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特色
四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四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四国民法典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影响中国虽没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但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课题,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一个热门课题。
勿庸置疑,中国民法的法典化,确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奠基性事业。
因而,对于此项工作,不应有丝毫的大意和急躁,应钻研、吸收、消化和借鉴西方各国民法典的优良传统,尤其是德国、法国、日本、瑞士四国的民法典。
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
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德国法对当代中国大陆民法的影响通过立法、司法、法学理论研究这三这三个方面同时发生的。
在立法方面,首先是《民法通则》,其在体系上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其前四章依次为“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再加上第七章“诉讼时效”,实质上构成古典民法中的总则。
《民法通则》所使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代理、债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概念和制度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第一次正式在立法上加以采用,而这些都源于《德国民法典》,除此之外,我国的《担保法》、《合同法》法的制定受德国法的影响也清晰可见;司法方面,德国民法对当代中国大陆民事司法的重要影响,例如情事变更原则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就是因立法欠缺而由最高司法机关借鉴德国民法的;德国对当代中国大陆民法学的影响较之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更具有深远意义,众所周知,当前大陆民法学的教材是以德国民法的体例结构和理论概念为蓝本的,当代中国大陆民法显然仍在沿用德国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结构,并正从通过苏联民法、日本民法、台湾民法间接接受德国法的影响转向直接借鉴德国法,从具体的法律制度借鉴转向法律思维和方法的继受,这使德国法在可预见的将来得以继续加深对中国大陆民法的影响。
植人类的共同的精神财富,尤其是法、德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又兼顾日本的历史与现实,从而有机地将二者结合起来。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瑞士国际私法法典是瑞士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典之一,它的确立旨在规范国际私法领域的相关规则与制度。
本文将从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历史背景、内容架构以及对国际私法实践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简介瑞士国际私法法典(Cod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瑞士法律中专用于国际私法的法典。
该法典于1987年通过,并在1998年经历了较大修订后生效。
它是瑞士法律中一个独立的法典,相互关联但又与瑞士民法典和刑法典等其他法典相区别。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确立,旨在确保国际私法在瑞士境内的适用和判断标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二、历史背景瑞士作为一个中立国家,自古以来就享有较高的声誉。
因此,它成为了长期法律中立和国际仲裁的中心。
然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导致了国际私法领域的复杂性和困境。
为了使国际私法更加规范和可靠,瑞士于19世纪开始启动国际私法立法进程,并于1987年通过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国际私法体系。
三、内容架构瑞士国际私法法典在结构上包括总则与特别规定两部分。
总则部分覆盖了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和适用规则,包括国际司法管辖权、法律选择、冲突法等。
特别规定部分则涉及了一些具体领域,如民事法律关系、家庭法中的离婚和财产分割等。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涵盖了国际私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为国际民事关系提供了一揽子解决方案。
四、意义与影响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确立对瑞士及国际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首先,该法典为国际私法领域提供了一套统一的、透明的规则,提高了国际交往中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其次,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使其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参考和先驱模板。
再者,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实践运用与研究对国际私法国家和学者的研究与借鉴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五、国际私法实践瑞士国际私法法典在国际私法实践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该法典为国际私法领域的法院、律师和公民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论我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伟大意义

论我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伟大意义作者:元小勇来源:《老区建设》2020年第16期[提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之下,我国民法典顺利地完成了立法进程。
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典结构具有突出的特点,人格权独立成编,确立了生态保护的法律原则,将现代科技的最新发展成就纳入进了民法典。
民法典立法具有深远、伟大的意义。
我国的民法典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对于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增进人民群众幸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民法典;立法;中国特色;伟大意义[作者简介]元小勇(1966—),男,江西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江西南昌 330108)2020年5月28日是我国法治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日子。
在这天,我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1]一、民法典编纂的伟大历史进程2014年10月,党中央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
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会决定中有一句话对民法典立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民法典的立法是一项极为重大的立法任务与重要的政治任务。
对民法典进行立法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立法部署。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开启了民法典的立法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详尽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请示汇报。
论民法法源之习惯法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I』查塾金三!!!竺!三望壁!..■—隧囫论民三去三去源之习惯i去李健摘要习惯法作为制定法之外的重要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上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民法上承认习惯法的法源地位却面临诸多困境。
因此,有必要从习惯法的概念界定入手,结合现代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及学说动向,分析我国应当建立习惯法法源之地位及现实困境,最后提出解决路径。
关键词习惯法法源立法模式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O)12-011.02一、习惯法概念界定目前学界从不同层面对习惯法的概念加以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从秩序功能意义上进行界定。
梁治平先生认为:“习惯法乃是乡民在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
就其性质而言,习惯法乃是不同于国家法的另一种知识传统。
”“’2.从国家法立场进行界定。
又被称为“国家认可说”,即认为习惯法一般是指国家认可和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
如孙国华教授认为;“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
”。
沈宗灵教授认为:“习惯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④3.此种观点不赞成使用“习惯法”这一含混概念。
目前主要以田成有教授为代表。
他认为“习惯法”的提法会产生误解和理论上的混乱:“我们不应把各种规范随意地、人为地、想当然地把它‘』Ju冕’为法,更不应当把法作为商标任意贴在各种名称上,这种做法的结果只能是泛法律主义,使法律无处不在,无孔不入,而相反地这个社会可能到真的变成没有法律了。
”“因此,习惯法的提法,取意非常模枷、混乱,它会带来一些误解与伤害。
如我们非要使用习惯法,我认为这一概念也只能是限定在学者们分析问题时的一个分析性概念使用,而不能把它当成是一个与国家法相对应的分类概念使用,或者说,它只能限定在有价值上、学理上的意义,而没有功能上的和文字上的意义”。
几个主要国家民法典

(1)对第一草案的批评
基尔克《德意志德国民法典草案》 1)该草案概念抽象,难以理解,采用了 过多的参引技术。 2)在立法思想上,该草案忽视了社会弱 者的保护(门格尔《民法典与无产阶级 》(1890))。 3)该草案忽视了德意志民族中许多有生 命了的法律传统。
概念抽象
参引技术(瑕疵担保时的减价 )
(1)引言:法律适用的规则(第1条)、诚实信用和 权利滥用原则(第2、3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4 条)、州法和联邦法律的关系(第5、6条)、债法总 则的规定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用(第7条)、证 明责任(第8、9、10条)等等。 (2)第一部分,人法:自然人和法人 (3)第二部分,家庭法:婚姻法、亲属关系、监护关 系; (4)第三部分,继承法:继承、继承的过程; (5)第四部分,物权法:所有权,定限物权、占有和 土地登记簿。 (6)适用和施行的规定
四、法国民法典的继受
1、继受的原因 其一,法国民法典优秀的品质适应了当 时的社会需要。 其二,法国在经济、军事、政治上的优 势。 2、继受的方式 3、继受的国家
3、继受的国家
(一)欧洲 1、意大利 2、荷兰 3、比利时 4、卢森堡5、摩纳哥6、瑞士的法语州7、 马尔他8、罗马尼亚9、西班牙11 11、波兰12、德国的一些地区 12、 9 西班牙11 12 (二)北美洲 1、路易斯安那2、魁北克3、海地 4、多米尼加共和国5、 路易斯安那2 魁北克3 墨西哥 (三)南美洲 1、玻利维亚2、委内瑞拉 (四)非洲 1、塞内加尔2、几内亚3、科特迪瓦4、贝宁 5、马里6、毛里塔尼亚7、 尼日尔8、布基纳法索9、刚果10、加蓬11、中非12、乍得 13、吉 布提14、科摩罗15、多哥16、喀麦隆 17、马达加斯加18、埃及 18、 18 埃及。 (五)亚洲 越南、老挝、柬埔寨、日本、黎巴嫩、叙利亚等国的民法典也受到了法 日本、 日本 国民法典的影响。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简介瑞士国际私法法典(Code civil suisse)是瑞士联邦于1907年颁布的一部法典,也被称为国际私法法典(Swis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de)。
该法典旨在规范与国际私法相关的民事法律事务,涵盖了个人、家庭、婚姻、离婚、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瑞士各个州的国际私法规范,确保其与国际私法的接轨,并为涉外民事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法典适用于涉及外国元素的民事案件,如涉及跨国婚姻、遗产继承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国籍的变更等复杂情况。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内容涵盖了以下主要方面:1.适用法律:法典明确规定了瑞士法院在国际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原则。
根据瑞士国际私法法典,法院将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国际合同以及其他国家法律制度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这有助于解决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的冲突,实现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判决。
2.管辖权:法典规定了瑞士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例如,如果案件涉及到瑞士的国家利益,瑞士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管辖。
另外,法典还规定了其他情况下瑞士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条件和限制。
3.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法典明确规定了对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程序。
瑞士法院将根据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以保障涉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涉外婚姻与家庭事务:法典对于涉外婚姻与家庭事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国际婚姻的有效性认定、离婚与分居手续、子女抚养与监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有助于保障涉外婚姻和家庭事务的公平和稳定。
5.国际遗产继承:法典规定了国际遗产继承的原则和程序。
它明确了在国际遗产继承中适用的法律和遗产分配的规则,确保了在跨国遗产继承案件中的公正和合理。
总之,瑞士国际私法法典为瑞士的国际私法提供了具体而全面的规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部法典的颁布使得瑞士在国际私法领域具备了更强的竞争力和可靠性,为涉外当事人和瑞士法院提供了更好的司法基础。
论《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特色

论《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特色
徐红新;张爱丽
【期刊名称】《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03)001
【摘要】瑞士民法是近代民法法典化的重要成果.瑞士民法典立足本国传统和现实,在继承前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又做出了许多重要的创新和突破,在世界上产生了重大影响.
【总页数】6页(P28-33)
【作者】徐红新;张爱丽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北京,100871;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53
【相关文献】
1.论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特色 [J], 唐骥
2.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于民法典分编之设立——兼论瑞士民法立法设计的启示 [J], 毕胜
3.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于民法典分编之设立——兼论瑞士民法立法设计的启示 [J], 毕胜
4."中国特色"民法典编纂方法及其对商事立法的镜鉴 [J], 薛波;雷兴虎
5.中国民法典的立法特色和时代亮点 [J], 于海涌;郭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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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相关资料

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瑞士民法典(the Swiss Civil Code, 德文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1907年12月10日经瑞士联邦会议通过,于19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秀之处,但并不局限于此,创造了具有瑞士特色的立法体例和法律制度。
首次提出了一般人格权概念,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并为后世各国民法典所效仿,是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1648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个州组成的联邦国家。
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各州的法律。
而各州法律的渊源互不相同,仅就民法而言,有的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范式,有的则是以《奥地利民法典》为蓝本。
19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Die 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的运动。
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
直到1874年联邦议会修改了宪法,赋予联邦制定各州共同适用的法律的权利后,瑞士联邦才分别于1874年制定了《婚姻法》,1881年制定了《(自然人)行为能力法》,1881年制定了《瑞士债务法典》。
1884年经联邦委员会提议,法学家联合会要求对各州的私法作一个比较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来起草瑞士民法典。
这一重要的历史任务交给了著名的民法学教授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
胡贝尔教授完成任务的结果是四卷本的《瑞士私法的体系和历史》(System und Geschichte des Schweizerichen Privatrechtes)。
其中1-3卷分别于1886年、1888年和1889年出版,比较综述了各州私法。
第四卷《瑞士私法的历史》则于1893年出版。
鉴于胡贝尔教授在此方面的卓越贡献,1892年瑞士联邦司法和警察部(Justiz- und Polizeidepartment)委托胡贝尔教授起草一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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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特色作者:黄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诞生于20世纪初的《瑞士民法典》,在立法指导思想以及编制体例和风格方面颇具个性和特色,在世界民法典大家庭中可谓一颗明星。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但学界在要不要制定一部民法典、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以及如何制定民法典等问题上争论不休。
本文认为加强对瑞士民法典的研究,可以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科学的思路与深邃的启迪。
关键词瑞士民法典立法特色中国民法典作者简介:黄琪,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013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18-02一、瑞士民法典的生成过程(一)追求私法统一是瑞士民法典生成的最直接的动因瑞士是一个联邦制小国,地处欧陆腹地,紧邻法、德、意三国。
在这种地缘格局下,瑞士分成了不同的语言区,例如德语区、法语区。
在不同的语言区,奉行不同的法律,比如瑞士的德语区领施行的是大众化的法律,它是通过选举出来的非专业法官来执行的。
拿破仑帝国灭亡后,瑞士各州把私法制定为法典的思潮开始萌芽,尽管瑞士还是一个松散的联邦制国家。
19世纪后半叶,瑞士对统一本国法律的愿望愈来愈强烈。
面对宪法上是否应授予联邦立法机构在私法方面的立法权这个大问题,争论较为激烈。
各种论据被提了出来,他们争论的焦点是:联邦政府的权限的扩大是否可能同化多姿多彩的各州法律。
在1874年,瑞士启动了宪法改革的步伐,以前联邦立法机构不能涉足的领域,比如说私法方面的债务法和商法等,现在拥有了立法权限。
正是因为如此,在1881年,瑞士债务法终于以统一的形式得以施行。
此外,瑞士法学学术界,尤其是法学大家胡贝尔深入研究瑞士各州私法,倡导通过全面和比较的视角研究瑞士各州私法,这为瑞士私法的统一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瑞士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经济基础一部民法典的特点从根本上说是由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
瑞士是一个地处欧陆腹地,紧邻法、德、意三国的联邦制小国。
处于大国夹缝中的瑞士长期遭受外来势力的影响,使得其国土范围内的法律与市场长期处于不完善与不统一的现状,这严重阻碍了瑞士经济的发展。
进入19世纪后,随着工业革命在欧洲大陆的发展,瑞士社会生产力有了显著提高,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日益发展。
然而,由于瑞士分散、割裂的国内市场以及各州独立的法律使得其商品经济的发展较同时期其他欧洲国家经济的发展相对滞后,为打破这一局面,瑞士逐渐协调各州的行动,扩大联邦的权限,这就为瑞士国内市场的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其市场一体化后,瑞士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为瑞士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基础。
二、瑞士民法典的编纂体例综观各国民法典编纂体例,主要有三种模式:罗马式、潘德克顿式和折中式。
这几种模式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是在不同的社会背景、法学传统和学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罗马式的典型。
《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式的代表性法典。
《瑞士民法典》是折中式模式的典型代表。
这部法典在其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法学传统中诞生,同时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势,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
《瑞士民法典》共分五编,即人格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和债务法,前四编共 977 条,第五编共 1186 条。
具体内容包括为:总则:从第 1 条到第 10 条。
规定了法律的适用、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各州法律的关系以及证据。
第一编:人格法。
从第 11 条至 89条,由自然人和法人两章组成。
第二编:亲属法。
从90 条至 456 条,包括婚姻法、亲属、监护三部分内容。
第三编:继承法。
从 457 条至 640 条,由继承人和继承两部分内容组成。
第四编:物权法。
从 641 至 977 条,由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及不动产登记簿三部分内容组成。
尾章:适用及补充规定。
一共有61条。
主要是对民法典有关条文的适用作出的补充规定,包括“原法律及新法律的适用”和“补充及暂行规定”两节。
第五编:债务法。
共包括五部分内容:总则、各种契约关系、公司与合作社、商业登记、商号与商业帐簿和有价证券,共 1186 条。
三、瑞士民法典的特色(一)内容简明扼要,语言通俗易懂《瑞士民法典》的条文用语非常清晰明了,很多条文非常简短。
瑞士民法典虽然言简,但容量大。
例如关于代位继承,瑞士民法典规定了5条,而德国民法典有47条;关于婚姻财产的规定,分别有74条和144条。
再如,德国民法典撇开商法的内容,仅有2385条,瑞士民法典尽管包含了大量的商事法的内容,仍有2163条,而且瑞士民法典的条文一般都比德国民法典的相应条文要短一些。
(二)明确赋予法官以解释法律和充实法律的权利《瑞士民法典》总则部分第1条规定:“(1)任何法律问题凡是在本法文字上或者解释上有相应规定的,一律适用此法。
(2)在本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惯例应当成为法官的根据;在惯例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官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应当成为依据。
(3)在出现了前面两种情况时,经过实践检验的学理和惯例应当成为法官的根据。
” 明文承认法律中有空白并且授权法官去填补这个空白,在民法典史上可谓空前。
(三)有意识地不苛求民法典的完备“将法律的内容有意识地不求全责备,这是瑞士民法典的一个特别之处。
德国民法典的详致周密是举世闻名的,其通过抽象的基本原则以及各种例外规定企图将纷繁复杂的民法世界包罗其中,力图做到面面俱到。
瑞士民法典大多对法律制度提出基本的要旨,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对此加以充实。
这就出现了某些相同的问题在两部法典中得到不同处理的情况”,而这也是其总则部分第1条精神之所在。
四、学者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思考在民法典编纂体系上,梁慧星教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他认为“所谓的“松散式”、“汇编式”民法典,是一部不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
这使得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在审理同样案件时,可以根据不同的规则,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这样的法典对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危害较大。
” 他不赞成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编,认为“如果没有债权总则的内容、对债权概念不做定义,那么物权法上的被担保债权、质押债权、债务人、债权人将失去存在的前提。
王利明教授认为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典化是中国民法体系化必由之路,它是实现中国民法体系化的最佳途径。
他认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通过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从一方面来说,法律关系比较全面,比较抽象,然而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现象比较具体,这就要求以法律关系来概括社会生活现象。
在另一方面,法律关系是对民法规范逻辑化和体系化的基础。
” 他认为在民法典的编纂体系中,总则部分必不可少,分则部分以法律关系的内容为中心展开,分则部分包括人法、物法、债法、侵权法、亲属继承法等。
五、瑞士民法典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一)发挥法官补充法律的作用大陆法系立法特别重视立法的逻辑性,严谨性,确定性,希望用一部完备的法典来规制社会的方方面面。
然而,“确定”往往与僵化挂钩,如果将正在发生变化的情况或者特殊的案件适用于“确定”的法律,这就会出现困难。
然而,大陆法系国家常常要求:必须严格小心地控制法官解释法,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对法律“确定”的威胁。
于是,大陆法系为了法的“确定”而抛弃了法的“灵活性”。
《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3款这样规定:在本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惯例应当成为法官的根据;在惯例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官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应当成为依据。
在出现了前面两种情况时,经过实践检验的学理和惯例应当成为法官的根据。
第2款给法官在没有可使用法规的情况下指明了方向。
就是说,如果对于某一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寻找相适用的惯例,如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那就必须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二)保持本民族的传统和特色立法者和起草者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有三个选择:第一,他们可能对某部现成法典全盘地或者稍加修改地继受。
第二,在起草一部本民族的法典时,他们注意观察某部现成的外国法典的内容和结构的基本形式,并以此作为参考。
第三,通过吸取外国法典理论和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他们可以判断如何制订自己的法典。
” 21世纪的中国应该将立足本土与大胆借鉴统一起来。
这是制定民法典最佳的选择,然而问题是,在我国大力借鉴和移植西方先进法律时,忽视了对本土资源的挖掘,导致我国法律被深深的打上了西方烙印。
法典的传统与特色,要重视纵向的、内在的沿革与继承,使法典朝个性化的方向发展,这是开展法典编纂事业的动力源泉。
我们应立足本土,正视国情,对传统法律文化应汲取精华,弃其糟粕。
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对中国的实际问题注重研究和解决,使得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能切实地运用和施行这一民法典。
(三)法典编排要灵活适用在《瑞士民法典》中,第五编的债务法和另外四编的条文不是同时起草的,也不是同时通过的,而且第五编的条文是单独排序的。
第五编与法典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融合。
但是瑞士民法典以适用方便为原则,尊重客观现实,对法典的逻辑性作出灵活的安排,不作刻板的要求。
然而包括我国民法界在内的众多学者极力推崇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德国式民法典,尽管同时忍受着它的诟病。
回观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学者们将重点放在法典的完整性和逻辑性上,对法律适用的方便性较为忽视。
本人认为,是否方便适用是评价一部法典的关键,至于形式上的体系或逻辑,我认为只是细枝末节,切不可本末倒置。
只要它能够灵活适用,“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又何妨。
注释:这里根据的是殷生根所译的1987年版《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在殷生根所译的1987年版《瑞士民法典》中,虽然此部分标题为“总则”,但其与德国式民法典的总则编完全不同,不可与真正的总则相混同,本人认为改为“引言”更为妥当。
这里根据的是陈卫做所译的2006年版《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258页.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王利明.法律体系形成后民法典制定.广东社会科学.2012(1).[美]沃森著.李静冰等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2-173页.参考文献:[1]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律师世界.2003(4).[2][美]梅利曼.大陆法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