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100-99燃料油进口合同格式重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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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丁,有限公司表示愿意并保证有购买能力,购买俄罗斯产重油

MAZUT M100 GOST 10585-99 公司代表 先生(以下简称为“卖方”)和 有限

公司代表,公司法定签署人 先生(以下简称为“买方”)基丁相关法令, 签订以下合同:

1. 合同主旨

1.1. 卖方将卖,而买方将买,“第一次由装货港 ,以CIF 的条件运至到

卸货中国 港,而后每个月可由买方选择在一个安全港口卸货,货品品质

符合附件1规范的MAZUTM100GOST0585-99 (以下简称“货品”)一个月50,000 公吨的货品,总数量为600,000公吨/12个月。货品的运输方式将按照附件 2 的规定,货品将由

2012年—月开始,最小运货量为50,000公吨或最大运货量 为100,000公吨。

1.2. 为使合同生效,合同中应附以下文件,这些附件与合同本身一起构成现有合 同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录1品质规范

附录2交货时间表

附录3价格和银行程序

附录4付款方式

附录5货品证明文件(必需在有效期之内的文件)

a ) 炼油厂生产货品约定副本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b)输出许可证副本,由能源部具发者

c)货运到港装运合约副本

d)供货能力证明文件副本

e)输出核准装副本,由法务部具发者。

f)验证产品证明(POP条款

1.3. 卖方和买方达成协议如下

(1)唯一合法途径来验证产品证明(POP的是经由终端卖方银行与终端买方银行的Swift o

(2)如果任何一方,终端卖方或终端买方银行之间不经由Swift ,那么这方被认为已经违反了合同。

2. 出货条款

2.1. 本合同项下的交货日期为提货单日期(货物根据 C.I.F条款在港进

行装载)。

2.2. 第一个装运日期为接到买方财务工具后天内装船发运,并丁—天内抵达买方指定卸货港口。

2.3. 首批货物交付日期为2012年—月。

2.4. 卖方保证根据CIF,基丁产品品质与数量履行报关,并承诺将已交易的商品运至买方指定的卸载港口,产品数量质量要符合装货港SGS佥验要求,要有检验报告。

2.5. 卸载港:中国的、、港。

3. 价格和付款条件

3.1. 附录3和附录4分别规定了支付价格和支付期限。

4. 品质

4.1. 本合同所售产品品质应符合附录1中的相关规定。

4.2. 在装货港所需交付的货物品质应根据惯用的国际标准予以检测。(买方选择SGSB 准)

5. 出货与接受出货

5.1. 根据现有合同和附录1的相关规定,通过将提货单传送至买方以实现货物的交付及接收。

5.2. 本合同项下已交付的货物品质应有装货口岸的国际独立实验室(SGS所出具的品质证明

书。

5.3.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和买方所接受的货物数量应符合提货单所规定的货物数量。

5.4. 货物数量将由装货港的独立公证人来确定,且整个过程将由位于装货港的

SG球实施。货物运达目的港后将由独立公正的检验机构SG虫验,以SGS乍为

付款凭证。

5.5. 提货单所规定的货物数量与测量与合同5.4的每一条一致,并被认为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5.6. 装货港的独立公证人(SGS出具的有关混合样品的品质报告。

5.7. 在装货口岸所实施的货物数量和品质检验开支由卖方承担:卸货港口货物数

量品质检验费用(如果有检验的话)由买方承担。

5.8. 除SGS艮告和测试外,在油船装载期间,作仲裁用的样品通过自动采样器或流量来选取。应根据俄罗斯目前所接受的标准程序实施采样。所采的样品应在完全混合后置于瓶内,并加以密封。

5.9. 这些样品的一部分应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代表注入至少两个瓶内,予以密封:这些装有样品的瓶子置于油船之上,并由船长妥善保管以交付至位于卸货港的买方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这些样品的另外一部分应注入至少两个瓶内,且由船长密

封并交付至卖方。

5.10. 如果装载独立公证人的监督下进行的,那么该公证人所取样品应被视为仲裁唯一的样品。

5.1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保留这些样品,以防索赔时需要一一直至索赔纷争得以解决为止。

5.12. 卸载时间

5.12.1. 当货船即将到达买方指定卸货港,船长须通过无线电或电报通知买方,买方进口代理商或船舶卸载港船务代理告知其已经准备就绪。通知时间不限定, 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节假日。

5.12.2. 卸货时间从准备到就绪通知发出后小时开始计算,或从船到泊位开始计算,两者以先到为准。

5.12.3. 买方保证卖方所指定伍万吨货船允许卸货时间包括星期天和节假日在内

的小时,外加上—小时准备时间。卖方同意从油船两侧阀门同时卸货。然

而,维持船平均压力不得低丁十千克每平■方厘米(10KG/C杨,(如果卸货壹拾万吨的时间就是小时)。

5.12.4. 船舶办理检验(入关、卫检、港检手续、从锚地到泊位的领航等)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卸货时间。

6. 出货条件

6.1. 应根据交货日程表以及向Transneft (俄罗斯境内运输产品的最终权力机构)支付的税费之要求,来执行货物的发送。交货时间表上应标注有货物装运大概日期和装货口岸大概日期。

6.2. 卖方向买方承诺:货物准备装运日期和港口准备分派货物日期将不迟丁货物

发送月前面一个月的—号;每月交货开始前天(不少丁—天),买方应通知卖方所需运输的额外货物数量(除卖方所确定的货物数量外)。

6.3. 卖方根据租赁油船合同上的相关条款指定首批货物的交付日期,买方和卖方

应就此交付日期达成一致意见。

6.4. 任命

6.4.1. 卖方应向买方通报所租赁船支的相关细节(主要尺寸、货物系统配置、最大卸载容量率、98%的油轮载货率、船上可用集合管尺寸和缩减量)。在卖方委任租赁船支前至少—天,必须将此信息提供给买方,以便丁买方确定相应的卸货港。

6.4.2. 卖方所租赁的船支(携油箱)在抵达装货口岸之前就已经做好应对适合度和活洁度检验的准备。

6.4.3. 在装载完成后小时内,卖方应通过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已装载货物的相关信息。

6.4.4. 卖方应确保租赁船只能按照已批准的日程安排准时抵达卸货港。

6.4.5. 油船船长在船只抵达小时前通知买方和位丁卸货港的船主代理人船支的预计抵达时间、船只名称、吨位、所挂旗帜、吃水量、装船数量以及实际抵达卸货港时间等等有关信息。

6.4.6. 卖方所租赁的船只应符合适航性、防火和共同安全、装底货操作和卸货效率等相关的港口规章制度要求。否则,卖方应承担由丁不符合上述规章制度而导

致的任何损失。

6.4.

7. 买方将接受卖方所租赁的船支,且这种接收不应有所保留。然而,卖方所

租赁的船支应符合三大石油公司的要求,并应在TOVALOP记注册。

6.4.8. 买方应该提供目的港的船只(停于泊位时)的安全,卸货不需要卖方支付任何额外开支,在这种情况下,船只将一直浮于海面。

6.4.9. 在收到免检通知后,(卫生、边界和海关检验),船支一到达装载港,船长或其代理人就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代理人准备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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