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专利法全文2017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解读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9.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解读一、制定背景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要求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再次提出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2020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决定。
修正后的《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建立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根据《专利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结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具体制度进行认真研究,借鉴国际相关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医药产业的发展特点,制定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以下简称《裁决办法》)。
二、制定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以下三个方面积极推进《裁决办法》的制定工作。
一是广泛调研坚持从实际出发。
全面梳理美国、韩国等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开展比较分析和案例实证分析。
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国内外制药企业对我国即将实施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态度,以及国内制药产业对该制度的期望与诉求。
二是深入研究夯实理论根基。
加强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
委托研究机构和高校院所开展相关制度分析、政策建议等研究工作,协助对在国内开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进行论证,并研究该机制将对我国制药产业产生的影响。
数值范围修改前后“重新概括”的对比及理解

数值范围修改前后“重新概括”的对比及理解作者:姚瑶来源:《求知导刊》2017年第01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已经对专利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规定了相应的修改原则,也给出了大量允许或者不允许的修改实是在具体个案应用中并没有针对具体情形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个案的应用过程中标准不统一,而数值范围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律法规的规范历来是审查员和申请人争论的焦点。
关键词:数值范围;修改;“重新概括”;专利侵权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1.案例分析第一,对于案例1:关于“制备药物组合物的比例用量”修改问题的探讨。
修改后的中药A、B、C的比例并没有直接记载在原始申请的文字当中,因此,必须判断它能否从原始申请的文字记载当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
在该案中,申请人将原本记载在说明书中的“中药A、中药B、中药C的用量各为100g”归纳成“中药A、中药B、中药C的重量比例为1∶1∶1”,属于将下位概念替换为上位概念的修改。
针对这种情况,审查员可以借助间接新颖性判断法来判断修改是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根据间接新颖性判断法,从该上位概念涵盖的范围中排除下位概念的内容,然后判断排除后所剩的内容相对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否具有新颖性。
如果有新颖性,则说明这种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是不允许的;反之,则是允许的。
在此案中,审查人员认为“中药A、中药B、中药C的重量比例为1∶1∶1”的技术方案排除“中药A、中药B、中药C的用量各为100g”的技术方案,还存在其他如“中药A、中药B、中药C的用量各为200g”或“为300g”等的方案,据此判断具有新颖性,从而这种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是不允许的。
基于此,审查员给出了此案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审查意见。
第二,对于案例2:关于“释放颗粒与改进颗粒的比例”修改问题的探讨。
张海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海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3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军凌宗亮唐小妹【审理法官】刘晓军凌宗亮唐小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海龙;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张海龙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张海龙【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告】张海龙【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张海龙对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说明书以及附图2是否违反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是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对专利申请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即使发明创造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也无法给予授权。
【权责关键词】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张海龙对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说明书以及附图2是否违反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是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
本案中,张海龙把申请文件中“电动机”及相关的技术特征删除,并在附图2中增加了部分齿轮和轴,从而以齿轮代替电动机吸引气流转换。
即使如张海龙所述,用电动机和齿轮吸引气流转换,“两种方法虽有不同效率但结果是一样的,不存在内耗谁多谁少问题,但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灵活选择和配置”,但由于本申请在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用齿轮吸引气流转换的技术内容,也不属于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能够确定的内容,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017年电大知识产权法形成性考核手册答案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法总论, 商标法, 专利法,著作权法, 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学习本课程要注意课程的特点,知识点较多,涉及有关具体法律规范不少,不能仅是粗线条地了解,而要深入学习理解掌握。
现就平时作业进行辅导,仅供参考。
作业1一、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20分)1、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早确认、保护和形式治理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商品装潢:是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饰。
3、商品商标: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根据使用者的不同,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4、证明商标:也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5、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请按你的理解给知识产权概念下个定义。
答:知识产权是治理成果所有人和使用人给予自己所拥有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的总和,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阀线圈、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是一个随着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发展而不断拓展和深化的概念。
2、请试述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形态的产品;(2)智力成果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它成为知识财富和知识商品的理论依据;(3)知识财富经过法律的确认或授予才成了知识产权,成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3、请试述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为两个主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
法律法规清单(最新)

法律法规清单(最新)法律法规清单(最新)一、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最新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共有七卷、1260条。
它是民事法律的总纲,对我国的民事关系进行了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整理。
民法典正式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刑法刑法是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罪名、刑种、量刑标准等。
刑法修正案(第十二次修正)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多次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四、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经济和社会交往中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五、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管理的法律,其内容涵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当前行政法的重要法规。
六、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维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民健康的法律,其目的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平衡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维权救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八、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
九、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保护网络空间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基础设施保护、网络数据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结:本文介绍了一些最新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刑法》、《劳动法》、《合同法》、《行政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和《网络安全法》等。
美国新专利法下的“现有技术”(上)

例外(一):甲于2019年3月3日向PTO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宽限期内,甲公开使用披露了发明内容。
由于甲是本申请的发明人,根据§102(b)(1)(A)规定,甲的披露不构成现有技术,所以甲的专利申请可以获得授权,如图2所示。
倘若在一年宽限期内披露发明内容的人是第三方乙,则乙的披露构成现有技术,甲的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AIA 35 U.S.C. §102(b)(1)(A), retrieved 22 March, 2019. 9参见AIA 35 U.S.C.
(1)(B), retrieved 22 March, 2019.
例外(二):甲于2019年3月3日向PTO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宽限期内,第三方乙公开使用披露了该发明内容;但在乙披露之前,甲已经提前公开了发明内容。
由于甲的披露早于乙,且甲是本申请的发明人,根§102(b)(1)(B),甲乙二人的披露均不构成现有技术,所以甲的申请可以获得专利授权,如图3所示。
这里,若乙的公开使用早于甲的公开使用,则乙的披露构成现有技术,甲的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102(a)(1)和§102(b)(1)的规定整合,对第一类现有技术的判定可参照如下流程图。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创新实践项目“基于增强国家软实力的涉外法律语言服务研究”(2020BSCX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网络游戏的专利保护

网络游戏的专利保护编者按:随着我国对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游戏厂商也越来越意识到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发生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与网络游戏相关的专利纠纷则鲜有发生。
但随着各大游戏厂商开始大量在网络游戏的操作、玩法、规则、设定、系统等方面进行专利布局并取得专利授权,可以预见的是游戏厂商之间的专利纠纷将会变得更为频繁。
在此背景下,游戏厂商应当更加注重游戏开发过程中的专利侵权风险及专利保护问题。
一、引言近日,日本知名游戏厂商GREE公司在其官网上公布了腾讯旗下Supercell公司侵犯其游戏专利的案件胜诉的公告,引起了游戏界的广泛关注。
据外媒介绍,美国德克萨斯州联邦法院的陪审团作出了一项Supercell构成专利侵权的裁决,涉及《部落冲突》《皇室战争》等知名手游,并判决Supercell 公司赔付GREE公司高达9220万美元。
[1]此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一种“免费游戏的增值功能”的技术,即通过让玩家购买免费游戏内的虚拟项目来取得收益,在业界也被称作“扭蛋系统(gacha)”[2]。
GREE与Supercell 之间的专利纠纷已经持续多年,去年美国法院就曾作出裁决认为Supercell公司的游戏玩法、控制方法侵害了GREE公司的其他几项专利权。
[3]值得注意的是,与GREE公司的“免费游戏的增值功能”专利技术相类似,我国最高法院也曾在(2016)最高法行申1000号案中就一种“产生收入用的游戏服务器系统和方法”是否应当授予专利进行分析。
但最高院认为该案所涉的游戏收费系统发明不具有专利适格性,法院认为:“通过公知设备,对信息数据进行交互传送实现解决游戏提供商在提供网络游戏过程中产生收入的发明目的,其并未解决技术问题,亦未采用技术手段,所达到的游戏供应商从游戏系统的用户处产生收入的效果亦不是技术效果”。
[4]可见,我国专利司法实践此前对网络游戏相关方案的专利保护持较保守的态度。
知识产权法课程大纲

知识产权法课程大纲第一部分:导言知识产权法课程大纲第一节:课程背景与目标知识产权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创新和创意的产出,并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本课程旨在通过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理论原则和实际案例,使学生能够全面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节:课程内容1.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 知识产权法律框架2. 专利法- 专利的定义、条件和保护范围- 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 专利侵权和诉讼解决方式3. 商标法- 商标的定义、注册和保护- 商标权的取得、转让和终止- 商标侵权和争议解决4. 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 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 著作权侵权和争议解决5. 商业秘密法-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要求-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泄露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6. 知识产权与创新管理-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和管理- 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和技术转让-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第三节:教学方法与评估本课程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和实地考察等。
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学生将能够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实际应用,并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评估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表现、课堂参与、小组作业和期末考试。
通过这些评估手段,能够全面评估学生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程度和应用能力,以及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部分:课程资料1. 引言及课程大纲2. 课程讲稿和教学PPT3. 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4. 专业期刊和学术文献5. 典型案例分析和商业实践材料6. 推荐参考书籍和网上资源第三部分:学习要求1. 在每节课前预习相关内容,准备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
2. 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提出问题和观点,与同学们共同学习和交流。
3. 完成小组作业和个人论文,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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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专利法全文2017专利法顾名思义保护的就是有关专利以及专利权人的法律,其中详细介绍了专利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对专利的保护。
这是对专利权人利益进行保障的一部法律。
接下来,呱呱知道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专利法全文,帮助各位进行了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