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法对象的整体认识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答: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和监督的法律,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具有以下特点:1. 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2. 法律地位:行政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与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国家的法律体系。
3. 内容: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行政权的授予、行使、监督和救济等各个方面,涉及到国家管理的各个方面。
4. 立法主体:行政法的立法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和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也就是说,他们所执行的规则、条例、命令等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广义上的“行政法”。
而立法机关则负责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为行政机关执行任务和行使权力提供依据。
5. 司法适用:行政法在司法适用方面具有特殊性。
由于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和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机关的案件时,通常会适用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此外,法院也会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6. 立法技术:行政法的立法技术要求高,需要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程序和规范行政行为,同时要兼顾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7. 规范形式:行政法的规范形式多样,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这些规范形式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适用于不同的行政领域。
8. 功能: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设定行政程序和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法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监督和救济机制,行政法可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受害人以适当的救济。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范围、行政行为及其相关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作为公法的一部分,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就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进行详细阐述。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在于行政行为的规范,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
行政法通过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限制和规范,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不违背法律,不侵犯公民权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合法原则、足够理由原则等,通过这些原则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事。
行政法在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确保了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保障了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越权。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行政指导、行政许可等行为进行了规范,防止了滥用行政权力和任意扩张。
行政法的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让公民知道自己在何时何地能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行政法还规范了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管理方式,提高了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争议的解决机制和程序,保障了公民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抗辩和救济的权利。
行政法的作用不仅限于国内,在国际关系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规定了国家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之间的行政行为规范,维护了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国家形象,促进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法在国际合作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合理规划、公正决策和有效管理,促进了各国之间的互利共赢,推动了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发展。
总之,行政法作为一门法学科,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国家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得到有效约束和规范,公民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国家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对行政法的心得体会

对行政法的心得体会行政法是一门关于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是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学习行政法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它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我对行政法的心得体会:首先,行政法的学习使我认识到行政机关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重要性。
行政机关是政府最主要的组成部分,负责国家政务的运转和各项行政事务的管理。
行政机关的作用是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它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程序性等。
行政法的学习让我认识到,只有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行政权力,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满意。
其次,行政法的学习让我认识到公民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在行政法的体系中,公民权益是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人权等基本权益。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如何进行行政行为、如何处理行政争议等一系列程序,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学习行政法的过程中,我深刻理解了公民权益保障的重要性,也意识到作为公民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应当对自己的权益行使权责义务。
再次,行政法的学习让我认识到行政程序对实现行政公正的重要性。
行政程序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征收等活动,是行政权力的运用过程。
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是确保行政公正的关键。
行政程序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程序必须公正、公平,程序中必须实现听证、公开、陈述、申诉等多种权利保障机制。
行政程序的规范和完善,可以有效地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证公平公正的行政决策。
在学习行政法的过程中,我明白了行政程序对于实现行政公正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合法程序对于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最后,行政法的学习让我认识到行政法治的重要性。
行政法治是指依法治理行政活动,以法律为准绳,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
法律法规知识:行政法基本概念

法律法规知识:行政法基本概念行政法基本概念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组织、职能以及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等问题的法律学科,是现代法治国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合法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篇文章将对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组织、职能、行政程序和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它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而制定的专门法律,它不同于私法和刑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第二、行政法的特征一、行政法是一门公法学科,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分支领域,是国家机关权力行使的规范。
二、行政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因为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独特的规律,其法律思想和制度内容与其他法律分支相比有自身的特点。
三、行政法是一门具有复杂性和发展性的学科,因为它的研究范围很广泛,在制定、实施政策、管理政务、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都有所涉及,同时,随着时代的变迁,行政法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入。
四、行政法是一门具有先进性的学科,因为它需要不停地进行制度改革和立法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利益的需要。
五、行政法是一门具有国际性的学科,由于全球化的影响和国际间的交往,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越来越具有跨越国界的重要性。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行政活动。
二、公正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保持公正、公平、不偏不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法制程序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下达行政决定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
四、保护民主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尊重民主、透明、公开原则,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权。
五、服务原则,即行政机关要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标准行使职权。
七、廉洁原则,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纪律,廉洁从政,严格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行政与行政法概述导言行政与行政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的基本概念、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的特点及其重要性等方面对行政与行政法进行概述。
一、行政的基本概念行政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和处置事务的活动。
行政的基本特点是权力性、强制性和专业性。
行政活动涉及各个领域,包括政府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
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合法有效地实现公共利益。
二、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是行政法的主体,二者密不可分。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来源、行政行为的要件、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
行政法的作用是约束和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三、行政法的特点1. 公法性: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范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以保证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2. 动态性:行政法是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它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3. 强制性:行政法是以强制手段来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制度,具有明确和强制性的规定。
4. 基本性:行政法是一门基础性法学学科,它为其他法律学科提供了一系列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四、行政法的重要性1. 维护公民权益:行政法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权力。
2. 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程序,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3. 促进社会发展:行政法为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合法性保障,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4. 构建法治国家:行政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治观念的引导。
五、行政与行政法面临的挑战行政与行政法在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中面临着许多挑战。
一方面,行政权力的扩大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加强行政法的监督和约束。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学科内容。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权力的来源、行使、限制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即行政行为需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还强调了行政的公平和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遵循公正的程序,不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人员编制、行政区划等内容。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包括公告、听证、决定等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
行政法是一门具有实践性的法学科,它与其他法学科的关系紧密。
经济法、刑事法、民法等法学科的规范都会涉及到行政活动,而行政法也会与这些学科相互渗透。
行政法还与宪法、法律学、国际法等法学科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关系。
行政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在法定的程序中依法作出决策和处理事务,才能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公平程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需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者更正行政行为。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内部检查和审计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总体来说,行政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门法学科。
聚焦司法考试行政法理论

聚焦司法考试行政法理论行政法理论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是法学学科的核心内容之一。
深入理解行政法理论,对于成功应对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聚焦于行政法理论,全面介绍其基本概念、原则、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读者系统地掌握该领域的知识。
一、行政法理论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理论指的是研究行政法规范、机构与实践的学科体系。
它旨在解释与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
行政法理论的基本概念包括行政法的对象、性质和功能等。
行政法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及其机关的行为,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性质是具有强制力的公法规范,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正行政秩序。
行政法的功能包括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
二、行政法理论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理论的基本原则是一系列指导行政行为的准则,为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和原则。
主要原则包括法律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责任原则等。
法律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础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公正、公平、无歧视。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高效、便利、公共利益最大化。
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负起相应的责任。
三、行政法理论的主要机构行政法理论的主要机构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
行政机关是行政法的主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所做的具体决策和处理,行政程序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一套程序规则。
行政机关主要分为行政立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
行政立法机关负责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和实施行政法规;行政审判机关负责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行政法理论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程序、权限、责任和救济方式等,为行政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行政法认识

行政法认识
行政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法律责任等内容。
它是指国家政府对公民、组织和社会的管理行为所采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区别主要在于它关注的是行政机关和政府的行政行为,而非个人之间的关系。
另外,行政法的特点还包括法律官方性、专门性和形式主义等。
在实践中,行政法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公民和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例如,行政诉讼是一种公民维权的途径,通过法院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整,保障了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
同时,行政法也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防止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等,确保政府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例如,行政程序法规定了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防止政府恶意拖延处理事项等不当行为。
总之,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具有广泛的实践意义和指导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了解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利用相关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并与政府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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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法对象的整体认识&行政法的主要容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系统。
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行政权的法;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有行政管理关系(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部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实质: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行政权的法。
4.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条约与协定。
5.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
6.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新来保护原则;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7.行政法的主体: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1)广义的行政法主体包括两种情形:静态、动态。
(2)行政法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等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不等于行政关系主体。
(3)在实际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既可以是组织,亦可以是个人。
(4)行政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着,不包括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5)行政法主题是行政法关系的第一要素。
8. 行政机关:是指以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首先,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其次,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再次,行政机关是以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性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9、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以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首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再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形式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分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事业与企业组织;行政机关的设机构和派出机构10. 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其一,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其二,公务员是在中央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其三,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11.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主要是外部单方行政行为)特征:时代特征:服务性、从属法律性法律特征: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二、《行政复议法》的自身局限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立意是高的,确立的观念是进步的,制度是有创新的。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分析,感到《行政复议法》存在以下方面的缺陷:(一)理想模式与实际操作的矛盾有的设计存在着脱离实际、缺乏操作性的问题。
1、关于复议申请人的界定目前实践中未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行政管理的利害相关人是否应当享有行政机关告知其诉权和复议权的权利?二是对在三个月已得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相对人,是否应该享有行政诉讼两年的延长期限?法院系统和复议机关的把握标准并不一致,产生矛盾。
2、关于口头申请申请人既可以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是《行政复议法》增加的便民程序之一,这符合复议宗旨和原则。
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赋予申请人口头申请的权利,而是该不该对口头申请的条件作些限制。
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已经存在问题:一是无谓地增加了行政成本,未体现行政效率原则。
二是目前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人员和编制现状均不能与之相适应。
三是老百姓不熟悉法律制度,往往将复议与信访混为一谈。
其实,上述实践操作中的问题是能够通过立法的修订和解释解决的,关键是要确立“原则上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口头申请”的立法原则,对口头申请的情形作必要的限制,让那部分确实需要口头申请的老百姓享受这一特别程序;让能够书面申请的当事人都通过书面申请这一比口头申请更经济、简便、高效的程序来解决,使公正和效率得到体现。
3、关于书面审查制度这种旨在提高复议效率的制度在实践中并不被广泛运用。
因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容是否适当等多项容,其中只有适用依据问题较容易通过书面审查予以认定,其他诸如事实、证据、程序、合理性等问题,都较难不与双方当事人见面、调查而直接通过书面审查就能认定清楚。
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复议案件不作当面调查和听证,是难以完成审查的。
4、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法律责任的追究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由于制度上的缺陷,行政复议效率并未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
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少批评。
有的认为,现行的复议制度“形同虚设”,“复议案件过少,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而言起不到过滤作用,谈不上减轻法院负担。
”有的认为,现行的复议制度“不仅没有减轻法院的工作,反而在无形中增加了法院审判的难度,使得本来就有难度的‘民告官’案件变得‘难上加难’,增加了社会维护公正的成本”。
有的认为,“复议机关为了避免自身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或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对于其受理的复议案件,明知具体行政行为或不当,却仍然作出维持决定或不作决定,复议机关的消极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复议这一独立的权力监督、权利救济制度虚置,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针对存在的问题,不少学者提出,应加重复议机关的外部法律责任,对经过复议的案件,无论复议机关是否“改变”,只要提起诉讼,“一律”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一律”论又有两种具体意见:一种意见是将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另一种意见是将复议机关作为唯一被告。
无论是哪种具体意见,都是主强化复议机关的被告地位。
在当前进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强化复议机关被告地位的呼声占了主导地位,而且已体现到修改的草案中。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是争论已久而且仍在继续争论的行政诉讼难点和热点问题之一。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过复议后而提起诉讼的案件究竟由原机关作被告还是复议机关作被告?对此,曾经争议颇多。
行政诉讼法最终采取分流的做法,即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仍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这一规定背后的理念是,经过复议的案件,是以复议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直接影响为前提确定被告的。
因为在行政诉讼法立法时,是把复议行为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看待的,如果不是以是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为前提,就会把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
这一规定也不是从形式上以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确定被告,而是以实质为标准确定被告的,因为如果把复议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形式和实质上的划分没有任何意义。
经复议的案件诉讼时一律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只是解决了复议制度的性质和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地位问题,但要使应然性成为实然性,还需要从改革复议机构的设置、完善复议相关的配套制度着手,如增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推行行政复议审查的中立,实现行政复议人员职业化,建立并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保障制度,增设行政复议监督机构等。
(二)部分制度缺乏后续保障程序,影响其操作性也许是偏重了实体而忽视程序规的缘故,《行政复议法》的部分制度在提出了目标和要求之后,由于没有将程序具体化,尤其在不规行为如何处理的程序上考虑较少,使得一些制度因无后续保障而影响其操作。
1、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处理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是:如果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国家机关不作处理,复议审查如何继续?对规定期限不依法处理的行政机关该否追究法律责任?追究何种法律责任?如何追究?均没有规定,因而这类期限实际上是形同虚设,并不能保障行政复议的审查如期恢复2、关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程序在取消了行政复议机关批准之后,第三人如何参加行政复议,未作程序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争议。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相关人从申请人处得知有复议申请后,主动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二是从行政复议机关处得知有关信息后,要求参加行政复议。
就第二种途径,涉及到行政复议机关是否有义务告知利害相关人?如果有义务,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什么标准来认定利害相关人?若行政复议机关告知有遗漏,是否应承担剥夺利害相关人参加行政复议权利的责任?如果没有告知义务,是否会影响利害相关人的行政复议救济权和行政诉讼权?《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只作第三人可以“参加行政复议”的表述,未对行政复议机关规定“应当”告知的义务,实际操作中该如何把握?没有定论。
(三)立法中的一些明显“硬伤”,使之无法操作1、关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执法的复议管辖问题《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特殊的行政复议管辖作了规定,其中明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这一规定并未概括全部的共同执法情形。
3、关于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当事人提出复议,部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就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要求复议和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法院按照谁先受理谁继续,后受理者终止或驳回的原则操作。
但如遇到一个有多名当事人(包括行政相对人和利害相关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部分人提起行政诉讼,另一部分人提出复议,该如何操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法院和复议机关均受理,是否违反第十六条的规定?4、关于复议申请受理主体表述的矛盾这一矛盾的表述出现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客观上,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在法制机构之前,两者常常不在同一天。
那么,究竟是以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以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为受理,《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两款的表述明显是抵触的。
三、行政赔偿的围及不赔偿的围赔偿的: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人身权是指那些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的权利。
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因而对人身权予以法律保护十分重要。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拘留或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其他行为2.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围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