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渊源的界分

合集下载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一、“法的渊源”一词的不同含义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行为规则之所以产生并上升为法律,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法的“渊源”一词可以指不同的对象,如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政治渊源等。

法的历史渊源通常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或规则产生的过去的事件和行为。

如罗马法的历史渊源是十二铜表法,普通法的历史渊源是12世纪至14世纪前后英国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形成的判例,而中华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则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刑书”和“法经”。

不同的历史渊源可能会影响到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法律传统和思维方式,并进而影响到人们对法的观念本身的理解。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对一定法律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

这些学说提出或论证了某种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成为特定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学说、分析法学理论、功利主义哲学、实用主义哲学等。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渊源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同时也吸取了人类历史上一切优秀的法学理论观点的合理成分。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侧重揭示了法的政治渊源和物质渊源。

法的政治渊源是统治阶级的政策,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才有可能通过国家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把自己的政策上升为法律。

法的物质渊源是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即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方式,这也是法的最终的来源,是法的内容和力量最深刻的根源所在。

二、法学研究中“法的渊源”一词的专有含义作为专门术语,“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研究特别是立法学研究中有特定含义,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说明一个行为规则只有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法的渊源的研究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创制方法(如制定、认可等),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领域内以何种方式创制法律规范;二是法律规范有哪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如何。

第十二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十二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形式
法律汇编
法律编纂
法律清理
第二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溯及力 法的对人的效力 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 保护主义 结合主义
法的空间效力
二、法的效力位阶
法的效力位阶确定的基本原则 宪法至上原则 等差顺序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国际法优先原则
第十二章 法的渊源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理学将其理解为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思考题
1 法律渊源主要有哪些? 3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 4 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的主要形式?

第5章 法律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5章  法律渊源分类和效力
• 二是地方政府规章,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是否属于正 式法律渊源尚存在着争议
7、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
•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 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 行经济法规。
• 1988年全国人大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的法规。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1、成文法(制定法) (1)国内法 指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
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 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系统的成文法表现为法典 • (2)国际法 • 该国缔结或加入的那些国际条约或协定都属于该国的法 的渊源。
8、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 1、国际条约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 2、保留条款以外的内容对我国有效
• 3、以宪章、公约、盟约、规约、专约、协 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言、最 后决议书等形式出现。
(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 1、习惯 • 2、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2、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1)习惯法 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
范的总称。 (2)判例法 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3)宗教法 在伊斯兰教国家还存在。 (4)惯例 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
照办理的作法。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 (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 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这是由中国国情、文化和 传统决定的。
5、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制 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 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 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效力与分类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效力与分类
一般而言,在今天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时常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常标以《……实施细则》、《……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时常冠以《……省……规定》、《……省……办法》,市级政府的规定也标以《……市……规定》、《……市……办法》。通过这些不同的法律形式(在我国市级的规则只能说是准法律,不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范围),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立法者的身份和所处的地位。我们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最高的地位,然后是国务院、省、市。这一身份地位,决定了它们可以从事的立法,也决定了所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问题。
法的渊源(sources of law)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这一词源自罗马法,意指法的源泉,也就是法的来源。在中外法学史上,对这一概念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主要有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本质渊源、法的思想理论渊源、法的效力渊源、法的形式渊源,等等。法的历史渊源主要指引起特定法律、法律原则或规则产生的过去的事件和行为,如罗马法的历史渊源是十二铜表法,大陆法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前一章提到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就是“不得因过错而获利”原则的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是指对一定法律原则产生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比如自由竞争的市场理论就是私有财产神圣原则的重要渊源。
二、法律效力的等级规则
1.高位法优于低位法原则。根据我们上面所见到的法律的形式,我们可以发现,高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要高于低层次的法律,低层次的法律要以高层次的法律为依据,且不能和高层次的法律相冲突。绪论里提到的第三者插足案件,法院的最后判决就依据这个原则作出的。高位法优于低位法是法律效力最一般的原则。
1.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生效意味着法律约束力的开始。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主要有(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一段时间以后生效。一般来说,法律公布以后,都会明确规定生效的具体日期,而且是先通过先公布,经过一段时间后再生效,其目的是为了使社会上各类人和组织做好实施新法的准备工作。

法的渊源与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与法的渊源

历史渊源 本质渊源 文献渊源
法律渊源
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 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 律意义,并作为法官 审理案件之有约束力 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类型
02
没有约束 力的渊源
法的渊源理论的价值
01 立法者 提高立法效率
02 司法者 寻找判决的基础
03 研究者 深层次解读法律形式和制度
全国人大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高于国务院核
02
准的条约、协定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03 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协定高于政府部门的规章
04 国际条约或协定如与处于同一效力等级的国内立 法发生冲突时,条约或协定的效力优先。
三、非正式法源
(一)非正式法源的含义
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 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 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
8
外国法
9
国际法
10
二、正式法源
(一)正式法源的含义
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
且据的直规接范作来为源法,官如审宪理法案、件法之律依、正式法律渊源
规格等,主要是制定法。
正式法源对法官的意义:法官必须予以考虑并作为判决的依据
正式法源的差异
大陆 判例为非正式法源
英美 判例为正式法源
(二)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
法官为什么要受非正式法源的约束?
非正式法源
虽然在出现法律漏洞时,法官无法寻找正式 法律渊源作为判决直接的合法性基础,但是, 法官的行为同样需要与整个法律秩序或者法 律原则保持一致,因此,必须在利用自身所 掌握的法律知识基础上,将判决理由与法律 秩序及原则的要求联系起来,进而为判决结 果寻找间接的合法性基础。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

第二讲 法律渊源与分类

第二讲 法律渊源与分类

目录
1 法律渊源释义 2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 3 法律的一般渊源
二、当代中国制定法八大渊源
(一)宪法
我国制定法的首要渊源。
宪法的最高地位源于这们的实践或理论假设:宪法是人民意志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制定、 用来约束政府(包括立法机关)的法律,而法律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们制定的,立法 机关的任务就在于按照宪法制定法律,法律是按照宪法制定出来的,因此,宪法的地位 应当高于法律。
二、当代中国制定法八大渊源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
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国务院行使行政权的表现 之一。
二、当代中国制定法八大渊源
(四)军事法规
1、军事法规指国家最高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军事法规的效力只 及于军队内部。
二、当代中国制定法八大渊源
(3)评价
❖ 我们认为,经济特区的立法是我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采取的试验 性立法,有其合理性,在实践中也取得了积极效果。
❖ 但是,在同一国家采取不同的经济立法有违公平竞争的要求,同时,在经济高度全球化的今天, 全球的重要经济规则正在趋向同一,一国国内的经济规则差异过大是违反时代大势的。
第二讲 法律渊源与分类
目录
1 法律渊源释义 2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 3 法律的一般渊源
一、法律渊源释义
(一)法律渊源的涵义

(1)法律的历史来源或法律的历史传统

渊 源
(2)法律的文件来源
在 四
(3)法律所以产生的根源

意 义
(4)法律的形式渊源

法律知识:关于法的渊源

法律知识:关于法的渊源

法律知识:关于法的渊源
(一)概念
法的渊源主要指其效力渊源,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分类
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1、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2、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外国法等。

(三)知识点睛
1.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均具有法律效力。

2.在我国,两者区分的关键主要是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

正式的法的渊源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故其具有较强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因其不具有明确的条文形式,故缺乏可预测性;正式的法的渊源又因其明确的可预测性优先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适用。

案件的法律渊源(3篇)

案件的法律渊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是指法律规范产生、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案件的法律渊源是指构成案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了解案件的法律渊源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概念、类型、作用以及在我国案件中的具体表现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产生、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它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习惯法、判例法、法理等。

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得以实施和实现的基础,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律渊源的类型1. 制定法:制定法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公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制定法具有明确、稳定、普遍的特点,是法律渊源的主要形式。

2. 民间法:民间法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法、乡规民约等。

民间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具有普遍性和地域性。

3. 判例法:判例法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

判例法是法律渊源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普遍性和约束力。

4. 法理:法理是指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观念等。

法理是法律渊源的指导原则,对于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作用。

四、法律渊源的作用1. 规范作用:法律渊源为法律规范的产生、存在和实施提供了依据,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 引导作用:法律渊源对司法实践、立法工作和法律教育具有引导作用,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3. 指导作用:法律渊源对于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和法律研究具有指导作用,有助于提高法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我国案件中的法律渊源1. 制定法:在我国,制定法是案件法律渊源的主要形式。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2. 民间法:在我国,民间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间习惯。

”民间法在处理案件时,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3. 判例法:在我国,判例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析法律渊源的界分 论文摘要 佩岑尼克将法的渊源区分为必须的法源、应当的法源和可以的法源,这一法源的三分法可以有效的弥补将法源区分为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的二分法的不足,有助于我们解决日渐复杂的法源的多样性问题。 论文关键词 法律渊源 必须的法源 应当的法源 可以的法源 一、引言 法律渊源的内涵一直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概念。国内学术界往往习惯从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及法的解释渊源不同角度来进行解读。但总体来看学者们还是大体倾向于从法律适用和法的表现形式这两个角度来探究法律渊源的含义豍。在此本文无意去争论哪种观点更具有理论上的吸引力,盖因各种观点无非是从不同的视角来提升我们对法律渊源的认识。 法律人在面对一个具体案件时,要依靠法律三段论,如何得出一个具有正当性的结论主要是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过程。内部证成主要解决如何逻辑的从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一个为真的结论。而结论为真的前提又要前提为真。小前提为个案事实,其认定受制于证据及证据规则,而大前提为法律规范。如何寻求具有正当性的法律规范,自然会面临找法的问题,从何处去找法,什么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在面临中国当下纷繁复杂的法律文件,如何寻求一个正当的规范?显然此时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渊源的意义就彰显出来了。所以本文拟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研讨法律渊源的界分,将法律渊源解释为司法三段中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说就是“法官法渊”。 本文首先将结合中国的立法状况来分析瑞典学者佩岑尼克的法律渊源的三分法及其区分的意义豎,其次分析我国传统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之含义并探讨其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将结合佩岑尼克的法律渊源的三分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来重新界定我国不同法源的分类,以期为法律适用提供更好的理论基础。 二、佩岑尼克的法源的三分法 现代社会价值多元,不同价值在转型社会的冲突愈发激烈,致使人们的生活越来愈复杂,与之相适应就需要繁多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中国由于其特殊的环境,如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文化多元,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等等,又恰逢转型时期,立法主体的多元化,单一的或二元的法源分类显然已不足以满足当下的纷繁复杂国情。 佩岑尼克将法律渊源界分为必须的法源、应当的法源和可以的法源。这个分类的依据是不同的法源重要性的不同以及对于法律适用者来说有不同的约束力。 从重要性的角度来看,必须的法源的重要性强于应当的法源,应当的法源的重要性强于可以的法源。由于不同法源的重要性程度不同,其对法律适用者有不同的约束力。对于必须的法源,法律适用者有必须引用的义务。对于应当的法源,法律适用者在特定的情形下应该引用。至于可以的法源,是指允许法律适用者引用的法源。 引用必须的法源对于法律适用者来说是一种强义务,意味着如果一个规范属于必须的法源话,那么法官必须要引用,否者即可以理解为法律适用错误。而应当的法源对于法律适用者来说则是一种弱义务。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规范属于应当的法源,那么法官在此时有引用它的义务,除非他可以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不去引用它。而对于可以的法源的引用,对于法律适用者来说,既不属于强义务,也不属于弱义务。 三、法源二分法的不足 国内可能受到博登海默的影响,习惯将法源界分为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本文选取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主编的《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修订版)(第一卷)》法理学部分中对法源的分类介绍为典型观点,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这本书在司法考试中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对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影响也比较大,其主要观点如下。 所谓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一般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对于正式法源来说,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一般包括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非正式渊源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 该二分法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该二分法忽视了立法解释,没有提及立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立法解释虽然不多,且多集中于刑法领域,但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依《立法法》第47条的规定具有法律的效力,按其理解当然应属于法的正式渊源。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重要的司法解释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众所周知,司法解释在现实的生活中起到了很大的补足立法缺陷的作用,忽视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实属不应。 第三,将规章置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项下,似乎认为其属于正式法源,观点不明确。在该种观点下,将规章置于行政法规项下值得商榷,规章与行政法规虽然都属于行政机关立法,但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件,其约束力亦有所不同。对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属于正式法源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关键是规章是否也属于正式法源?该书视乎也意识到了问题,也提到了规章是否属于正式渊源尚存有争议。因为依《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行政规章。”只是参照适用,而非有义务去适用。显然如果按照这条规定规章是不属于正式渊源的。 第四,该种观点所列之正式法源都属于立法范畴,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其无法解决以上问题,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非属立法范畴,不适宜放入正式法源中。而规章属于立法又不适于放入非正式法源中。该种矛盾就渊源于法源的二分法过于简单,无法合适的解决法源的分类问题。 四、法源三分法下的中国法源分类 依前述佩岑尼克的法源分类方法,可以将当下中国的各种法源重新进行分类。必须的法源包括宪法、国际条约、法律、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应当的法源包括行政规章、指导性案例等。可以的法源包括政策、习惯等。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法律文件在不同案件中其地位又有所不同,比如在刑事领域基于罪行法定的限制,只有应当的法源,且应当的法源中只有宪法、法律、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这里我们集中探讨宪法、司法解释、规章、指导性案例几个有争议的法源。 (一)宪法 在《规定》没有提到是否可以引用宪法裁判案件,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传统。最早于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在《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为论罪科刑依据的批复》中提及不宜引用宪法。随后在198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对于可以引用的法律文件中也没有提到宪法。还有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也没把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但宪法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却是一直有争议的。在《宪法》序言中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七十八条亦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直到齐玉玲案件出现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01)25号批复中指出其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山东高院据此在裁判中引用宪法第46条做出判决。但是在2008年此司法解释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停止适用”为由废止。至于为何“停止适用”,则未见说明。究其原因可能为《教育法》已经出台,直接引用《教育法》就可解决问题而无需引用宪法。在国内通常认为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由法律来进一步细化,所以在具体案件中已无适用的必要性。但问题是是否我们已经制定了详尽的法律已经将全部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细化了呢?答案可能未必令人满意。比如新闻法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已经提上立法进程,但至今尚未出台。再如政治权利中结社权利也是至今尚无法律保障。所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将宪法从法源中排除,实乃不明智之举。 (二)规章 关于规章的问题比较复杂,依前文其在不同领域地位又有所不同。在行政法领域,依《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行政规章。”这一规定意味着法官对于规章仅有弱意义的适用义务。也就是说在法律适用时可以在有更强理由的时候排除规章的适用。另外依《规定》的规定,规章只能在行政案件中引用,并且仅仅是可以引用,而非属于应当引用。而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不能直接引用,依《规定》第六条“……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何谓“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其含义可能有二:其一,可以直接引用;其二,作为解释解释其他规范的理由。本文持第二种观点。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依《规定》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其中审理民事案件中,行政法规等是可以引用,而规章是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文书,如果该解释对规章的态度也是可以直接引用的话,显然没有必要将其表述为作为裁判说理的文书。所以规章在民事刑事领域中显然只是当前一顺位的法源出现歧义时,其可以用作解释的材料,释明含义。 (三)司法解释 对于司法解释,本文认为其属于必须的法源。原因在于第一,司法解释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200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可能会有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自说自话。然而依2007年1月1日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规定,该司法解释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可了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司法解释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在《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