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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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用航空秩序,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划定的人员、车辆进入受到限制的区域;
(二)控制区通行证,是指人员、车辆进出机场控制区的有效凭证;
(三)候机隔离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活动的区域,包括登机通道、摆渡车;
(四)国际联检区,是指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联检厅、国际到达联检厅和旅客交运行提取厅;
(五)国到达区,是指国出发旅客安检待检厅和国到达旅客交运行提取厅;
(六)航空器活动区,是指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
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
(七)行分检装卸区,是指对出港和进港行进行分拣的场地;
(八)背景调查,是指为确定有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或是否可以单独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的调查。
(九)限制人员,是指根据《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规定,没有通过背景调查的人员。
(十)面见审核,是指通行证管理职能部门对申办人员及其有效件、基本信息当面核实确认。
(十一)委托单位,是指与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签订建设、委托经营或租赁等合同的单位。
(十二)分值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持证人在机场控制区的违规违章行为的累计记分。
第三条(适用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浦东和虹桥机场(以下简称两场)控制区活动的人员和车辆。
第四条(管理职能)
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是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主管单位,分局空防处是
通行证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通行证的管理工作。
安检护卫等机场控制区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通行证的查验工作。
机电信息等保障职能部门,负责机场控制区门禁系统的保障和维护工作。
民航某一单位单独使用、管理的控制区域,可由该单位向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分局授权该单位保卫部门制发和管理仅限于在该区域使用的通行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放。
第二章机场控制区的划分和通行证的种类第五条(机场控制区的划分)
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机场控制区划分为:
(一)国际候机隔离区;
(二)国候机隔离区;
(三)国际联检区;
(四)国到达区;
(五)航空器活动区;
(六)航空器客舱;
(七)航空器货舱;
(八)货运区;
(九)航空器维修区;
(十)行分检装卸区。
第六条(通行证种类)
通行证分为人员证和车辆证两类。根据其使用性质和期限分为:
(一)人员长期通行证(3年有效);
(二)车辆长期通行证(3年有效);
(三)人员短期通行证(1天至2个月有效和1年有效);
(四)车辆短期通行证(1天至20天有效);
(五)人员临时通行证(1次有效);
(六)特种证件(突发事件处置等专用证)。
第七条(通行证制作标准)
人员通行证根据种类采用HID卡或纸质材料制作,包含持证人的照片、有效期、通行区域、、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等信息,以及具有陪同、专机保障、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资质的信息。
车辆通行证采用纸质材料制作,包含车辆牌号、单位名称、有效期、通行道口、发证机关等信息。
通行证分别采取加密ID卡、防伪膜、水印、暗记、微缩文字等防伪措施。
第三章通行证的发放围
第八条(发放围)
通行证的发放围:
(一)人员、车辆长期通行证
长期在机场控制区从事民航生产运输、勤务保障等日常工作和担负安全保卫、口岸查验的人员和车辆;
(二)人员、车辆短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
短期或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进行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安全保卫、口岸查验、施工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和车辆;
(三)特种证件
因突发事件处置等其它工作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和中心现场的人员或车辆。
第九条(对申办单位的限定和要求)
申请办理通行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办单位),仅限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通行证发放围的人员和车辆所属单位。通行证申办必须以单位名义进行,申办单位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为非本单位人员、车辆办理通行证。
第四章通行证的申请与办理
第十条(申办方式)
通行证实行网上申请与办理,遇航空器抢修等紧急情况,可实行办证窗口申请与办理。
第十一条(网上申办递交的材料)
办理人员、车辆长期通行证应递交的材料:
(一)申办人员、车辆的基本信息;
(二)申办单位的申请报告及申办人员、车辆汇总表;
(三)申办人员背景调查资料;
(四)申办车辆行驶证;
(五)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资格有效证件;
(六)航空器活动区安全用车承诺书。
办理人员、车辆短期和临时通行证应递交材料:
(七)申办人员、车辆的基本信息;
(八)申办单位的申办人员、车辆汇总表;
(九)申办人员背景调查资料或陪同人员信息;
(十)单位介绍信(申办单位、委托单位除外);
(十一)申办车辆行驶证;
(十二)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资格有效证件或具有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引领人员信息;
(十三)航空器活动区安全用车(短期)承诺书。
第十二条(其他申办要求)
申请办理人员长期、短期通行证,申办人员须在办证窗口现场拍摄免冠照片。
首次申请办理人员通行证,申办人员须持有效件原件在办证窗口通过面见审核。
申请办理通行证并且在飞行区作业的人员,必须参加FOD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通行证的审核与办理)
分局空防处负责通行证申请的受理、审核,警保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