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事务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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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保险事务代理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代办社会保险:受乙方委托代办基本养老险、工伤险、失业险、生育险、基本医疗险等五种社会保险。

2、指定专人服务:甲方指定专人与乙方长期专线联系,甲方领导监督该工作。

3、在本协议生效及乙方提供购买社保所需证件(身份证、失业证)、全部社保保费,另缴纳1个半月社保保费作为保证金之后,甲方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4、甲方收款后必须按时向社保局缴费,不得拖延和不交,更不得挪为他用。

5、甲方须在协议期满后,一月内归还保证金。

二、乙方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一次性预支付协议期内所有社保保费及另1个半月社保保费保证金(根据甲方的2012年(上、下)半年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保费每个月为¥,合计¥)给甲方作为挂靠购买社保的保证金,以备乙方要求停保时作为停保申请当月的保费,余下保证金停保成功后结算,多退少补。

2、社保费按协议内容一次性收取,乙方负责在协议保险第一个月之前10日内将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甲方,如2009年9月为协议保险第一个月,协议期限为三个月(2009年9月-11月),2009年8月21日-31日期间将三个月的保费支付给甲方。首次支付保费之前由甲方通知乙方社保核定每月缴费金额。

3、甲方付款账户为:开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4、其他收费按政府部门及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

5、缴费明细如下:

以上金额合计:¥;此金额以外,每年须缴纳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因缴纳保险产生的费用)等费用¥。

6、乙方在投保前患病,隐瞒病情,故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一经甲方发现,立即停保,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三、其他事项

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提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2、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双方协定按以上基数购买社会保险,每年七月按沈阳市市社会保障局新制定社会保险基数作调整。

4、协议到期后,若甲、乙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失效,在协议期间,甲乙双方若需终止协议,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5、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协议时,甲、乙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实际产生的损失金额的赔偿。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另一方都可以在不催促对方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立刻解除本协议。

6、在乙方生育(流产)后,由乙方负责办理生育津贴的申领,根据社保局按照甲方当月(乙方申领津贴月份)在册人员平均缴费工资的基数标准和乙方实际应享受的生育假期天数为乙方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甲方在该津贴申领到帐后一周内通知乙方领取,数额应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数额一致(领取方式:现金或转帐)。

7、社保局按照甲方当月(乙方申领津贴月份)在册人员平均缴费工资为甲方核算生育津贴,乙方实际领取的生育津贴应等于社保局核算的金额,甲方对此无异议。

8、乙方在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按照沈阳市社保局的规定,属于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乙方个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5个月之内,在甲方的协助下向沈阳市社保局提供申领生育津贴所必须提供的资料。申报期间,甲方可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给乙方向社保局申报,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将资料齐全提供给乙方而造成该津贴不能申领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9、甲方受乙方委托提供社保代理服务,双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因工作、劳动合同、工资、伤亡、社保等问题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10、乙方签名前,请仔细确认各条款,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沟通的事项均已在协议中明确,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资料或口头约定公司不予认可,以此协议为准。

11、协议期内,如国家及地方的政策法规发生改变,按国家或地方的最新法规执行。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有限公司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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