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71”种方式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9•【字号】津政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部署,我市开展了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经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23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由30项合并为11项,向区县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44项、下放行政职权事项7项,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
有关部门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创造活力。
同时,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缺位。
二、交由行业协会办理的要移交到位。
行业协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能力建设,简化办事环节,公开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发挥管理社会事务的积极作用。
三、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要衔接到位。
对于转变为职责性管理工作的,要防止变相审批。
对于面向社会的职责性管理工作,继续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做好"一站式"服务,实现便捷快速办理。
四、对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调整到位。
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公布办事指南,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五、对下放给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衔接到位。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做好上下衔接工作,提前组织业务培训。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行政权力下放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行政权力下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盐政发[2013]146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行政权力下放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13〕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不断提高基层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县(市、区)、开发园区(以下统称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开展市级行政权力下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权力下放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在审核确认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向县区和市级部门派出(内设)机构放权分权,切实做到凡是能下放到县区的事权全部下放到位,凡是能下放到市级部门派出(内设)机构的事权不在市级行使,真正实现行政权力下放和转移行使,力争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苏北乃至全省最多。
要通过此次行政权力下放达到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动经济转型、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力、释放就业创业活力等目标。
(二)工作原则1.合法原则。
下放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定依据,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可以行使的行政权力,原则下放;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依法不予下放。
2.效能原则。
下放的行政权力必须有利于提高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理顺层级关系、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形成“事权合理、责权统一、重心下移、提高效能、有利发展”的经济社会管理模式。
3.便民原则。
行政权力下放后,必须有利于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时间,降低行政收费,提供优质服务,使基层群众、企业办事更加简便快捷。
二、行政权力下放的类型、形式和步骤(一)下放类型围绕下放市级行政权力目标,以下放行政审批权(包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重点,对附着在行政审批权上的行政收费、年检年审,以及相对应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也一并下放。
下放办理权限实施方案

下放办理权限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政府部门的工作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民众,提高办事效率,我单位决定对部分行政事务的办理权限进行下放,以便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目的。
下放办理权限的实施旨在优化政府机构设置,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提升政府服务水平,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实施范围。
本次下放办理权限的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注册登记。
2. 建筑施工许可。
3. 市场准入许可。
4. 税务登记。
5. 劳动用工备案。
6. 公共资源交易。
7.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
四、实施原则。
在下放办理权限的过程中,我们将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
在下放办理权限的过程中,我们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确保一切合法合规。
2. 适度下放。
下放办理权限的范围和程度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把握,既要保证行政效率,又要兼顾风险防控。
3. 透明公开。
下放办理权限的过程将充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公平公正。
4. 责任到人。
下放办理权限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办理工作的规范有序。
五、实施步骤。
1. 制定下放办理权限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下放的范围和条件。
2. 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下放后的办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3. 设立监督机制,加强对下放后办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下放办理权限的意义和影响,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感和配合度。
六、预期效果。
通过本次下放办理权限的实施,我们预期能够取得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1. 提高行政效能,缩短办理时间,提升服务水平。
2. 优化政府机构设置,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3.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4. 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七、总结。
下放办理权限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对于优化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 城区审批权下放方案-精品

城区审批权下放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发展战略和市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办〔〕8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服务基层企业、群众的生产生活,增强基层发展活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省、市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权为契机,遵循“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次、能放则放”的原则,强化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优化结构,提高工作效能,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行政事权下放的原则为“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能放则放”。
“权责一致”即下放事权的放权单位和承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心下移”即将日常事务性的管理和服务下移到基层;“减少层级”即通过放权,将逐级上报、逐层管理的事项尽量减少到一个管理层次;“能放则放”即除需要统筹管理的事项外,只要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条件和有需要办理的,最大限度向基层放权。
三、范围对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区直行政部门、垂直部门区级单位及其他区级单位目前所行使的行政审批事权,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确认等(共615项事权),列入简政放权工作范畴。
四、主要内容(一)事权下放的范围对目前区直部门、垂直部门区级单位所行使的行政审批权(含此次承接的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权),除需全区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事权由区级负责外,区直各行政部门可依法下放行政审批权,在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民生事业等方面,依法赋予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部分区级管理权限。
需全区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事权主要如下:一是涉及全区城市总体规划利用、财政审批的事项;二是跨街道(园区)事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布局涉及的审批事项;三是涉及全区综合平衡的社会民生的审批事权;四是街道(园区)一级无工作机构承接的事项;五是由省、市级授权或委托区级审批的事项。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15〕2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职能转变的要求,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政府决定以我市目前现有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为基础,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原则,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83项(其中权限全部下放38项,权限部分下放45项)。
并就做好有关承接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有机衔接。
县级相关部门要主动与市直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制定承接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衔接工作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后,市级相关部门应立即停止下放事项审批工作,并加强与县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制定配套措施,采取培训、情况交流等形式和办法,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承接情况,确保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到位。
三、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权限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审批责任。
对下放审批事项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各级政务办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及权限应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流程,并对新进驻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四、认真协调解决承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市、县两级各自权限边界,并按照行政权力清单要求将下放的具体审批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行使层级、实施主体等报送市县两级审改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沧政办字[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1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冀政办〔2010〕44号),更好地发挥特定区域对全市项目建设的窗口、示范和带动作用,现就向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次全会、市纪委七届七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紧紧围绕加快沧州发展这一主题,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强化特定区域的公共服务和自我管理能力,优化结构,提高效能,为特定区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实施范围(一)特定区域包括省级工业聚集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
(二)涉及放权单位包括(26个):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气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三、主要任务(一)编制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明确下放权限内容。
由市审改办负责遵照“合法合理、重心下移、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原则,在省明确下发到特定区域100项行政审批权限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沧州市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同时,对编入以上《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特定区域将独立行使行政审批权,同时享有与所有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相对应的行政收费权、行政处罚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3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的通知
正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的通知
长政办发〔2021〕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持续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动市级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市)和园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升政务服务获得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下放61项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有关部门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对本部门下放的权限加强跟踪指导,组织指导承接权限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开展业务培训;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对下放权限承接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机制,提高下放权限的运行质量。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积极对接,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落实,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要按照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提高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能力水平。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下放权限的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放权落到实处。
附件: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目录(共61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8日——结束——。
审批权限下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审批权限下放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旨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激发市场活力。
本文将探讨审批权限下放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意义和实施策略。
二、审批权限下放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审批权限下放的目标、原则和任务。
该意见指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和职责。
该法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环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推进审批权限下放,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率。
三、审批权限下放的意义1.提高行政效率审批权限下放有利于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
通过下放审批权限,可以减少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干预,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2.激发市场活力审批权限下放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创业创新。
3.优化服务环境审批权限下放有利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政府形象。
通过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
4.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审批权限下放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7+1”种方式
县级行政区域处在我国行政架构基层,联接城乡,承上启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县域集中了我国3/4的人口,吸纳了65%的农村劳动力。
基层兴,则国家兴;基层稳,则根基稳、全局安;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活,则整个国家社会全盘活。
县(区)政府处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贴近基层实际,服务广大群众、企业,行政管理职权如何又好又快又有效地行使,如何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积极性,如何增强基层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课题。
行政审批职能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职能
效能如何,对于坚持和发展基层社会生产力,尊重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至关重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一大亮点,就是突出强调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努力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
为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方案》提出:一是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对已列入国家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特定情况和需要总量控制的外,在
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对国家扶持地方的一些项目,国务院部门只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
地方政府也要按照这一精神,大幅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二是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
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一律下放地方。
三是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
近年来,为了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充分调动基层政府积极性,优化地方发展环境,提升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采取了简政强县(区)、强镇扩权等系列措施,在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在基本建设项目、工商登记注册、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进一步向县(区)、经济园区甚至重点乡镇下放管理权限,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审批权是政府职能中的支柱性权力,本身是块“唐僧肉”,涉及部门切身利益谁也不想下手“割”。
而且,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权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国务院、省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政府。
除此之外,其他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还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这不仅给下放工作带来法律性、技术性难题,同时成为了部门抵制下放的借口。
那么,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市级政府及其部门如何灵活、有效、合法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如何杜绝和防止明放暗留、变相回收等问题?
简政放权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题中之义,既要坚定不移,又要因地制宜,不断探索创新。
结合实际,我们认为,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应放尽放。
着眼于增强基层发展活力、动力和能力,凡能下放的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区),扩大县(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限。
(二)便民利民。
面向社会实施直接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区),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
(三)依法推进。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在《行政许可法》的合法框架内,在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权限内进行,既要到位管用,又不能越权违法。
(四)责权利统一。
凡属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连同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下放到县(区)。
下放,可以灵活采取下列“7+1”种方式:
(一)全部下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但前期该审批权限独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没赋予县级行政机关对该项目的审批权限。
根据应放尽放和强化服务的原则,作为下放项目,由区县行政机关办理,市级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 市县两级都可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但前期该审批权限独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县级行政机关没赋予其该项目的审批权限。
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市级行政机关在保留审批权限的同时,县(区)行政机关可以同时实施审批。
(三) 分规模、分层次、分种类等部分下放。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审批项目,在市、县两级同时有审批权的情况下,可由市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将一定规模、一定层次、一定种类的项目下放县(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或者将县(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能审批的项目在原规模、层次、种类的基础上放宽、加大、增多。
(四)委托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限,市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各县(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受理、审核、批准、发证等全部审批工作,但以市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审批决定,由市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机关有严格规定,在此,该种方式只能在上级和下级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中进行。
(五)转报服务。
属于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县(区)部门没有审核权,采取委托下放方式县(区)部门也不具备相应承接能力和条件,市级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县(区)部门,由县(区)部门对审批事项进行收件、初审并转报服务。
(六)派驻机构。
由于受人员编制,或者设施设备、专业技术力量等的限制,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没有条件没有能力进行审批,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派驻机构到县(区),实施审批服务。
(七)现场办公。
对于季节性、阶段性的审批服务项目(如年审、年检),可由县(区)政府部门代为集中受理,然后由市级审批主管部门到现场集中办公服务。
(八)其他方式。
如只对特定区域实施下放,对审批的某一辅助性事项或者次要环节(如发放证照)委托县(区)办理,等等。
活力和秩序历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在行政审批权力下
放过程中,要切实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问题,必须有序下放、规范运作、依法审批、动态跟踪、明确权责、加强监管。
一是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权限,进行对外公告公开;二是上级单位与承接单位应签订授权书或者委托书,明确双方权责及办理流程;三是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管理,及时根据上级政策法规和宏观情况适时调整,规范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运行;四是市级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不能借下放之机一放了之;五是明确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