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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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理基础(保障权利,规范义务)

1.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法

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规范作用。

4.法律关系:人们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宪政法律关系(国家),行政

5.税收法律关系核心内容是税收征纳权力和义务关系。

6.法律事实(导火索):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

行为。

事件: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7.法的基本单位是法律规范,一个法律规范不等同于一个法条,法条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

式。

8.

9.法的部门体系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不同,进行划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

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10.法的效力体系:

11.公法:法无授权即禁止

12.法律保留原则:依法只能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只能由法律

规定。

13.《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退补税属于绝对保留事项。

14.税收法定原则: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

能制定法律。

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确定税收依法征稽

15.税收部门规章的立法权,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行使。

16.立法程序:经过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公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并在全国

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17.只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令文号的规范性文件,才是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部门规章。

18.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

19.法的适用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事求是,有

错必纠原则。

20.新法与旧法适用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21.上位法与下位法适用原则:(1)存在矛盾,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2.一般法于特别法适用原则:(1)存在矛盾,(2)同一效力等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3.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依法行政。

24.2014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专题讨论以法治国问题,是党的历史上的第一次。

25.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剑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6.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第二章、行政法基础(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

27.行政: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28.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法无明文规定的即禁止。

29.行政法特征:

内容上:(1)研究对象的确定性,(2)内容的广泛性,(3)内容的相对易变动性,(4)包含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种法律规范。

实体法规定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程序法规定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应遵循的程序。

形式上:(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数量多。

30.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3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职权的赋予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2.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行为的作出应符合法律的目的,即正当性。

(2)行政主体在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处理的力度时,应注意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即平衡性。

(3)(3)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客观实际,合乎情理,即情理性。33.税务行政法律关系:

(1)主体: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不能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2)客体:税务行政相对人

34.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1)参与权,(2)知情权,(3)监督权,(4)请求权,(5)受益权。

义务:(1)遵守税务行政法律、法规,服从合法的行政管理、命令。(2)接受税务检查、监督。(3)协助公务的义务。

35.税务行政行为的特征:

(1)法律的执行性(有法律依据,是对法律的执行)

(2)单方意志性(事前,不需相对人同意可直接作出行政行为)

(3)效力公定性(事后,在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必须履行该行政行为)

(4)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5)强制性

36.税务行政行为的种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适用范围不同,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3)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否可以由行政主体进行选择)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能否主动实施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6)有利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第三章、税务行政许可

38.行政许可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

监督原则。

39.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

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主观恶意以欺骗、隐瞒等方式获得的许可不受保护。

40.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设定《行政许可法》所列事项范围内的各种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期满一年需要继续

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除上述情形外,不得以其他文件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41.税务行政许可不能口头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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