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财教〔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2〕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根据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现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Z155050000001),详见附件1。
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 教育支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政策。
2022年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循环教科书更新配给比率,即:将三年一循环变为两年一循环(每年更新50%的循环教科书),相应地免费教科书循环比例由小学83.75%(计算方法为:75%+25%×35%)、初中87%(计算方法为:80%+20%×35%),调整为小学87.5%(计算方法为:75%+25%×50%)、初中90%(计算方法为:80%+20%×50%)。
各地要组织实施好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采购和循环使用工作,保障学生用书需求。
二、落实好学生“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财教〔2020〕68号)要求,督促指导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二、补助范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具体涵盖以下方面: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三、经费分配1、中央财政根据各省义务教育在校生数、校舍面积、困难学生比例等因素,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合理分配补助经费。
2、地方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以下合理分配补助经费,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四、经费管理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预算。
2、补助经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3、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五、监督检查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2、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公开公示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开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相关政策、分配结果等信息。
2、学校应当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1、对于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而义务教育更是其中的基础和关键。
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至关重要。
二、经费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配套以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地方义务教育给予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分担相应的经费,确保经费足额落实。
三、补助范围(一)公用经费补助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所需的费用。
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顺利完成学业。
(三)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用于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补助支持地方招聘特岗教师,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素质。
(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改善学生营养状况。
四、经费分配(一)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义务教育规模、教育质量、困难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补助经费。
(二)项目法分配对于特定的专项项目,如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等,按照项目申报、评审、审批等程序进行分配。
五、经费使用(一)专款专用补助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预算管理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三)财务公开学校应当定期公开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六、管理职责(一)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吉财教指〔2020〕1335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政局:为提高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0〕184号),现提前下达你市(州)、县(市)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补助资金162698万元,详见附件。
此项指标列2021年有关预算科目,其中:省本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补助市县科目,收入科目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支出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0〕91号)规定,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年生均小学650元、初中850元。
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落实补助取暖费政策,取暖费补助标准为年生均185元。
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4号),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60%、24%和16%比例分担。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确保我国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1. 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2.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3. 社会捐助资金;4. 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三、资金分配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保证各地区、各学校在资金分配上的公平性,不得歧视性地对待任何学校、学生;2. 需求导向原则:根据各地区学生数量、经济状况、教育资源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比例;3. 激励原则:对于教育质量优秀的学校和教师,可适当给予奖励性经费;4. 过渡原则:适当关注落后地区和困难学校的教育需求,确保其获得合理的补助经费。
四、使用范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可用于以下方面:1. 学校运行费用:包括教职工工资、教材购置、电费、水费等;2. 基础设施建设:例如校舍修缮、实验室设备更新、图书馆建设等;3. 学生资助:提供给贫困学生的学费减免、生活补助等;4. 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支持:用于教师培训、学术研究、教学创新等方面;5. 其他符合义务教育发展的支出。
五、申报程序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申报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 学校申报:各学校根据实际需求填写申请表,详细列明所需资金的用途和金额;2. 监管部门审核:负责审核学校申请资料,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3. 资金分配:按照资金分配原则,将补助经费分配给各学校;4. 监督检查:对所补助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六、监督机制为确保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建立以下监督机制:1. 审计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查明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2. 监管部门监督:加强对学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解决问题;3. 网络举报平台:建立健全相关网络举报渠道,接受广大群众对资金使用的举报和监督;4. 反腐败机制:依法打击和处理涉及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的腐败问题,维护公平正义。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但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依然不平衡。
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公平发展,我国出台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集,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的比例为70%和30%。
三、资金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根据学校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贫困程度,合理分配教育经费。
2. 优先原则:将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改善城乡义务教育条件差的地区。
四、资金使用范围1. 学生学杂费:包括教材费、文具费等与学生学习相关的费用。
2. 学校设施更新和维护:用于购买教学设备、图书馆资源更新、实验室建设等。
3. 各类培训费用:用于教师培训、学生社会实践等。
五、资金管理机制1. 财务管理机制: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和监督制度,明细账务,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2. 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六、教育经费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构,负责对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评估机制: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教育经费评估,分析资金使用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鼓励社会捐赠对于各类社会力量的捐赠,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同时,要加强对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
八、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政府要定期公开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并且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教育事业。
九、结语《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细致的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1.23•【文号】财教〔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教育部2015年1月23日附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薄改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薄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省级统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以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薄弱学校为主,适当兼顾部分东部省份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19〕144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19〕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现以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依据,提前下达你省(区、市)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Z155050000001)。
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
待2020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特别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等助学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克扣资金。
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地区膳食补助标准应达到国家基础标准(每生每天4元)。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9﹞121号),做好2020年预算分解下达相关工作。
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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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9.12•【文号】财教〔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9年9月12日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
4.对地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给予综合奖补,奖补资金根据相关因素核定,地方可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算。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
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对于地方试点地区,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第五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及计算公式,并按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省份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六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需经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后报送。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各省份补助经费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补助经费预算。
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九条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本省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学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指导省以下各级有关部门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和经费补助方式。
第十一条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县(区)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本省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经费实施监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下达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分担比例的通知》(财教〔2006〕14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6〕11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