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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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省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1月2日省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王文涛2019年1月16日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和回避第三章程序启动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五章陈述、申辩和听证第六章决定和执行第七章期限和送达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九章监督和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公平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和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有歧视、侮辱、诱导、威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为。

第二章管辖和回避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确定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的管辖权限。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手机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第三章记录的主体第五条我局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正式在编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方法,长期保存音像资料:(一)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行为有异议者进行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使用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开展文明执法。

第十条禁止利用公用音像记录设备参与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禁止故意毀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或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3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3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迹、可追溯、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机关处室、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屏监控等音视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完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章受理记录第四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留。

第五条相关受理处室、直属单位可在受理窗口安装视屏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

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作出后____日内,连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文字材料和视屏、音频记录形成案卷。

第六条建立立案审批程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依职权检查时、收到举报件、上级交办件、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向稽查站移交,立案,立案审批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意见。

第三章调查取证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有效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五)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XX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1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第三章着装规范第九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当严格按照《XX局着装规定》的有关要求穿着制服~并正确佩戴由统一制作、颁发的标志标识。

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

第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按照要求统一着装。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应当随季按套规范着装~不得混穿。

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15日换穿春秋装~5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6月15日换穿短袖夏装,夹克,~10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11月1日换穿春秋装~12月15日换穿冬装。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I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津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二章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目标第五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以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六条严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文化市场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七条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三章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责任第八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大队的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有计划地搞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涉及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要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要加强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12修改)-深市监规[2012]1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12修改)-深市监规[2012]1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12修改)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二○一二年三月七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深市监规〔2012〕1号修改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现场检查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案件核审第七节决定第八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节结案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办理第六章期限、期间、送达第七章移送第八章立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核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以下简称价检分局)、稽查大队、肉类市场监督管理所及监管所查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确需办理延期的,应按规定报批并说明理由;(六)坚持调查与案审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的原则;(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八)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发文字号】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发布部门】曲靖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1【实施日期】202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9日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1日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10月29日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保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管理格局。

第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案件。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解读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解读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手册》关于执法检查的制度设计——规范开展执法检查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2.行政处罚——第十章 行政处罚一般规定(种类和管辖)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罚简易程序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2.行政处罚——第十二章、十三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4.案件移送——第十九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4.案件移送——移送情形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4.案件移送——移送情形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4.案件移送——移送标准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4.案件移送——移送标准
三、程序违法表现形式——(二)具体表现 1.行为方式违法
三、程序违法表现形式——(二)具体表现
调查取证方面 调查取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要求。
三、程序违法表现形式——(二)具体表现 调查取证方面
三、程序违法表现形式——(二)具体表现
抽样取样方面 抽样取样程序要规范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4.案件移送——移送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 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 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4.案件移送——移送标准 事故调查期间涉嫌犯罪案件办理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调查取证程序
二、执法监察主要程序——(三)《手册》内容 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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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行政执法文书概述
一、 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
体问题所制作、发布的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和每个环节内容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概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
2.材料的客观性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
3.内容的规范性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
5.解释的单一性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
6.制作的合法性表现为:a、在法定的阶段、法定的时限内制作;b、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c、不仅做到制作程序
合法,更要做到内容合法。
7.实施的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文书形式表现出来,即得到政府强制力的保障,当事人必须遵守。
8. 法定的排他性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辖原则,由一个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二节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客观。是则是,非则非。
(二)坚持遵守法制的原则
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要符合实体法的要求,二是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
(三)坚持效率的原则要遵循法律对办理案件提出的时限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
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基本要求
(一)文书主旨要鲜明文书的主旨,是文书的目的和中心意思所在。任何一份行政执法文书都有其内在的主旨。
(二)文书内容要规范对行政执法文书内容进行规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文书结构应当固定。
(2)文书事项应当完备。
(3)有关主体称谓应当一致。如《调查笔录》中,对当事人,不能一会儿用第一人称“我”,一会儿用第三人称“他”;
一会儿用企业名称,一会儿又称其为“当事人”。(三)文书语言要准确
(四)文书效力要稳定
对外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一经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消或随意停止执行。如《行政处罚
决定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定的执行效力,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果行政机关在发出行政执法文书
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必须正式发文将原文书收回。待收回原文书后,方可制作新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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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制作基本要求

(一)执法文书制作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
述清楚、用语规范。
(二)执法文书应按照规定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两联
以上文书应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有条件的,应按规定格式打印制作。
(三)执法文书用笔填写时应使用中性水笔或碳素墨水钢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用斜线标划。书写
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时,应用杠线标划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着写上正确内容。
外部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由当事人按手印确认。
(四)执法文书应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文书中除编号、价格
和数量等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其它应使用汉字;标点符号应使用正确,避免产生歧
义。
(五)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以附纸记录,应标注页码,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
名并注明日期。
(六)法文书中的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案件名称填写为:违法行为人+违法
行为定性+案。
(七)执法文书案号编注的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年份+
序号。如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为:徐执法罚字〔2010〕
第1号。
(八)《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勘验检查笔录》、
《听证笔录》等执法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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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确认;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按手印确认,执法人员应在文书中注明;当事人或
有关人员拒绝签字或拒不到场的,应当在文书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九)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由当事人签收;或由其委托的人员或成年直系亲
属代为签收。没有签收栏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十)执法文书中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核和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十一)成文时间用
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0”。
(十二)文书应按格式规定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
年盖月”。
(十三)案由按如下要求填写:案由应当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律责任部
分违法情形确定。选择性案由根据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确定,有几个行为,就列几个
行为,而不必全部罗列。
•所谓选择性案由是指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并且其中任何一个都能独立作为一个案
由适用的案由为选择性案由。通常用顿号、“和”、“或”和“或者”表述多个案由。
(十四)执法文书中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按如下要求填写:
1、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单位”。
2、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照公历出生年、月、日填写)、
住址(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联系电话
等内容;
3、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填写该栏时,要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许可证和执照登记注册号等内容;
4、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其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许可证和执照登记注册号、邮编和
联系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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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当事
人为自然人的,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1.属沿街道路的,应标明具体道路名
称、门牌字号。如建国东路189号,应避免只写路名,如彭城路、淮海路等;
2.属居民小区内的,应标明×小区×楼×单元×室等;
3.无具体地址的,应使用标志性建(构)筑物、设施作为具体参照物,如“××市中山南
路×号东侧20米处”。
(十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引用全称,具体到条、款、项、目。
第四节吉林省行政处罚案卷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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