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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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杭高新[2008]346号

关于鼓励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实施大项目带动“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创新型和谐社会示范区建设,切实打造浙江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引领区,依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投资

1、新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生产型项目或

200万美元以上研发型项目、1亿元人民币以上产业类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项目,自引进或投产年度起对区贡献前三年50%、后两年25%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2、符合第一条同等规模要求的新增资项目,自增资次年度

起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新增部分50%用于支持该企业

发展

3、利用江南区块楼宇新引进鼓励类生产、研发型项目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经审核,给予入住企业两年内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40%的补贴;上述年销售收

入2000 万元以上企业或注册资本100 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则按两年内最高不超过60%给予房租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 万元以上企业或注册资本500 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则按两年内最高不超过80% 给予房租补贴。

年销售收入5 亿元以上企业(含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总部项目)或注册资本1000 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则按两年内最高全额给予房租补贴。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项目直接在江南区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审核,按

购房价款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4、新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世界50 强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其他国内外知名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经审核,最高给予三年全额房租补贴。

5、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对区贡献前三年100% 、后两年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非新设立的自认定年度起前三年50%、后两年25%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服务外包企业使用区软件及服务外包公

共技术平台的,给予前两年平台使

用费50%资助

6、新设立并直接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100%用于支持

该企业发展;非新设立的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半支持。

7、新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担保机构,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100%用于支持该机构发展,年度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8、对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经认定,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在获得市级风险补偿基础上,区财政给予等额配套补偿;发生担保代偿损失时,扣除市、区风险补偿后,按剩余损失20%再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9、对投资密度50 万美元/亩(内资500 万元/亩)以上的生产、研发型或集团总部类项目给予集约利用土地奖励,具体根据注册资本、总投资、单位土地面积经济产出等综合核定。

10、凡成功引荐注册资本10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研发型项目,在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分别给予引荐者一次性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人民币奖励。

成功引荐世界500 强企业、世界50 强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其他国内外知名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在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分别给予引荐者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鼓励创业

11、国家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百人计划”杰出人才等领衔以其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企业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创业资助。

12、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用予以全额补贴,并给予9 万元—30 万元项目资助,100 平方米以内第一年1 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至第三年0.5元/平方米天房租补贴(江南区块最高可按第一年2元/平方米天、第二年1.5元/平方米天、第三年1元/平方米天给予房租补贴)。符合条件的,另给予两年内100 万元银行贷款担保及贴息。

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新入区创业的领军型留学人员,

经审核,可给予1 00万元项目资助。

13、经备案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按100平方米以内(不足100 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江南区块第一年全额补贴)、第二年0.5元/平方米•天给予租金补贴。

14、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并给予50平方米以内两年全额租金补贴,2万元—10万元创业项目专项资助。

15、经批准新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资助(分站减半资助);博士新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含分站)的,按

每人5 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科研补助经费;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在区内工作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5 万元。

16、设立区自主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根据企业科技、管理人才对区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鼓励创新

17 、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50 万元、30 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20 万元、10 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企业10 万元奖励。

18、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经批准设立并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服务的国家、省级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国家或省级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资助。

19、经区审核同意的国家、省级、市级各类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予以配套资助。

实施区级重大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核认定,给予一定的项目资助或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软件企业新通过CMM 、CMMI 、PCMM 三级认证的,给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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