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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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范围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资质条件,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格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坚持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坚持“关口前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九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安全生产资质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备管理维修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车辆趟次安全例检和路单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脱保、漏保或不保;

3、旅游客运经营业户应有自建或租用与其车辆数相匹配的停车场地。

二、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技术状况

1、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为新车或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在用车,最低应达到二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2、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应为符合部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JT/T325-2004)标准的高中级客车,审验应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标准;

3、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由企业实时监控车辆动态;

4、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驾驶员和乘务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

1、取得客运车辆驾驶证5年以上,安全行驶里程10万公里以上;

2、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取得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条行车管理

1、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一天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营运里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3、夜间(晚22时到早6时)运行的客运班车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的路段,不符合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停止夜间营运。

4、道路旅客运输应按照规定进行车辆二级强制维护;

5、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严禁超员车辆出站。

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安全生产资质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备管理维修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制度、危险货物作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安全消防设施、警示标示及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拥有5辆以上专用车辆,有经安全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专用停车场地;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对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配备必要的防静电及应急处理等防护设备;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的仓储场地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设备;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7、严禁个体经营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

1、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为新车或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在用车,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最低应达到二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2、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由企业实时监控车辆动态;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容器、装卸机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标准规定的条件并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

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

1、取得货运车辆驾驶证3年以上,安全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上;

2、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取得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的从业资格证;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还必须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化工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行车管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标准悬挂标志灯、牌;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须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3、禁止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第四章客运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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