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优化执法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优化执法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首先,在优化执法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中,要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
要建立健全统一的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推进工作。
其次,要完善执法规范和标准。
要建立健全执法规范,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防止执法不规范和乱执法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三,要深化简政放权和减少行政审批。
要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时间,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防止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要加强行业监管和市场秩序维护。
要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促进公平竞争。
同时,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要优化执法服务和提升企业满意度。
要建立健全企业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企业反映的问题,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难题。
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企业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六,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利用大数据分析。
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精度。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七,要加强督察和考核。
要建立健全执法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督察机制,定期对工作进展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于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问责,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最后,要加强与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
要充分听取和反映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企业和社会关注的问题,形成共同推进执法营商环境优化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要优化执法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实施,需要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执法规范和标准,深化简政放权和减少行政审批,加强行业监管和市场秩序维护,优化执法服务和提升企业满意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督察和考核,加强与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
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机结合和实施,执法营商环境将得到有效优化,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服务方案 (2)

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服务方案1. 引言市场监管局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市场经济秩序的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接收、处理和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市场监管局的投诉处理服务方案的制定,旨在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本文档将介绍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服务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流程。
2. 投诉处理流程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流程主要包括投诉登记、调查取证、处理决定和反馈通知四个环节。
2.1 投诉登记消费者可以通过市场监管局的官方网站、电话热线、现场投诉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内容需包括被投诉方的相关信息、投诉事实、证据材料等。
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会为投诉事项进行登记,并分配给专人进行处理。
2.2 调查取证市场监管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将走访涉事方,了解其情况和解释,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市场监管局可以要求相关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3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市场监管局将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如果被投诉方存在违规行为,市场监管局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将案件移送到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2.4 反馈通知市场监管局将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并在必要时进行口头沟通。
投诉人可通过市场监管局的官方网站或电话热线了解投诉处理进展情况,并提出补充材料或异议。
市场监管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反馈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3. 投诉处理原则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遵循以下原则:3.1 公正公平原则投诉处理过程中,市场监管局将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对所有投诉人和被投诉方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3.2 敏捷高效原则市场监管局将尽快处理投诉事项,保证处理效率,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以满足消费者的合理期望。
3.3 依法处理原则市场监管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依法处理投诉案件,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XX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本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署安排,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打造“XX效率”“XX 服务”“XX诚信”营商环境品牌,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加强效能建设,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8•【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生态、人文、城市等环境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政务服务,强化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安全稳定、统一开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利快捷、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营商环境投诉流程

营商环境投诉流程
1.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首先,投诉人应当收集到与投诉相
关的证据和资料,包括相关文件、照片、视频等,以支持投诉
的事实依据。
2.确定投诉地点和机构:根据投诉问题的性质,确定投诉的
地点和机构。
可以是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或者
是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3.写一封正式的投诉信:投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诉机构
提交正式的投诉信。
在信中,应当详细描述投诉的问题、背景
和相关证据,并表达对问题的解决期望。
4.提交投诉信和相关证据:将投诉信和相关证据以适当的方
式提交给投诉机构,可以是邮寄、电子邮件、在线投诉平台等。
5.等待机构处理投诉:投诉机构将会对收到的投诉进行评估,并根据投诉的性质和相关法规规定来处理。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
一定的时间,投诉人需要耐心等待。
6.跟进投诉进展:投诉人可以主动跟进投诉的进展情况,例
如向投诉机构咨询处理进度、追踪处理结果等。
7.接受处理结果并评估效果:投诉机构将会根据调查结果给
出处理意见或决定。
投诉人应当接受处理结果,并根据结果评
估投诉的效果。
营商环境督察实施方案

营商环境督察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们将实施营商环境督察方案。
督察的重点将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政策落实情况。
我们将重点关注各级政府对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减税降费政策、简化办事流程、优化行政审批等方面的政策执行情况。
对于政策未能有效落实的地方,将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落地生根,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监管执法情况。
我们将对各级监管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督察。
主要包括执法是否公正、便民、高效,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变相收费等问题。
对于监管执法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况,将严肃处理,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服务水平。
我们将重点关注政府服务的便民化程度。
包括但不限于办事窗口是否及时高效、服务态度是否良好、服务内容是否规范等方面。
对于服务水平不达标的地方,将督促改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四、投资环境。
我们将对各地的投资环境进行全面督察。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供应是否及时、用地流程是否透明、投资项目审批是否高效等方面。
对于投资环境存在问题的地方,将督促改进,吸引更多优质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五、信息公开。
我们将加强对营商环境相关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对于政策文件、执法标准、服务指南等信息,将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相关问题。
六、督察机制。
我们将建立健全营商环境督察机制,确保督察工作的持续推进。
各级政府将建立督察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督察内容,确保每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督促和改进。
七、督察结果。
我们将及时公布督察结果,对于存在问题的地方,将督促整改,并进行跟踪督察,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同时,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将及时进行表彰奖励,激励更多地区积极推进营商环境改革。
通过营商环境督察实施方案的全面推进,我们将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更优质的服务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NO:SC13292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形成西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协同联动、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治保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驻政〔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驻政〔20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5日驻马店市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法查处营商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依法查处营商环境违法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12345政务热线、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等渠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机制。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组织市场主体座谈会等方式,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自愿申报、全面覆盖的原则,在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有关单位设立营商环境监测站(点),对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监测。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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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
益,根据《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投诉其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及投诉管理机构的处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投诉,指各类市场主体认为政府、职能部门或者相关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其合法权益时而提请依法行政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 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全市营商环境投
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市县、先导区和各部门、各单
位应设立相应的投诉处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和部门、单位的投诉处
理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办公室将通过12345市民服务
热线、民意网、人民网、市长信箱等投诉渠道反映的有关营商环境的投
诉纳入受理范围,并进行跟踪督办。各区市县、先导区和各部门、各单
位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保证投诉渠道畅通,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
台或电话,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投诉处理一般实行属地化管理。如遇逾期不办、处理不
公、双方对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分歧、投诉案件有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损
失的,投诉人可直接向上级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六条 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
(二)办理市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投诉事项;
(三)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民意网、人民网、市长信箱等投诉
渠道转来的来电、来信和留言进行认真筛选,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纳
入办理程序;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投诉问题,指导下级投诉处理机构
工作,督办影响较大的投诉事项;
(五)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投诉处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重
大投诉事项;
(六)及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了解投诉处理情况,并提出意见或
建议;
(七)组织开展投诉处理机构人员业务培训;
(八)负责投诉统计和情况分析。
第七条 投诉处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三)投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的政策规定;
(四)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八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应当或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应当或已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匿名投诉的;
(四)市级信访部门受理或多年信访、有定论的;
(五)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六)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九条 投诉处理一般程序:
(一)做好登记。投诉处理机构对投诉案件应及时登记,详细记录
投诉人、受理时间及投诉内容。
(二)转办或移交。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案件的性质及影响
转办到相关部门或下一级投诉处理机构。上一级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照
时限跟踪督办。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
察机关处理。
(三)审查材料。接到投诉后,详细查阅投诉材料,在5个工作日
内向投诉人做出简要答复。
(四)调查核实。采取约见双方当事人或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对投
诉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涉及多部门的投诉案件,应当协调有关部门
共同参与调查核实。
(五)提出意见。综合调查核实的情况,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投
诉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六)反馈意见。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尽快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
双方认可后,被投诉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事项,并经投诉人
签字同意。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应及时告知投诉人。
(七)审核把关。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办公室对于下一级投诉
处理机构上报的办结报告,将从调查情况是否清楚明了、政策法规是否
适用得当、解决问题措施是否明确有力、问题是否妥善解决、落实结果
是否客观公正、结论意见是否与当事人见面、报告是否经主要领导审定
签发、行文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退回重办。
(八)结案存档。按照案件的性质分类归档建立卷宗。对移交督办
的案件应向上级投诉处理机构和主管部门报送办理结果。
第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保守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
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认真核查处理案件。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故意偏袒、有失公允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投诉处理工作的。
第十二条 被投诉人应当遵照投诉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执行。
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应由其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按其情节
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投诉人应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合法的原则,如实
向投诉处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
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应当提供投诉人出
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投诉人应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
歪曲虚构事实、蓄意诬陷被投诉人,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
办理时限:
(一)投诉人要求中止的;
(二)投诉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投诉处理机构要求其补充相关
证明材料而不能提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工作终结:
(一)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的;
(二)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三)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五)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投诉处理
工作的检查指导与监督考核职责,将案件办结率和投诉人满意度作为重
要考核指标,纳入营商环境绩效考评体系。
第十八条 对于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的投诉,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