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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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 四、银行本票 是指由银行签发的, 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定额本票面额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 定额本票面额分别为1000元 5000元 10000元 1000 50000元 和50000元4种。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使用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票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票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 人签章,少一无效。 人签章,少一无效。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票据法 商业汇票贴现 从其贴同之日起至到期日止, 从其贴同之日起至到期日止 , 实付贴现金额按 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 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 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 贴现的期限以及贴 计算 。 承兑人在异地的 , 现利息的计算3天的划款日期。 现利息的计算3天的划款日期。
票据法 五、商业汇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据,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 织之间, 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 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出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 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票据法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金 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 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 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 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填明“现金” 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个月。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个月。 过期代理 贷款行不予受理。 贷款行不予受理。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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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法的特点 ⑴技术性。票据的运作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因而票据 的运作规范也具有抽象性,并不像刑法一般具有惩 恶扬善的情感色彩,恰似交通规则,属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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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应变性。票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 关系。市场交易的方式、内容和形态在不时地发生变化,票 据交易也是如此。为了适应处于不断变化的票据交易,作为 调整票据交易关系、规范票据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也应当随 之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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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931年日内瓦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分别产生《统一汇 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形成了日内瓦统一法系。 英国于1882年公布票据法,1957年又另定支票法。美国在 1952年制定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三编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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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票据法出现于1929年。新中国成立后,这 部法律被废弃。1952年取消个人使用支票制度,汇票、本票 也先后被停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结算办法》。 它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支票,个人可以使用支票。还规定了承兑、追索权、票据债 务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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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票据是流通证券。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 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因为票据可经背 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 证券。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 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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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第13章票据法

第13章票据法
并与汇票原件一并交与持票人,持票人凭此可向其前 手和出票人进行追索。 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但又拒绝出具拒绝证书,给持票 人追索形成困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责任。
五、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 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五、保证(续)
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 6.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7.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的,不得背书转让
三、背书(续)
(四)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或权利设定、授予的效力 2.责任担保的效力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 额的行为。
(二)票据保证的要求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 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 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 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 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 为保证日期。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追索权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按出票人身份: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汇票记载付款日期: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3.按收款人记载方式: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无记名汇票 4.按票据行为发生的地域:国内汇票、涉外汇票 5.按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配套教材:殷洁编著《经济法(第七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有:按期提示、作 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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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票 据关系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等。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书面行为、格式行为、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 上签章。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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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概念 •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 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 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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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普通诉讼)
票据诉讼,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民法调整
票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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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是请求别人支付金钱的权利,是一种支 付金钱的请求权。普通的金钱债权是一次性的请 求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者 二重性的请求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中为什么设有两 个请求权呢?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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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钞票 硬币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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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分类
(一)汇票、本票与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汇票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第8-2章 票据法

第8-2章 票据法

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
是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
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包括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和其他当
事人。
票据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享有票据权利的主体称为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义务
的主体称为票据债务人。
三、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票据行为属要式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有效成立。票据行 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的法律行为。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基本当事人
和非基本当事人。
是指在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汇票
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和收款
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其不存在或者不完全,票据法律关
汇票的任意记载 事项,是指汇票 上可以记载的 《票据法》规定 事项以外的其他 出票事项,但是 该记载事项不具 有汇票上的效力。
二、出票 (三)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 据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三、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第二
汇0票
0

2
3
0 4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叫汇票当事人。享 有汇票权利的人叫汇票权利人,承担付款义务的人叫汇票债务人。
汇票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分类。以付款期限的长短为标 准,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以记载收款人的形式为标 准,汇票可分为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以出票地和付款地为标 准,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以是否附具有关单据为标 准,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以出票人的主体为标准,汇票 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经济法第12章票据法

经济法第12章票据法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 本票,特指银行本票 • (二)本票的分类 • 1. 学理上的分类 • 2. 我国票据法中本票的分类 • (三)本票不同于汇票的法律规定 • 1.本票的出票 • 2.本票的付款
(四)本票准用汇票的法律规定
• (1) 本票的出票对于汇票的准用 • (2) 本票背书对于汇票的准用 • 票据法对于本票的背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完全准用对于
四、汇票的背书
• (一)背书的概念、性质和意义 • (二)背书的种类 • 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 (三)背书的款式 • 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予以
记载的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两项,一是
表明背书类型的文句,二是背书日期。 • (四)背书的连续 •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
第二节 票 据 行 为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 •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 (1)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 (2)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 (3)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 (4)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5) 票据行为的连带性 •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行为,
二、支票
•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二)支票的分类
• 1. 学理上的分类 • 2. 我国票据法上的分类
• (三)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
• 1. 支票的出票 • 2. 支票的付款
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 (1) 票据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 • (2) 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3) 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 1. 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 • 2.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 3.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款式 • 4. 票据行为人必须交付票据

第十三章 票据法

第十三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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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 据的保证责任,但保证条件无效。
所付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 应 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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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付款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P473
第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 款人提示付款; 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 期 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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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 获 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 据 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 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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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追索对象 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 中 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 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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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 和 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 据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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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是指但是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 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律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不基于票据 行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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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 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票据抗辩的种类 (1)对物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2)对人抗辩。 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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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 行的票据行为。 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不得行使票据权 利。伪造人而言,由于没有自己名义所做的签章, 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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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2日,原告财务人员冯某为了支付自己及其 亲属以金华公司名义在本市桃园大酒店所欠的饭费款, 于是私盖金华公司印章,并假冒公司法人代表在支票上 签名,将该汇票偷偷背书转让给桃园大酒店。2007年11 月25日,桃园大酒店为购买酒水将该支票转让于本市造 酒厂。2007年11月27日,造酒厂委托其开户银行向D市 工行办理该支票的收款手续。2007年11月29日,原告发 现支票丢失,到工行挂失止付,才知该支票款项已经转 入造酒厂的账户。金华公司以D市工行未尽到审查义务 为由,要求D市工行承担赔偿责任,遭到D市工行的拒绝。 2008年1月20日,金华公司将D市工行、桃园大酒店以及 造酒厂告上法庭,要求D市工行承担赔偿责任,桃园大 酒店、造酒厂承担连带责任。 问:冯某属无票据权利人,其对该转账支票依法没有处 分权。那么,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的桃园大 酒店是否能够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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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能否实现? 相关法律规定:《票据法》第14条规定,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 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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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顺畅玻璃厂为发展业务需要,于2006年7月23日从大兴 金属厂购买铝合金,价值200万元。双方约定,货款支 付方式为商业汇票。2006年7月24日,顺畅玻璃厂向大 兴金属厂出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汇票, 付款人为某商业银行。后大兴金属厂将该汇票背书转 让与星河家具店,星河家具店在接受该汇票时,要求 大兴金属厂提供票据保证。大兴金属厂于是就找到在 市财政局任职的王某。王某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在该 汇票上记载以市财政局为票据保证人。星河家具店于 2006年9月10日向付款银行提示承兑,遭拒绝,理由是 顺畅玻璃厂在其银行的存款不足200万元,没有足够的 资金支付票款。星河家具店持退票理由书,要求市财 政局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市财政局认为自己属于国家 职能部门,所为的票据保证无效,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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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为支付装修劳务费用签发 支票一张,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 金额为150万元。乙公司为支付从丙商场购货 货款而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商场。丙商场持 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因甲公司支票存 款账户上资金不足而退票。丙商场先后要求乙 公司、甲公司支付票款,乙公司以该票据不获 付款责任在甲公司为由拒绝,甲公司以乙公司 所提供装修劳务不符合约定为由也拒绝付款。 丙商场于是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乙 公司支付全部票据款项。
201场以乙公司为被告提
起诉讼,属行使付款请求权还是行使追 索权?2、丙商场要求乙公司支付全部票 据款项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能否得到 人民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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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E市金华服装进出口公司 被告:D市工商银行、 E市桃园大酒店、 E市 造酒厂 山东D市长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长生公司)于2007年11月11日从原告E市金 华服装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购货 一批,价值50万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采用支 票方式结算。长生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签 发了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原告金华公司,金额为 50万元,付款银行为D市工商银行(以下简称 D市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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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8月19日,梁某假冒为某化工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张某,从个体公司林某处购买价值3万 元的货物,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转账支票。第 二天,梁某向林某出具了一张已加盖某化工公 司印章的转账支票,梁某在出票人处记载为某 化工公司,并在票据上签上某化工公司法定代 表人张某的名字。林某信以为真,接受了梁某 签发的转账支票。后来,林某又将该支票背书 转让给李某。李某于2005年8月25日向付款银 行提示支票请求付款,付款银行经审查认为, 该转账支票上的印鉴与某化工公司预留银行印 鉴不一致,拒绝付款。李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法院判决支票付款银行、某化工公司与林 某连带承担支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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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家具店在向出票人顺畅玻璃厂和背书人大兴金属厂请 求偿付票据金额未果的情况下,将市财政局、顺畅玻璃厂 以及大兴金属厂诉诸法院。 问:市财政局作为国家机关,对该商业汇票的保证是否合 法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公益为 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 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0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 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 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 除外.
2014-12-10 7
6月6日,钢材厂持票要求出票人麻纺厂偿付票 据款项,麻纺厂也以该汇票已由出票人记载了 “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同年6月15日钢 材厂以汇票承兑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承 兑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票据责任。 问: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 样,而其后手又进行了背书转让,那么,接受 转让的持票人是否能够享有票据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票据法第27条规定,出票人在 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 让.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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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
理解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关系与非 票据关系的区别 熟悉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票据权 利、票据抗辩、票据伪造和变造、票据 丧失与补救的内容 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特点以及它们 的异同
2014-12-10 2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与抗辩 票据伪造与变造 票据丧失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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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
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汇票的种类 汇票的票据行为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 拒付与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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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本票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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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6年3月2日,某麻纺制造厂与某设备厂签 订了购买设备合同,价款共计500万元人民币。 双方约定,麻纺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款项的 二分之一,剩余的货款用远期汇票支付。3月3 日,麻纺厂向设备厂出具了一张付款人为某工 商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该设备厂, 金额为250万元,付款期为出票后3个月。为防 止所购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麻纺厂出票时还在 票据正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同 年3月20日设备厂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某钢 材厂。同年6月5日,钢材厂持票提示付款,承 兑银行以该汇票已由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 字样为由拒绝,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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