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城市停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漳州古雷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发改产业[2014]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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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漳州古雷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漳州古雷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发改产业[2014]633号福建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恳请批复漳州古雷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请示》(闽发改工业[2012]1068号)收悉。
经评估论证,为充分发挥古雷半岛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加快实施国务院批复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促进福建石化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海峡两岸产业合作,现就福建漳州古雷石化基地(以下简称古雷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批复如下:一、规划原则和发展目标古雷石化基地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布局、联动发展,安全环保、产城融合,开放合作、优势互补原则,按照产业园区化、炼化一体化、装置大型化、生产清洁化、产品高端化的思路,逐步建成功能分区明确、产业结合紧密、项目布局有序、公用设施完善、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和谐、管理服务高效、民众关系融洽的世界一流石化产业基地。
二、规划区域和功能区划古雷石化基地依托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区域位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古雷半岛,面积为50.9平方千米,其中陆域面积34.6平方千米,海域面积16.3平方千米。
基地区域功能划分为“一廊、三区”。
“一廊”是指在基地西侧设置基础设施走廊,作为基地主要物流通道。
“三区”是指基地的石化产业区、港口及物流仓储区、公共罐区,作为基地生产装置和配套工程建设区域。
其中:石化产业区位于古雷半岛中部,规划面积34.8平方千米。
港口及物流仓储区规划面积约7平方千米,分为东西两区,位于半岛东西两岸,西区临东山湾,规划用地3.2平方千米;东区临浮头湾,规划用地3.8平方千米。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闽发改数技〔2017〕595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数技〔2017〕595号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数字办(经信局):为有序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和应用,发挥公共平台对于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支撑和应用带动作用,省发改委(数字办)研究制定了《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9月15日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是指为社会和政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信息资源、信息应用和信息安全等全局性、普遍性、基础性服务的系统。
公共平台对于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基础支撑和应用带动作用,为有序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和应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按照数字福建顶层设计的总体框架,从物联网、基础网络、云计算、信息资源、应用系统、安全保障等6个方面,构建省市两级、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服务的公共平台体系。
依托公共平台实现对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促进集约化建设和协同化应用,形成信息共享、流程通畅、上下联动、纵横协作的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应用格局,有效支撑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数字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需求导向。
以需求为导向,结合数字福建建设实际,科学设计并扎实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切实满足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应用需要。
集约建设。
坚持统建共享、统一标准,提高资源复用性和集约化程度,提高投资效益。
协同应用。
推动各部门应用系统基于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集成,推动运行协同化、服务一体化,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闽国土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5〕58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提高工业项目集约用地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指标(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联系。
附件: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指标(试行)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六日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五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三)绿地率最高不得超过35%;(四)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五)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的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15%;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五、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表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43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43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精神,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健康发展,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现将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电动乘用车由1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9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由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75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经营者可在规定的上限标准之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接装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当地大工业目录电度电价减半执行。
其他充电设施用电,仍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政府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7〕123号)执行期延续至2019年7月31日。
高翔、泉州友达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翔、泉州友达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闽05民终6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耿瑜孙志坚傅兴锴【审理法官】董耿瑜孙志坚傅兴锴【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高翔;泉州友达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高翔泉州友达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翔【当事人-公司】泉州友达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庄志勇福建高知律师事务所;罗金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王坤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庄志勇福建高知律师事务所罗金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王坤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庄志勇罗金圳王坤【代理律所】福建高知律师事务所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高翔【被告】泉州友达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高翔持与友达公司签订的《海景国际.天域物业服务合同》,起诉主张友达公司应履行合同的义务,出具同意在案涉小区地下汽车库其车位-2-202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同意书,配合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装、使用,该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闽政文[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适应新型城镇化的需要,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实施的原则。
地下规划与地上规划相结合、适度超前与量力而行相统一,有序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构建城市立体发展新格局。
要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与城市发展阶段、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相适应,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利用。
要坚持公共优先、综合开发的原则。
把公共利益放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首位,服务民生、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实现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环保优质、安全第一的原则。
树立安全施工、安全使用、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确保城市地下工程质量和安全。
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在加强政府规划调控、加大政府对公共空间投入开发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各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二、加快规划的编制和研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公用设施、市政(含管网)、交通、防灾、排涝、人防、商业等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等地下空间设施和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建设。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价格,我省定价项目由《福建省定价目录》确定。
二、制定价格应当充分考量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行业或区域比价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
三、制定价格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机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四、制定价格应经价格主管部门具体业务承办机构集体共同审议。
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导致社会反应强烈的定价事项,应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应形成会议纪录。
五、定价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但不需要重新制定价格的,由业务承办机构提出定价决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经集体审议后重新向社会发布。
六、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综〔2017〕3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动锂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动锂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闽发改规〔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动锂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发改规〔2022〕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锂电新能源新材料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的关键产业,对推动能源绿色转型、应对极端事件、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动锂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围绕推动锂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聚焦龙头企业培育和重大项目引进,推进高端补链、终端延链、整体强链,加快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体系,因地制宜加快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将锂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打造成为我省“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效益突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基本原则创新引领,自主可控。
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材料装备自给能力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提高关键材料、装备的国产化率。
瞄准国际技术发展前沿,加快布局建设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实现基础创新能力全面提升。
龙头带动,市场引导。
明确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发挥龙头企业对产业链、供应链整合能力,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在关键材料、重点装备等细分领域吸引带动一批单项冠军企业落地,打造锂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生态圈和产业联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闽政〔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决定对《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闽政〔2015〕18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予以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本目录的核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我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闽发改电力〔2022〕682号•【施行日期】202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闽发改电力〔2022〕682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实施过程中若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发改委报告(联系人:胡青,联系电话:*************)。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2022年12月12日2023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稳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制定本交易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要求,按照“安全稳定、统筹兼顾、平稳有序”原则,统筹推动电力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有效衔接,健全中长期交易灵活调整机制,持续完善交易品种设计,保障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二、市场主体(一)发电企业1.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地方小火电和余量上网的燃煤自备机组,下同)全部上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
2.核电机组原则上全部上网电量(除华龙一号以外)参与市场交易。
根据全省电力电量平衡及外送情况对核电机组市场化电量进行动态调整。
3.符合国家建设项目审批条件、已投入商业运行的风电机组和电化学储能电站,可参与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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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发改财金[2015]252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02
【实施日期】2015.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
准的批复
(发改财金[2015]2523号)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停车场专项债券的请示》(闽发
改网股证〔2015〕175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不超过8亿
元,所筹资金以直投或转贷合作单位使用等形式,全部用于福建省内城市停车场项目建
设。发行人应及时将拟使用债券资金的停车场项目相关合规性文件送至你委,并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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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期债券期限不超过10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