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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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1]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1]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含许昌新区)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配电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配电工程的建设范围是: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计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红线内开闭所、配电房及电缆线路工程的土建部分)。

住宅项目内的电梯、井房、消防、社区服务、社区路灯和楼梯照明等配电工程的建设范围是: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配电室或环网柜等供电设备,该供电设施以下的配电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现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供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流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许政办[2012]73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29【实施日期】2012.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流程的通知(许政办[201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流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流程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确保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顺利推进,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

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是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的核心工作之一,是一项造福群众、利及长远的德政工程。

县(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征收安置的统筹规划、方案审查、公告发布、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办)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实施征收安置工作。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实施主体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等方式进行房屋征收安置,各级有关部门全力提供优质服务。

(二)依靠群众原则。

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要充分体现群众意愿。

须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充分调查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实行“一村一案”。

征收安置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干部了解基层、熟悉基层的优势,把被征收安置村民合理划分为若干小组,由村干部分组承包深入每家每户,扎实做好村民工作,充分调动绝大多数村民参与征收安置的积极性,依靠征收安置区域内绝大多数村民的带动,推动征收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许政[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可持续地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公安、监察、信访、文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征收补偿实施机构,具体承担各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城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容量4.1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4.2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1的规定;城市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居改造区(简称三旧改造,下同)、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4.3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4.4 表4—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

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4—1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区位建筑容量类型旧区新区D FAR D FAR住宅建筑低层30%≤D≤50%1.0≤FAR≤1.530%≤D≤43%0.8≤FAR≤1.3多层≤33%≤2.0≤30%≤1.8中高层≤30%≤2.5≤27%≤2.2高层≤28%≤3.5≤25%≤3.0商业、办公建筑低层≤50%≤1.5≤45%≤1.3多层≤45%≤2.7≤40%≤2.4高层≤40%≤4.5≤40%≤4.0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普通仓储建筑35%≤D≤60%≥0.835%≤D≤60%≥0.8注: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4.5 对未列入表4—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4—1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4.6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4.7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规划和交通等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规定:(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15米以下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5米。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许政办[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0]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许昌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原许昌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建设行业科技推广,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法规,拟订配套规定并组织实施。

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许昌市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全市物业行业管理的责任。

规范整顿全市物业管理市场,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指导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工作,负责许昌市区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许昌市容积率管理办法

许昌市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计算容积率的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指标及对应的地块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统一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鼓励在地下置停车场、储藏室,地下及半地下建筑(人防、停车场、储藏室等)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储藏室高度2.2米≤H<2.5米的,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商业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容积率由城乡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没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应先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

对于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的上限。

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时,应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建设单位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以部分空间或部分建筑无条件提供为永久性公共开放空间或设施时,经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论证,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该额外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技术规定的行为,可采取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处罚措施,确保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社会监督渠道拓展和公众参与机制完善
要点一
社会监督渠道
要点二
公众参与机制
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包括媒体监督、公众举报、专家咨询 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市规划的监督工作。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规划展 览等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城市规划的 科学性和民主性。
消防设施布局及建设要求
根据城市规模和火灾风险等级合理设置消防站,确保 及时响应火警。
输入 消防标通题道规

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满足消防车辆快速通行需求 。
消防站布局
消防水源布 局
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完备 、有效。同时,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交通设施布局原则及优化措施
布局原则
交通设施布局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功能分区、人口分布、交通需求等相 协调,实现交通设施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
优化措施
通过合理布局交通设施,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加强交通枢纽建设,实现不同 交通方式之间的顺畅衔接;推广智能交通技术,提升交通设施服务水平。
道路等级划分及断面设计标准
02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城市规划编制程序
前期准备
明确规划编制任务,收集基础资料,进行现场调研。
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方案编制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设 计方案,包括城市空间布局、交通组织、绿化景观、市政 设施等内容。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涉及城市的发展方向、土地利用、交通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

只有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才能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就城市规划管理的一些关键技术规定进行细致的讨论和分析。

二、规划设计1.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应该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生态保护用地。

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2.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涉及到城市交通网络的布局、交通流量的合理分配、交通设施的建设等方面。

在交通规划过程中,应该采用科学的方法,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和居民的交通需求,合理布局交通线网和交通设施,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便利性。

3.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涉及到建筑物的位置、外观、功能等方面。

在建筑设计中,应该注重建筑物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安全性、绿色环保性以及文化和历史遗产的保护。

三、环境保护1.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在城市规划中,应该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减少污染源的排放,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2.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项重要的任务。

在城市规划中,应该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包括水源地的保护、水质的改善和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同时,要加强水资源监测和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城市的供水安全。

四、城市管理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工作。

在城市规划中,要注重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同时,要加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城市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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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许昌市城乡规划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工业建筑第九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一般采用西安坐标系、85高程系比例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

1.总平面规划图;(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道路名称、红线及定位坐标)。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绿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5)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相对位置尺寸、形状、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6)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广场、绿地、人防设施位置及数量;(7)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幼儿园、中小学、公厕、环卫设施、文化体育设施、配电房、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农副产品经营点、物业管理用房等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9)场地各出入口位置、尺寸、占用城市沿街绿地的宽度及交通流线组织;(10)符合消防要求,包括消防间距、消防通道、停车场、疏散用地、消防水池、消防栓等;(11)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12)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尺、图例。

(13)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4.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具体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见第八条);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5.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具体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见第八条);6.文字说明;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

(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主城区和邓庄组团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项目,新区内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和4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项目和其他超过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须在报建审批环节同步提交《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第十条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2个,重要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3个。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最外轮廓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十二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十三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具体日照要求:(一)受遮挡的住宅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应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

(二)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三)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可酌情降低的规定指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时才能执行,且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控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依据,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2h,在魏都风情区(护城河以内),不小于1.0h。

注:h为南侧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下同。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遮挡建筑(主朝向一侧)为多层其最小控制距离为15米,遮挡建筑(主朝向一侧)为低层其最小控制距离为9米。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山墙对正面)1.纵墙面在南侧的,其间距不少于0.65h,且最小不得少于9米。

(考虑到四层,8.7米)2.纵墙面在北侧的,其间距不得少于0.75h,且最小不得少于9米。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四)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十五条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2.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3.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

注:山墙开启窗洞时,距离应适当放大。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第十六条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

2.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山墙对正面)时,纵墙面在南侧时,不少于18米,纵墙面在北侧时,不少于20米。

3.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4.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⑴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⑵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七条(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

若为高层建筑。

其间距应适当加大。

第十九条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第二十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考虑高差因素。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二十二条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第二十三条规划区内南北向道路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可不计算遮挡因素。

第二十四条违规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本章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六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文物保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七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离界距离在满足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邻地界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9米,且其最小控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二)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4米,并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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