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 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一)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
第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
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
第二十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 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 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 域内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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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

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令总则第⼀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将房屋出租给承租⼈居住或提供给他⼈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式与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经出租⼈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应当遵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房的租赁,应当执⾏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房屋从事⽣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协商议定租⾦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作。
省、⾃治区建设⾏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作。
市、县⼈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作。
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应当签订书⾯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当事⼈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途;(四)租赁期限;(五)租⾦及交付⽅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当事⼈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9.03•【文号】建标〔2019〕88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建标〔2019〕8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机关有关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9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是在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以下简称部党组)领导下,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参谋机构。
第三条科技委由部党组批准组建,科技委章程由部常务会议审议发布。
第四条科技委日常工作经费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度预算,专项解决。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科技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实际需要,按不同专业领域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等兼任。
第七条科技委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部分副主任委员担任,由标准定额司、人事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商各业务司局提名推荐人选。
科技委委员名单按程序提请部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以部文发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聘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c576c2bc77da26924c5b021.png)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发布时间:2014-07-08 浏览:1992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水平,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
(二)发展目标。
简政放权,开放市场,坚持放管并重,消除市场壁垒,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全国建筑市场体系;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和现场联动,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三)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废除不利于全国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妨碍企业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全面清理涉及工程建设企业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
规范备案管理,不得设置任何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准入条件,不得强制外地企业参加培训或在当地成立子公司等。
各地有关跨省承揽业务的具体管理要求,应当向社会公开。
各地要加强外地企业准入后的监督管理,建立跨省承揽业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督办、协调机制,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全事故,对于情节严重的,予以清出本地建筑市场,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
(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1.05.25•【文号】建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经信委)、民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体育局、能源局、林草局、文物局、乡村振兴(扶贫)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能源局、林草局、文物局、扶贫办:县城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节点,是推进城乡绿色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推进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县城为载体的就地城镇化是我国城镇化的重要特色。
县域农业转移人口和返乡农民工在县城安家定居的需求日益增加,提高县城建设质量,增强对县域的综合服务能力,对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城建设取得显着成就,县城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但在县城规模布局、密度强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人居环境质量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迫切需要转变照搬城市的开发建设方式,推进县城建设绿色低碳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65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6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的公告
正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16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7-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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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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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部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国务院关于机
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调整
(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
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
等方面的管理。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
(一)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
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
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
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
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
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
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
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
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
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
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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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
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
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
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
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
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
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
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
(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
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
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
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
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
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
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
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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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
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
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国住房建
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综合性文
稿。
(四)住房保障司。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
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城乡规划司。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
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
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
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
制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