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先进单位和优秀造价工程师评选办法doc -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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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造价咨询先进单位和优秀造价工程师

评选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引入动态管理机制,表彰我市造价咨询行业中涌现出的社会信誉好、经营效益高的企业和业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造价工程师。根据建设部令第149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价协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办法(试行)》(中价协[2002]028号)、以及我市有关行业协会开展评比活动的先例,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开展造价咨询先进单位和优秀造价工程师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向主管部门备案,由协会公布。

第四条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造价咨询先进单位和优秀造价工程师的名额,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评选条件

第五条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可自愿参加评选活动。

第六条造价咨询先进单位申报条件

1.自评选当年度前成立的乙级资质以上的造价咨询单位;

2.模范遵守、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重视企业发展和科学进步;评选当年度无行政处罚记录,社会信誉好,依法纳税。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项管理职能和管理制度齐全、专业人员配套、持证上岗;

4.重合同、守信用,在执行造价咨询过程中受到委托人好评。

5.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支持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造价咨询先进单位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完成工作量

甲级:当年度完成或已签定合同在5000万以上(不含5000万)的工程项目不少于2个(以委托合同为依据)。

乙级:当年度内完成或已签定合同在2000万至5000万(含5000万)的工程项目不少于2个(以委托合同为依据)。

(2)年度纳税额

甲级不低于10万元;乙级不低于5万元。

(3)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如期交纳会费(以协会财务记录为依据)。

第八条优秀造价工程师申报条件

1.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造价咨询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等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5年以上(含5年)。

2.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近3年完成参与的工程项目咨询成果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委托方或审查方没有提出重大异议。

3.工作能力较强,有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坚守岗位,能较好地履行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委托方满意。

4.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近3年内无因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不良行为警告。

5.必须按规定完成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所备的学时。

6.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为工程造价

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

三、申报资料

第九条各申报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应切实填报申请资料,按协会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表格可在下载)填写申报。(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二)

第十条先进造价咨询单位报资料为:

1.《工程造价咨询先进单位申报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年度资质年检记录的复印件);

3.企业管理制度;

4.近二年经审计的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5.企业与造价咨询有关获奖及其它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6.提供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复印件(甲级5000万元以上,乙级2000万元以上),合同要反映工程造价。

7.提供当年度有代表性的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封面(须有项目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必需的签章等);

8.单位内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局的社保单或退休证明;

9.分别提供近二年纳税证明(税务局开出证明,验原件后交复印件),在市外承接造价咨询工程的纳税,可累计。

10.ISO9000认证证书(复印件)。

11.发表论文(复印件)。

上述需提供复印件的,在申报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优秀造价工程师申报资料

1.《优秀造价工程师申报表》;

2.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明、注册证书(复印件);

3.本人的市社会保险局出示的社保证明或退休证明;

4.所完成的工程项目的成果报告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5.近年本人所获奖证书和其它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6.近年的代表性工程项目典型造价工作成效的总结材料;

7.提供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证明材料;

8.如有论文仅提供级别较高的一篇(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本协会级),但要提供出版物的名称、目录及论文复印件)。

上述需提供复印件的,在申报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四、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协会评审委员会

1.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1)协会专家库的聘请专家;

(2)获中级以上职称;

(3)在非造价咨询企业执业。

2.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

宜由五至七人组成,协会秘书长任组长。

3.评选工作综合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三、四)。

第十三条评选程序

1.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将申请材料报协会秘书处,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编号后,送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评选结果。

4.在协会网站上公示评选结果,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5.获选单位和个人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彰,向社会公布。

6.凡被评选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协会授予“造价咨询先进单位”、“优秀造价工程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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