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桩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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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桩购销合同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类型:房产□工业厂房□经济适用房□

市政设施□公共交通、桥梁□其它□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通过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供应预制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内容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预制桩,要求如下:

二、合同具体内容:

1、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并得到供方书面确认后天内发货;由供方负责合理配桩,单桩位桩长为米,本合同实际供货总量应在签约总数量的±10%以内。

2、本合同签订后需方在天内开始履行则有效,超过此期限供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预制桩原材料或运输成本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供需双方有权要求对价格进行合理调整,经双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合同自行终止。

3、供方将预制桩运至合同约定地点,经需方指定签收人或需方其他书面委托人验查后在供方提供的《产品出仓单》上签字或盖章即为验收完毕,交货数量以需方或需方委托人签认的《产品出仓单》或《销售结算清单》的数量为准。

4、需方应保证一天24小时有上列条款约定之签收人或其他书面委托人在交货地点验收供方运到的预制桩,若供方送货车辆到达时以上人员不在场则视作需方退货,由此增加的运输费用及其他损失由需方承担。

5、当需方对供方产品提出质量异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需方应提交双方认可的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与供方交涉,如确系供方预制桩质量问题造成断桩,供方按所烂桩位原用桩米数1:1给予补偿,其它损失供方不予承担。

6、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烂桩,需方或施工方应在桩机未离开桩位时通知供方,共同处理对责任归属问题的界定,否则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需方委托供方全权代理运输事宜,本合同单价含供方代垫运杂费,实际产生运杂费以双方签认的《销售结算清单》为准,货款与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额分别开具发票(自提除外),运杂费发票由运输公司直接开具给需方。需方应确保施工现场道路的畅通,因场地因素造成的二次转运及其他费用由需方承担,因需方原因造成的退桩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需方承担。

8、如遇恶劣天气、道路不通或不可抗力影响,交货期限顺延。

9、付款方式(本合同货款不得以现金实物支付)。

10、结算说明:供方在结算时应向需方提交《销售结算清单》,需方在收到后七天内完成核对签认手续,超过期限视同需方认可供方出具的《销售结算清单》所有

数据。

11、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若需方违约采购其他厂家的预制桩,供方有权终止合同,结算全部货款,需方应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非供方原因导致供方停止供桩天视为需方工程缓建。如需方逾期付款或需方工程缓建,供方有权终止合同,停止供货并立即向需方收取已供预制桩货款及其他费用,对逾期未付的款项,需方按日向供方支付万分之七的违约金。

12、其它事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除本页外凡涉及供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的任何形式之条款、协议,无论任何人出具均以供方盖章为准,未盖章无效。

13、纠纷解决方式: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供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14、经供需双方约定,本合同执行产品标准:GB13476-2009□苏G03-2012□

苏G/T17-2012□

15、本合同壹式份,供需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沿江经济开发区

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句容市农行桥头分行开户银行:

帐号:328601040001331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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