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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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1994年税制改革内容

附11994年税制改革内容

2.改革原有的工商税制
一是所得税制改革,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外,应兰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纳 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考虑到部分企业 盈利水平低的实际情况,对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增设了27%和18% 两档优惠税率. . (2)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所得.按税法规定,有 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 人.按照对基本生活费用不征税的国际惯例,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月扣除额定为 800元,中外籍人员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对外籍人员另规定附加减除标 准.同时将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统 一起来,统称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一45%的九级超额累 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 负水平与企业所得税大体相同.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 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改革原有的税收征管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对工商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对 税收征管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以保证税法的贯彻实 施,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1994年后的税收征管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1)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意在形成纳税人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全民增强 纳税意识.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后,对不按期申报和不据实申报的,要依法处理. (2)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制度,为那些不懂税法,不会或 无暇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提供服务.这也有利于形成纳税人,代理办税机构,税务 机关三方面相互制约的机制. (3)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过程,即推进电子税务,以提高税务征管, 办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在普遍实行纳税申报和税务代理制度后,税 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将转向日常的,重点的税务稽查,使之形成申报,代理,稽查 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格局,同时辅之以对偷逃税行为进行重罚的办法.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分税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我国于1994年开始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财政部选择了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的支出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沿用原有规定: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地方现有既得利益,减少改革阻力,采用渐近策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今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4)改革中央与地方结算办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基本上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两个比重逐年提高,同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

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要使其在我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必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划分不合理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分税制以来,财力层层上移,中央财政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要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

关于分税制的若干问题

关于分税制的若干问题

作者: 方齐连
作者机构: 福建省福州市税务局
出版物刊名: 税务研究
页码: 37-39页
主题词: 分税制改革 财政转移支付 税务机构 中央和地方 中央税 中央财政 征收地方税 事权划分 地方税务 地方政府
摘要: 关于分税制的若干问题方齐连分税制已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它是通过划分税收来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财政体制的形式。

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这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如何完善分税制,促进分税制改革健康发展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

本文...。

我国现行的税收种类

我国现行的税收种类

我国现行的税收种类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制。

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我国税收种类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五种。

(一)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和劳务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的总称。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流转税税源广泛又比较稳定,是我国的主要税类。

1.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它的最主要特征是以纳税人创造的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对于从其它纳税人那里转移过来的已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不再征税。

我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的消费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税法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定一些特殊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如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小汽车等。

消费税实行3%至45%九檔比例税率。

3.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经营餐饮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或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营业税以第三产业中的劳务服务为主要征税对象。

(二)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纯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类。

我国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三种。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的一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税率为33%比例税率。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对象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税率为33%比例税率(总税负)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在中国交纳所得税的个人,征税对象为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股息利息或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所得收入,税率一般为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我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与发展走向

我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与发展走向

我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与发展走向作者:林娜来源:《治理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05期关键词:预算制度;预算绩效;预算法;预算监督中图分类号:F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19)05-0061-08预算是一种对政府和政府官员“非暴力的制度控制方法”。

作为一种制度,预算要求民主、公开、透明、绩效与问责。

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肇始于晚清,民国时期有所发展,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法律,但是大部分预算制度变革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财政预算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已日趋成熟,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支撑作用。

同时也应看到,进入新的时期,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财政预算制度改革进一步向前推进。

当前我国预算管理实践与预算法的原则规定存在着某种制度性冲突(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政府预算),需要构建更加公开、透明、绩效管理与问责机制更为有效的政府预算制度,以确保政府预算的法定性、预算边界的清晰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预算信息的畅通性和预算监督的健全性。

我国的《预算法》于1994年3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社会各界20年的讨论,终于在20年后完成首次修改。

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管理法”与“控权法”两种思路的交锋。

争论的实质,其实是对《预算法》根本价值、法律定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

[1]这是因为过去我国还没有提出公共财政改革的目标,对预算民主和预算法治也没有充分的认识,过于强调预算对宏观调控的作用,而忽视了对政府收支权力的监控功能。

[2]在现实中,政府预算是我们落实依法治国的“突破口”,是法治政府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从全球看,政府预算制度起源于英国,是现代财政管理的核心。

从它产生的历史过程我们能够看出,13世纪初开始萌芽,最终确立下来是在18世纪末,中间经过了五六百年的时间。

破解财政分税制改革难题的逆向思维_三级政府三级财政三级分税

破解财政分税制改革难题的逆向思维_三级政府三级财政三级分税

破解财政分税制改革难题的逆向思维———三级政府三级财政三级分税黄钢平(广东财经职业学院教务处,广东广州510420 )摘要:我国实施财政分税制,是适应政治、经济、财政等大环境,深化改革的必然结果和正确选择。

1994年实行分税制,划分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权,并希望通过逐步深化改革来解决省以下各级的财力分配问题。

十余年过去了,省以下的分税制改革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由此导致非规范化运作的负作用逐步放大。

分税制改革无法深化,是因为遭遇到在现有体制下无法破解的“难题”。

要解开这一“难题”,必须进行体制创新,将五级政府、五级财政“扁平化”为三级。

中央、省、县三级政府三级财政三级分税,是我国分税制的出路,也有利于解决我国政府体制、财政体制中诸多深层次问题。

关键词:分税制改革;财政体制;政府级次财政分税制,是指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之间财权划分的制度安排。

按常规,实行分税制,总是以现有政府体制、财政体制为前提。

但是,现在用这种思路完全无法解开省以下各级财政之间如何分税的难题,因此,我们需要反思。

一、分税制遭遇现有政府体制、财政体制下无法破解的难题———逆向思维的必要性1993年11 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

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分税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同步实施,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分税制体制的确立,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财权和事权的范围,实现了计划经济财政体制向市场经济财政体制的平稳过渡。

分税制以后,“两个比重”稳步提高,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迅速增强,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得到发挥。

但是,当时的分税制,与目标模式有很大距离,是很不彻底的渐进式改革。

突出表现为:分税制改革的政府职能定位不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不匹配,地方事权重,财权小;财力分配上没有触动地方既得利益,只是在保证原有利益基础上的“增量调整”; 未能确定省以下各级财政之间财力如何分配的问题;中央与地方财政在分税上过多“共享”,有的还按行业或隶属关系划分收入,不是真正按税种分税;财政转移支付起步迟缓,制度不完善,运行不规范,均等化作用有限。

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热点问题精品PPT课件

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热点问题精品PPT课件
约税收征管的因素。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酌情调整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先将部分 劳动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将子女教育和职业教育纳入专项附加扣除,并加快建立和健全个 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个税改革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 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二、当前财税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新一轮税改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 1、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 2、互联网的运用更加普及 3、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 4、公共财政框架初步建立 5、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 6、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呈现新特征
我国现行税收体制的主要问题:
税负过高 以间接税为主 重复征税严重 税收透明度低 纳税人缺乏纳税意识 存在大量税外政府收费
由于第三产业的经济附加值高,因此第三产业的发展是一国经济发达与否的 重要标志。数据显示,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占GDP比例约为70%左右。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我国三大产业发展变化趋势
三、当前税制改革的主要路径与方向
积极推进“营改增”,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服务业发展。 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税收公平。 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扩大财产税比重。 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减少环境污染。 推进资源税改革,保护不可再生自然资源。 推进消费税改革,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和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
工资薪金免征额3500元,按七级累进征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面临的问题: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

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税制

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税制

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税制年初出台的税制改革,是继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及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之后我国税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这次改革,是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进行的。

因此,与原有的税制相比较,新税制在诸多方面都与其有着明显的不同。

一、新税制较好地体现了统一税法,我国税收立法权大体可划分为几个层次,分别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行的全国性税种;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税法的法律级次过低,法律少而法规多,一方面降低了税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蕴藏着随意变动的可能性。

这不但反映了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也妨碍了与国际经济的进一步融合。

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税制。

本文将对新税制运行两年来的成效与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以探讨税制进一步改革的发展方向。

一、成效我国此次税制改革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而进行的,它是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其广度、深度与力度都是建国以来空前未有的。

新税制实施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次税制改革的方向与基本思路是正确的,税收政策与各税种的条例细则是基本可行的;运行情况良好,取得了初步成效,完成了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全国税收收入有了明显增长。

1994年,全国税收收入比前一年增长23.5%,税收的财政职能明显加强。

1994年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证明税制改革的效应是良好的。

新税制的优点和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的分配格局,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新税制注重强化税收的刚性和约束力,推进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使经济行为符合法律(包括税法)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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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出台的税制改革,是继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及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之后我国税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这次改革,是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进行的。

因此,与原有的税制相比较,新税制在诸多方面都与其有着明显的不同。

一、新税制较好地体现了统一税法,我国税收立法权大体可划分为几个层次,分别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行的全国性税种;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税法的法律级次过低,法律少而法规多,一方面降低了税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蕴藏着随意变动的可能性。

这不但反映了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也妨碍了与国际经济的进一步融合。

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税制。

本文将对新税制运行两年来的成效与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以探讨税制进一步改革的发展方向。

一、成效
我国此次税制改革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而进行的,它是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其广度、深度与力度都是建国以来空前未有的。

新税制实施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次税制改革的方向与基本思路是正确的,税收政策与各税种的条例细则是基本可行的;运行情况良好,取得了初步成效,完成了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全国税收收入有了明显增长。

1994年,全国税收收入比前一年增长23.5%,税收的财政职能明显加强。

1994年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证明税制改革的效应是良好的。

新税制的优点和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的分配格局,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新税制注重强化税收的刚性和约束力,推进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使经济行为符合法律(包括税法)的规范。

流转税制改革克服了原产品税重复征税和税负失衡等问题,改革后的流转税以增值税为主,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交叉调节,起到了适应市场机制和补充市场调节的作用;所得税制改革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解决了税负不公等问题,发挥了税收调节个人收入悬殊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过大的作用,既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竞争需要,又促进了全社会协调发展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其他各税的改革,对均衡社会财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及限制某些经济行为等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与良性运行。

第二,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适应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

国家对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国家财力的大小和税权集中程度,新税制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

这次税改总体上调整了税制结构和税收总规模,合理划分税种和确定税率,实行分税制,建立了中央税、地方税及共享税的税制体系,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通过统一税法、集中税权,保留政策性减免,取消困难性减免,严格税收征管,有利于做到应收尽收,提高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保障国家有足够的财力来调控国民经济的运行与发展。

二、问题
在肯定税制改革成效的前提下,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由于这次税制改革时间匆促,准备不足,经验也不够,此次改革中仍存在设计上和执行上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的矛盾:一是制度的超前性与现实的滞后性的矛盾。

这次改革在许多方面借鉴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税制的先进做法,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程度较低,还未建立起成熟的市场体系,现实的滞后与制度的超前就发生了矛盾。

二是认识与实践的矛盾。

税制设计基于税改前的认识,而税改后的经济情况与人们当初的认识是不完全一致的。

三是征纳双方的矛盾。

推行市场经济后,纳税人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然会想方设法钻税法和征管的空子,而征税者的水平不高,征管手段与方法相对落后,使征纳双方的矛盾更为突出。

新税制的不足或需要完善之处,概括起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的条例与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进入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其考虑主要是他们的会计核算不健全,可能会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带来混乱。

据统计,按销售额规模大小的划分,小规模纳税人人数占应纳增值税户的80%,税款占20%。

这一规定造成了大量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能开据专用发票,下一环节不能扣税,造成其产品的销售和经营上的困难。

随后虽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问题仍未彻底解决。

2、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所得税制的问题之一,是企业所得税还存在内外两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法不统一。

问题之二,是新税制取消了对国有企业的“两金”征收,但对集体企业仍保留了征收“两金”的作法,这一做法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形成了新的税收歧视,不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问题之三,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低档优惠税率在某种程度上有诱导企业走分散经营的倾向,不利于企业规模经济的形成,有碍于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和资源的充分合理运用。

三、对策
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税制建设的主要任务应是: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调整和完善税制,使税收活动与市场经济运行相协调。

税制改革的原则,应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税收原则的发展趋向是:在税收的经济原则上,由主张全面干预转向适度干预;在税收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上,由注重公平转向突出效率;在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追求横向公平;在税收效率原则的贯彻上,由注重经济效率转向经济与税务本身的效率并重;在税制模式的选择上,将选用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模式,相对加大所得税在税
制结构中的比重。

1、增值税方面的对策
首先,要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现行增值税不能完全克服重复征税问题,主要是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税金仍不予扣除。

从长远看,我国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全额扣除固定资产的购进税金,征税对象仅限于消费资料。

实行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可以促进资本投资,减轻企业税负。

再则,我国的服务业并没有全部纳入增值税体系中,现行税制不是全面型的增值税。

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制度,环环相扣、彼此衔接,客观上要求尽量扩大其实施范围,否则会制约增值税制度的顺利运行。

2、所得税方面的对策
所得税制的改革,应尽快解决以下问题:(1 )加快合并内外企业两个所得税法的步伐,尽快建立统一的法人或公司所得税制。

(2 )取消对集体企业的“两金”征收,真正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3)配合税后还贷体制的实施,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的老贷款问题。

(4)针对个人所得税制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个人所得税制应由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向具有较强的综合性特征的混合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化。

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表合二为一,各项综合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消除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之间的税率差别,保证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

第二,应明确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所得、超劳动报酬所得和附加福利列为应纳税个人所得,同时应明确免税和扣除项目的选择和额度。

第三,遵循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制扩大税基、减少累进级距的改革方向,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定在4—5级比较适中。

第四,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

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夫妻合并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

对年度内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

如果应税净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数量界限,则最后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综合的个人所得税(附加税),以调节税负,量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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