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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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渡船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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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政府职责进行细化
,针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职
责进行了细化规定。
2.指定部门主管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
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3.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
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口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渡运水域的水位超过
警戒水位线但未达到停航封渡水位线时,考虑可能遇到的各
种自然的和人为的较大影响,为保障渡运安全,渡船载客、
载货数量需要有个安全量,本规定在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设定“渡船载客、载货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和载
重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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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运安全
为确保渡船事故后能 迅速确定遇险人数,本规 定第十四条制定了严格的 人员统计备查制度。
渡口运营人应当督促 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 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 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 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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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
五、关于过渡人数清点统计
本规定将渡船载客人数 统计制度化,以期从根本上 解决渡船事故人员统计不准 和责任人谎报瞒报的问题。 核查记录的责任主体是渡口 运营人,具体措施由各地自 定,如有些简易渡口,可以 由人工清点进行统计;渡运 量较大的渡口渡船,可采用 信息化手段统计载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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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
一、关于渡口审批的 具体内容的明确
审批主体:县级人民政府。
明确审批内容:渡运水域范围、 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
征求意见: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 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 机构的意见。

水上交通事故特征及风险防范策略

水上交通事故特征及风险防范策略

水上交通事故特征及风险防范策略摘要:当前,各大航运公司越来越重视水运业的发展,水运业的水运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如果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不仅会导致船只损坏、沉船、人员失踪死亡等,还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以及造成较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做好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十分关键。

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水上交通事故特征,其次探究了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范策略,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水上交通事故;特征;风险防范引言水上交通是我国贸易往来的重要渠道,在国内物流行业的飞速发展下,我国水上交通运输领域的发展前景巨大,不过水上交通存在较为严峻的安全风险问题,且随着安全风险的加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要明晰水上交通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策略,从而更好地促进航运产业的发展,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1、水上交通事故特征1.1人为因素为主要事故原因从以往水上安全事件的统计资料来看,在造成船只相撞的直接原因中,有72%的原因是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疏忽或错误。

例如,在瞭望时麻痹大意,船舶相遇时不协调,不及时;在事故之前没有作出准确的风险判别,行驶速度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船舶技术规范。

在引起自沉事故的原因中,由人员原因所引起的也是最多的,占到了近41%,这是由于错误的船舶操作引起的,并且货物管理方式不当、配载不符合船舶的要求等,也会引起船舶超载。

船员占用上行航道下行、疏忽瞭望、船舶操纵及应急处置不当等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发生船舶事故,因此船员违规操作、培训不到位等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致因。

1.2季节交替月份与凌晨时段事故多根据湖南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部门所统计的事故发生月份的分布情况来看,在一季度及正月期间船舶数量不多,但水位较低,滩干水浅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1]。

二、三季度雨水较多,事故相对少一点。

第四季度进入枯水期,枯水期事故相对较多。

这说明在季节转换的时候,可能会对水上安全造成一些影响,从而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

公告书之岳阳海事局水位公告

公告书之岳阳海事局水位公告

岳阳海事局水位公告【篇一:长江海事局防汛工作简报】长江海事局防汛工作简报(第一期)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按照长航局《关于开展汛期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长江海事局2008年防汛工作方案》,我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2008年汛期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明确了活动时间、活动内容及相关要求,并组织落实。

一、提前部署,确保防汛准备四“到位”。

5月8日,我局召开辖区防汛工作会议全面部署防汛工作,明确了以“有效遏制群死群伤事故,防止船舶发生重大污染、碰桥撞坝、损堤断航事故,确保辖区不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确保防汛责任区万无一失,确保自身安全”的目标。

成立了防汛工作指挥部,组建抢险突击队,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防汛层级管理责任制。

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防汛方案和抗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提出了不同时期、不同水位采取的应对措施。

所属各单位按要求,加强防汛准备,做到组织、责任、预案、物资四“到位”。

同时我局还认真分析了近5年来辖区汛期水上交通事故状况及长江海事汛期监管中的疏忽和漏洞,要求各级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值班,加强沟通。

要求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和vhf话台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播发长江气象、航行公告、警告等各类安全信息,及时转接(处理)与防汛相关的电话、电报,为确保汛期航行安全发挥信息引导作用,做到及时、畅通、高效。

二、加强监管,深入开展汛期百日安全活动。

按照活动统一部署,我局指导各局结合辖区特点,深入开展汛期百日安全活动第一阶段的工作。

重庆海事局组织辖区客渡船、短途客班船的船员传达了重庆海事局开展“汛期百日安全活动”和“三峡库区客船、滚装船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的内容,并利用夜间巡查,重点对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值班情况、系泊设备等进行检查。

芜湖海事局走访当地水利局,通报了辖区汛期水上安全工作和汛期工作要求,同时就加强汛期水上安全工作交换了意见。

安庆海事局组织开展快反、救生、消防应急演练,以辖区船舶特别是客渡船舶为重点,认真落实渡船定期巡查和跟船检查制度,督促船员加强设备养护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性能提高,进一步加强内部艇趸设备的保养,确保艇囤设备使用完好率。

南京海事局2012年第二季度通航环境公示

南京海事局2012年第二季度通航环境公示

南京海事局2012年第二季度通航环境公示通航环境公示的内容●航路情况介绍(深水航路宽度、设标维护水深;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的宽度、设标维护水深;航路变更及航标的变动情况)●重点水域情况●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动态●采砂及捕鱼碍航情况●锚地、停泊区安全管理情况●VTS、AIS运行管理情况●通航秩序情况●气象水文情况●主要水上交通险情和事故情况●重点时段和重点水域海巡艇巡航执法情况●各海事处、执法大队的管辖范围及联系方式●其他一、航路设置情况南京长江水域的航路、航法均按照《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航标调整情况以航道部门公布为准。

二、重点水域情况(一)渡运水域。

长江南京段有板桥汽渡、中山轮渡、燕子矶渡口、沙洲桥渡口等多道渡口,板桥汽渡24小时渡运,客汽渡船横越频繁,且辖区船舶流量大,请过往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二)南京长江大桥、长江二桥、长江三桥、长江四桥、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桥区水域。

在上述桥梁水域内建有大量码头,船舶靠、离码头作业频繁,且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桥轴线与水流夹角在8°左右,水流向南推压,船舶经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加强了望,保持安全航速,有序通过,严禁船舶淌航。

(三)龙潭水道栖霞山以下航道弯曲,主航道偏右岸一侧,船舶航经该水域时,容易造成落弯。

过往船舶应加强设备检查,防止船舶触碰沿岸设施。

(四)龙潭水道126#至130#浮水域,仪征水道北侧、南京水道南侧149#至150#浮、凡家矶水道北侧150#至152#浮沿岸建有大量码头,船舶频繁横越航道靠、离码头进行装卸作业,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安全通过。

(五)栖霞油轮锚地、长江120#至123#浮仪征联检锚地、仪征油轮锚地船舶进出频繁,船舶航经该水域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安全通过。

(六)宝塔水道船舶日益增多,锚位严重不足,请进出该水道作业的船舶合理安排船期,尽量缩短在该水道停泊时间。

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动态(一)南京港西坝港区西坝三期液体化工码头建设工程。

超大型海轮进出长江引领要点

超大型海轮进出长江引领要点

第11卷第8期中国水运V ol.11N o.82011年8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A ugus t 2011收稿日期:6作者简介:李东平(5),男,长江引航中心江阴引航站,一级引航员。

超大型海轮进出长江引领要点李东平(长江引航中心江阴引航站,江苏江阴214431)摘要:文中首先对超大型船舶操纵特性进行了分析,接着分析超大型海轮进出长江存在的航行风险,最后根据多年来引航经验,提出了超大型海轮进出长江引领要点。

关键词:超大型海轮;航行风险;引领;稳定性;保向性中图分类号:U 67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1)08-0008-02一、引言根据《江苏海事局超大型船舶监督管理规定》进出长江的超大型海轮是指船长205m 以上或实际淡吃水9.7m 以上的船舶。

随着长江下游深水航道的建设,进出长江下游的超超大型海轮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对进出长江的超超大型海轮操作引领要点进行总结与归纳,以便引航人员在引领过程中注意。

二、超大型船舶操作特点(1)舵效差,反应迟钝,维持舵效的最低航速需4kn 以上。

(2)追随性、航向稳定性、保向性能差。

(3)旋回性能好,旋回圈虽大,但其旋回直径与船长比(D/L )值较小,呈良好的旋回性能。

但在旋回中的速度下降较大。

(4)启动、停车惯性大,表现为变速操纵较为呆笨;停船开始时速度下降较明显,到后期变化缓慢,停船性能较差,紧急停车性能下降。

(5)转向惯性大,因此操纵时需施大舵角、早施舵、早回舵、施大压舵角。

三、超大型海轮长江安全航行基本要求(1)长江是狭水道。

超大型海轮在长江狭水道航行,应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谨慎驾驶;(2)超大型海轮进长江前,船舶应配备最新有效的图书资料,船长应充分考虑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流速和流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督促相关人员对主辅机、锚机、舵机等关键航行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效用试验,确保处于良好正常状态;(3)超大型海轮在长江航行应保持两部VHF 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手段,及时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以协调一致,确保安全;必须保持一部VHF 在16频道值守,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 中心的指令;(4)超大型海轮应始终使用安全航速行驶,每年5月1日~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宝塔水道下口(长江#136~#138浮)、尹公洲航段(长江#100红浮~#106红浮)、福姜沙南水道、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1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8节。

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

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

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拖轮的使用,保障船舶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和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要求,按照"科学配备、规范使用、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海船。

第三条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船舶靠离泊、移泊作业时,应当按照《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附件1)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最低配备标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当增加辅助作业拖轮数量或调整拖轮主机功率要求:(一)气象、潮汐、航道通航条件等因素对船舶靠离泊安全影响较大的;(二)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关键性设备等因素对船舶靠离泊安全影响较大的;(三)船舶载运 X/Y 类有毒液体物质或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四)在长江干线洪水期(汉口水位达到或超过10米)航行或靠离泊的;(五)船舶靠离有特殊安全要求泊位的。

引航船舶靠离长江干线江苏段有特殊安全要求泊位的,可以按《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靠离特殊泊位辅助作业拖轮配备特别要求》(附件2)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

第五条下列船舶应当配备辅助作业拖轮伴航:(一)因航道条件受限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船舶;(二)航经障碍性(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且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老旧运输船舶;(三)新造船舶、对主辅机或舵机等关键性航行设备进行维修和需调试的船舶、长期停航恢复航行的船舶;引航船舶航经长江干线江苏段水域,可按《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伴航拖轮配备标准》(附件3)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

第六条下列船舶应当配备辅助作业拖轮助航:(一)受通航条件限制,进出锚地掉头作业困难的船舶;(二)受通航条件限制,进出专用航道掉头作业困难的船舶;(三)实际航速低于主管机关最低航速要求的船舶。

提升能力 全面履职 为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陈爱平)

提升能力 全面履职 为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陈爱平)

提升能力全面履职为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陈爱平局长在2012年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12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总结2011年直属海事系统工作情况,认真分析当前海事工作面临的形势,安排2012年工作任务。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2011年工作回顾2011年,在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直属海事系统全面履行“三保一维护”职责,大力开展“四型海事”建设,安全监管和航海保障水平有效提升,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基础设施和装备状况明显改善,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效能稳步提高,核编转制和港建费征收稳中有序,各项重点工作全面完成,海事“十二五”发展实现良好开局。

一年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坚持标本兼治,强化应急处理,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2011年,全国规模以上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90.7亿吨,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6亿标箱,同比分别增长11.9%和11.4%。

进出港船舶18156250艘次,同比增长15.8%。

征收船舶港务费39.5亿元,同比增长13%。

全年共发生运输船舶交通事故298件,死亡失踪291人,沉船175艘,直接经济损失39154.8万元,分别同比减少10%、11.6%、10.3%、增加21%,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中趋好,得到了部党组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一是通航安全管理实现新实破。

制定发布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和《全国沿海船舶航路总体规划》,对规范沿海船舶航行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水上交通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砂石运输治理和船舶治超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渤海水域砂石船事故数量同比下降53%,长江干线因船舶超载引发的事故同比下降91.7%。

加强水域巡航监管,全年巡航里程达806.8万海里,巡航时间87.7万小时。

不断深化通航管理举措,江苏海事局全面实施网格化管理,山东海事局推行VTS精细化和标准化管理。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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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
亲属守候江边,盼望奇迹出现,失踪的亲人能回家 图片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一、立法的必要性

3.《内河交通安全条例》第五 章“渡口管理”管理过于原则,缺 乏配套支撑,操作性不强。(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与《规定》第五条 对比)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 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与《规定》第六条对比)



第三十七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 渡运安全。(与《规定》第九条对比)
渡口硬件条件(辅助设施)

第七条 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 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 防、安全救生等设施。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 应的技术标准。 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 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 以渡运货车为主的渡口,应当安装、使用地磅等称重设备,如实记 录称重情况。有条件的渡口,应当设置电子监控设施。 经批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重型车辆过渡,应当 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过渡,但超过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 准的车辆,不得渡运。渡运危险货物车辆的,渡口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车 辆专用通道。 第八条 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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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目前,我局辖区已建桥梁达60余座。

这些桥梁在方便沿江两岸交流交往的同时,对长江通航安全造成了较大影响,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保障通航与桥梁安全的重中之重。

为进一步规范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相关工作,我局组织对《长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海体法〔2001〕484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一)专项规定现状1.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国家尚未制定关于桥梁水上交通安全的综合性专项法规,针对部分重点桥梁,国务院或当地政府颁布实施了大桥通航安全相关专项管理办法。

例如196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武汉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1987年,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枝城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

2.长江海事局桥区相关规定制定情况2002年前,实行“一桥一规定”模式,对于新建成桥梁,我局均制定实施了专门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例如武汉长江二桥、黄石长江公路大桥、芜湖长江大桥等。

2002年1月1日,我局印发实施了《长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海体法〔2001〕484号),以统一规范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此后,辖区大部分桥梁建成后未另行制定专门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但仍有少数桥梁制定了特别规定,如巴东长江大桥。

对于桥梁施工期,我局一直沿用“一桥一规定”的模式,制定《××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施工期桥区水域、通航桥孔、船舶航路、建设单位责任与义务、施工单位责任与义务等进行专门规定。

施工结束后,专项规定自动废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随着长江航运的繁荣发展和长江干线桥梁的不断建设、增多,长江桥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规定》适应性、针对性等方面也出现诸多新问题。

一是上位法依据已发生较大变化。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重新修订发布,《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相继颁布实施,对于桥梁建设、施工以及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落实桥梁相关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

二是《规定》调整内容不全。

《规定》主要针对运行期通航安全管理,不包括施工期,施工期需另行制定专项规定。

针对每座桥梁制定专门的施工期暂行规定,数量多,但内容大同小异。

同时,《规定》对于桥梁建设/施工/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规定方面也不够全面。

三是《规定》部分条款规定与现状不适应。

当前,桥梁建设技术发展迅速,辖区大跨度桥梁或一跨过江桥梁明显增多,不同桥梁其碍航特征差异较大,《规定》中关于船舶过桥报告等规定已并非每桥有实施的必要。

同时,随着VTS 系统、电子巡航系统等现代化监管手段的大量建设、应用,海事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极大提升。

与此同时,长江桥梁建设及桥梁通航安全管理也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桥梁通航标准及防撞能力远远落后于航运实际发展;桥区通航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存在一定差距;桥区安全应急救助能力严重不足;船舶淌航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等。

为此,很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的责任主体和处置措施。

二、修订工作(一)修订思路1.实行“统一规定+航行通告”的模式。

即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统一执行《规定(修订稿)》,不再针对新建桥梁单独制定专项规定或施工期暂行规定。

《规定(修订稿)》中不便于明确或统一规定的桥梁有关通航安全事宜,由分支海事机构明确并发布航行通告。

2.进一步明确桥梁建设、施工及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

明确相关单位在桥梁建设前期阶段、施工期、运行期应分别承担的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明晰海事监管责任边界,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桥梁水上安全监管格局。

3.针对通航安全影响大小不同,将桥梁分为限制性桥梁和非限制性桥梁,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措施。

(二)修订工作根据工作安排,我局于2014年4月起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规定》的修订工作。

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充分借鉴参考了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关于桥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方面的专项规定。

先后开展2次集体办公,组织全线通航管理人员开展专题讨论,通过内外网等多种渠道征求意见,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于2014年12月行文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规定(修订稿)》主要内容及重点说明(一)主要内容《规定(修订稿)》共包括五章、三十六条及二个附录。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主体、监督管理主体等。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运行通航安全保障”,主要规定桥梁建设前期工作阶段及施工作业过程中,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船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桥梁建成运行期桥梁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应承担的通航安全相关责任、义务及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主要规定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内船舶(设施)航行、停泊、作业秩序与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主要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关于桥梁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与措施。

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桥墩编号规则、生效日期等。

附录主要包括辖区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范围及主要通航数据和非限制性桥梁主要通航数据。

(二)重点说明1.关于规定名称本次将原《长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为《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主要考虑《规定(修订稿)》根据《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增了桥梁建设、施工及经营管理等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条款,“桥梁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比“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在内涵上包容性更大。

2.关于适应范围(第二条)《规定(修订稿)》规定区域范围为“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主要考虑我局辖区可能调整上延,同时明确仅限长江干线,不含我局管辖的协议水域。

主体范围包括在桥梁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也包括其他在桥梁水域范围从事任何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

时间范围包括桥梁建设全过程,包括前期、施工期及运行期。

3.关于职责权限(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修订稿)》除明确海事主管机关的监管职责权限外,细化明确了桥梁建设、施工及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桥梁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同时,根据综合管理、业务管理的不同定位,明确了长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的职责权限,实行长江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制定统一规定),分支海事局具体管理(发布航行通告、负责现场管理)的模式。

4.关于桥梁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五至十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桥梁建设单位应对桥梁建设涉及水上交通安全事宜总体负责,其安全主体责任贯穿于桥梁建设全过程。

按照事前、事中、事后,《规定(修订稿)》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5.关于桥梁施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二条)桥梁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桥梁施工涉及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主要在施工期维护良好的施工作业秩序。

6.关于桥梁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桥梁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桥梁运行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承担桥梁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7.关于施工船舶(第十三条)针对施工船舶,《规定(修订稿)》除对船舶适航、适于作业、船员适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外,重点结合施工作业特点要求施工船舶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8.关于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第三章)针对过往船舶,《规定(修订稿)》重点规定了过桥注意事项、桥区禁止行为、船舶过桥报告以及桥区停泊行为等。

与《规定》相比,大部分内容基本一致,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1)在安全航速方面删除了“上行航速不低于每小时4000米,下行航速不低于每小时12000米”的具体量化指标,主要原因是上述量化指标缺乏一定科学性,同时长江桥区增多、增密,各桥通航条件差异较大,实际中相当部分船舶通过桥区时并不满足上述量化指标,故本次修订仅明确以“安全航速航行”,具体由船舶自身掌握。

(2)删除了对船舶过桥悬挂信号旗方面的有关要求。

船舶过桥行为显而易见,同时长江桥区较多,悬挂信号旗过于频繁,且实际意义也不大。

(3)在船舶过桥报告方面,规定由分支海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再实行过桥必报的管理模式。

一方面,桥梁建成后其经营管理单位同样负有安全警戒任务,另一方面,目前桥梁数量多,特别大跨度桥梁增多,桥区通航条件尚可,普通船舶报告意义不大。

但对于部分通航条件相对较差的桥梁或一些重点船舶,仍有报告的必要。

(4)在桥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限制性规定方面,根据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实际情况,补充规定禁止船舶淌航、编解队作业等。

9.关于监督检查《规定(修订稿)》从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应急预案、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督促整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等方面,对海事管理机构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为充分发挥VTS、电子巡航等现代化监管系统,《规定(修订稿)》仅明确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大的限制性桥梁或新建桥梁施工,由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桥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与维护工作。

对于其他桥梁,未作明确要求。

10.关于桥区水域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桥区水域明确为交通管制区域,并据此制定通航管理的特别规定。

同时明确桥区水域的划定依据为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船舶操作安全需要。

11.关于限制性桥梁和非限制性桥梁目前长江桥梁虽多,但其中大跨度或一跨过江桥梁也日益增多,这些桥梁对原来通航条件基本不产生大的改变,对通航影响较小。

为区分差异,突出重点,提升管理效能,《规定(修订稿)》将辖区桥梁分为非限制性桥梁和限制性桥梁两大类。

其中,非限制性桥梁,是指桥梁净空高度大于或明显大于控制标准、一孔跨过通航水域或桥梁主墩仅在高洪水期入水的大跨度桥梁,其它为限制性桥梁。

针对非限制性桥梁,在运行期无需要划定桥区水域范围实行重点监管,按一般水域实行常规管理。

但在施工期,仍需根据其不同施工阶段对通航的影响划定桥区水域,按《规定(修订稿)》的规定实施监管。

12.关于其他有关规定的废止《规定(修订稿)》生效之日起,废止《长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海体法〔2001〕484号)。

同时,对于其他以我局名义颁布实施的大桥专项规定或施工期暂行规定,统一进行清理、废止。

13.关于附录附录1《长江海事局辖区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范围及主要通航数据》、附录2《长江海事局辖区非限制性桥梁主要通航数据》旨在统一对外公布辖区桥梁桥位、桥型、桥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梁底标高等主要通航安全有关参数及辖区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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