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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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勤及请、销假规定

学生考勤工作是学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各项集体活动的顺利开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严肃校风校纪,培养良好的学风、院风,我院特制定学生考勤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I 考勤范围,标准和计算办法

一、考勤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在籍学生,考勤范围包括课程表安排的课时以及学校安排的政治学习、劳动、班会、实习、军训、学院组织的集会等集体活动。二、考勤标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勤、要求请假但未获准和超过假期而缺勤者(包括因放假未能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者)为旷课;

(二)老师点名或开始讲课后进入课室者为迟到;

(三)上课时未经任课老师允许而先行离开课室者为早退;

三、考勤计算方法:

1、缺勤一节课按旷课一学时计算(无故),累计迟到、早退三次(含三次)

按旷课1学时计算

2、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如有早晚自习,将按照九学时计算

(节、假日例外)

3、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缺勤一次按旷课两学时计算

4、早读、升国旗缺勤一次按旷课两学时计算

5、晚点名(晚自习)缺勤一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每学年晚点名缺勤三次者,

一年内不得评优。

6、对学生旷课(累计学时)处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

条有关规定处理。

II 考勤程序与请假审批

一、考勤程序

(一)学院统一发放课堂考勤表,各班学生考勤派专人负责,每天实行考勤,辅导员要加强指导与督促检查。记录旷课、迟到、早退及请假事项,并写明周次、课程名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考勤表每周日上交各系。

同学们对考勤有疑问,应通过班考勤员与任课老师核实,由任课老师更正。

(二)各系办公室负责复核和汇总全系考勤,并于每2周公布一次各班的考勤情况。同时,采用告知书的形式以班为单位给予书面告知,并由班长在班上宣布;对于即将达到学校违纪处分处理的同学,提早2个学时给予书面告知提醒。

(三)班考勤员、学习委员、任课老师、辅导员、各系部、学生处办公室应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各环节的工作并承担责任。班考勤员应本着对同学负责的态度进行考勤,并按时向辅导员汇报学生出勤情况;各班学习委员应履行好监督职责,并主动向辅导员反映有关情况;辅导员应全面掌握所负责学生的出勤情况,经常检查班考勤员的工作情况,严格按请、销假制度办理;各系部应做好全系学生考勤的复核、汇总、上报工作,学生处及时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学生做出处理,并向

学院做好汇报工作。各环节相互监督,检查,共同把考勤工作做好。

二、请假审批手续

(一)学生在校期间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包括病、事假),不得以传真、病假证明代替请假单,也不得以电话请假,请假单标准格式见附件1。

(二)病假须附有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 1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3天以内(含3天)由各系审批备案,3天以上1周以内(含1周)报学生处领导审批备案,1周以上报学生工作主管院长审批。

(三)事假必须在请假单上写明请假原因,1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3天以内由各系审批备案,3天以上1周以内报学生处领导审批备案,1周以上报学生工作主管院长审批。

(四)凡请假一周以上的学生,按规定由学生处领导或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院长审批的请假,一律先由辅导员提出意见,再逐级上报、审批。

(五)学生干部、班考勤员无权批假,学生干部、班考勤员擅自包庇旷课同学,瞒报谎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六)学生请假须将办妥手续的请假单交班考勤员。事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必须当天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需要补假的,不论时间长短,一律书面陈述理由,由辅导员逐级上报审批。

(七)学生在课堂上课时不得随便请假,有特殊情况者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并于当天将办妥手续的请假单交给辅导员。未征得任课老师同意或虽征得同意,但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八)在开学注册、考试(含补考)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无论假期长短,均须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请病假者必须有校级以上医院

签名的建议书)。学生在外实习期间,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经实习负责人批准。

(九)学生请假需办理请假手续,辅导员因故不在学校时,由系总支副书记代理。

(十)上课迟到者,下课后应找班考勤员核实,更正考勤记录。

III 违反考勤制度处理办法

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学生,由各系办进行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上报学生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一律通报学生所在系和家长。

一学期累计旷课(包括迟到、早退等折算的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门课程累计旷课3学时(含3学时)以上,将反馈给任课老师,作为该课程平时成绩打分的参考依据之一;

(二)旷课达到9学时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三)旷课10学时以上19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四)旷课20学时以上29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旷课30学时以上39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六)旷课40学时以上49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旷课50学时以上者,或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Ⅳ销假制度

1、学生请销假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请销假制度。学院将对不履行请销假制度、夜不归宿的学生将严格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

通报全院。

2、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旷课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辅导员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1) 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 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 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 假满后不销假者;

(5) 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6) 请病假未出具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7) 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8) 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事先告知辅导员同意者例外);

(9) 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3、学生假满返校后,应及时到辅导员、系部办公室及学生处办公室销假。不按时销假者,给予当事者通报批评。

三、报告制度

1、学生在:校周六、周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离校一天(含一天)以上者,必须遵守报告制度,履行报告程序,向辅导员说明事由,经辅导员批准后方可离校。凡不办理报告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违纪处理。

2、学生在周六、周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集体离校外出活动,不论离校时间长短,一律写出书面报告,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离校。

3、因请假外出当天不能返回学校者,需要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不办理报告手续擅自外宿者,按夜不归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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