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年版)正式版2017年6201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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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总则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增值税税制、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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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总则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增值税税制、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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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总则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增值税税制、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福建2017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福建2017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福建2017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福建2017定额是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建设定额,属于地方性定额。

以下是福建2017定额的说明和计算规则:1. 说明本定额适用于福建省内砖、混凝土、木材、涂料、拆除、安装等方面的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水利工程等施工项目。

本定额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测量、设计、消耗量定额等。

本定额的执行标准为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JFXJ 001-2016)和《福建省土木工程消耗量定额》(JFXJ 002-2016)。

2. 计算规则(1)砖、混凝土、木材等材料的消耗量计算规则如下:砖:(1)砖墙:按每米长度分别计算出砖块数量、每块砖的规格和尺寸以及墙面的抹灰面积,然后乘以砖块的消耗量定额。

(2)混凝土:按每米长度分别计算出混凝土块数量、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消耗量以及混凝土的强度和混凝土的均匀性等指标,然后乘以混凝土的消耗量定额。

(3)木材:按每米长度分别计算出木材块数量、每立方米木材的消耗量以及木材的强度和均匀性等指标,然后乘以木材的消耗量定额。

(2)拆除、安装等材料的消耗量计算规则如下:拆除:(1)拆除混凝土结构:按建筑物的不同高度和拆除范围分别计算,然后乘以混凝土结构的消耗量定额。

(2)拆除砖墙和砖柱等固体结构:按每米长度分别计算出砖块数量和拆除工作量,然后乘以砖块的消耗量定额和拆除工作量的定额。

(3)拆除木结构:按每米长度分别计算出木材块数量、拆除工作量和利润率等指标,然后乘以木材的消耗量定额和拆除工作量的定额。

安装:(1)安装管道、电气、通风、排水等设施:按不同设备和管道的不同规格和安装方式分别计算,然后乘以安装设备的消耗量定额。

(2)安装建筑物和水利工程设施:按建筑物和水利工程设施的不同部位和安装方式分别计算,然后乘以安装设备的消耗量定额和建筑物和水利工程设施的消耗量定额。

福建2017定额的计算规则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具体的工程情况进行计算。

2017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2017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2016年10月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施行日期:2017年5月1日关于颁发《》(2016版)的通知闽建筑[2016]27号2016年月日总说明一、《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17)(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国家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版)、《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计量规范,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中级、一般装饰装修)。

三、本定额是福建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房屋建筑与装饰分项工程所需的材料消耗量、人工费、机具使用费的标准;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

招投标人(发承包人)在考虑工程承发包价格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的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工程规模、具体定额差异性等因素。

小型建筑工程、零星改造工程、零星装饰工程、高级装饰装修工程、翻修项目,如使用本定额进行计价,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时充分考虑定额与市场实际的差异性。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除另有说明外,均已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从现场集中堆放地点、工地仓库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费,以及周转性材料在同一城区内的场外运输费,实际场内水平运距差异性不调整。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内容的通知20170704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内容的通知20170704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内容的通知文号:厦建筑〔2017〕49号发布日期:[2017-07-04] 阅读人次:1552 【字体:大、中、小】各有关单位: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8套2017版定额施行时间的通知》(闽建筑【2017】12号)及《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 017】2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其中的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内容及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01 7版)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风险费1.施工合同约定(含招标文件)实行风险包干的,应计取风险费,风险费按人工费、材料费(不含设备费、甲供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之和乘以风险费率计算并含在综合单价中。

2.需招标的工程,其风险费的计算执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9〕36号)及《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指导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14〕53号)的相关规定,即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工程,其风险费费率按3%-5%计算;采用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的,其风险费费率按1%-3%计算。

3.不需招标的工程,其风险费的计算可参照上述规定或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厦建筑【2017】35号)。

三、建筑废土运输费及消纳费1.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渣土收纳费,渣土收纳费在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中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我市渣土收纳费市场参考价为7元/立方米。

2.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外弃土石方的弃置点和运输距离。

建筑类新定额简介2 (1)

建筑类新定额简介2 (1)

2017版建筑新定额、清单、配合比(高雄映)◆《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福建省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福建省古建筑保护修复工程预算定额》(2016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福建省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2017版)解读顺序1、主要变化(详解)2、房建定额及清单(详解)3、构筑物、装配式、古建筑修复保护(简要)2017版建筑新定额新清单新配合比主要变化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构筑物工程、装配式工程的新定额与新清单同步修编、同步实施,改变很大。

一、改革定额表现形式,改消耗量定额为预算定额,向市场靠拢1.定额列出人材机基价,更为直观;2.定额直接列出人工费,不再体现人工消耗量,今后也不再发布人工预算单价;人工费改为指数法进行动态调整。

解决了:工日与天的矛盾,劳务工资的复杂性(技工、普工以及比例),消耗量的难以确定性(真实数据班组才清楚,而且也是大概,影响因素复杂);3.塔吊、施工电梯等部分机械采用租赁单价,进一步市场化,不再采用台班单价。

二、新建类建筑定额,2套拆分为4套1.为适应计量规范的专业设置,将定额分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构筑物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未新编),我们暂时没有单编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已含在建筑定额中)。

2.清单分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构筑物工程、仿古建筑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量清单综合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清单中,没有单列,因为与主体现场施工的密不可分。

闽建筑〔2017〕20号(五)仿古建筑工程,在新版定额颁发之前,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执行,有关仿古建筑构件定额按照2005版《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执行。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正式版2017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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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总则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增值税税制、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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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增值税税制、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其中:(一)本定额税金的计算基数均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本定额取费标准是按照包工包料进行测算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不含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计取各项费用及税金后再扣除,发包人供应的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设备”)不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

(三)发包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等级的,应计取相应的优质工程增加费。

(四)发包工程应结合项目实际,综合考虑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

六、本定额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闽建筑[2016]15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

包括:(一)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二)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三)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

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四)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五)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六)五险一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材料费:包括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周转性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等材料以及工程设备的费用。

其中:(一)原材料、周转性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的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组成。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原价包括为方便材料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装所需要的费用;包装品有回收价值的,应在材料价格中扣除.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费用.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二)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的费用。

(三)常用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其中:(一)施工机械使用费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1、折旧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是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5、人工费:是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7、税费:是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包括:(一)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五险一金。

(二)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三)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四)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五)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六)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七)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

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八)材料检验试验费:是指承包人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以及承包人将上述内容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

(九)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十)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十一)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十二)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十三)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十四)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十五)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包括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五、利润: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七、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为完成构成工程实体及设计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费用。

二、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包含以下十项费用,并将其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中,总价措施项目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和其他总价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风雨季施工增加费、冬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单价措施项目包括第(七)~第(十)项。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包括: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主要内容有: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周围环境和人的污染和危害,按规定堆放、清除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以及竣工后修整和恢复在工程施工中受到破坏的环境等.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等有关规定和施工现场组织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

主要内容有:施工现场四周围墙(围挡)及大门,出入口清洗设施,施工标牌、标志,施工场地硬化处理,排水设施,温暖季节施工的绿化布置,防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保安费,保健急救措施,卫生保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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