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全)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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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教程第二章票据行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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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汇票不得转让。
(3)不得记载事项(a) 记载后不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 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甲在汇票上记载另外交付股票若干。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 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思考题(3)
设甲授权乙为丙的票据转让提供保证,乙 仅仅记载甲的姓名,而不记载自己的姓名, 谁承担票据责任?
思考题(3)答案
答:该票据代理行为不成立。本人不承担, 因为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非本人 的行为。本人不必签字盖章,而代理人又 没有签字盖章,所以不成立票据行为。当 然,如果本人追认,可以认为代行。本人 承担责任。如果本人没有授权或者追认, 记载构成票据签名的伪造。
思考题(4)
甲将自己的印鉴交给乙,让乙代自己签发 一份金额为2万元的支票。乙用甲的印鉴签 发了支票,但金额却是3万元。
思考题(4)答案
逾越权限部分,由代理人负责,但是,本 人对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第三人得请求本人对越权部分负责。
表见代理
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客观上有足 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票据代理行 为。
一切由代理人自负后果。
法律规定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 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 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 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 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 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思考题(1)
.甲为帮助乙支付一笔货款,开出支票一份。甲在 “用途”一栏填上“代乙付贷款”。关于甲的行 为的下列观点中正确的是( )

票据法最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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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票无条件付款
• 种类:


普通支票

• 现金支票

• 转账支票 线
支票的动作
• 一、出出票票:1、资格(1)银行资格

(2)使用人资格A本名B资金C名章

2、 不得(1)空头支票

(2)无效支票
• 3、九不准
• 4、填写11要求
• 5、专人签发
不准更改收 款人姓名
签发用途弄 假的支票
1、不准更改签 发日期;2、不 准签发远期支票
先承兑,再付款
这是必须的!!!!
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 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 2、票据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付款)
承兑人(付款人)消失的
死亡、逃匿、 破产、终止
• 3、票据权利的行使:
请求付款不容易,两个提示分情况 提示承兑商汇票,----三种汇票2情况 提示付款全都要,----四种票据4情况
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现金支票的背面
转账支票的背面
支票的关系----见票即付
• 一、由“见票即付引发的学案”
• 1、没有到期日 • 2、出票日就是到期日 • 3、不得另外记载付款日期 • 4、付款人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 二、提示付款
• 1、本地10天,异地另行规定
• 2、超期----付款人

-----出票人
•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票据的期限不考虑各月份实际天数多少 ,统一按次月对日为整月计算。当签发承兑票据的日期为某月 月末时,统一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3月2日签 发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为 9月2日;1月31日 签发承兑的期限为1个月、2个月、3个月和6个月的商业汇票, 其到期日分别为2月28日 (闰年为2月29日)、3月31日、4月 30日和7月31日。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带息票据的利息应按票 面金额、票据期限 (月数)和月利率计算。

人民大2023国际商法(第四版)课件第8章 票据法

人民大2023国际商法(第四版)课件第8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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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当事人 和非基本当事人。前者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就存在的当事人,如汇 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后者是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 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
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 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 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 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 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 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 ④票
2.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含义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 义务的行为。即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所行使的承兑或付款的请 求权,可以提出某种合法的理由加以拒绝。
(2)票据抗辩的种类
在票据法理论上,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 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 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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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票据的概念或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 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 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 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我们这里所讲的票据, 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票据法课件

票据法课件
票 据 行 为 的 要 件
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
票据书面之作成与记载
书面 记载 事项 签章


票据记载事项
如未记载视为 付款地:如未记载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见票即付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如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粘单 粘单是票据的书面延伸,与票据本身具有同一效力。粘单采用统一的格式, 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A(出票人) B(收款人) (背书人) C(被背书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背书人) E (被背书人) (持票人)
A (付款银行) X(代理付款银行)
F(保证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当 事 人
A(出票人) B(收款人) (背书人) C(被背书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背书人) E (被背书人) (持票人)
汇票当事人之一: 出票人,即在票据上 签章,发出票据的人
汇票当事人之三: 付款人,即受出票人委托 并记载于票据上的人
汇票当事人之四: 背书人 除此以外汇票当事人还 包括保证人等
汇 票 当 事 人
A(出票人) B(收款人) (背书人) C(被背书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背书人) E (被背书人) (持票人)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 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 民事基础法律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即当事人 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原因关系:有对价和无对价
票据资金关系即存在于汇票 和支票的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 的基础关系。
1、付款人处存有发票人的资金 委付票据
自付票据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2) 签发票据的目的是支付一定金额。一旦金额得到全 部支付,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即消灭。
票据法
(3)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以票据为载体。票据权利的发生, 必须做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 的行使,必须出示票据。也就是说,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 票据的支委托他人支付。只要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 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由出票人 自行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票据法
(三)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法》或票据行为所取得的, 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例如,《票据法》规 定:依据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持票人可以要求承兑人或其 他付款人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等。票据权利属于金钱债 权,与《民法》上一般债权不同,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 追索权两种。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 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 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其相互关系如图11-2所示。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
需要说明的是,上表中⑶签章方式不合规定的并不绝对 无效,《票据法》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主要有:
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票 据无效。如甲(漏盖单位章)→乙→丙,则甲的出票无效,故 票据无效,丙没有票据权利。
②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
(二) 票据法 《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票据法 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该法于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正式 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上的票据法是各种法律 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除《票据法》外,也包括最高院 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票据法司法解释》),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组织制定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 法》等,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票据法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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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所称票据记载事项,
求权或追索权即消灭
应为我绝国对《必票要据记法载》事第项65,条 依《规票定据,法持》票第人2不2能条出、示 第7拒5条绝、证第明8、4退条票,理绝由对书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票据法》第18条规定,因票 据记载事项欠缺的,丧失票据 持权票利人,为享保有全利票益据返权还利请,求应权完成
致票据行为,而票据预约就是票
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据人原与因和票据行为之间的媒介 委银托行因付之为款间他人的们付基之款础间此成票权,关有付合的据利系一款同一预义。定人的个约务汇的之履民是,而票约所行事当不和定以发合事是支代有愿生同人票票为关意争,之此据的给合付议间合法出付同款,就应同上票的法(或票当中的人关的承据适的权之系规兑权用权利所。定)利的利,义以。是的不义务获是务,因得票是此与据民,例人付务如给法法如的款人果予,上而,资合与就达的是付金同委款,,托人双就付处方可款存签以人有订形之出委成间票托债的
行为而发生,非票据关系直 人之间的关系
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
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权利,是与票据相结合 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
关系则不必要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指在票据发行时就 已存在的当事人
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
非基本当事人
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 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
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
行使追索权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票

《票据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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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上的权利,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 有关的,但不是由票据行
2、票据权利的内容
• 付款请求权
• 追索权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
人提示票据,请求 按照票据上记载的 金额付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得不到
实现时向票据债务 人要求清偿票面金 额及其相关费用的
也称第一次请求权,
权利;
是票据上的主要权 也称第二次请求权,
《票 据 法》
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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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票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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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书面凭证, 如钞票、提单、保单、车票、股票
狭义: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 内容,且由票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
概念: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 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票载 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 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 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 行使行为,票据法一般都将二者一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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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
遵期提示 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权利
依法取证 行使权利遭到拒绝时在规定的时间内 取 得拒绝证明
中断时效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
2、特征
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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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①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指出票人制作和发 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种。
②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人(持票人)在票据 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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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 式证券 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 —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 个别发行证券 集中发行证券(公共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 个别发行证券(商业证券)→ 票据、提单、 仓单
第一节




2.理论上的分类 (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 (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 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 (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 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 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因此,信用证券 本票 → 自付证券 汇票 委托证券 支付证券 → 支票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基本内容

一.票据与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 三.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四.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 五.票据丧失与票据救济 六.票据权利的创设 七.票据权利的转移 八.票据权利实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 行的三大支柱。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 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 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 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 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 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 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纸化,但票据 是绝对不能消亡的。
第一节

3、在理论上,通常作为票据概念的实质性 定义,表述如下: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 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 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的种类 汇票、本票、支票;美国还包括存款单。 汇票----- 银行汇票 → 实践中多为见票即付的汇票,均为对己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 一般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 对己汇票 本票 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 支票 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 转帐支票 划线支票



二.有价证券 (一)法律上的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的界定 2.作为有价证券,应该具备三个特征: 有价证券是一个特殊的“物”——是一定财产 权利的转化物。 是一个自足的“物”——是财产和权利的结合 体。 是一个流通的“物”——是权利运行的载体。
第二节

3、有价证券制度的特色 我们把关于有价证券的发行、行使、转移等各个 方面一整套制度,统称为有价证券制度。这种制 度的特色,总的来说就是权利的证券化。详言之: (1)权利与证券相结合,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分 离。(如挂失止付)(2)对有价证券的要求之一 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迅速、简便而又确实。这 样就有证券的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等规定。 (3)对有价证券的另一要求是权利转移方便而又 安全(如背书)。(4)确保债权人权益也维护债 务人利益。(5)在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有价证券 成为信用手段。
第二节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1.按照有价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分类——债权 证券、物权证券、股权证券
债权证券 → 金钱证券 → 票据、债券 ↘ 物品证券 → 提单、仓单 物权证券 → 抵押证券 股权证券 → 股票、出资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节



2.按照证券上权利的经济性质分类——商品证券、货币 证券和资本证券。 商品证券 → 提单、仓单 货币证券 → 票据 资本证券 → 股票、债券 3、按照证券上权利人的指定方法分类——记名证券、 指示证券和无记名证券 记名证券(指名证券)——权利人特定为张三 指示证券(背书证券)——张三或张三指定者 无记名证券(付持票人证券或付来人证券)—— 不特定
第二节



4、按照证券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的关系分类——完全证 券和不完全证券 完全证券(绝对有价证券)→ 债券、票据、不记名 股票 不完全证券(相对有价证券)→ 记名股票 5、按照证券上权利与其存在原因之间的关系分类——有 因证券和无因证券 有因证券(要因证券)→ 大多数证券 无因证券(不要因证券或抽象证券)→ 票据 6、按照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作成的关系分类——设 权证券和非设权证券
第一节 票据

一.现代票据及其渊源 (一)外国票据发展沿革

四个阶段:兑换商票据时期;市场票据时期;流通 票据时期;银行票据时期. 最早的汇票:唐宪宗时期的”飞钱”;最早的本票: 宋真宗时期的”交子”;最早的支票:唐代的” 帖”;明清朝的票号\钱庄

(二)中国古代票据的发展沿革


(三)新中国票据发展
第二节 票据的性质与特征

一.广义的证券
代表 证据 证券 资格 证券 金额 证券 有价 证券 借据 收据 发货票 存折 寄存票 邮票 印花税票 股票 债券 票据 提单 仓单 价值 性 依赖性 流通性 作用 性质

无 有 有

无 有 有

无 有 有
证明 文件
免责 证书 金钱 财物 代用 载体 权利
第二节
第一节 票据

二.票据概念 (一)票据概念内涵


1、我国票据法票据概念的内涵 我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其他国家关于票据概念的理解 (1)在属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的国家,例如法国、德国和日本 等国家,认为汇票和本票属于信用证券,将汇票和本票称为票据,将 其规则规定在票据法上。认为支票仅为单纯的支付证券,因而将其规 则单独规定在支票法上。 (2)在属于英美票据法体系的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从票据流 通性特征出发,在其立法中,除了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外,也将具 有流通性的存单等证券包括在内,称为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统一进行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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