史及核实最后一次青霉素类药物使用日期。
(4)行青霉素类药物过敏试验后应嘱患者不得随意外出,避免剧烈活动,不要按压注射部位,观察20分钟后判断结果,并将结果全面、正确填写于相应记录单上。
(5)青霉素类药物过敏试验阴性时,须在当天临时医嘱单上注明青霉素类药物皮试(—);在相应的治疗单(输液卡、静脉输液单)上划(—)符号。
(6)有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史或皮试结果阳性需做到:
①立即通知医师,停用青霉素类药物医嘱,撤去青霉素类药物、治疗单(输液卡、静脉输液单)。
②在体温单当日注明青霉素类药物皮试阳性,更换体温单时需转抄。
③在当天临时医嘱上注明青霉素类药物皮试(+)。
④在患者一览表诊断小牌左上角注明青霉素类药物(+)。
⑤在患者病历夹外贴有青霉素类药物(+)的标识。
⑥床尾挂“青霉素(+)”红标记。
⑦告诉患者或其家属(昏迷或意识不清者),该患者为青霉素阳性,禁用青霉素类药物。
⑧患者门诊病历卡上注明青霉素阳性,并划上红色“+”符号。
(7)每次注射青霉素类药物前,应认真进行“三查七对”询问青霉素过敏史及核对皮试结果,静脉输注青霉素类药物时,做到现配现用,在输液卡青霉素类药名旁注“(—)”标记,输注该药液护士需经仔细核对,并签全名后,方可给患者滴
注。
临时推注青霉素类药液时,执行后应在临时医嘱单上签全名。
输注或注射青霉素类药物中,应严密观察有无过敏反应,需要外出检查时,应停输或调换其它药液。
门诊患者注射后嘱观察20分钟后方可离院(备记录本登记注射时间,并请患者签全名)。
(8)青霉素类制剂滴注过程中,护士应认真巡回,观察用药反应,一旦患者有不适主诉,应及时停止输注、通知医师配合对症处理并加强观察;若患者出现心率加快、呼吸急促、血压下降等一系列过敏性休克征象时,应立即给予平卧位、0.1%肾上腺素0.5~1mg皮下注射、保暖、吸氧等并及时通知医师配合实施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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