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新

附件1:一、总则(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管理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
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元素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目标元素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
材料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材料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材料重量的百分数。
综合回收率是指回收的多种目标元素重量之和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之和的百分数。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
1.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五)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已建成的所有类型企业。
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_、总则(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管理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
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元素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目标元素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
材料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材料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材料重量的百分数。
综合回收率是指回收的多种目标元素重量之和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之和的百分数。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
1.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五)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已建成的所有类型企业。
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也逐渐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对于新能源汽车用户而言,正确的蓄电池回收利用方式不仅可以降低环保压力,还能够延长汽车寿命,节约维护成本。
本文将从概念、影响、回收利用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广大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一、概念解析动力蓄电池是新能源汽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作用是存储电能。
目前市面上的动力蓄电池主要分为镍氢电池、锂电池、钠离子电池等。
这些电池的寿命大致在3年至10年之间,同时会受到使用环境、充电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需要进行定期更换。
二、影响因素分析平时使用不当、充电不规范、长时间存放或过度使用等均会严重影响动力蓄电池的使用寿命。
同时,在回收利用环节,也存在着“黑市交易、偷越边境、分拣混乱等诸多问题,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因此,对于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需要进行严密的监管和规范管理。
三、回收利用管理为了规范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
这些规定主要从回收流程、处置方式、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旨在保障环保和安全。
具体来说,动力蓄电池的回收流程应包括收集、分拣、拆卸、再利用、处置等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在使用过程中需注意避免过度放电、过度充电、长时间不充电等情况,以延长蓄电池的使用寿命。
四、建议与措施为保障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质量,可在以下方面进行建议和措施:1. 积极宣传引导新能源汽车用户正确使用和回收利用动力蓄电池;2. 加强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回收利用过程的监管和技术水平;3. 建立健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信息管理,进行行业数据统计和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总之,正确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方式,不仅是新能源汽车用户应有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也是对车辆维护成本和使用寿命的重要保障。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管理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资源再生利用。元素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目标元素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材料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材料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材料重量的百分数。综合回收率是指回收的多种目标元素重量之和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之和的百分数。(四)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1.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一)新建、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二)新建、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布局应与所在地区(省级区域)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和废旧动力蓄电池产生量相适应。鼓励具备基础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与新建综合利用项目。(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三、技术、装备和工艺(一)总体要求新建、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厂区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工艺、溯源能力等应满足以下要求:1.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作业场地应满足硬化、防渗漏、耐腐蚀要求。2.应选择生产自动化效率高、能耗指标先进、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设备设施,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术及工艺,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3.应具备满足耐腐蚀、坚固、防火、绝缘特性的专用分类收集储存设施,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备的安全防护、消防设备等。4.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系统及编码识别等辅助设施设备。(二)梯次利用要求1.具备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容量、一致性、循环寿命、安全等主要性能指标的检测技术及设备,以及明确的可梯次利用性判断方法,可对不同类型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电池产品。2.具备废旧动力蓄电池机械化或自动化拆分设备,以及无损化拆分工艺。具有梯次产品质量、安全等性能检验技术设备和工艺,具备梯次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三)再生利用要求1.具有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拆解与资源再生利用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包含动力蓄电池单体自动化破碎、分选等设备。2.具备产业化应用的火法或湿法等工艺,可实现材料修复或元素提取,对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可合理回收和处理,具有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对不可利用残余物的规范处置方案。鼓励使用环保效益好、回收效率高的再生利用技术、装备及工艺。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依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卸、拆解技术信息,遵循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综合利用水平。1.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废旧动力蓄电池储存、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等,并积极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2.从事梯次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剩余容量、一致性及安全性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满足梯次利用安全、环保、性能及质量等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重组利用,鼓励在基站备电、储能、充换电等领域应用,提高综合利用经济效益。同时,建立完善的梯次产品回收体系,保障报废梯次产品的规范回收,并移交至从事再生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3.从事再生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的资源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式保障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回收。其中,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锂的元素回收率不低于85%,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7%。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材料回收率应不低于90%。4.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应得到合理回收和处理,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无相应处置能力的,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理,同时应做好跟踪管理,不得将其擅自丢弃、倾倒、焚烧或填埋。(二)能源消耗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水、电、天然气等)计量器具。加强对运输、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利用等各环节的能耗管控,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事再生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90%以上。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及装备。五、环境保护要求(一)新建、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二)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废物的危险特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2.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残余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3.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工业固废的,应具备环保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企业应具备废水及废气处理在线监测装置。4.综合利用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具备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措施。5.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6.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三)从事再生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四)综合利用企业应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安全环保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具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一)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编制岗位操作守则、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权限,保障检验数据完整。配备经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二)综合利用企业应在产品质量和其中污染物残余量/浓度方面制定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三)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生产过程管理体系,包括且不限于废旧动力蓄电池来源、主要参数(类型、容量、产品编码等)、拆解检测、综合利用、产品流向及废弃物处置措施等内容,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数据库,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水平。(四)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职工教育档案,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如电工证等),做到持证上岗。七、安全生产、人身健康和社会责任(一)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二)新建、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实施审查、验收。(三)综合利用企业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四)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尽量保证其电池结构完整,运输前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特性进行分类,按照相关标准采取对应的运输方案,具备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五)综合利用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实施溯源管理

Events近期关注18Ⅰ电力系统装备 2018.6近日,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稳步提升。
据中汽协统计,2018年1-4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3.2万和22.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42.4%和149.2%。
与此同时,动力电池报废回收再利用等方面的需求也随之加大。
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预测,2018-2020年,全国累计报废动力电池将达12万~20万t;至2025年,动力电池年报废量或达35万t。
业内人士指出,动力蓄电池退役后,一旦处置不当,很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
因此,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处理,建立完善的汽车循环经济体系十分重要。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自2018年8月1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记者 王 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实施溯源管理动力蓄电池退役后,一旦处置不当,很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
因此,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处理,建立完善的汽车循环经济体系十分重要。
《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含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在此之前,已获得《公告》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含进口新能源汽车),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此外,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自2018年8月1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管理制度

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管理制度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对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增加,新能源汽车在各国市场上正在逐渐取代传统燃油汽车。
然而,新能源汽车电池的回收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电池废弃物对环境的潜在危害,并实现电池资源的循环利用,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背景介绍新能源汽车电池是指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所使用的能源储存装置。
这些电池通常采用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等技术,具有高能量密度、长寿命、无污染等特点。
然而,随着电池使用寿命的结束,废弃的电池可能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风险。
二、回收流程1. 回收环节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管理制度应规定回收环节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相关企业应建立回收网络,接收并回收废弃电池。
同时,政府机构应加强监管,确保回收环节的合法、规范和高效。
2. 信息登记制度应要求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每一块电池进行详细的信息登记,包括电池型号、容量、使用年限等。
这将有助于跟踪追溯、管理和分类处理电池废弃物。
3. 运输和储存回收的电池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运输和储存,以防止在这一过程中发生泄漏、损坏或爆炸等意外情况。
4. 分类处理根据电池的性质和状况,制定分类处理方案。
可通过重新利用、再制造、再加工等方式实现电池资源的有效利用,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三、监管措施1. 政府监管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的义务和要求,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同时,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奖励与处罚政策,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回收以及惩罚违规行为。
2. 企业责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负起回收义务,建立相关回收体系并配备必要的设备与技术。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与回收企业和政府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电池回收工作。
3. 公众参与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电池回收的认识和意识。
通过增加媒体曝光、开展社区活动等方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电池回收工作,共同推动绿色出行。
四、国际合作由于新能源汽车电池具有国际化特点,国际合作也是推动电池回收管理的重要手段。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稿)
佚名
【期刊名称】《资源再生》
【年(卷),期】2018(000)005
【总页数】2页(P38-3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J],
2.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J],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3.工信部就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J],
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印发 [J],
5.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启动 [J],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一、总则(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管理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
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元素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目标元素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
材料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材料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材料重量的百分数。
综合回收率是指回收的多种目标元素重量之和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之和的百分数。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
1.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五)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已建成的所有类型企业。
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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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35号?
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7月2日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各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见附表3)。
汽车生产企业应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附表4),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九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商应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记录信息,并告知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与程序。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
第十一条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二条与汽车生产企业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按照第七条规定,通过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时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规范上传信息。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四条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在其回收入库及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五条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六条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
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溯源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
2.接口密钥申请表
3.溯源信息列表
4.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中文)
企业名称(英文)
企业类型□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梯次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其他?
注册地址国省市
生产地址
(具体到街道门牌号码) 1.
2.
3.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UNS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通信地址
(盖章)
年月日
注:需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工商登记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进口商应填写本企业信息,并另外提供产品代理委托书或进口许可证明扫描件。
附表2
接口密钥申请表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中文)
企业名称(英文)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UNS编码
企业类型□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梯次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其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盖章)
年月日
注:进口商应填写本企业信息。
?
附表3
溯源信息列表
企业主体上传信息类别具体内容上传模块
汽车生产企业车辆生产信息* VIN码车载管理模块电池包编码#
车辆类型
车辆名称
车辆品牌
车辆型号
车辆制造日期
车辆销售信息* VIN码
车辆用途
销售日期
销售地区
号牌
所有人信息个人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
企业信息企业全称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车辆维修更换信息 VIN码
维修更换日期
状态(更换包/更换模块)
原电池编码
原电池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新电池编码#
车辆换电库存信息换电企业名称
换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入库/出库)
变更日期
入库电池包编码#
出库电池包编码
出库电池包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车辆换电信息 VIN码
换电日期(年月日-时分秒)
原电池包编码
换电电池包编码
电池回收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名称
回收服务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池产品类型(包/模块/单体)
电池编码
入库日期
电池退役信息退役企业(回收服务网点/换电企业/维修商/电池生产企业)名称
退役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退役类型(包/模块/单体)
电池类型(镍氢/磷酸铁锂/锰酸锂/钴酸锂/三元/钛酸锂/其他)
退役电池编码
退役电池质量
退役电池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退役日期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车辆报废信息 VIN码回收利用管理模块
电池包编码
电池类型(镍氢/磷酸铁锂/锰酸锂/钴酸锂/三元/钛酸锂/其他)报废日期
电池出库日期
电池包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梯次利用企业梯次利用信息梯次电池(包/模块/单体)编码梯次利用方式(包/模块/单体)
原电池(包/模块/单体)编码
梯次电池(包/模块/单体)去向个人用户姓名
身份证号
企业用户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应用领域
报废电池(包/模块/单体)编码
报废电池(包/模块/单体)质量
报废电池(包/模块/单体)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出库日期
再生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信息入库电池来源企业名称
入库电池来源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池编码
入库日期
入库质量
再生日期
处理质量
再生物质名称(元素种类)
再生利用率
再生物质质量
废弃物去向
注:带*为补传信息项(至少上传动力蓄电池包编码);带#为电池编码数据集。
附表4
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
存档号:
企业基本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填报日期
回收服务网点信息
序号回收服务网点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类型
1 <精确至街道> <新增/变更/解除>
2
……
企业联系人信息
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