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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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防止出口企业将外汇留在境外,提高收汇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收汇核销单”,外 汇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
• 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 为。 进口单位或代理人填写“进口付汇核销 单”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 制 2、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 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 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 施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范围: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 棉花、锑及劳改产品 • 白氏贝、企鹅贝和白蝶贝 牛牛文档分享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 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的技术 目录。属于禁止出口技术的,不得出口。 目前《中国禁止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所列明 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 化工、石油冶具及报关规范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商务部 主管部门:商务部 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发证机构: 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 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 •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 • 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 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 可证 管理
(一)管理范围 主管机构:商务部 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 托的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 (二)办理程序 • 进(出)口前获批文,凭批文到所在地发证机构 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 发证机构收到批文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或出口 许可证 牛牛文档分享 牛牛文档分享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岀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岀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岀口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限制岀口的货物实行岀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立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岀口许可i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左、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负责制泄、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岀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币以及商务部授权的英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用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岀口配额许可证和岀口许可证。

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立向指立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二章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第八条经营者申领岀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

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頁•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九条经营者申领岀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经营者申领岀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南通市口岸限定区域管理措施细则

南通市口岸限定区域管理措施细则

南通市口岸限定区域管理措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优化口岸服务,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口岸限定区域是指为保障边防检查机关正常执行公务和维护出境、入境秩序所划定的管理区域。

国际航行船舶到达码头至离港期间的下列区域为口岸限定区域:1、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现场。

2、其它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停留的区域。

口岸限定区域的具体范围,由XX边防检查站会同南通市口岸办公室划定。

交通运输工具从临时开放口岸或者指定地点出境入境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划定口岸限定区域。

第三条本市口岸限定区域由XX边防检查站负责实施监管,履行下列职责:1、维护口岸限定区域正常出境入境秩序。

2、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管理。

3、通过巡查巡视、电子监控等方式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监管。

4、处置口岸限定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及突发事件,并对权限范围以外的做好移交工作。

5、必要时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

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监管职责。

第四条国家开放码头及经批准临时对外开放码头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严格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积极配合XX边防检查站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1、本着“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通过物理隔离、电子门禁、电子围栏、视频监控等方式,配合做好口岸限定区域的封闭和管理,定期对封闭设施维修保养。

2、配合南通边防检查站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严禁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

发现口岸限定区域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南通边防检查站报告。

第五条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口岸工作人员,在口岸限定区域内应当服从边防检查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和引航的工作人员需要出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应着制服,并出示本人工作证件。

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一、引言货物进出口是国际贸易的核心环节,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控国际贸易,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建立并完善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统一对涉及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式、程序和标准而制定的一整套制度和政策。

本文旨在从货物进出口管理的角度出发,详细阐述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建设和完善过程。

二、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促进贸易便利化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统一管理和监控进出口货物的流动,从而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贸易便利化,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2. 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通过建立严格的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监管国际贸易活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

3. 规范市场秩序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国际贸易活动,防止偷逃关税、虚报价值、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4. 保障民众健康和安全严格管理进口货物的质量和安全标准,能够有效保障国内市民的健康和安全,防止进口有害物质对国内环境和人民生活造成影响。

5. 促进国际合作通过不断完善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国际贸易活动的透明度和预测性,增强国际贸易合作的稳定性,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三、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过程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完善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的第一步是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需要制定相关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适应国际贸易形势和国内经济发展需要。

2.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国家在建设和完善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合作,监督和管理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和流通。

3.加强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家需要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平台,实现进出口货物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并提高货物的通关效率。

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是我国海关总署制定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旨在规范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监管和管理。

本管理办法是我国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一、暂时进口货物管理根据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暂时进口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进行暂时使用或者修理、处理等活动后再重新出口的货物。

暂时进口货物的申报和监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1 申报要求暂时进口货物的申报应当真实、准确,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

申报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款。

1.2 监管措施海关总署将对暂时进口货物进行监管,包括货物的查验、抽样检验等。

暂时进口货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暂时使用或者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出口。

二、暂时出口货物管理根据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暂时出口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委托外国进行加工、修理等活动后再重新进口的货物。

暂时出口货物的申报和监管同样受到相关规定的约束。

2.1 申报要求暂时出口货物的申报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

申报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缴纳出口税款。

2.2 监管措施海关总署将对暂时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包括货物的查验、抽样检验等。

暂时出口货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加工、修理等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进口。

三、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行为,海关总署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我国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和管理,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海关总署将继续加强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我国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安全和便利。

以上是对海关总署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管理制度规定与规章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Download tips: Management system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regulations are tools for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institutions, and units, and they regulat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management principles, management method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It is the basi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ertain management behaviors and the guarantee for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social reproduction process. A reasonable management system can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management efficiency.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08-2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01-04生效日期2005-03-0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九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第二节税款的征收第十一条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第十二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第十三条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十四条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二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三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五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第十五条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第十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第十八条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并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第十九条海关税款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详见附件2;第一联收据由银行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者纳税义务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为付出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为收入凭证;第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后;关税专用缴款书退回海关;海关代征税专用缴款书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查..第二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第二十一条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第二十二条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纳税义务人向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海关据此办理核注手续..海关发现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将税款足额划转国库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库.. 第二十三条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予以补发..海关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应当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第二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情况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并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因特殊情况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七条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第二十八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无代价抵偿货物第二十九条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前款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第三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第三十一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二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三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二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三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三十三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海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第三十四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第三十五条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第二节租赁进口货物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第三十七条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三十八条海关应当对租赁进口货物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义务人按期向海关申报纳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第四十条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一条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未满终止租赁的;其租期届满之日为租赁终止日.. 第三节暂时进出境货物第四十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第四十三条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可以暂不缴纳税款..前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第四十四条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按月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为: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1/60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1/60本条第一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第四十五条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中所称“规定期限”均包括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第四节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第四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3.01•【文号】海关总署第157号令•【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976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1997年2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5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2001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9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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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
(一)限定汽车整车进口口岸
1,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
列入商品编号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指定进口
口岸管理,但《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
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
牵引车(87019090)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
货运自卸车(87041030)的整车除外。
进口汽车零部件、关键件不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汽车进口企业进口全散件(CKD)
或半散件(SDK),可在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构成
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指定进口口岸:
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广西钦州保税港区5个沿海港。和满洲里,
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
阿拉山口口岸在国家批准的计划内,可进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
汽车整车。
3,进口整车不予转关,以展览为目的等暂时进出口的除外。
(二)限定进口船舶和港机维修备件器材的口岸:广州、黄埔、湛江、上海、青岛、
天津、秦皇岛、大连、武汉、北京、连云港、哈尔滨、、营口、烟台、宁波、上海、
海口、南通和张家港。
(三)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进出口口岸应为许可证件核准的口岸。 1,出口
轻重烧镁指定口岸: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
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
2,进口药品和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指定激素指定口岸:
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
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上述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下
的口岸均可进口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及首次在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药品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指定到岸地:北京、上海和广州3个口岸城市。 3,出口
麻黄素类产品报关出口:北京、天津、上海、深圳。
4,出口卷烟一律在出口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不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5,
锑及锑制品[包括锑沙、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
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6,镁砂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
丹东、大连港)、青岛(莱州)、天津(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出口报
关口岸。
7,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
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8,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黑龙江省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
报关口岸;内蒙古自治区指定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出口报关口
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福建省指定福
州、厦门、莆田和漳州为出口报关口岸。
(四)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口岸限定于国际正式对外开的陆路口岸以及经国务院批
准的江山、企沙、石头埠果子山等4个边地贸过货口岸。
(五)出口红松子(仁)、松茸、严格按照《允许出口证明书》规定的出口口岸办
理验放手续。
(六)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外高桥口岸(外高桥査验点、保税区査验点)、洋山口
岸、国际机场口岸(査验中心、活检二科査验点)、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广州
港口岸南沙港区(南沙新港)、番禺莲花山港口岸、佛山澜石港口岸、佛山新港口
岸、南海港货运口岸、南海九江口岸、广州港集团黄埔分公司老港码头口岸、广州
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汕特海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码头口岸、汕头港务集团广澳港
区华港集装箱分公司码头口岸、湛江港中海集爱箱码头口岸、虎□港口岸(东莞(国
际)货柜码头)、中山港货运口岸、顺德北落港口岸、花都港口岸、增城新塘口岸、
江□外海外贸码头口岸、蛇口口岸、盐田口岸、天津港振华査验场、天津港港强 査
验场、大窑湾口岸、鲅鱼圈口岸、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査验点、连云港口岸、镇江港、
二连浩特口岸、京唐港口岸、秦皇岛口岸、北海港、宁波口岸、厦□东渡码头口岸、
厦门海沧码头口岸、温州口岸、黄岛前湾港口岸、
烟台港、九洲口岸、高栏口岸、湾仔口岸、马江口岸。
(七)对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条、球茎、块根等活体植物繁殖材
料(简称“植物种苗”)的入境口岸实行指定措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将对
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第一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共有44个:
北京市:朝阳口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天津市:天津新港;
山西省:太原武宿机场;
辽宁省:大连大窑湾港;
黑龙江省: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黑河港;
上海市:外高桥港、浦东国际机场、洋山港;
江苏省:连云港、南京港、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苏州工业园保税区; 浙江省:杭州
萧山国际机场、宁波北仑港;
福建省:厦门东渡港、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福州港、泉州港;
江西省:南昌昌北机场;
山东省:青岛港、烟台港;
河南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
湖北省:武汉天河机场;
湖南省:长沙黄花机场;
广东省:广州黄埔新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广州新风港、番禺莲花山口岸、佛山
南海港、顺德北滘港、顺德勒流港、佛山滘口口岸、高明港、深圳盐田港、深圳沙
头角口岸、深圳蛇口港;
海南省:海口港;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口岸;
云南省: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瑞丽口岸;
四川省: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甘肃省:兰州中川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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