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219486739_《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印发

219486739_《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印发

2023/ 5 23《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印发近日,《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这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的建设与应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极大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效能。

《细则》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规定了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定位、建设内容、运行维护、应用服务等内容,并结合江苏省实际,在集约化建设、数据现势性、应用重点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提升集约化水平。

在坚持“一体化”建设模式基础上,倡导资源整合,下级节点依托上级节点资源,复用已有平台软件,进行功能定制开发,避免重复投入。

针对县级节点技术力量偏弱的实际问题,鼓励县级着力做好在线服务数据集的加工、整合与更新工作,并依托所在市级节点门户网站提供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二是加强数据更新。

在自然资源部《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线服务数据集”基础上,针对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特点,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国省道、县道、地铁、铁路、大型桥梁、重大水利工程、隧道、火车站、机场、医院、学校、小区、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职能部门、乡镇级以上地名等重要地理要素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并鼓励即时更新。

三是推进开放共享。

立足测绘地理信息“两支撑、一提升”工作定位,明确要求各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与本级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做好协同,与自然资源大数据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共享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围绕自然资源领域应用需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项目、重要活动,积极开发公益性专题应用,并鼓励和引导基础好、有条件的研究机构、企业和个人利用“天地图”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各类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与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甘肃多部门联合开展“问题地图”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近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等11个部门印发《甘肃省“问题地图”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召开全省“问题地图”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动员培训会议,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问题地图”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涉及“问题地图”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出口等活动,促进地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湘财建〔2015〕9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5〕99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2月2日附件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和省级财政从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公共预算和财政其他收入中统筹安排的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地理信息是指以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为基础,以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为核心,开展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测绘工作,获取、处理、应用地理信息的行为。

全国警用地理信息基础平台总体建设方案

全国警用地理信息基础平台总体建设方案

全国警用地理信息基础平台总体建设方案我们要明确的是,警用地理信息基础平台的建设,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公安实战,提高警务效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

这个平台需要集成各类地理信息数据,实现信息的实时更新、快速查询和分析决策,为警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一、建设目标1.实现全国范围内警用地理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享应用。

2.提高警务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公安实战效能。

3.为社会治安稳定提供数据支撑,助力智慧城市建设。

二、建设内容1.数据采集与整合:对全国范围内的地理信息进行采集,包括地形地貌、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等,并进行数据整合,形成统一的警用地理信息数据库。

2.平台架构设计:采用分布式架构,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快速查询。

同时,考虑到系统的扩展性和安全性,采用模块化设计,确保平台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业务需求。

3.功能模块开发:根据警务工作的实际需求,开发各类功能模块,如地图浏览、信息查询、空间分析、决策支持等,为警务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4.用户权限管理:建立严格的用户权限管理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不同级别的用户拥有不同的权限,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5.系统集成与对接:将警用地理信息基础平台与现有的警务信息系统进行集成,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提高警务工作的协同性。

三、建设步骤1.调研与分析:对现有的警用地理信息资源进行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平台建设提供依据。

2.数据采集与整合:开展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对各类数据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数据库。

3.平台架构设计与开发:根据需求分析,设计平台架构,开发相应的功能模块。

4.系统测试与优化:对平台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并进行优化,确保平台的稳定性和性能。

5.用户培训与推广:开展用户培训,提高警务人员的信息化素养,推广平台的应用。

6.运维与维护:建立运维团队,对平台进行日常运维和维护,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

四、预期成果1.提高警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升公安实战效能。

黑龙江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

黑龙江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

黑龙江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规范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活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保障地理信息数据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数据,是指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等信息数据。

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实现地理信息服务所需的信息数据、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服务功能及其运行支撑环境的总称。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交换和共享机制,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应急保障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体系,促进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开发和社会化应用。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指导市(地)、县(市)开展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组织获取、处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维护省级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市(地)、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工作,组织获取、处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维护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提供、维护和更新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由政府投入为主产生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数据交换和共享。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

第六条【服务机构】省、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承担测绘成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处理、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信息数据,并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2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2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三章测绘资质第四章测绘成果第五章测绘基础设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当地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测绘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

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
2011’ SuperMap GIS 技术大会
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及应用
李静 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 2011年9月16日
1
提纲
一、平台建设情况
二、平台应用情况 三、经验及思考
2
提纲
一、平台建设情况
二、平台应用情况 三、经验及思考
3
一、平台建设情况
2008年,项目策划 2009年,启动平台一期建设
其他数据资源
专用地图资源
在一定的专题应用的需要下,将对应内容的专题图层信息,通过 着重显示,形成的显示美观、主题鲜明的专题性质的地图或地图图册。 专用地图可以帮助用户及时有效的了解相关领域的关注信息和宏观情 况。
各类专用地图资源
20
一、平台建设情况
软件系统
从用户体验、服务接口拓展、平台功能更新、运行支撑能力提升
•重庆市水上应急系统(市港航局)
•重庆市动监110指挥调度系统(市农委) •重庆市城乡统筹规划信息支撑平台(市规划局) •都市重大基础设施数据库系统(市规划局) •重庆市环保局12369应急指挥系统(市环保局) •重庆市公安局道路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市交巡警总队) •重庆市无线电电磁分析系统(市无线电管理局) •重庆市万州区地质灾害管理信息系统(万州区国土局)
公共地理框架数据
经典地图
影像地图
11
地貌地图
三维地图
一、平台建设情况
数据资源
公共地理框架数据
不同精度的经典地图 12
一、平台建设情况
数据资源
公共地理框架数据
地名地址
组织开展了主城区地名地址普查,建立起了地名地址数据库,丰富了地名 地址数据库,并对地名地址数据库进行了全面更新。
地名、地址信息 1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大力扶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完善产业体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产业发展格局。

完善地理信息产业链,形成涵盖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服务和装备制造、软件研发、系统集成的完整产业链。

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在国内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地理信息龙头企业和一批创新型地理信息中小企业,建设国内有影响力的地理信息产业示范园区,拓展地理信息应用领域,到2020年,全省地理信息产业总产值达到300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带动相关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发展重点(一)加快提升航天航空遥感数据获取、处理、应用和管理能力。

充分利用国产卫星高分辨率遥感数据,发挥我省航空遥感技术装备优势,积极开发低空、地面数码影像获取系统,提高遥感影像数据获取能力与水平。

综合利用光学、雷达等传感器平台,不断丰富遥感影像数据资源,提高影像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影像数据的并行、实时处理,建立多源、多时相、多分辨率的遥感影像数据库。

重点加强遥感影像在我省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境、减灾、气象、海洋、统计、教育等领域以及我省主体功能区动态监测中的应用。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24修订)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24修订)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 号《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29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小明2024年9月12日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2024年9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一)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二)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三)图书、报刊、文件材料、宣传品、视频影像中插附的地图;(四)各类产品附着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宣传、网信、旅游文化、教育、商务、市场监管、通信等部门和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加强规范使用公益性地图的宣传和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地理信息共享服务水平,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高效应用,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的建设维护、共享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市统一的、权威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条**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由市政府统一建设,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五条**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使用,应当遵守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共享
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服务,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水平。

第七条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平台的总体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

其中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平台建设的牵头单位,负责平台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维护和推广应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建设与应用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建库、管理、维护工作,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三)负责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管理、维护与发布。

(四)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应用及各部门开展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在线地图服务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公用事业、统计、经信、科技、环保、人口计生、农业、林业、民政、财政、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体育、外经、物价、海洋渔业、公路、人防、消防、水利、工商、税务、质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应急管理、供电、电信、—2—
移动、联通等使用或拥有地理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共享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

(二)负责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使用申请的授权、审核。

(三)按规定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目录或副本。

(四)主动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市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建设。

县(区)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按全市一体化建设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与市级平台对接,成果在全市范围内共享使用。

第十二条市、县(区)各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共享应用和维护更新等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3—
第十三条各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并与国家、省相关标准兼容。

第十四条各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设与管理维护,政府各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共享使用。

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建设、更新和管理维护,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现势性负责。

第四章共享与应用
第十五条**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分为政务版和公众版,政务版公共服务平台为政府及其部门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公众版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市直各部门经授权后,可通过政务网登录**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在线共享交换。

第十七条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共享交换。

如需使用其他部门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拥有数据所有权的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共享使用。

基于地理信息数据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提供离线地理信息数据服务。

确实无法实现联网的应用系统,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4—
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地理信息,应当纳入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共享范围。

共享数据内容目录按照本市相关标准执行。

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采用平台提供的资源和应用支撑服务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当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市直各部门需要使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专业应用系统的,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与**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签订使用协议,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根据协议内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关技术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等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服务。

第六章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涉密版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
—5—
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涉密版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政务版地理信息数据,须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保密技术进行处理后,才能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众版地理信息数据,须经保密技术进行处理并取得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图号后,才能在互联网上发布使用。

第二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负责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的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四条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技术服务机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和共享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二十六条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6—
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地理信息数据处理、集成并更新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信息、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向其提供共享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应用系统建设,应用系统无法共享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立项前未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方案未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按时汇交并组织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二十八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7—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各县(区)参照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5年。

—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