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对社会关系调整“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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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典化的可行性思考

中国行政法典化的可行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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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实 践 中,9 3年 西德行 政手续 案 } 尤其 是 1 7 96年公布 ,9 7年 1月 1日生效 的 17
德 国行 政程 序法 , 明德 国人 明智 的选择 , 有深 刻哲 理 表 具 性, 是行政法法典化新 的成 功探索。
维普资讯
20 0 6年 第 2期
理 论


N0 . 。 0 6 2 2 0
( 第3 总 8期 )
THE 0RYETI 0BS C ERV ATI ON
Ge e a. . S n r 1No 3
中 国行 政 法 典 化 的可 行 性 思 考
本 志 红
(I L 西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 I 山西

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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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行政法调整的社会 关 系广 泛而复杂, 行政 立法也 是一直 困扰立法者的一件难题 。中圆
行政 法典化 的发展 , 要在 比较 大陆法 系和英 芙法 系行政法典化各 自优 劣、 借鉴 两大法 系有益 经 验 的基础 上, 既独立 自主 又兼 收并客, 走一条 中国人 自己的行政立法道路 。
识。我们先来认识一般意义 的法典化 所谓 法典 化 ( 例如 民
法 、 法 法 典 化 )一 般 是 指 将 众 多 散 见 、 乱 的 成 文 法 , 刑 , 杂 予
重 视其后 的行政手 续法典 , 很少 有人讨论 研究 手续法与 实
体 法典共 同出 台的实际 客观 意义 和重 大学理价值是什么 。
收 稿 日期 :O 5 l— 2 2O一 2 l
( drtn a l) 法 律 的可 预测 (rdca l) 便 于公 众 Un esa d be 、 P e i be 、 t 查询 和引用 ( csil) 目的。 Aces e 的 b 从美 国现行 的法典编纂制

社会公共道德与行政法律的关系研究——基于对高铁“霸座”事件的分析

社会公共道德与行政法律的关系研究——基于对高铁“霸座”事件的分析

2021年2月第34卷第1期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Industrial PolytechnicFeb. ,2021Vol.34 No. 1社会公共道德与行政法律的关系研究—基于对高铁“霸座”事件的分析郭丰\周志慧(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2.中共中央党校,北京100091)摘要:社会公共道德是大众在长期的集体生活中潜移默化形成的行为规范,在维护正常的 社会秩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大潮下,我国加快城市化步伐,个体凸显,宗族意识 逐渐淡化,乡规民约慢慢消逝。

社会公共道德越来越成为一种“软规范”,需要人们自觉遵守。

但当一些“不自觉”的人行为突破社会公共道德底线,社会舆论压力已不足以维护正常的社会 秩序的时候,就需要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介入了,其中社会管理职能最为丰富、与社会 公共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行政法首当其冲。

关键词:公共道德;行政法;行为规范;社会秩序中图分类号:D648;D922.1文献标识码:A-、高铁“霸座”事件2018年8月21日在济南发往北京的G334次 高铁列车上,发生了孙某霸占一女乘客座位的事件:该女乘客上车时发现属于她的靠窗座位被孙某 坐着,经交涉孙某拒不让座,并拒绝与乘务人员沟 通。

列车长和乘警先后对孙某进行规劝,孙某仍然 置若罔闻,后乘务人员只得将女乘客安排到商务车 厢。

8月23日济南铁路局发布消息,认为孙某“霸 座”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

仅 一天后,济南铁路局就转变了态度,表示孙某的行 为构成治安违法,已被有关部门罚款200元,并处 在一定期限内限乘火车。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于2018年9月3日公布的《8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中,“高铁霸座男”孙 某作为被公布的247人之一,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

同年9月17日,一名霸座大妈又大闹上海发 至成都的D353次列车:年过半百的无票大妈理直 气壮霸占他人座位,坚决不让座之余对前来劝说的 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破口大骂。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简言之,就是要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部门法,可以规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制止、纠正和惩行政违法行为,保证行政管理的有效和社会的有序,更重要的是它能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使国家行政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防止行政权失控、法外行政或行政失范现象的发生。

在当代国家行政职能不断扩大,行政权日益膨胀的情况下,各法治国家都十分注重以行政法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行政侵权,正是从这意义只有国家将行政法称之为权法。

政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它本应是人民的、社会的权力,但它又是同人民大众分离的;执行这种权力的人本应是社会的“公仆”,但却很容易异化为社会的“主人”。

因此,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行政法应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行政法在内容上必须以防止行政专横,强调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利益不受非法行政行为侵犯为目标。

所以说,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价值体现是控权。

由于我国有着的封建专制的影响,缺乏法治传统,在体制下行政权又不适当地强化,行政权几乎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严重,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

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而行政法治建设的目标,就是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行政,这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相关行政法规的授权,并严格执法以实现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良性运行秩序。

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要正确解决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关系,从而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有机地、合理地统一起来。

而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

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赋予国家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权力。

而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导致公民私域的狭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极大的压抑。

关于行政法对社会关系调整“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法对社会关系调整“度”的思考
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02
行政法调整社会关系原则
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行使 职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
法律优先
在行政活动中,法律具有最高效力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 触。
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 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性原则
01
02
03
合理划分行政权力范围
01
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避免越权行政和推诿扯皮现象

清晰界定行政职责
02
明确行政机关在各个领域中的具体职责,确保依法行政、全面
履行职责。
遵循法定程序
03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强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体系
加强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合规行 使。
关于行政法对社会关
系调整“度”的思考
汇报人:
日期:
• 行政法与社会关系概述 • 行政法调整社会关系原则 • 行政法调整社会关系“度”把握 • 典型案例分析与启示 • 完善行政法对社会关系调整建议 • 总结与展望
目录
01
行政法与社会关系概述
行政法定义与特点
行政法定义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职权、行为及监督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利益平衡考量
1 2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
在行政决策中,既要维护公共利益,也要尊重个 人利益。
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平衡
行政法应促进经济发展,同时确保社会稳定和和 谐。
3
短期目标与长期规划平衡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 二) “ 控权论” 主张 “ 控权论 ”的学者则强调控制行政权 、保护公 民权利。主要措 施为通过立法 、行政程序 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 ,保障公 民权利 。这 比较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传统控权模式。我 国倡导控权论 的学者正是在西
学者广泛讨论 并获得 了更 多支持 的 “ 平衡论 ” ,其基本 的主 张是 : 行政法 的制度设计应 该是平衡 行政 权与公 民权 ,并通 过平衡 二者 的关 系 ,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 等社会多元利益 。其 中包含 了两个方 面 的含义 :l 、在立法过程中权 利义务 的公平配置 ;2 、在行政 法的解释 与 适用过程始终贯穿利益博 弈的方 法与理念 。 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矛盾是 “ 平衡论” 主张行政法调整的基本矛 盾 ,其 目的是 达成 行政 权与 公 民权 的总体 平衡 。基 于这 个基 本 观点 , “ 平衡论”就价值导 向、基本概念和 范畴、调整对 象、基本原 则等相关 问题提 出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观点 , 并对诸多 问题做 出了较为系统 的 回答 。在此过程中 ,学者们 试图探 索如何在现代社会 中构建 有效的约束 和激励机制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 民权、公共利益 与个人 利益 、行政效率 与个案公正 ,促进市场经济和法 治政府 的形成 。 1 、“ 平衡 论” 的基本 内涵 。 在有关行政法的价值 导向的倚重方 面 ,“ 管理 论” 和 “ 控权论 ”存 在着差异 ,前者倚 重行政权 ,后者倚重公 民权 ,因此二 者在 效率 、公正 等价值要素的安排上表现出相应 的偏好 。但在 “ 平衡论” 的支持学者们 看来 ,应该要尊重和调整行 政法领域 内多元 的社会利益及价 值 ,强调采 用相对 中庸 、平和的方案解决价值 冲突问题 ,在行政法 中的各项关系 中 促进 “ 最佳公正” 的平 衡实 现。针对 当前 中国的 国情 ,现 阶段 的 “ 平 衡论” 则更为强调对行政 相对方权利 的保护 ,目的是抗衡行政权的扩张 与滥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对不 同利益 的选择也应 当有所偏 好。中 国的 行政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重要之处 , 在于 中国行政法是 以集 体主义为基 本 出发点 ,国家利益贯彻于行政 法制度安排 的始终 。 在法治原则方面 ,传统 的 “ 控权 论 ”视政 府为 一种必要 的 “ 恶” , 认为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点是 限制行政 权力 ,对政府 在实现社 会公平 、 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 面的积极作用持谨慎 态度。因此 ,在

行政管理中的政府与社会关系

行政管理中的政府与社会关系

行政管理中的政府与社会关系在行政管理中,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管理机构,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公共服务等重要职责。

而社会则是政府的承载体和服务对象。

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的效果和社会的发展。

首先,政府应该与社会保持紧密的联系。

政府作为代表国家权力的机构,必须密切关注社会的需求和问题。

政府应该通过各种形式的沟通和交流,了解社会的声音和意见。

只有真正了解社会的需求,政府才能更好地制定政策和措施,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的期待。

其次,政府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政府不仅仅是一个管理者,更应该是社会的参与者和引导者。

政府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推动社会进步。

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公民参与决策、开展社会调查研究等方式,增强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和合作。

只有政府与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社会治理机制。

社会治理是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要体现。

政府应该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善的社会组织和参与机制等手段,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和调控。

政府应该发挥好自身的职能,加强社会治理,提高社会管理的效能。

同时,政府还应该注重培养社会自治能力,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自主参与社会事务,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共治。

另外,政府应该加强对社会的服务。

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服务社会。

政府应该提供公共服务,保障社会的基本权益。

政府应该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投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覆盖面。

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只有政府真正为社会服务,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政府应该与社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政府不能孤立于社会,而应该与社会各界建立紧密的联系和合作。

政府可以通过与企业、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政府还应该倾听社会的声音,尊重社会的意见,与社会一起解决问题,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

行政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研究

行政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研究

行政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研究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和社会治理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

行政法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管理和行政行为中规范国家行政权力使其合法、有序、公正的法律体系。

而社会治理则是指针对社会问题的治理行为,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方的参与。

行政法和社会治理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首先,行政法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在社会治理中,行政法是一项基本保障,它规定了政府行为的限制和义务,确保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有序。

行政法的适用也为政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政府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社会治理对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社会治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它要求行政法不断地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

随着社会发展,新的社会问题和挑战不断涌现,对行政法在实践中的适应性和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行政法的内容和机制,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

同时,行政法和社会治理也相互促进。

行政法的实施和有效性对于社会治理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和实施行政法,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而社会治理的有效实施也为行政法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

社会治理中的各方参与者能够通过反馈和实践经验,为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借鉴。

然而,行政法和社会治理之间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往往过于依赖行政机关,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

这可能导致行政法与社会治理的实践脱节,使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缺乏相关各方的合理参与和监督。

其次,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给行政法的适用带来了困难。

社会治理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和多个层级的协调合作,而行政法的划定边界和权力配置常常不足以适应这种需求。

为了进一步发展行政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完善的法治体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保障行政法的合理实施。

其次,加强行政法的咨询、评估和评估机制,确保行政法符合社会治理的实际需求。

电大开放大学形成性考核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形考(1-4)答案

电大开放大学形成性考核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形考(1-4)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三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小题,20分)试题1警告试题2没收财物试题3:行政拘留试题4:违法行为发生地试题 5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试题6行政处分试题7:百分之三试题8:两人试题9回避制度试题10 两年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10小题,40分)试题11下列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有()。

不选:醉酒的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试题12下列纠纷,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的是()。

不选:婚姻家庭纠纷试题13下列选项,属于行政征用法律特征的是( abcd)。

试题14公民甲因违法赌博,被某市公安局的某区公安分局处以拘留七天的行政处罚,本案例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正确答案是:公民甲,某区公安分局试题15关于职能分离制度,正确的表述有(abcd )。

试题16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不选: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试题17关于行政处罚,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 )。

试题18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体制主要由(abcd )等制度组成。

试题19行政公开制度主要包括(abcd )。

试题 20通常,以下种类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

不选:法律文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四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小题,20分)试题 1 不予征税试题 2 国防行为试题 3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试题 4 : 地域试题 5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试题 6 三人以上的单数试题7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试题8 行政复议决定试题9 规章试题10 某国家机关一处长对被撤销职务不服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10小题,40分)试题12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正确的是()。

不选: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试题13下列属于行政赔偿方式的是(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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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对社会关系调整“度”的思考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法的基本范畴之一,它决定着行政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别属性,因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同时.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确定,能决定着行政法的范围,尤其重要的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是研究行政法主体,主体间权利义务及其特点的基础,而权利义务则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为此,笔者以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个起点。

有关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学界的各种理论观点并不相同,大体形成以下状况:绝大多数理论观点认为,行政法是调整某种特定社会关系的。

以此为前提,又分化为几种:第一,调整行政关系和基于行政关系而产生的监督行政的关系。

①第二,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即行政管理关系。

②或表述为调整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活动和由此种活动形成的行政关系。

③第三,调整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④第四,调整以政府服务为本质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⑤等等。

也有少数主张控权论的学者认为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仅仅是行政权。

该观点认为,行政法的产生并存在就是为了行政权加以约束,“行政法”始终或主要焦点是以行政权为调整的对象,不是以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为其调整对象。

⑥对上述见解,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说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更科学的认识。

因为它更本质、更全面地概括了行政法的对象问题。

其理由是:第一,法律是规定人们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它至少要以双方的关系即某种社会关系为前提。

行政法也不例外。

只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其特殊之处在于它是调整行政主体与其他方的关系,其中最基本的应该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由此,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作为行政法的独特调整对象其实是行政法部门存在和发展的一个条件。

第二,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为基础,能全面、集中地建构出行政法的全部规范。

行政法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这一基本纽结点入手发挥调整规范作用,由此必将层层逻辑性地推展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无论是服务、管理或是以哪种权利、利益为本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和进一步引发的监督行政的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而这些就形成了行政法的全部内容。

以行政权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见解应该说也触及了行政法现象的核心,但其片面性是明显的。

有国家行政权就有行政法这一立论并不错误,但孤立的行政权在缺乏对应物时是没有存在意义的。

认识和研究行政权必须将它置于与相对方的关系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理解它是否强大,是否侵害了相对方的权利。

进而才谈得上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还是强化行政权。

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是认识论上的错误,即没有看到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以及他方权力的相互密切联系。

那种认为行政法始终或主要焦点是以行政权为调整对象,而不是以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为其调整对象的观点,就是将行政权与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割裂开来的僵化认识。

事实上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与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的,缺乏一方,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例如,行政法在控制行政处罚权的同时也就在强化公民、法人等一方的权利。

它具体可以表现为:行政法在限定行政处罚机关、处罚方法和罚款数额的同时,必然也就赋予了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应受保护的权利。

同时,行政法还要相应规定公民,法人对违法处罚的拒缴权、要求听证权、申辩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以及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如果没有后一类的规定,控权只能是空话。

对此,与其片面地说行政法只调整行政权,不如全面地说行政法是在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关系。

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是,上述见解中的哪一种更能全面揭示和概括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以“行政关系,对行政的监督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表达无疑更为全面和概括。

这是因为它符合各国行政法的基本实际情况,是对现实较准确的理论说明。

当然,在这里我们需要把封建时代以前的行政法规范排除在外。

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行政法规范与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完全是不同的概念,那一类行政法规范都是强化个人专制独裁的工具,因而是以绝对的、支配与服从式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它与宪政民主时代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的部门行政法不能成为并列的讨论对象。

近代以来的各国行政法从其规定的内容来看,基本上都包括了对管理关系的规定和对行政监督关系的规定,尽管它们的侧重点或行政法的观念可能不完全一样。

有关这一点,即使从似有极端的所谓“管理法”和“控权法”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来。

前苏联行政法被他们的行政法学者概括为是管理法,但事实上其行政法的内容也不仅仅是关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规定,其中还有许多关于公民权利和行政管理机关义务的规定以及对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权力机关监督、法院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等规定。

⑦从这一点来讲,前苏联行政法学者将其行政法概括为“管理法”只是他们的认识问题,而并不是他们行政法内容的准确反映。

以“控权法”著称的英美行政法虽然强调司法审查对行政的监督关系,但也不是不规定行政权力和公民的义务。

如美国行政法学者柏纳德·施瓦茨一方面强调美国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一方面也承认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权力”⑧。

这里毫无疑问隐含着公民对这种法定权力应有服从的义务,只不过他们侧重研究行政权这一部分问题罢了。

 无论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持有什么不同的见解,行政法要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和这种社会关系至少应包括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和监督关系,这是难以否认的。

有些行政法学者虽在基本理论层面上不承认这一点,但在分析阐释行政法具体内容如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时,又自觉或不自觉地是在运用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理论,这表明此种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概括是具有规律性的,也是有生命力的。

二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形成相互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也可以表现为行政权力与公民(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个体权利的关系。

这种权力与权利是一对基本矛盾,断言这对矛盾推动着行政法的变化和发展并不为过,因为正是这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不断调整并不断改进调整方法使得行政法不断向前发展完善。

行政法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调整应当追求一种最佳的关系“度”,当然这种“最佳”只能是一个相对的范围而不是某一个极点。

那么行政法将权力与权利关系调整到什么状态是最佳“度”?这恐怕是行政法学者,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以及司法者都应当思索的问题。

要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不能没有行政权,行政权疲弱不足并受太多的不应有的牵制,将不能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富有效率的国家管理,但只强化行政权并使之不能或较少受制约,则将侵犯公民应有的个体利益和难以保证公正。

这都不是最佳“度”。

如何把握这个最佳“度”?对此,笔者认为行政法学界有学者提出的“平衡论”观念⑨是有价值的,尽管“平衡”这一名称以及“平衡论”的理论体系和一些论证方式还值得进一步探讨,但平衡观念的树立,对于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追求最佳“度”有着指导意义。

笔者理解这一平衡,并不是指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体权利的“平衡”、“对等”,因为国家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体权利毕竟不是同一性质的权利。

笔者理解,平衡首先是指一种指导思想,要考虑到各方应有的利益,“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这种兼顾也不是在实际操作上各作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作为指导思想,它只要求有和谐兼顾的观念,并不确定各兼多少,各兼多少的具体问题将根据各种利益的实际情况来处理,但如果连兼顾的基本观念都没有,则各兼多少就根本没有可能。

其次,平衡也是一个价值目标,即行政法应当追求的、现实性的结果。

在这一点上,平衡论的确比管理论和控权论具有更高的视野。

对此我们可做下列分析:现代民主国家,特别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应当是谋求全体人民利益的,这种全体人民利益不能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包括人民中每一分子、每一特定范围集合体的具体利益,这反映在行政法领域中,就是要充分赋予和保障公民的个体权利;但是,公民之间个体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应该是平等的,某一公民个体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不能妨碍和侵害其他公民个体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这就需要秩序,而建立和保障这种秩序靠公民个体自己是困难的,它不得不靠必要的公共权力。

这反映在行政法领域中,就是又要赋予和保障必要强度的行政权力。

充分赋予和保障公民的个体权利同时又要使其在国家行政权的统一组织下有序地享有和行使,赋予和保障必要强度的行政权力同时又要使其不侵害公民应有的个体权利,产生于宪政时代的近代以来的行政法事实上都是不同程度地追求这种最终调整效果。

即使在理论上各向两端的“管理法”和“控权法”也不例外。

前苏联管理法模式的行政法其追求的目标是否仅仅是管理或管理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其实并非如此,因为强化管理只能是一种方法性质的,它总是为一定目的服务的。

这个目的,根据苏维埃国家的本质,至少在本意上并不是象封建时代行政法那样是为了强化封建君主的专制独裁,只强调管理者的权力和被管理者的义务。

封建行政法型的管理法与原苏联行政法型的管理法完全不是同一类的管理法,平衡论对此不予区分而笼而统之称“管理”是不恰当的。

笔者认为,苏维埃行政法的目的也并不是为了管理,按前苏联行政法学者的解释,苏维埃社会主义行政法调整着在组织与实现“旨在竭力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各个方面经济、政治、思想意识,旨在增强苏维埃的权利……的执行与指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⑩很明显,苏维埃国家的执行与指挥活动(行政管理)旨在竭力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各个方面—经济、政治、思想意识,旨在增强苏维埃人民的幸福、维护公民的权利。

其目的仍然是要“兼顾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姑且不论通过强化行政管理权能否达到兼顾的目的,至少其管理法的价值目标不只是为了管理,而也是想达到兼顾。

就这一点看,“平衡”的确是比“管理”层次更高的思想,平衡与管理实际上是手段与目的关系。

前苏联行政法学者可能并没有真正认识这一点,他们将苏维埃行政法概括为管理法看来只停留在了手段层面的认识上。

那么,通过强化管理权他们如何又能实现兼顾利益的目标?这就是计划管理模式所形成的特有思路:它是想通过强化行政权的管理作用—先将各种利益通过行政权上收集中于国家,然后由行政权向各方作平均分配,即统收统支,平均主义,大家都来吃国家这口大锅饭。

这种方式也是想能兼顾利益,只是实践证明难以真正实现。

因而笔者认为,前苏联模式的行政管理法其实是手段上的管理法,目的上却实质也是要平衡利益关系。

 同样,控权法最终的目标是否又只是在追求控制行政权呢?似乎控权法学者在潜意识中是这样的。

有的控权法学者也认为:“行政法学不仅要研究行政机关应有何种权力,而且要研究行政权力应如何行使,更要研究对行政权力运用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如何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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