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221-黄埔区书法家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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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书法家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书法家协会(简称黄埔区书协)。
第二条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广州市黄埔区委领导下的全区书法家及书法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旗帜,贯彻执行党对文艺的“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动力,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组织全区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繁荣书法篆刻艺术事业,为传承中华书法艺术文化,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向着实现伟大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按自身特点积极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并接受广州市黄埔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会会址设在黄埔区社区服务中心(黄埔区广新路6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座谈会讲话精神为指导,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文化艺术素质。学习文化艺术知识,发扬艺术民主,尊重创作自由。致力于书法篆刻艺术的普及、提高与发展。
(二)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在继承和发扬书法艺术传统基础上,开展艺术理论研究,进行书法艺术探索和创新;提倡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自由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自由。努力创作体现时代精神的书法艺术作品,推进和繁荣我区书法事业。
(三)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及展览等活动。做好创作发动、征集作品、评选评奖、作品集编印等工作,对优秀书法家及其创作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向上级艺术展览推荐作品,同时也为上级艺术团体培养和推荐书法篆刻艺术人才。
(四)组织会员雅集挥毫、讲座、学术研讨、参观等活动。本会加强与全省、市和其他地区书法家协会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书法活动,促进与各地书法家的交流。
(五)密切与广大会员的联系,努力促进全区书法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大团结,使协会真正成为全区书法家之家。
(六)组织会员开展书法艺术的普及和推广工作,积极加强同其它艺术组织和美术艺术家的联系。支持、指导和服务本区内街道、社
区、学校、工厂和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开展书法篆刻艺术活动,为提高黄埔区的书法篆刻艺术水平付出努力。
(七)依法维护会员的著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赋予书法家的一切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者;
(二)拥护赞成本会章程;
(三)申请人的书法艺术作品在本区及区级以上展览两次者;或从事书法理论研究有一定水平和成就者;或书法艺术教育、活动影响较大者。书法艺术作品包括毛笔书法、硬笔书法、篆刻、刻字等。(四)经本会理事会成员介绍,提交两件书法艺术作品经本会理事会评审通过者。
(五)加入本会申请者,需是本区居民或在本区工作的人员以及有工作业务联系的人员。
第八条申请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提交近作两件。
(三)由本会理事会员二人介绍。
(四)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本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艺术、学术活动,分享活动福利;(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咨询、质询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七)维护本会名誉和本会工作正常进行的义务;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活动;
(九)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每人每年缴交会费200元;新入会会员一次性交入会费500元,次年按正常标准缴交。
第十条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对离开本区居住和工作,但有继续履行本会章程和参加组织活动会员保留会籍,否则终止其会籍。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即终止其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开除会籍。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必须定期向本会缴纳会费,凡连续两年不交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被除名、终止会籍或开除会籍,本会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民主集中制为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听取监事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方能出席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主要由书法家、书法理论家、书法组织活动家组成。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以及除名、终止会籍、开除会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