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_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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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中华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考情分析】考频:★★2005年多选,2008年简答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释】考生需要分清对内、对外的效力:(1)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解释】(1)如果受托人超越了投资人的内部限制,考生应防守的是“第三人是否善意”;(2)如果受托人同本企业“交易”、“竞争”,考生应防守的是“投资人是否同意”。

【多选题】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

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答案】BD【解析】(1)选项A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BD: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管理形式:投资⼈可以⾃⾏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他⼈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任意限制)(1)个⼈独资企业的投资⼈对受托⼈或者被聘⽤的⼈员内部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2)投资⼈委托或者聘⽤的⼈员管理个⼈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订⽴的合同,给投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题1】甲投资设⽴⼄个⼈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l0万元以下的交易。

丙以⼄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

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

⼄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争议。

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为有效,应履⾏付款义务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为⽆效C、甲向丁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付答案:A解析:个⼈独资企业的投资⼈与受托⼈或者被聘⽤的⼈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或者被聘⽤的⼈员有效,对第三⼈并⽆约束⼒,受托⼈或者被聘⽤的⼈员超出投资⼈的限制与善意第三⼈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答案A正确。

【例题2】个⼈独资企业投资⼈甲聘⽤⼄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

某⽇,⼄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丙签订了⼀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根据《个⼈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为⽆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为效⼒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答案:A对受托⼈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1)不得擅⾃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合同或者进⾏交易;(4)未经投资⼈同意,不得擅⾃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使⽤等。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题及答案二含答案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题及答案二含答案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题及答案二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

该期限是()。

A、10日B、20日C、30日D、60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该题针对“公司变更登记”知识点进行考核】2、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因此本题A选项正确。

【该题针对“公司的种类”知识点进行考核】3、A直辖市甲公司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设立的,甲公司在B直辖市设立全资子公司乙,那么乙公司的登记管辖机关是()。

A、国家工商管理总局B、A市工商管理局C、B市工商管理局D、国家工商管理总局、A市工商管理局和B市工商管理局都可以【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外商投资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该题针对“公司登记概念与管辖”知识点进行考核】4、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来担任。

A、副董事长B、经理C、财务负责人D、出资最多的股东指派的人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_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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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内容导航】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考点8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 原因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如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2. 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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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东与管理层的制衡_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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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毙考题APP免费领取考试干货资料,还有资料商城等你入驻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东与管理层的制衡【内容导航】:股东与管理层的制衡【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股东与管理层的制衡股东与管理层的制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相关链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忠实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与本公司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全自由)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从事相竞争业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无自由)(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_毙考题

下载毙考题APP免费领取考试干货资料,还有资料商城等你入驻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内容导航】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知识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第2单元普通合伙企业考点5 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P107)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该责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约定——协商——实缴——平均)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二)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P108)1.不得代位,不得抵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016年简答题)2.可以“收益”,可以“强执”(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强制执行财产份额①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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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公司的组织机构_毙考题

下载毙考题APP免费领取考试干货资料,还有资料商城等你入驻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公司的组织机构【内容导航】:公司的组织机构【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专题二企业主体基础知识【知识点】:公司的组织机构;专题二企业主体基础知识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基本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批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的基本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5)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7)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5)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0)_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0)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例题·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

A.抚恤金请求权B.劳动报酬请求权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答案】D【例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

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退伙_毙考题

下载毙考题APP免费领取考试干货资料,还有资料商城等你入驻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退伙【内容导航】:一、退伙二、财产继承【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二单元普通合伙企业【知识点】:退伙;财产继承第二单元普通合伙企业退伙【解释】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1.协议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释】协议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区别: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

3.普通合伙人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表3-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区别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丧失偿债能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否则退伙×考试使用毙考题,不用再报培训班邀请码:8806。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5)_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5)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经济仲裁仲裁程序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解释】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必须回避的有( )。

A.是本案的当事人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D.接受当事人的礼物【答案】ABCD3.是否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是否公开进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的和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仲裁庭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例题·单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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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考点3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任意限制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定限制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相关链接1】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相关链接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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