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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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各省直管县(市)人口计生委:现将《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14日印发的《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豫人口…2012‟13号)同时废止。

2014年7 月1 日

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合法生育权益,规范生育证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现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第四条生育证的登记发放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代理代办制度、承诺责任制和首接负责制等规定,推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五条一孩生育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二孩生育证在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审批机关批准国家工作人员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在10日内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二孩生育证审批表),批准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干部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在10日内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同上)。

第六条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生育证审批发

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二孩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一孩生育证的受理、登记、发放、归档和二孩生育证的受理、初审、上报、公示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孩生育证的复核、审批、发放、备案、案卷归档等工作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一孩生育证在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均可办理(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外省的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二孩生育证在女方户籍地办理。

第三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发放程序

第九条一孩生育证(证明)按以下规定办理登记:

1.申请人填写《一孩生育证(证明)发放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填写:一是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在线填写;二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后填写;三是委托他人填写(见附件2)。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登记表》(在线登记的除外);(2)夫妻双方身份证;(3)夫妻双方户口簿(流动人口可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

3.办证机关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登记表》中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进行核实(双方初婚的只需核实女方情况)。跨县域本省户籍人口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人口信息系统向夫妻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核查,跨省婚姻、外省(市、区)流入本地人口应通过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核查。对通过人口信息系统不能核实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其他途径核实。夫妻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协查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认真核实反馈。对集体户口、长期和多地流动的流动人口或人口信息系统中漏登错登人口,受理地经协查、核实,仍不能掌握夫妻婚育情况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得不到协查信息反馈的,可根据承诺书或夫妻双方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办理。

4.发放一孩生育证。申请登记人信息经核查无误或书面承诺的,受理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一孩生育证(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外省的流动人口只出具《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见附件3)。受理登记地要将办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通报夫妻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通知申请登记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经核实,不符合一孩生育证办理条件的,可下达不予办理通知书(见附件4)。

第十条二孩生育证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

1.申请人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见附件5)。《审批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填写:一是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在线填写;二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后填写;三是委托他人填写。

《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审批表》;(2)夫妻双方身份证;(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4)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5张;(6)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生母(养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见附件6);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跨县域人口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合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的公证书。

——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3.办证机关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完成材料的核实和初审工作,对材料齐全的,可下达《受理通知书》(见附件7),同时报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见附件8)。

4.发放二孩生育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调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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