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8年)》
朱瑞娣、张蕾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瑞娣、张蕾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沪行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军黄自耀陈振宇【审理法官】汤军黄自耀陈振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瑞娣;陈开平;张蕾;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朱瑞娣陈开平张蕾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朱瑞娣陈开平张蕾【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瑞娣;陈开平;张蕾【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上诉人黄浦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土地储备系房屋征收以后对国有土地进行处理的方式,并不因此推翻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基于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属性,关于这一点,原审法院论证充分,本院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上诉人黄浦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基于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可以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涉案的黄浦区563街坊的旧城区改建列入了黄浦区2019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本市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该地块的房屋征收范围。
谢昌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昌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16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稼立林俊盛林劲标【审理法官】龚稼立林俊盛林劲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昌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谢昌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当事人-个人】谢昌国【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晋军广州金鹏(白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晋军广州金鹏(白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晋军【代理律所】广州金鹏(白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谢昌国【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本院观点】本案为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
依法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众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的必要前提,是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以下事实:朗顿公司原名为广州埃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更名为广州朗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朗顿公司”),2014年更名为广东朗顿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朗顿公司”)。
后经多次更名,2017年起变更为现公司名称。
霍尔果斯朗顿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周凡,股东为北京华夏基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广东朗顿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1月变更为毛琳俊。
2015年6月,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广东朗顿公司签订“北京黄金”金条定期托管并代租赁协议,约定:交易标的物为“北京黄金”投资回购型金条;购买金额:1亿元;托管到期日:2015年8月19日,托管期限为:2个月;托管到期后按购买黄金销售价格进行回购,按回购后总资金的9%/年获得资金收益。
王琨元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琨元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60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管元梓张春燕史伟【审理法官】管元梓张春燕史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琨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琨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琨元【当事人-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猛北京鼎章律师事务所;娄潇北京鼎章律师事务所;王莉莉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猛北京鼎章律师事务所娄潇北京鼎章律师事务所王莉莉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代理律师】张猛娄潇王莉莉【代理律所】北京鼎章律师事务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琨元【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王琨元与招商银行订立有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并无年度奖金(年终奖)及其具体金额的明确约定。
根据王琨元提交的《招商银行总行员工薪酬调整告知书》,自2018年9月起王琨元可享受的薪酬项目及标准有所调整,其中年度奖金标准为11.74万元/年。
张燕与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燕与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7【案件字号】(2019)沪03行终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佐莲鲍浩沈莉萍【审理法官】姚佐莲鲍浩沈莉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燕;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如泰服装厂【当事人】张燕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如泰服装厂【当事人-个人】张燕【当事人-公司】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如泰服装厂【代理律师/律所】王文军上海殷实律师事务所;庄英上海殷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文军上海殷实律师事务所庄英上海殷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文军庄英【代理律所】上海殷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燕;上海如泰服装厂【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等规定,虹口区人社局作为本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负责部门,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证明责任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等规定,虹口区人社局作为本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负责部门,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职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据此,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应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作出合乎逻辑情理的陈述和说明。
戴娟琴与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戴娟琴与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璇田华包建俊【审理法官】张璇田华包建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戴娟琴;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朱黎明【当事人】戴娟琴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朱黎明【当事人-个人】戴娟琴朱黎明【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贺艳玲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艳玲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艳玲【代理律所】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戴娟琴;朱黎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涉案房屋由新行公司委托上海翼展拆房公司具体实施拆除,但新行公司并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证明责任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由新行公司委托上海翼展拆房公司具体实施拆除,但新行公司并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利。
拆除行为发生当天,被上诉人下属拆迁办、征收办的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均出现在现场,被上诉人对此解释为参与化解、给予指导,该理由缺乏依据,明显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参与了强制拆除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原审判决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被上诉人及新行公司未对涉案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妥善保存,戴娟琴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房屋内物品情况及金额,故在戴娟琴及徐行镇政府双方均未能就物品损失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客观事实依法酌定35,000元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因涉案房屋已由宅基地户主朱黎明作为代表与新行公司签署了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新行公司亦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安置,现戴娟琴要求徐行镇政府恢复涉案房屋原状,赔偿其在外居住期间的租金损失,缺乏事实根据。
权军民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权军民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85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成瑛沈娟郝绍彬【审理法官】成瑛沈娟郝绍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权军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权军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权军民【当事人-公司】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旗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汤成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付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旗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汤成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付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旗汤成帅付炜【代理律所】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权军民【被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权军民与海尔小贷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借款合同关系;2.若权军民与海尔小贷公司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海尔小贷公司出借的借款本金的金额。
权军民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权军民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权军民举示的证据1、2、3、6及证据4中权军民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上海银行业务回单、证据5中的上海银行业务回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力将结合对事实的认定进行综合判定;对权军民举示的证据4、5中的统计表格因系其单方制作,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1月29日,速徽公司(服务方、甲方)与权军民(借款人、乙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管理与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融资服务费96792元、前置月息360万元某11%万元、贷后管理费59950元。
汤庆生、威斯卡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汤庆生、威斯卡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5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梅飚马海波陶歆【审理法官】梅飚马海波陶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汤庆生;威斯卡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当事人】汤庆生威斯卡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汤庆生【当事人-公司】威斯卡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航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韩立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航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韩立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航韩立强【代理律所】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汤庆生;威斯卡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书证反证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汤庆生在波鸿集团工作期间,曾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2017年7月1日、2日探亲假2天(周末)获准,曾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即日起的事假照料重病家人并于2017年7月25日告知回武汉将是下下周、在这段时间里将会在家或上海的办公室上班获准,但被告知要按考勤来核发工资,曾于2017年9月15日申请本周六不加班获准,曾于2017年9月30日申请2017年10月9日至10月27日事假陪太太到国外治疗癌症获准。
2018年9月11日,汤庆生通过OA系统提交2017年经营贡献奖发放的申请获准,汤庆生可享受2017年经营贡献奖221400元。
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6月10日凡赫公司代威斯卡特中国公司支付汤庆生2017年12月份至2019年5月份工资和绩效奖金共计863539.52元(年终奖、报销款未计入),其中银行代发载明2019年5月24日发放的系2月绩效、2019年6月10日发放的系5月工资。
郭永萍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永萍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36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审理法官】李伊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永萍;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郭永萍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永萍【当事人-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雷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邵敏杰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雷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邵敏杰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雷邵敏杰【代理律所】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永萍【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书第八页第十四行中的“9月31日”系常识性错误,经查,系引述安信信托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绩效考核指引》。
另外,被上诉人明确上诉人参与了深圳南玻项目,尚有风险准备金没有发放。
一审查明的其他相关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
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如其诉请,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新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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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8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8年)》以我院
年度工作报告为基础,将全院工作系统地分为五个方面,即强化司法
质效管理体系、优化司法服务保障体系、深化司法改革推进体系、拓
展智慧法院建设体系、锻造司法能力提升体系。白皮书通过文字、数
据、图示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我院2018年工
作情况,有助于社会各界更加直观地了解我院在司法改革、审判管理
及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是我院主动服务大局、延伸审判效果、
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白皮书显示,2018年,我院在市高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市人大
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按照“提高政治站位、功能站位、工作站位”
和“办好案、服好务、改好革、建好队”的工作思路,忠实履行宪法
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打造司法体制改革3.0版,大力提升审判质效、
队伍素质和司法公信力,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良好的司法服
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6-2018年普通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白皮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对刑事案件的审结和维护社会稳定具
有重要意义。从2016年至2018年我院普通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数据来看,呈现出案件总量下降、诉请集中于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范围较广且诉讼请求数额较大、刑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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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较弱等特点;从结案情况来看,附带民
事诉讼呈现出先于刑事部分结案、审理难度逐渐增加、绝大多数案件
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特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有三种
方式:一是直接判决,二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三是进行调解。近年
来,我院党组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坚持“心系群众、司法为民”的
审判理念,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坚持不懈采用调解方式,促使
大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调撤方式结案,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
丰富调解工作内涵、总结调解工作经验,将多年的调撤经验进行提炼,
逐步形成“一二三”工作机制,即坚持“一个重点”“两个途径”“三
方努力”的工作方法,坚持“明晰矛盾”的工作重点,通过被告人赔
偿与司法救助“两个途径”,为被害人积极争取经济补偿,通过法官、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三方引导,促进案件调解撤诉。通过运用上述方
法,2016年至2018年,我院在普通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调撤
率逐年增高且均保持在高位运行,特别是2018年普通类刑事案件附
带民事诉讼的调撤率达84.21%,为辖区重大刑事案件的顺利审结和
辖区社会治安稳定奠定了坚强基础。
《2015-2018年金融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
近几年,我国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呈现持续高发态势,随着“中
晋系”“快鹿系”等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相继关停,被害人群体较
传统刑事案件呈几何级上升,动辄成千上万,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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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加强对金融犯罪
的打击力度,本白皮书结合2015年至2018年我院审理的金融犯罪案
件情况,对金融犯罪的特点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集中梳理,并在
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当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特点表现为:案件数量与涉案人数
逐年上升、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高、犯罪手段更加具有隐蔽性;
金融诈骗类犯罪特点表现为犯罪手段复杂繁多且非常具有迷惑性、犯
罪活动的空间呈现高度分散趋势、犯罪活动的赃款追缴难度较大。我
院经对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出金融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企业融资渠道
不畅,金融配套体系尚不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有待健全,企业和机构
自控有待强化;犯罪手段升级,金融犯罪防控难度增大;金融犯罪组
织严密,打击犯罪难度大;公众金融投资知识相对匮乏,风险防范意
识不强。
针对当前金融犯罪的情况,本白皮书提出五点对策建议:一是拓
宽企业融资渠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二是打造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完善惩治金融犯罪协作机制,提高打击新
型金融犯罪能力;四是增强公众金融风险意识,降低群体性受害可能;
五是严厉打击证券领域相关犯罪,保障科创板和注册制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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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以其便利性、经济性和环保性,
成为普通老百姓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近年来,餐饮外卖、共享
单车等新业态蓬勃发展,仅2018年上海外卖总单量就超过6391万单,
共享单车日均骑行量达115万次。伴随着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
车使用率的快速增长,各类交通问题也频繁出现,对人民法院的审判
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建安全
文明的出行环境,本白皮书以2018年度我院审理的涉非机动车交通
事故案件为样本,在统计此类案件基本情况、审判特点的基础上,列
举此类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对策和建议。
该类案件目前值得注意的问题有: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有
待加强;当事人对关键证据的维护意识有待提高;非机动车方可能因
事故面临较重的经济负担;送餐外卖、共享经济企业防止事故发生所
做努力略显不足。
为减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本白皮书提出以下三点对
策与建议:第一,消费者选择非机动车车辆类型时要谨慎;第二,完
善非机动车出行的风险分担制度;第三,加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系
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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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8年商业房地产租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商业房地产租赁作为解决商业性经营活动所需场地的重要途径,
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我院受理的商业房地产租赁
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存在引发纠纷的矛盾集中、涉案主体的关
系复杂、冲突持续的周期较长、案涉金额较大等特点。为保障租赁双
方合法权益,推进营商环境健康发展,本白皮书对近五年来我院审理
的商业房地产租赁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
规范租赁关系和租赁双方行为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纠纷发生原因进行统计后发现,当前商业房地产租赁纠纷起因
在承租人方面多涉及拖欠租金、房屋返还、单方撤场及使用不当问题,
在出租人方面多涉及经营障碍、证照办理及瑕疵交付问题。进一步结
合判决结果来看,商业房地产租赁市场目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违规
租赁问题突出,主要包括违法建筑租赁和消防安全隐患;二是当事人
往往缺乏经营风险预判;三是当事人理性维权意识不足,具体表现为
争议发生时的证据保全意识和纠纷发生后的减损意识不足;四是服务
型租赁模式争议多发,典型情况有委托经营管理(如售后包租、委托
投资经营、委托出租管理)、虚拟分割商铺等。
对此,本白皮书提出如下建议:完善商业房地产租赁规则体系,
加强规范治理;提高市场主体法治意识,预防和减少纠纷产生;增强
企业自律与行业监管,保障各环节依法进行;完善纠纷调处机制,促
进案件调撤率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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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8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量大,所涉行业集中在用工混乱且事故风
险较高的传统物流运输、建筑装饰工程、生产加工制造等低端制造和
服务领域。劳动者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主要用于主张工伤待遇、社
会保险、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其他劳动权利,故该类纠纷难以进
行调解。在近三年的确认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采用各种方
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淡薄、“职场碰瓷”
层出不穷、新型用工方式的定性争议较大以及劳动保障体系弹性不足
是导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频发的突出原因,这其中既有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自身的问题,也有劳动立法和监管方面的不足。为减少确认劳动
关系纠纷的发生,用人单位应主动完善用工风险防控机制、劳动者应
提升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相关行业和行政部门应加强自律和监管,
劳动立法应构建有层次的劳动保障体系。
《2014-2018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股权转让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伴随着股权交易越来越
多,以及参与主体的普遍化,股权转让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也不断涌
现。我院在审理中发现,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占据公司法相关诉讼很大
比例,且呈现出一定的类型化特点。
本白皮书对我院近五年审结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行了归纳分
类,梳理出股权转让原因、诉请类型、风险高发点及违约类型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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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析可知,股权转让原因呈现多样化,居于前位的为纯粹财产转让、
资本引入、股东矛盾退出三种原因。股权转让存在共性法律风险,包
括股权转让协议形式、内容不规范,标的股权瑕疵,股东优先购买权,
隐名持股等方面。同时,特定类型股权转让也呈现出个性风险,包括
股东矛盾退出股权转让形式不规范、退出事项不明;资本引入股权转
让入股形式不清、股权回购设置不完善等情形。
为规范股权转让行为,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本白皮书提出如下
建议:一是转让方应注重交易信息沟通披露;二是受让方应完善股权
交易前期尽职调查;三是以股权转让目的为出发点,合理设置股权转
让条款;四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治理规范;五是提高诚信
意识,防范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