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七号)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责任清单,落实相关部门的生活垃圾管理责任,建立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内财社[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07]153号)各盟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为明确我区各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制定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
一、社区卫生服务补助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原则包括:(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4.29•【字号】内财预字[2000]485号•【施行日期】200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预字〔2000〕485号2000年4月29日)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可操作性,尽快在全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自治区财政厅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本细则已经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年财政改革的一项主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凡是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途径,由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凡是没有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项目,或达不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项目,由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自行采购。
三、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集中采购项目,也不得自行采购达到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
否则,自治区财政不予办理拨款手续,单位财务不予报销。
四、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我区实际情况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定期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增减有关集中采购项目,并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各盟市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执行本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关运行保障以及对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资产、经费、服务、能源等资源要素进行统筹配置,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的保障支撑活动。
本条例所称机关,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依法保障、规范运行、安全有序、务实高效、服务为本、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构建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集中统一、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标准,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的预算保障、资产综合管理及其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文章编号:【AAO010-01-】发布部门:【财务科】文章类型:【规划规范】发布时间:【2009-7-14】点击次数:【4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加快我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合并重复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的原则,现就我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凡在自治区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按本通知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四个级次分别计征。
计征标准一般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
征收标准视城市类别和城市土地地段情况确定,城市地段级别的划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具体划定。
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校舍减收40%;(二)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办公房减收30%;(三)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减收30%;(四)对自治区批准确定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经济适用房以及城镇政府组织的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建房,地级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征收;县级市按每平米建筑面积20元征收;旗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征收;其它建制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征收;(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减收项目按要求减收。
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29 内劳人险字〔86〕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干部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30 内劳人险字〔86〕46号
内蒙古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同志更改参加工 作时间的复函
31
内劳人险字〔1987〕第25 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呼工商个字〔1987〕第26号文应立即停止 执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环保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 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的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年月日期问题的复函
74 内人险字〔1999〕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 重新参加工作后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
44 内劳人险〔1990〕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转发《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45 内劳人险字〔91〕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关于不宜改变我区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的报告》的批复的通知
46 内劳人险字〔9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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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临时工参军和右派子女在农村参加劳动工龄计 算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 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能否给予全薪退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护士护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工龄计算问题解答意见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27•【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厅属事业单位: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作用,现将《内蒙古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财政部有关加强财政专项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和自治区政府印发的《自治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
财政投资项目的选定、预算指标的建立(下达人专项资金的拨付都必须在评审的基础上,即出具评审报告后实施)。
第四条评审结论(报告)只作为财政投资管理的技术性依据。
财政部门作为投资主体,有权对其做出合理调整或选择。
第五条财政专项支出的合理控制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的原则;同时要预留不低于该项目预算额10%的资金,以备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提交后与建设单位清算。
第六条鉴于评审中心是财政厅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不再以委托的形式,而以业务通知书的形式安排评审项目(评审业务通知书附后)。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必须做到"把握政策要原则、应用技术要科学、确认问题要客观"。
第二章评审业务的范围和内容第八条评审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支出、地质勘探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执法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03•【字号】内财资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7年9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是指为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资产基础数据和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审核、批复、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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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环监字085号文件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内标局,质发(1987)3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收费标准(附后)。现将本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本收费标准依据(88)环监字第085号文件,按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费+水电费+折旧费+管理费)进行核算。管理费包括管理和检验(采样)人员的基本工资、副食补贴,其标准按10.00元/人、日。放射性废物、剧毒物加收5-10倍管理费。 2.本标准所列各分析项目的采样,均指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进行,对在有剧毒或有危险条件下进行的采样,其收费增加2-5倍。采样收费标准是按在市区范围内工作量和消耗成本核定的,凡出市区采样则按野外采样价格计。野外采样价格为正常价格加野外补贴。野外补贴按10.00元/人、日计(暂定) 3.监测期间(进入、撤点、采样、接送样等)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监测现场有特殊要求的劳动安全防护等由委托单位负责解决。 4.监测所需打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亦由委托单位解决。 5.如点次采样工时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超过4小时按一天8小时计。需增加监时发电等设施另计算;监测人员到现场调研、咨询服务另计算。 6.水样是指地表水、井水。污水监测则在清水样监测费基础上加收50%费用。 7.化验样品在三个以内,按三个样品收费(需增加空白样、平行样的分析);十个样品以上降低5%收费,20个以上样品可降低10%收费。 8.监测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因委托单位的原因不能开展工作,委托单位应向监测单位支付误工费。误工费包括人员及车辆。标准按每人每天15元计,误车费按每辆每天100-140元计。 9.本标准未列项目,可根据其技术难度和测试方法,参照相近项目的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采样 编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采样方法 备注 1 水样(地表水.井水) 点/次 15.00 2 工业废水
点/次 15.00 瞬时采样
点/次 15.00 瞬时采样
3 大气
一个点 一个单项 10.00
一个点 一个单项 40.00 24小时连续采样
4 生产工艺尾气 孔.次 50.00 致癌.强腐性.剧毒气体加2-5倍
5 降尘 一个点 一个单项一 50.00 一个月
6 硫酸盐化速率 个点 一个单项 50.00 一个月 7 大气氟 个点 一个单项 30.00 石灰滤纸法 8 总烃 个点 一个单项 20.00 9 放射性气溶胶 个点 一个单项 20.00 10 表层土壤采样 个点 一个单项 20.00 混和样 11 分层土壤采样 个点 一个单项 30.00 一米深 12 植物.蔬菜样 个点 一个单项 10.00 13 水生生物样 个点 一个单项 15.00 14 固体样品(矸石.垃圾.其它) 个点 一个单项 12.00 15 河流.湖泊底泥 个点 一个单项 30.00 16 降雨(雪) 个点 一个单项 15.00 17 有机气体采样 个点 一个单项 20.00 18 租测费 一天 80-140 视车型定
19 租船费 一天 100-300 视情况定
(二)水质监测 编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分析方法 备注 (元) 1 PH 一个样单项 5.00 玻璃电极法
2 臭和味
一个样单项 5.00 文字描述
一个样单项 20.00 臭阈值法
3 色度
一个样单项 10.00 钼钴比色法
一个样单项 5.00 稀释倍数法
4 浊度
一个样单项 10.00 比浊法
一个样单项 12.00 分光光度发 5 温度 一个样单项 2.00 温度计法 6 透明度 一个样单项 5.00 对比法 7 流量 一个样单项 15.00 流量计法 8 比重(水) 一个样单项 2.00 比重计法 9 含沙量 一个样单项 15.00 重量法 10 悬浮物 一个样单项 25.00 重量法 11 电导率 一个样单项 15.00 电导依法 12 矿化度 一个样单项 30.00 重量法 13 硬度 一个样单项 10.00 EDTA法 14 全盐量 一个样单项 15.00 电导法 15 残渣 一个样单项 18.00 重量法 16 酸度 一个样单项 10.00 中和滴定法 17 碱度 一个样单项 10.00 中和滴定法 18 碳酸盐 一个样单项 12.00 溶量法 19 重碳酸盐 一个样单项 12.00 溶量法 20 溶解氧 一个样单项 20.00 电量法 21 高锰酸盐指数 一个样单项 20.00 高锰酸钾法 22 生化需用量(BOD5) 一个样单项 50.00 20五天培养 23 COD(cr) 一个样单项 30.00 重铬酸钾法 24 氯化物 一个样单项 15.00 硝酸银溶量法 25 硫酸盐 一个样单项 20.00 铬酸钾法 26 碘化物 一个样单项 20.00 比色法 27 氟化物 一个样单项 25.00 比色法 一个样单项 20.00 电极法 28 硫化物 一个样单项 20.00 比色法 29 氨氮 一个样单项 20.00 容量法 一个样单项 25.00 比色法 30 亚硝酸盐 一个样单项 20.00 比色法 31 硝酸盐氮 一个样单项 30.00 比色法 32 非离子铵 一个样单项 30.00 比色法 33 凯氏氮 一个样单项 35.00 比色法 34 总氨 一个样单项 35.00 比色法 35 磷酸盐 一个样单项 20.00 比色法 36 总磷 一个样单项 30.00 比色法 37 可溶性磷 一个样单项 35.00 比色法 38 氰化物 一个样单项 40.00 异烟酸比色法 39 六价铬 一个样单项 20.00 二苯碳酰肼法 40 三家铬 一个样单项 20.00 二苯碳酰肼法 41 总铬 一个样单项 30.00 二苯碳酰肼法 42 砷 一个样单项 35.00 二苯碳酰肼法 一个样单项 35.00 比色法 43 硒(4价) 一个样单项 40.00 荧光分光光度法 一个样单项 30.00 比色法 44 总汞 一个样单项 35.00 比色法 一个样单项 40.00 冷原子吸收法 45 有机汞 一个样单项 50.00 冷原子吸收法 一个样单项 70.00 气相色谱法 46 铁、锰、铜、铅、锌 一个样单项 30.00 比色法 镉等重金属 一个样单项 40.00 冷原子吸收法 47 阴离子洗涤 一个样单项 40.00 比色法 一个样单项 50.00 气相色谱法 48 石油类 一个样单项 30.00 紫外分光光度法 一个样单项 35.00 重金属 49 挥发酚类 一个样单项 35.00 比色法 50 余氯 一个样单项 15.00 比色法 51 甲醛 一个样单项 20.00 比色法 52 硝基苯类 一个样单项 30.00 比色法 53 苯类 一个样单项 40.00 气相色谱法 54 苯胺类 一个样单项 25.00 比色法 一个样单项 40.00 气相色谱法 55 有机氯 一个样单项 70.00 气相色谱法 56 有机磷 一个样单项 70.00 气相色谱法 57 多环芳烃 一个样单项 100.00 液相色谱法 58 苯并(a)蓖 一个样单项 150.00 紫外分光光度法 59 有机碳 一个样单项 50.00 液相色谱法 60 多氯联苯 一个样单项 100.00 气相色谱法 61 有机物定性分析 一个样单项 200.00 气质联机法 一个样单项 60.00 红外分光光度法 62 总需氧量(TOD) 一个样单项 30.00 仪器法 63 总有机碳(TOC) 一个样单项 35.00 仪器法 64 大肠菌群 一个样单项 40.00 微生物法 65 细菌总数 一个样单项 30.00 微生物法 66 有机物定量分析 一个样单项 200.00 液相色谱法 67 氧化还原电位 一个样单项 15.00 电极法 68 总氮 一个样单项 30.00 比色法
编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分析方法 备注 69 硼 一个样单项 25.00 比色法 70 二氧化硅 (可溶性) 一个样单项 25.00 分光光度法 71 三氯乙醛 一个样单项 25.00 吡唑啉酮光度法 一个样单项 50.00 气相色谱法 72 氯仿 一个样单项 50.00 气相色谱法 73 四氯化碳 一个样单项 50.00 气相色谱法 74 游离余氯 一个样单项 30.00 气相色谱法 75 碳酸根 一个样单项 15.00 离子色谱法 76 钾.钠.钙.镁.锂.溴.碘 一个样单项 30.00 原子吸收法 77 动植物油 一个样单项 35.00 红外分光光度法 一个样单项 35.00 重量法 78 五氯酚钠 一个样单项 40.00 气相色谱法 79 丙烯腈 一个样单项 40.00 气相色谱法 80 丙酮 一个样单项 40.00 气相色谱法 81 钼.镍.锑.钴.锡 一个样单项 40.00 原子吸收法 82 腐殖质 一个样单项 25.00 化学法 83 硅 一个样单项 30.00 化学法 84 吡啶 一个样单项 50.00 液相色谱法
(三)土壤监测
编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分析方法 备注 1 PH 一个样单项 5.00 玻璃电极法 2 总氮 一个样单项 40.00 凯氏氮法 3 速效氮 一个样单项 30.00 化学法 4 全磷 一个样单项 25.00 比色法 5 全钾 一个样单项 40.00 原子吸收法 6 速效钾 一个样单项 40.00 化学法 7 钙.镁.锰.钠.铜.锌.镍.钴 一个样单项 40.00 原子吸收法 8 铁.铝 一个样单项 40.00 原子吸收法 9 铅.铬.镉.汞 一个样单项 40.00 原子吸收法 10 铜 一个样单项 30.00 极谱法 11 硅 一个样单项 35.00 化学法 12 砷 一个样单项 45.00 原子吸收法 13 有机氯 一个样单项 80.00 气相色谱法 14 有机碳 一个样单项 40.00 气相色谱法 15 有机碳.有机质.腐殖质 一个样单项 25.00 化学法 16 有机碳 一个样单项 25.00 干式燃烧法 17 苯并(a)蓖 一个样单项 200.00 荧光光度法 18 细菌总数 一个样单项 30.00 生物法
编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分析方法 备注 19 大肠菌群 一个样单项 30.00 生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