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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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1

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

摘要:商标法是调整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等活动中,在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外国人、外国企业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而商标专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我国商标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一直注重对商标专有权的法律保护。本文主要结合有关案例,简要谈谈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

关键字:商标法、商标专有权、商标侵权行为、案例

一、商标

1.1商标的概述、

“商标”一词为外来词,英文表述为“trademark"或"brand"。在中国,人们俗称其为“牌子”。而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2商标的作用

商标已成为生产者创立信誉和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相互沟通的重要媒介,因此“被广泛视为降低信息和交易成本的工具”。商标的功能主要有:

①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②彰显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③便于广告宣传

④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⑤传递企业文化

1.3商标注册的程序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申请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和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

准,予以注册的法律制度。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商标申请流程图(见下图)

二、商标法

2.1商标法的概念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是调整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等活动中,在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外国人、外国企业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发生在上述主体之间的这一类法律关系,可以统称为商标法律关系。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就是于通过调整商标专有权的取得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达到确认和保护商标专有权的目的,从而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2商标法的作用

商标法通过对上述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①保护商标专有权

商标法的核心内容是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也是商标立法的宗旨之一。

②维护商标信誉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是企业信誉的象征,是该

产品高质量的代名词。

③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是我国商标法的宗旨之一。对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工商部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④加强商标的管理

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对商标印制进行管理,杜绝假冒和冒充注册商标的来源,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查处商标侵权活动,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2.3我国《商标法》的修改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商标法。该法的颁布对加强我国商标的管理、保护上商标权人的利益,维护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从1983年3月施行到现在,已经历了两次的修订,其内容和意义如下图所示。

1993年7月15日修改的内容和意义:

2001年《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三、商标侵权行为

3.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类型

商标侵权行为,通常是指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即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其他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商标法》第52条(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个人一般从事商标印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实施的行为专为制假售假行为提供条件。具体包括三种情况: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其商标标识;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吗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该规定是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新增的一项内容,学理上称为“反向假冒”,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业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在列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不可能包罗万象,因此需要作一些弹性的规定。对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作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恩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2结合案例分析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

2007年初,深圳市甲公司将青岛乙公司诉至法庭吗。原告诉称,原告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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