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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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二手房交易名词解释

查档:就该物业向国土部门查询相关产权状况。每查档一次国土部门都将收取一次的查档费。

首期款:楼款中银行承诺向买方发放按揭贷款金额以外的部分(买方选择按揭付款)。

一手证:卖方名下该物业之《房地产证》(红本)。

赎楼:付清卖方该物业的抵押贷款本息并注销抵押登记,将一手证赎出。一手证赎出且抵押登记被注销,视为赎楼完成。

递件:买卖双方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后向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取得收文回执。

新房产证:递件后国土部门发放的买方之《房地产证》(红本)。

履约保证金:经纪方在监管之交易款中留存的一笔款项。履约保证金优先用于代卖方支付本次交易的佣金,并保证卖方全面正确履行交付物业之义务;其次用于代卖方支付税费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费用。

诚意金:选择在房产中介居间介绍成交的购房者,首先会由房产中介公司的置业顾问帮其选择中意的房屋,然后签订买卖居间协议并支付诚意金。收取诚意金后,居间方约见房屋所有人进行房价及各项问题的确认。房屋所有人同意在买卖居间协议上签字确认,居间方将诚意金转交给房屋所有人,这时的诚意金就转化为定金了。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等财产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买卖房地产按交易合同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

佣金:在二手房市场中,有一个佣金问题,佣金要与其服务相称。过低的佣金无法维持优质的服务,而过高的佣金则与降低交易成本相违背。所以,选择一家确实可靠的中介公司,这不仅可以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而且亦可免去买卖双方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繁琐事宜。更重要的是,由中介公司进行规范化的操作,可以降低买方与卖方单独直接交易所产生的风险,从而提高二手房的成交率。

契税:为鼓励个人改善住房条件,促进普通住房交易市场的发展,国家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在今年房地产业税收政策调整中,从价格、面积、容积率三方面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从今年6月1日起,个人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也将按照统一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定金与订金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房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办理房屋过户需交什么费用?

1、交易费每平方6元,买卖双方各一半(凡属房屋赠与、房屋继承的不需缴交);

2、登记费:住宅每宗80元、非住宅550元,每增加一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

3、查档费:150平方米以下50元、150平方米-800平方米300元、800平方米以上400元;

4、维修资金:住宅每平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50元;

5、房改房上市另需按评估价1%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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