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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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法律案例(3篇)

电子支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居民张某在一家名为“XX商城”的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

在支付过程中,张某按照提示输入了银行卡号、密码以及验证码。

然而,当张某付款成功后,并未收到手机,反而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内被划走了2000元。

张某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诈骗,于是立即报警。

二、案件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

通过分析张某的购物记录和支付信息,警方发现其购买的“XX商城”平台涉嫌诈骗。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平台注册地在国外,实际运营者通过网络技术,在平台上设置虚假商品信息,诱骗消费者购买,并在支付环节进行诈骗。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XX商城”平台通过设置虚假商品信息,诱骗消费者购买,并在支付环节进行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同时,被告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件启示1.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虚假商品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2.电商平台要严格审查注册用户,加强平台监管,对涉嫌诈骗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3.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维护网络安全。

4.广大网民要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念,自觉抵制网络诈骗,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清朗。

电子签名法律纠纷案例(3篇)

电子签名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科技公司为电商公司开发一款在线购物APP,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款项支付和项目开发。

2019年6月,APP开发完成,电商公司对APP进行了验收,并支付了剩余款项。

然而,在APP上线运营一段时间后,电商公司发现APP存在诸多功能缺陷,导致用户体验不佳,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业务运营。

因此,电商公司以科技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为由,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科技公司提出,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的电子签名有效,合同条款合法有效,科技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然而,电商公司则认为,科技公司的电子签名系伪造,合同无效,科技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公司的电子签名是否有效?2. 《技术开发合同》是否有效?3.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三、法院审理1.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科技公司的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技术开发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条款明确,内容完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电子签名有效,因此,《技术开发合同》合法有效。

3.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虽然APP存在一些功能缺陷,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保证APP的基本功能稳定运行。

因此,科技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约行为。

然而,考虑到APP上线运营时间较短,且功能缺陷可以通过后续升级进行修复,法院最终判决科技公司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赔偿电商公司经济损失。

关于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商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侵犯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电商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消费者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壳,收到商品后发现与描述不符,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在联系卖家退换货时,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消费者遂向电商平台投诉,并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卖家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了品牌方的知识产权。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卖家销售的假冒品牌手机壳,与品牌方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品牌方的商标权。

2. 电商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存在监管失职的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时,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了威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卖家侵犯品牌方商标权,判决卖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品牌方经济损失。

同时,电商平台因监管失职,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法院未予支持,但要求电商平台加强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数字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数字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贸易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已经成为各国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数字贸易的发展,积极推动数字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然而,在数字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我国某电商企业与美国某科技公司之间的数字贸易纠纷为例,分析数字贸易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我国某电商企业(以下简称“我国电商”)是一家专注于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主要经营国际品牌商品。

美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国际品牌,其产品在我国电商平台上销售。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因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等方面产生纠纷,导致我国电商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随后,我国电商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数字贸易法律问题(1)数字贸易合同效力问题在本案中,我国电商与美国公司之间的数字贸易合同效力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数字贸易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合同,其效力问题同样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数字贸易的特殊性,合同效力问题较为复杂。

首先,数字贸易合同通常采用线上签订方式,合同签订主体难以核实,存在合同主体虚假、信息不实等问题。

其次,数字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条款可能存在模糊、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

最后,数字贸易合同涉及跨境交易,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合同效力问题更加复杂。

(2)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案中,我国电商与美国公司之间的纠纷还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是数字贸易的重要法律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数字贸易产品具有易复制、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容易发生。

其次,数字贸易涉及跨境交易,不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导致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加大。

第三方支付_法律案例(3篇)

第三方支付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国市场迅速崛起。

然而,在第三方支付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类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某市消费者诉某支付公司为例,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纠纷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消费者李某在一家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

在支付环节,李某选择了某支付公司的支付服务。

在支付过程中,李某的银行卡被错误扣款,实际支付金额远高于订单金额。

李某发现后,立即联系某支付公司进行退款,但某支付公司以系统故障为由拒绝退款。

李某遂将某支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公司退还多扣款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某支付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李某多扣款项?2. 某支付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案例分析(一)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与某支付公司之间存在支付服务合同关系。

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支付义务,但某支付公司却错误扣款,导致李某实际支付金额远高于订单金额。

因此,某支付公司应当退还李某多扣款项。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本案中,某支付公司未能保障李某的财产安全,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某支付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支付公司在提供支付服务过程中,未能确保支付安全,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某支付公司退还李某多扣款项,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纠纷案例。

电商纠纷法律案件(3篇)

电商纠纷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商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电商纠纷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案件的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30岁,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

在收到货物后,李某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在与商家沟通无果后,李某向电商平台投诉。

电商平台在核实情况后,判定商家责任,但商家不服,拒绝退款。

李某遂将商家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3.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二、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法院审理1.审理过程一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电商平台与商家之间的交易记录、沟通记录、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

2.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电商平台在履行审查义务方面存在瑕疵,但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商家退还李某购买手机的货款及相应利息。

(二)二审法院审理1.上诉理由商家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电商平台在审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其承担赔偿责任。

2.审理过程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依法调取了电商平台与商家之间的交易记录、沟通记录、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

3.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关于电商平台存在重大过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内容无效。

”(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邓伟华与杭州创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VIP专享】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邓伟华与杭州创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VIP专享】

二、争议焦点
创东公司是否应按其承诺的7天 无理由退换货向邓伟华退款
三、审判要旨
七 是天 否无 成理 立由 ?退

三、审判要旨
原 审
法院认为: 邓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创东公司之间的买卖合
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淘宝网关于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条款的约定,
买家签收货物后7天内,在不影响2次销售的前提 下,都可以申请无理由的退换货。本案邓所购手机 尽管适用该条款,但邓于2013.1.10收到手机后发 现质量问题,仅是要求更换,并未要求退货,直至 邓收到创东公司提供的新手机后,于2013.1.22才 提出退货要求,早已超过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 更何况邓也表示更换的手机未发现质量问题。故邓 诉请创东公司退还货款及邮费依法无据,原审法院 对此不予支持。
邓伟华与杭州创东电子商务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伟华(以下 简称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创东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创东公司)。
汇报主体:11组 汇报人:施聪华 小组成员:姜星、李铮、张艺莹、朱勇列
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原审庭审中,邓表示创东公司给邓更换的手机未发现存在质 量问题。
我们( 解2决的)建通议过(消一费) 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述 (4)向仲裁经机营者构申请商第仲家三方自裁加律强,对加入强驻客商服家培的训管理 (5)向人民法院提起尊诉重消讼费者的知情权
五、小组建议
界定非传统销售模式无理由退货权的期限 (1)建立个人诚信档 从法律上细化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的规定 案,政加府 强市场监管
四、判决如下
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跨境电商法律案例及评析(3篇)

跨境电商法律案例及评析(3篇)

第1篇随着全球贸易一体化的发展,跨境电商成为了国际贸易的新兴力量。

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跨境电商法律案例为基础,进行分析和评析。

一、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电商平台与国外一家知名品牌商达成合作,在该电商平台销售该品牌商品。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遂向电商平台投诉。

电商平台在调查核实后,确认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遂与品牌商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品牌商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评析(一)跨境电商法律关系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在本案中,电商平台与品牌商之间的合作属于典型的合同法律关系。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双方的合作协议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与电商平台和品牌商之间形成了直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购买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二)跨境电商法律问题分析1. 产品质量问题本案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在本案中,品牌商作为生产者,有义务保证产品质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责任跨境电商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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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朗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概况
原告:上海朗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元,质8992010年3月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登陆“京东商城”,购买笔记本硬盘一个,价格为
日,月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2010年39保期为三年,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并注明发票抬头为
原告,并向原告交付加盖有被告圆迈公司印章被告圆迈公司将上述笔记本硬盘送交原告,收取了
899元货款,元,客户名称为原告,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该发票左上角印刷有“京东商的
发票一张,金额899日已无法开机,原告610月年城360buy. com”的字样。因被告京东公司交
付的硬盘速度慢且至2010日向被告京东公司申请质保“返修”,其中问题描述栏填写了“磁道损
坏,不能读月810遂于2010年盘”。同日网站回复审核意见,京东公司表示开发票时有特殊提示
“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 因发票开的是办公用品,无法提供返修服务,拒绝履行质保
义务。原告认为,京东公司以“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为由,拒绝履行质保义务,导致
原告无法“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的条款无效;1.正常利用硬盘数据经营,造成经济损
失。请求判决: 元。2.对系争硬盘作退货处理,被告京东公司退还货款899仅负责交易平被告
辩称:对于本案交易主体,京东公司仅是网站的经营者而非京东商城的所有者,台,而实际发货、
开票、收款均由被告圆迈公司履行,故本案买卖合同双方是原告和被告圆迈公司,与 被告京东
公司无涉,不应由被告京东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二、原告证据
1.订单下载件,证明2010年3月6日,原告登陆京东网站向被告京东公司订购笔记本硬盘一个,
被告京东公司是网站的经营者,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生效。
2.硬盘包装盒的照片,证明原告收到了被告出售的商品编号为190705的硬盘。
3.被告圆迈公司的发票,证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京东公司由被告圆迈公司为其代
开了发票,且发票地址为虚构,被告圆迈公司代被告京东公司收取了货款后,应当对于退款承担
连带责 任。.
4.返修明细下载件,证明2010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京东公司申请返修,被告京东公司承
诺上门取件,但其没有上门,反而在审核意见中表述了“不开发票,自动放弃质保”的条款,并
利用该条款拒绝质保。

三、几点争议
四、 (一)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如何确定
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内容中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本
案京东商城在确认原告法定代表人提交的订单时,并未向原告披露合同的交易主体,故涉案合同
交易主体无法根据双方书面约定予以确定。《合同法》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未在订单中约定交易主体,故对交易主体这一合同主要内容未以书面形
式明确,但从合同履行可见,京东公司负责京东商城的网站经营,发布商品信息,接收原告订单,
处理原告关于质量问题的维修要求;圆迈公司负责京东商城上海地区的销售,由其送货、收款并
开具发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系由京东公司和圆迈公司共同履行完成,原告亦予以接受,
故认定原告与被告间买卖合同成立。
六、 从消费者角度看,原告称其购买商品时是认为向京东商城购物,鉴于被告在确认订单时未
披露交易主体,且京东商城无论在其网站还是发票上均显着标识了“京东商城”的文字及图案,
原告在京东商城浏览、提交订单时,仅凭网站显示信息并无法明确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符合消费
者的一般习惯。网络经销商认为开具发票的单位即合同的相对方,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交易
主体选择权,不符合《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
七、 从网络经销商的角度看,为了更好地扩大网络经销的规模,降低网络销售的成本,网络经
销商会采取集团化运营的模式,将同一合同项下的不同内容交由集团中负责不同业务的独立单位
分别完成。本案中,京东商城并非企业法人主体,而被告为集团内不同的企业法人,负责履行合
同的不同内容。在合同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简单地将被告之一作为唯一的交易主体,承担
全部的交易风险,显然与网络经销商的经营模式不符。网络经销商有条件在合同缔结时向消费者
披露交易相对方,其在提供给消费者的格式条款中未予披露交易主体,造成双方对合同主体理解
发生争议的,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 最终法院针对此点判决如下:除非网络经销商在与消费者缔结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了交易主
体,否则,在消费者与网络经销商就交易主体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可以将向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不
同主体作为合同相对方,并可选择或同时要求该些主体承担合同责任。
九、 (二)关于“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条款是否无效
十、 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来源于当事人约定。如果要主张条款无效,首先要
证明条款是合同内容。而双方合同中无此约定,原告在提交订单和收货时并不知晓存在该条款,
故不能认定相缺乏条款存在的前提。故原告要求确认所谓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双方订立合同时
作出了上述约定,
反,因合同无此约定,该条款亦不能成为二被告拒绝质保的合理事由,被告京东公司以该理由拒
绝提供返修服务,其行为构成违约。
十一、 (三)关于硬盘能否退货
十二、 被告辩称笔记本硬盘尚未达到退货条件。京东商城的退货规定需商品在购买后7日内或
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使用才能退货。虽然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使用系退货的前提条件,但京东在
2010年10月8日申请修理后为被告所拒绝,被告拒绝修理的行为阻却了修理的可能,已构成违
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退货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四、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朗
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99元,并从原告上海朗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取回笔记本硬盘一台,原
告上海朗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二、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退还货款899元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启示与思考
消费者从网络经营者购买商品,但运送商品、开具发票、收受货款均由另一主体完成,且网
络经营者在其网站未对此予以披露,如果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消费者能否同时起诉两个主体
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的订立应当以要约和承诺为基本方式。消费者在网络经营者购买商品,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
买卖合同,只要合同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等内容明确,则在消费者下单时,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订单成立后,如果运送商品、开具发票、收受货款均由另一主体完成,虽然网络经营者在其网站
未对此予以披露,但消费者只要未拒绝的,就应当认为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也成立了有效的买卖
合同关系。实际上,从整个买卖合同来说,网络经营者与另一主体两者共同分工完成了交易行为,
应当都属于合同的相对方。因此,消费者在网络经营者购买商品,如果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
消费者有权同时起诉两个主体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9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9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
条229第) 修正(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87第) 修正(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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