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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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工业污染源、城市生活污染源以及农业污染源等。

所有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二、排放限值与要求各类污染源应根据其污染物的性质、产生量及治理技术水平,严格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对于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应实施更严格的排放限值,并逐步实现超低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或优于本标准的限值要求。

三、监测与报告方法排污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排污单位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数据,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排放标准调整机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环保要求的提高,国家将适时对本标准进行调整。

当新的污染控制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且经济成本合理时,应适时降低排放标准。

在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五、违法处理与罚则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排污单位,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整顿,直至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监督管理与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执法制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举报。

七、标准修订与更新本标准的修订和更新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和更新后的标准应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当前的环保要求和实际情况。

八、附则与解释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国家环保部门所有。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史上最全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归纳

史上最全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归纳

史上最全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归纳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制定本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发电厂、燃煤锅炉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

二、排放限值2.1 大气污染物种类和对应排放限值根据大气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来源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2.2 排放限值的执行各排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排放限值执行,确保排放浓度和总量在规定范围内。

三、排放控制措施3.1 尽量采用清洁能源鼓励工业企业、发电厂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尽量采用清洁能源,如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等,减少燃煤等高污染能源的使用。

3.2 提高排放控制设备的效果对于必须使用高污染物排放设备的单位,要求其采用先进的排放控制设备,如脱硫装置、脱硝装置、除尘装置等,提高排放控制的效果。

3.3 加强工艺管理对于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要求单位加强工艺管理,采取合理的工艺控制措施,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排放。

3.4 强化监测和排放数据报告排放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定期检测和监测排放浓度和总量,并将监测数据报告上级环境保护部门。

四、监管和执法4.1 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管和执法,包括监测、检查、处罚等工作,确保排放单位的合规性。

4.2 排放单位的责任排放单位要严格遵守排放限值和排放控制措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如实提供排放数据和排放情况。

五、监测和评估5.1 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排放单位的排放状况和达标情况。

5.2 大气污染物影响评估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单位,要进行大气污染物影响评估,分析其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环境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导致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文将详细解析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以期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有所帮助。

首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指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标准,其中包括了各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排放监测和排放管理等内容。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减少大气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

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它们来自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能源利用等多个方面。

针对不同的大气污染物,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比如,针对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包括了对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的排放限值,以及对排放源进行监测和管理的要求。

除了对工业企业的排放标准外,针对交通运输、能源利用等方面也有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比如,针对汽车尾气排放的标准,通常包括了对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的排放限值,以及对车辆进行监测和管理的要求。

在实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中,各国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控制政策和措施。

比如,对于重点污染行业和地区,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以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

总的来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基础,它对于保护大气环境、减少大气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国应该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以实现大气污染的有效治理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综上所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当前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对于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详细解析,能够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更深入的了解,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帮助。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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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大气污染是当前世界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则是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加深对大气污染治理的理解,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首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指针对大气环境中的各类污染物,制定的统一排放标准。

这些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它们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限制这些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程度。

其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过程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是科学依据,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依据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环境容量、经济技术可行性等方面的科学依据,确保排放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是社会参与,制定排放标准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专家学者和公众等,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

最后是法律依据,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

再者,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保意识,履行社会责任。

公众需要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企业的排放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大气环境。

最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效果需要不断监测和评估。

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布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状况,向公众公开。

同时,还需要对排放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严格的标准制定、科学的实施和有效的监测评估,才能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指为限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而设立的一套标准。

这些标准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污染物种类与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综合排放标准会规定每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即每个单位时间内可以排放的最大数量。

2. 排放检测与监测:为确保企业和机构遵守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建立排放检测与监测系统。

通过定期检测和监测,可以发现和纠正排放异常情况,确保排放水平符合标准要求。

3. 排放控制技术:综合排放标准还要求企业和机构使用适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例如烟气脱硫、烟气脱氮、燃煤减排等。

这些技术可以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4. 管理和行业准入:综合排放标准还包括管理和行业准入要求。

企业和机构需要符合一定的管理规定和准入条件,才能获得排放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这能够有效地管理排放源,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涉及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制定相应的执法和监管措施。

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持续改善排放水平。

公众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违法排放行为。

在实践中,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污染源可能存在的排放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制定和实施针对性的排放标准非常重要。

同时,监督和执法机构也需要加强对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总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合理的排放限值、引导企业采用科学的排放控制技术、加强监测和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简介大气污染是指在大气中排放的固体、液体和气体等形式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大气污染物分类根据化学性质和来源,大气污染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酸性气体: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等; - 悬浮颗粒物: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 - 其他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

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作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调控和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大气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具体作用如下: - 限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 -促进工业和交通运输等行业的清洁生产和技术创新; - 加强对排放源的监测和管理;- 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空气质量; - 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同发展。

4. 国际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都有相应的标准。

以下是一些国际上常见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例子: - 美国大气排放标准: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了一系列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清洁空气法案》(CAA)和《清洁电力计划》(CPP)等; - 欧洲大气排放标准:欧洲联盟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规,如《工业排放指令》(IED)和《大气负荷和排放电子报告指令》(E-PRTR)等; - 中国大气排放标准: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2018)等。

5. 国内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与管理我国制定和管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主要部门是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委员会。

制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研究和调研:调查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法规,了解国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需求; - 制定标准草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相关标准的初步草案; - 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 审定标准:根据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调整,最后形成正式的标准文件; - 实施和监督: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测,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和效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精选应用文档,如果需要,请下载,希望能帮助到你们!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大气污染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更是环保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

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它们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首先,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依据。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的,其目的是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污染物的种类、来源、排放量以及环境承载力等因素,以确保排放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内容。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不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排放监测和管理要求等内容。

例如,针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规定了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排放限值,并对排放监测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过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此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和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引导企业和公众充分认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排放标准的执行。

同时,监督检查工作也需要加强,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确保排放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详细了解对于环保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才能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共同努力,为改善大气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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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归纳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
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
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
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
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
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

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
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
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
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
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
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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