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魅力、权力制约与法治国家
政治学名词解释

政治学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行为主义:该方法认为应该将政治科学研究的对象锁定在实际存在的可观察到的政治行为上。
行为主义非常重视对政治数据的收集和整理。
并要求在进行价值去除的同时,在现象和数据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掌握和运用数学、尤其是统计学的定量方法和现代计算机技术得出明晰的结论,从而达到对政治行为的解释、预测、控制。
行为主义发展出来的理论形态主要有政治系统论、结构功能主义,政治沟通理论等。
2.政治系统论:代表人物有戴维-伊斯顿、莫顿-卡普兰等,政治系统论运用系统论和控制论的一般原理,不注重使用国家这种模糊的概念,以政治系统作为自己的基本研究对象,从宏观的角度对政治过程,特别是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的价值进行研究,其研究过程:首先,确定系统和环境的边界,然后从系统和环境的互动过程来具体分析政治系统的输入、输出和反馈过程。
3.结构功能主义:西方政治学理论及研究方法之一,着重以政治系统的结构及其功能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强调分析结构和功能的相互关系,结构功能主义作为一种分析方法源自社会学,由美国社会学帕森斯在《系统理论的现状和前景》一文中提出。
美国政治学阿尔蒙德在《发展中地区的政治》一书中首次将这种研究方法运用于政治学激起西方政治学结构功能主义研究的热潮。
一般来说,结构功能主义所谓的政治结构是指政治角色之间固定化关系的形式,即政治行为的模式。
所谓的政治功能是指政治结构的活动后果或影响。
阿尔蒙德将整个政治体系,从结构上分为政治体系结构,政治过程结构、政治政策结构三个层面。
从功能上分为体系功能,过程功能,政策功能三个类别。
4.政治沟通理论:沟通理论原理是动力工程学的一种理论。
美国政治学学家卡尔-多伊奇最先把控制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用于政策制定过程的分析。
发表了代表作《政府的神经:政治沟通与控制的模式》形成了系统的政治沟通理论。
政治沟通理论是政治系统通过对信息的沟通达到正确的决策。
从而有效的适应和控制环境的理论,它也以政治系统为研究对象,特点是把政治系统的运行过程看作是信息的交换和控制过程,集中研究政治系统中的决策活动及信息沟通。
孟德斯鸠与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比较分析

孟德斯鸠主张三权分立,即立法、 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衡,以保 障公民自由和权利。
孟德斯鸠强调法治,认为法律是 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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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则主张人民主权,认为国家 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 举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
卢梭则强调民主,认为民主是实 现人民主权的重要途径。
孟德斯鸠:主张三权分立,强调权力制衡,保障人民权利 卢梭:主张人民主权,强调政府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有权监督和制约政府 孟德斯鸠:认为人民权利需要法律保障,法律应限制政府权力 卢梭:认为人民权利需要政府保障,政府应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谋福利
孟德斯鸠提出 法治原则的背 景:反对封建 专制,倡导自 由、平等、法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是民主政治 的基础,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 手段。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应该包括政 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而 不仅仅是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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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强调,人民主权应该由人民 直接行使,而不是由政府或统治 者代表行使。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应该受到法 律的保护,防止政府或统治者滥 用权力。
社会契约论的提出:卢梭在《社 会契约论》中提出,国家权力源 于人民,人民通过订立契约将权 力契约论》中不断完善社会契约 论,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政治思想,
如民主、法治、人权等。
社会契约论的影响:卢梭的社会 契约论对后世的政治思想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成为现代民主政治
治
法治原则的内 涵:法律至上, 依法治国,保
障公民权利
孟德斯鸠在 《论法的精神》 中的法治实践: 强调法律的公 正、透明、可
预测性
孟德斯鸠对后 世的影响:为 现代法治国家 的建立提供了 理论基础和实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含义和基本内容]法治思维的四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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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含义和基本内容]法治思维的四个特点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含义和基本内容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含义和基本内容法治思维,是当前我国研究生亟需培养的思维能力,它是一种合法性、正义性、程序性和权利义务性思维,法治思维的特点有哪些呢下面是的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资料,欢迎阅读。
治思维具有五个特点法治思维的特点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规则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特点,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
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
对政法机关来说,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变成感性、心安就变成恐惧、有序就变成无序。
法治思维的特点2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
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
法治思维的特点3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
程序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关注;三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那里牟利,否则会出现偏私。
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
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法治思维的特点4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
法治作为定纷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
它所要求的是,看问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法治思维的特点5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
【最新】法治精神

【最新】法治精神“弘扬法治精神”是十七大报告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一个新提法,这是继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又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命题。
“法治精神”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它的内涵十分丰富。
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
法律包括宪法是由人民的代表制定通过的,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
法律至上,也就是人民的意志至上,任何人或组织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不同。
在当代中国,法律至上要求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国家立法机关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规范,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正确适用法律,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
自古以来,人们都把法律看作公平正义的艺术,公平正义更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
通过法治实现的社会制度文明,其基础应是公平正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社会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多。
公平正义不论是作为价值、原则,还是作为制度、规则,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的本质的要求。
只有真正做到坚持公平正义,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法律才是受到普遍尊重的良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保障人权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
我们知道,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用法律语言表述,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西方所谓的“天赋人权”,其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最充分自由的发展。
同时,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
法律的制定实施,目的是通过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价值和权利实现,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
宪法精神的重要意义与价值

宪法精神的重要意义与价值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精神是宪法的核心和灵魂,代表着一个国家的价值取向和法治原则。
宪法精神的重要意义与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宪法精神是国家的价值取向和凝聚力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宪法精神是国家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正确方向和社会共识。
宪法精神通过对国家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行为的规范,形成了一种共同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约束力,为整个社会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取向,增强了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
二、宪法精神是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基石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
宪法精神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石,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和依据。
宪法精神还倡导平等、公正和法治原则,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三、宪法精神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宪法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权力结构进行了明确规定,确立了权力制约和平衡的原则,保证了国家政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宪法精神在保障国家政治稳定的同时,也倡导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增强社会公德和法治观念,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
宪法精神的实施和贯彻,为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宪法精神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规范宪法精神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规范,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义务。
宪法精神在推动国家决策、政府行为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宪法精神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效率和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综上所述,宪法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不仅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原则,也是国家政治稳定、社会进步和公民权益保障的基石。
只有深入贯彻宪法精神,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富强、民主和谐的目标,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法治国家。
论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

论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作者:王贞德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1年第12期摘要:限制和制约行政执法权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就必须让执法和责任保持法治统一,从探讨解决行政执法权在实践中与行政执法责任经常性脱节的问题着手,可以夯实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认识。
同时,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乱执法、不执法的情况,从思想观念、有效监督,责任追究三个方面提出优化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路径思考。
关键词:行政执法;权责一致;法治统一我国从倡导建立法治政府开始,政府机关就一直致力于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但行政执法权与责任仍然经常性脱节,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是解决此问题的唯一途径。
因此,需要从思想观念加深对行政执法的认识、监督制度去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和责任追究来落实对违法执法的追责。
一、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基本认识行政执法的含义是指政府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在不断推行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规范行政执法一直是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实行依法行政的弱点和难点。
要做到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就要从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入手,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
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法治统一也称为行政执法的权责统一,是指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使和运用的行政执法权力要受到相应的制约,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执法权力是行政责任的前提,行政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法定的职责、超越法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必要性和基础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由来已久,20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行政执法上的实践中就已显现出来。
据相关资料,河北省辛集市早在1988年就初探行政执法责任制[1]。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与特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和重要特征。
它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为方式,实现国家治理的一种方式和手段。
1. 内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在这样的国家制度下,通过法治的方式实现国家治理。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法治。
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它要求国家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依法裁判,依法治理。
2. 特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当家作主。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特征。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法律至上。
宪法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和核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3)权力制约与监督。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4)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5)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质。
二、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框架下,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保障人民权益的政府。
1. 内涵社会主义法治政府,首先是社会主义政府。
社会主义政府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质,它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它的目标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
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治国
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和成才目标是什么?不同时代的青年面对不同的历史课题,承担着不同的历史使命。
当代大学生承担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历史发展对大学生的必然要求,是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也是大学生需要确立的成才目标。
大学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德智体美方面的素质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体。
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智是人才素质的基础;体是人才素质的条件;美是人才素质的重要内容。
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就是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是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
当代大学生应努力成长为主动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的一代新人。
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极重要意义的理解?科学内涵: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得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更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民族人名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意义:它为当代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
锤炼优良品德、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发展动力,明确了基本途径。
当代大学生只有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能健康的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当代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为什么要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意识的本质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文化中应运而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完成新任务的迫切需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是引领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它为当代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品德、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发展动力,明确了基本途径。
法治理论考试试题及答案
法治理论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治的核心是:A. 法律的制定B. 法律的实施C. 法律的遵守D. 法律的解释答案:B2.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A. 法治是基础,德治是补充B. 德治是基础,法治是补充C. 法治和德治相互独立D. 法治和德治相互排斥答案:A3. 法治的基本要求包括:A. 有法可依B. 有法必依C. 执法必严D. 违法必究答案:D4.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是:A. 社会主义制度B. 人民民主专政C.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答案:A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在:A. 法律制定上的平等B.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C. 法律解释上的平等D. 法律执行上的平等答案:B6.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A. 刑法B. 民法C. 宪法D. 行政法答案:C7. 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不包括:A. 法律至上B. 权力制约C. 法律多元D. 公正司法答案:C8. 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属于法律的是:A. 宪法B. 法律C. 行政法规D. 地方性法规答案:C9. 法治思维的核心是:A. 法律至上B. 权力制约C. 公正司法D. 法律的普遍适用答案:A10. 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A. 宪法B. 法律C. 行政法规D. 地方性法规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法治的基本要素包括:A. 法律的制定B. 法律的实施C. 法律的遵守D. 法律的监督答案:ABCD2.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体现在:A. 法治是德治的保障B. 德治是法治的补充C. 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D. 法治和德治相互独立答案:ABC3.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人身自由答案:ABCD4.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包括:A. 法律的普遍适用B. 法律的稳定性C. 法律的公正性D. 法律的明确性答案:ABCD5. 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法律的是:A. 宪法B. 法律C. 行政法规D. 地方性法规答案:AB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法治的核心是法律的制定。
第二章 政治权力
权威:是指特定的领导人赢得服从的能力。 合法性是对政府的尊奉,主权是对国家的尊奉,而权 威则是对领导者个人的尊奉。 权威依赖于人们服从领导的义务,这种服从来自于领 导者所属职位的合法权力。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只 服从那些他们认为是合法的权威。 虽然有些权威来自于职位,但它也必须加以培养。像 合法性一样,权威蕴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关联。 仅仅占据职位并不足以支配权威。有权威者还必须让 自己受到尊重。有效的权威要求有力的、公正的和明 智的领导者。任何腐败的污点都会使权威受到削弱。
(Charisma)
现代政治学中,具有人格魅力的政治 家都被称为里斯马型的政治家。如列 宁、毛泽东、邱吉尔、罗斯福,还有 给世界带来灾难的希特勒。
四、权力、权威与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为什么应 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即要获得被统 治者的心理认同。 实现合法性权力主要通过信仰体系和有限政 府。信仰体系为统治的合法性提供理论依据。 合法性权力的关键是权威。权威与权力的不 同之处在于它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力。 面对权力,人们反对或支持;面对权威,服 从则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抵制权力是 合法的,抵制权威则是不合法的。
2.政治权力的来源 [美]迈克尔· 罗金斯《政治科学》: 为什么有的人拥有凌驾于别人之上的政治 权力呢?生物学的、心理学的、文化的、 理性的和非理性的解释都被提出来用以回 答这个问题。
生物学: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生物学解释, “人天生是个政治动物”。现代生物学的解 释是领导者是人类的天生的行为,是代代相 传的。
第二章 政治权力
第一节
政治权力及相关概念
一、政治权力的概念 很少有比权力更复杂的事物,也很少有象权力 那样经常被粗劣地简单化了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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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魅力、权力制约与法治国家 张伟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苏州 , 215021)
[摘 要] 最近《南方周末》报道了争议人物——江苏省宿迁市委书记仇和靠激进手段进行改革和施政的历程。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仇和现象”、“仇和模式”讨论。学者们纷纷发表意见,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对此,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领导者的“人格魅力”或“权力道德”是不可或缺的,甚至是十分重要的,但决不能迷信,因其是感性的东西,是极不可靠甚至极其危险的,必须通过理性的手段——法律——进行权力制约。惟有如此我们国家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关键词] 人格魅力 权力制约 法治国家
一、问题的缘起 2月5日《南方周末》以重点篇幅报道了《宿迁改制风暴》[1],讲述了争议人物——江苏省宿迁市委书记仇和靠激进手段进行改革和施政的历程。随后有几位学者也各抒己见,参与讨论。情况当然是泾渭分明、各执一词。赞成者立场坚定的认为,仇和是一个难得的好人、好父母官,这从其上任8年来的政绩和民心所向就可见一斑,他的治理经验和改革模式应被广泛推广;而反对者也旗帜鲜明的指出,仇和的所谓经验和模式,实质上是“专制”,是“人治”,是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不依法办事的典型,这与当前我国致力于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是背道而驰的,应当警惕并认真反思。所谓的“仇和现象”、“仇和模式”一时间成为当下学者们争相探讨的话题。笔者在此不揣浅陋也有一点不成熟的看法想一吐为快,还望批评指正。
二、人格魅力——“想说爱你不容易” “人格魅力”,是笔者在有关“仇和现象”、“仇和模式”的报道中感触到的第一个“关键词”。诚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仇和是一个亲政爱民的好父母官,他在当地百姓中的威望极高。看到这样的报道,我们着实为之欣慰。因为,在老百姓中口碑好、威望高的领导在当前的媒体报道中并不多见,尤其在当前众多高官因贪污腐败不得民心而纷纷落马,甚至还有为数不少潜逃国外的情况下,出现了这样一位好“父母官”,当然为失望的老百姓注入了一剂强心针。这一针效果是好是坏且容笔者慢慢道来。 人格魅力,从语词解释的角度看,“人格”是指人的整体精神面貌,涵盖三层意思:其一,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其二,个人的道德品质;其三,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资格。本文“人格魅力”中的“人格”取个人的道德品质之意;“魅力”是指很能吸引人的力量。[2] “人格魅力”在我国可以说已成为一面“精神旗帜”。孔子的“不义,富贵于我如浮云”,孟子的“富 贵 不 能
作者简介: 张伟(1980—),男,山西古交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XX级硕士研究生。 淫,贫 贱 不 能 移,威 武 不 能 屈,此之谓大丈夫也。”,荀子的“从道不从君”,文天祥的“人 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等等这些意气风发的千古绝唱,至今仍熠熠生辉。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也成为“人格魅力”的最好注解。应该如何正确认识“人格魅力”呢?笔者以为,“人格魅力”在我国成为一面“精神旗帜”与我国居于几千年传统文化统治地位的儒家“人性本善论”密切相关。儒家以“慈母”般的眼光看待人性,对人性持一种完全信任的态度。孔子说人“性相近,习相远”,暗含了性善的因素;孟子进一步发展为性善论说“人皆可以为尧舜”;荀子虽然主张性恶论,但他同时又强调只要经过一番修身养性,即可“化性起伪”,成为圣人。性善论经过宋代《三字经》“人之初,性本善”的宣扬,几乎家喻户晓,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新中国成立后,又有 “六亿神州尽舜尧”的神话。[3]从某种程度上讲,“人格魅力”的确在我国历史上有过积极的作用。我国自古以“礼仪之邦”闻名,从帝王到文人都主张“贤人之治”、“以德服人”,十分重视执政者的品质对社会的影响,重视对官吏的治理,虽然其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统治,但也确实造福了黎民百姓,比起贪官酷吏自不必言了。人格魅力往往是与“清官”联系在一起的,谈及清官,我们很容易想到明镜高悬、铁面无私的“包青天”,包公可谓是中国“清官”的化身或代名词。中国人对清官有着浓厚的情结,可谓情有独钟,多少世纪以来,无论多少朝代更替,清官情结依然凝聚在人们心底。“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豫剧《七品芝麻官》主人公的这句唱词成为相当多干部自律的格言。[4]朱鎔基总理就职时也说:“我只希望在我卸任以后,全国人民能说一句话,他是一个清官,不是贪官,我就很满意了。”可见,清官对中国人影响之深。江泽民总书记也强调: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这实际上是要求领导干部们做“现代意义”的清官。因为“清官”毕竟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带有封建制度的烙印和一定的“人治”色彩,它从一个方面映了封建社会下法制的软弱,这与我们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不符合的。不过,“清官”的秉公执法和高尚品德是值得提倡和发扬光大的,也是我们今天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所必需的。这也是建国后我们也一直重视打击官吏腐败,强调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道德” [5]的重要原因。因为法总归是社会的法,甚至可以说是“人法”,即调整人的行为的法律,是需要“人”来执行的,而人的自身素质对法的执行与维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为政在乎得人,得其人则善政行”等说的就是此意。从刘青山、张子善的建国第一大案,到最近正法的王怀忠也都说明了这一点。然而,我们还应辨证的看待问题。从建国到现在我国查处的腐败大案要案中,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人”是极不可靠的。马克斯·韦伯在其著名的官僚制合理性设计理论中也认为,个人魅力型统治,是建立在某个具有非凡气质的领袖人物的人格魅力之上,行政职务不是一种稳固的职业,也没有按正常途径的升迁,全凭领袖个人意志的直接指定,其行政体制的特点是反复无常性。[6]所以,所谓的“人格魅力”、“权力道德”并不理性,只靠人的内心自律而没有外在的刚性的制度、理性的法律加以约束,是极其危险的。建国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惨痛的教训就是明证。建国之初,毛泽东就指出,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然而晚年却错误地发动了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后来,邓小平同志总结得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7]无须饶舌,这里的“不好的制度”当然指的就是我们几千年不加警惕,建国后又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的,由“人格魅力”异化所导致的“个人崇拜”。令人欣慰的是党和国家开始深刻反思并着手“权力制约”的理论探讨和制度建设。
三、权力制约——“这是我们的选择” “权力制约”可谓是一个老生常谈、常谈常新话题。笔者在此并无意也无力纠缠于浩淼的理论海洋之中,只是想承接上文说明:靠所谓的人格魅力“统治”,是极不可靠,甚至是非常危险的做法。“人格魅力”或“权力道德”都是感性而脆弱的,必须有理性和刚性的手段——法律——加以制约。这也就是权力制约。 谈到权力制约,就必须首先认识权力为何物。同样由于笔者“内功不足”,在此仅作简要介绍。 权力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现象。可以说在人类历史上,权力始终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然而,对权力现象的科学认识并非与之同步,且至今没有一个让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据学者们总结,权力理论可分为两大主要流派。一个是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韦伯主义”,其认为“权力是某种社会关系中一个行动者所拥有的不顾反对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不管这种可能性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我所理解的权力,就是一个或若干人在社会活动中即使遇到参与该活动的其他人的抵制,仍然有机会实现他们自己的意愿。”[8]另一个是帕森斯主义,其认为,权力是一种系统资源,“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9]加尔布雷斯则认为,“权力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行为之上的能力”[10]根据以上关于权力概念的各种解释,笔者感觉权力的特点应该是,为实现掌权者意志的行动的任意性,最起码是可能性,即前提是不加抵抗或限制时。然而,追根溯源,权力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就其本质而言,权力乃是一种公共意志,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力量。[11]人类的政治发展史表明,权力,作为一种充满魔力的社会客观现象,曾给人类带来过巨大的利益,也给社会造成过深重的灾难,究其原因在于权力的运行是否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当今社会,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还存在差异,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仍处于相对分离的前提下,对权力进行制约依然成为政治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国,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亦是通向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在权力制约理论方面,西方先哲先行一步。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政治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12]亚里士多德的分权论可以看作是一种萌芽形态的国家权力制约论。继亚氏之后古希腊政治家波利比阿认为在罗马的制度中存在着一种各个权力互相制约、防止对方无限扩张的关系,并认为这是罗马兴盛的重要原因。他断言,如果国家由各种权力互相帮助,互相牵制,那么无论在什么危急的时候,都可以成为一种很坚固的团体,除了这种政制之外,再也不能找出更好的政制。[13]近代资产阶级权力制约学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分立的主张。他认为,政府权力如果成为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就会成为专制的,而必然会危害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并且明确地提出“用强力对付强力”的原则。孟德斯鸠在国家权力制约与分权理论方面比洛克又前进了一步。他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但是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却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14]因此,保障自由的条件就是防止权力的滥用。他主张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建立一种能够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体制,以确保人们的自由。 从上述西方学者对国家权力制约的论述和历史实践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一切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这是一条被人类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