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关于印发立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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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使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逐年好转的态势。

但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风险,仍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因素,从不同层面加大工作力度,这是安全生产方针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的基本要求。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协助立法调研的函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协助立法调研的函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协助立法调研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南安委办函〔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协助立法调研的函南安委办函〔2018〕29号各有关城区人民政府:《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14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起到了规范、约束的作用,确保了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但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及人民群众对空气污染高度关注,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南府办法函[2018]118号)要求,市安监局、公安局组成联合调研组对《管理规定》(修改)开展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调研方式本次调研采取座谈调研的方式进行。

二、调研时间2018年5月下旬至6月底结束,座谈调研时间另行通知。

三、协助调研单位及对象(一)协助调研单位:1、兴宁区民生街道兴宁社区居民委员会;2、江南区福建园街道办事处;3、青秀区新竹街道办事处;4、西乡塘区西乡塘街道办事处;5、邕宁区蒲庙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6、良庆区大沙田街道银海社区居民委员会;7、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8、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9、广西公益社会工作服务研究中心;10、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二)协助调研对象:包含辖区内社区管理人员、原住居民代表、学生、物业管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人员。

四、调研内容1、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意愿、原因等;2、市民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看法(包括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环境卫生、市民身心健康、市民生活等方面看法);3、市民对南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的了解程度;4、市民对南宁市中心区域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看法;5、市民对烟花爆竹燃放的意见建议;6、市民对在城市中心区域内禁止燃放大规格爆竹及升空类和组合烟花的看法;7、市民对私家车携带烟花爆竹的数量或重量限制的看法;8、市民对目前快环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缩短的看法;9、市民对目前快环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的看法;10、其他建议或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9.21•【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9月21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是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工作机制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原则(一)坚持依法编制。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法定职责要求,编制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分队(中队)等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煤矿专门执法机构)执法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统一编制。

(二)坚持分类编制。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

(三)坚持分级编制。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计划。

各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监管重复或缺位。

(四)坚持突出重点。

强化对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能力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执法。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修订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年立法规划的通知》(安监总政法〔〕号)的要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委托并组织总局信息研究院,开展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号,以下简称“号令”)的修订研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依法治安的重要内容。

号令自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随着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变化,号令的相关规定也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在新《安全生产法》取消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后,号令中与之规定不一的相关内容亟需修订。

此外,为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监察局联合印发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号,以下简称“号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号令中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部分内容也应与号文的具体规定相衔接,以提升号文相关内容的法律效力。

此外,为了有效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工业的安全健康发展,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煤层气抽采企业安全监管监察职能的通知》(安监总厅〔〕号)明确“煤层气抽采企业按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

基于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在程序上存在很多共性,为不增加现有部门规章数量,方便监察工作的开展,将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纳入此次号令修订的范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械、纺织、卷烟、造纸、白酒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械、纺织、卷烟、造纸、白酒建
2.建设项目概述
2.1工程性质及设计内容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基本情况(特别是设计资质情况),工程性质(如新建、改建、扩建等)及设计内容(如生产系统、公用工程及辅助系统、贮存系统、运输系统等)。
2.2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地理位置及选址,厂区总平面布置及功能分区。
项目产品方案和设计规模,主要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布置和工艺流程,主要工艺技术来源及国内外应用情况,主要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及特种设备。
3.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及初步设计情况,依据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说明其检测监控设计。
4.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采纳情况
4.1采纳意见说明
对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及其备案文件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情况,应作对应的充分描述说明,并分类列出。
3.4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简述初步设计的工程内容、技术方案等是否与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及其备案文件相一致,如有变化,应分析说明变化内容及原因;依据本质安全化的基本思路,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进行对比,对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分析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可能涉及的安全问题,利用科研成果中新工艺、技术、设备、设施、替代材料等对生产过程中安全性产生影响的,应进行安全性说明,论述是否可改善传统工艺或设备安全条件。
4.2未采纳意见说明
对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及其备案文件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情况,应作充分论证,说明理由、相关依据和对策措施。
5.安全设施设计中采取的防范措施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教育厅(委、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国家矿山安监局、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监局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2024年4月24日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矿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性产业,智能化建设是推动矿山安全发展、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矿山智能化建设蓬勃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但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统筹规划、政企联动、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到2026年,建立完整的矿山智能化标准体系,推进矿山数据融合互通,实现环境智能感知、系统智能联动、重大灾害风险智能预警,全国煤矿智能化产能占比不低于60%,智能化工作面数量占比不低于30%,智能化工作面常态化运行率不低于80%,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繁重岗位作业智能装备或机器人替代率分别不低于30%、20%,全国矿山井下人员减少10%以上,打造一批单班作业人员不超50人的智能化矿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1.02•【文号】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1月2日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统筹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

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安监总办[2007]12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07〕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我局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经商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2.安全生产监管档案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检查、考核内容,确定承担档案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和必要的人员,统筹安排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4.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由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二、档案机构及其职责5.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2)制定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3)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4)承办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档案业务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11.02•【文号】煤安监监察[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6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编制、审批、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为强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监察执法效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计划监察工作的要求,现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如下:一、执法计划编制分类、原则和上报内容(一)执法计划编制的分类和原则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未设置分局的省局应同时编制月度执法计划。

省局执法计划和分局执法计划应相互衔接,避免省局和所属分局所编制的执法计划在监察内容和监察时间上的重复和脱节。

在监察内容上省局应侧重对分局监察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好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并适当开展重点监察;分局应侧重开展好重点监察并配合省局进行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二)执法计划的内容1.三项监察的监察内容和监察对象三项监察是指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

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填报单位名称重大危险源名称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重大危险源级别R值单元内主要装置、设施及生产(储存)规模是否位于化工(工业)园区□是(园区名称)□否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m)厂区边界外500m范围内人数估算值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危险性类别UN编号生产用途生产工艺单个最大容器单元内危险化学品存量(t)临界量(t)物理状态操作温度(℃)操作压力(MPa)存量(t)124 57 8101113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盖章)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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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27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年立法计划
一、法律、行政法规
1.《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落实单位:政法司)
2.《矿山安全法》(修订,落实单位:政法司、监管一司,煤矿安监局有关司)
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制订,落实单位:政法司、应急指挥中心)
4.《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制订,落实单位:政法司、人事司)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落实单位:政法司,煤矿安监局有关司)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调研论证,落实单位:政法司)
二、部门规章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2项)
1.《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规定》(制订,落实单位:政法司)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一司)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订,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5.《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订,落实单位:监管四司)
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制订,落实单位:职业健康司)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订,落实单位:人事司)
8.《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煤矿安监局监察司)
9.《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制订,落实单位: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10.《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制订,落实单位: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1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制订,落实单位: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12.《化工企业急性中毒应急救援规则》(制订,落实单位:应急指挥中心)
(二)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出台的立法项目(12项)
1.《高危企业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制订,落实单位:办公厅〈财务司〉)2.《非煤矿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办法》(制订,落实单位:监管一司)
3.《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订,落实单位:监管一司)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三司)
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落实单位:监管三司)7.《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订,落实单位:监管四司)
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制订,落实单位:职业健康司)
9.《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订,会同卫生部,落实单位:职业健康司)
10.《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制订,落实单位:煤矿安监局技装司)1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订,落实单位:煤矿安监局调查司)12.《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现场管理办法》(制订,落实单位:应急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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