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知识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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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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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笔记票据法笔记顺汇:买方付款,买方出票,同一走向。

票据的当事人一般是三个: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

(本票中付款人和出票人合并:本人出票,本人付款,所以才叫本票嘛!因此本票只有两方当事人。

)A有因性存在任何直接前后手间。

可抗辩B无因性存在任何间接前后手间。

不可抗,这保证了票据的流通性。

后手不受前手间抗辩的影响。

C付款必须是当日足额。

D追索是反向的、连带的、单向不可逆的。

一、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无因证券。

★★★【注意】“无因性“的理解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设权证券。

★★【注意】对比股票的性质5.票据是流通证券。

★6.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二、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1.基本当事人★★★(1)汇票与支票,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分别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本票,基本当事人有两方,分别是出票人与收款人。

【注意】欠缺基本当事人的法律后果2.非基本当事人★★(二)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中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发生的法律关系,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原因关系★【注意】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2.预约关系★3.资金关系★三、三种票据的区别四、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1.对物的抗辩★★★(1)抗辩的原因:因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2)抗辩的对象:一切票据债权人。

2.对人的抗辩★★(1)抗辩的原因: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2)抗辩的对象:特定票据债权人。

(二)票据抗辩限制1.抗辩限制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中不存在抗辩的限制问题。

2.抗辩限制的情形(《票据法》第13条规定)★★★(1)对出票人抗辩限制,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1.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行的,载明一定金额支付或履行义务的书面凭证。

2.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汇票和支票为可转让票据,本票和银行本票为不可转让票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示例1.票据的要素包括票据类型、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面金额、付款期限、签发地点和日期等。

三、票据的发行和签发1.票据的发行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或第三人持有,以转移债权的行为。

2.票据的签发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和债权的存在。

四、票据的流转和背书1.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在合法持票人之间的转让过程。

2.票据的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附记出票人、背书人和受票人的姓名,并签字的行为。

五、票据的兑现和追索权1.票据的兑现是指在票据到期日,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付款地点申请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即向出票人和背书人主张对票据的支付义务。

六、票据的保证和贴现1.票据保证是指背书人为保证票据权利转让或票据金额支付,对票据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获取即期款项的行为。

七、票据的无效和异议1.对于虚假票据或超出法定范围的背书等情况,票据法规定其为无效票据。

2.对于票据的真实性、金额、签发地点等内容,任何持票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出票人提供相应证明。

八、票据的追诉时效1.对票据的追诉时效为一年,自票据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持票人在一年内未行使追索权,则失去了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求返还票据金额的权利。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第3单元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本单元考点清单考点1 票据的分类(★)(P339)(一)汇票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P364)(1)出票人VS 申请人VS 收款人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②申请人为办理资金结算,可以将一定款项交给银行,申请其签发银行汇票。

③收款人可以是申请人所指定的、在交易关系中享有收取一定金额之债权的相对人,也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或者当申请人是单位时,以申请人经办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收款人,进而由其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交易关系中的债权人。

【提示】只有申请人成为收款人,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票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汇票签发给相对人或经办人员,申请人就只是票据关系人,而无法成为票据权利人或票据债务人。

(2)出票金额VS 实际结算金额①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时,基于所收妥的金额填写“出票金额”。

②银行汇票申请人在取得汇票后,由其自己或者取得汇票的相对人根据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另行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其数额不得超过出票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实际结算金额”才是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解释】见票即付,是指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即应付款;其实质是以提示付款日为到期日。

3.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由银行之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票人。

(2)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根据商业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不同,商业汇票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案例1】(P340)甲医院拟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药品,总价150万元。

如果甲医院选择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则可以签发一张以甲医院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甲医院的开户银行(X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将其交付给乙公司。

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第一部分

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第一部分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作为证券中的⼀类具有哪些特征? 答: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作为证券中的⼀种,与其他证券相⽐具有以下特征:①票据为设权证券;②票据为债权证券;③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④票据为指⽰证券;⑤票据为流通证券;⑥票据为货币证券;⑦票据为⼴义证券;⑧票据为要式证券;⑨票据为⽆因证券;⑩票据为个别发⾏证券。

2、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法宗旨,票据法具有何意义? 答: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票据⾏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根据该条有关我国票据⽴法宗旨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的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①规范票据⾏为,包括规范票据⾏为的种类、性质、特征以及各种票据⾏为的要件及后果;②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票据债权⼈合法权益和平衡票据债务⼈利益两⽅⾯;③维护社会经济秩序;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简述票据法的特征。

答:根据票据法的内容和原理,与其他法律相⽐,票据法具有⾃⼰明显的特征:①票据法为私法,但具有⼀定的公法性;②票据法具有强⾏性;③票据法为⾮伦理法,具有明显的技术性;④票据法为国内法,但表现出⽇益增多的国际统⼀性。

4、我国票据⽴法具有哪些特征? 答:我国的票据法主要参考了⼀些外国票据法和国际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但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国情。

与国外和国际票据法相⽐具有以下显著特点:①采“包括主义”,将汇票、本票、⽀票这三种证券统称为票据,统⼀规定在⼀项法律中;②单项⽴法,将票据制度和票据规则以单⾏⽴法的⽅式制定票据法;③以“安全主义”为主,体现了以保障票据交易安全为主的⽴法思想;④独⽴于两⼤票据法系。

虽然我国的票据⽴法在形式体例上较接近于英美票据法,在具体规则上更接近于⽇内⽡统⼀票据法,但总的来说,⽆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同于两⼤票据法系,呈现出⾃⾝独有的特点。

5、简述票据之所以属于完全有价证券的原因? 答:有价证券是表⽰或代表⼀定财产权利的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是有价证券的其中⼀种,该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六、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种类与概念①汇票F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②本票F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③支票F81,F8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2、特征※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了解票据的产生与使用流程,涉及票据的当事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流通方式、前手债务人、后手债权人等概念和理论;资金关系无条件委托付款协议背书人被背书人出票人原因关系收款人背书付款人图例甲——————————————乙—————丁——————丙买方买卖合同卖方/〈买方〉〈卖方〉银行前手后手/前手后手/前手后手①流通性: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②文义性F4’1、F4’3: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③设权性与提示性F4’2:无票据无权利,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④无因性: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1、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1种类与概念①出票F20: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②背书F27’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应当连续F31,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③承兑F38: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F43④保证F45: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保证的法律效力:考吧天空提供 .kao8sky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F50、51;②保证具有独立性;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F48;图例背书、粘单以及背书的连续性被背书人 B被背书人 C被背书人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2存在范围该四种行为在三种票据上存在范围不同;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2、票据权利1种类与关系F4’4;①付款请求权:持票人请求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②追索权:持票人请求从债务人前手,签章在前者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F10~12①取得方式合法;②主观为善意;③支付对价;3票据权利的瑕疵—法律后果所谓票据权利的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注意区别伪造、变造与更改;①伪造: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②变造F14: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③更改F9: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更改的行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权利人故意;权利人非故意④涂销: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非权利人图例伪造Q被伪造人伪造人甲————————乙————丙————丁买方买卖合同卖方图例涂销被背书人名称 B 被背书人名称 C 被背书人名称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名称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4票据抗辩——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三汇票1、转让--背书1目的F30~转让票据权利和授予权利给他人行使2分类-根据目的的不同①转让背书:a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此记载目的何在a出票人的限制背书F27: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b背书人的限制背书F3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b附条件背书F33’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F33’2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d期后背书F3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后果为何如此应如何处理e回头背书:以自己的前手为被背书人进行的背书F69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后果为何如此图例出票人的限制背书甲出票人————乙————丙图例背书人的限制背书X————甲背书人————乙————丙————Y图例回头背书1 1号 2号A————B————A出票人21号 2号Z——Y——X——A————B————A背书人②非转让背书:a委托收款背书F35’1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b质押背书F35’2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2、追索权1追索的原因F61~期前追索票据到期之前与期后追索票据到期之后①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最初追索与再追索的特征F68——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最初追索:最后持票人向债务人进行的追索;再追索:被追索人向其前手再进行的追索;图例 A——B——C——D——E。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中各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经济性、社会性、信息性和合理性等特点。

2.经济法的分类:经济法可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两大类。

宏观经济法包括宏观经济法规、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宏观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微观经济法包括微观经济法规、微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微观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3.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法: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

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体制紧密相关,探讨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优势和限制等。

4.经济法中的法人:法人是指依法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

经济法中的法人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等类型。

5.合同法: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约定合同标的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经济法中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6.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以虚假宣传、恶意攻击和其他不正当手段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经济法中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

7.企业经营与经济法:经济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了法律保护和规范。

企业经营涉及到企业组织、市场经营、职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8.城市与农村经济法律制度:城市和农村在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城市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问题;农村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问题。

1.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向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

2.票据的要素和要件: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承诺支付人;票据的要件包括票面文字、金额、期限和签名等。

3.票据的种类和特点:票据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商业票据和金融票据。

商业票据主要用于商业交易,金融票据主要用于金融业务。

4.票据的流转: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和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一、票据的种类(一)银行汇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本票支票(二)即期票据票据定日付款的票据远期票据见票后定日付款的票据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二、票据当事人1.出票人——签发票据的人2.持票人VS收款人收款人是票据正面记载的收款人,而非收到款项的人。

如果票据未经背书转让,收款人就是持票人,是票据上的权利人;如果票据已经背书转让,则票据上最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持票人,是票据上的权利人。

3.付款人VS承兑人付款人有两个层次的含义,广义上的付款人包括承兑人、出票人等最终实际承担付款义务的人,狭义上的付款人只指未对票据进行承兑的、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

在票据法的学习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付款人要做狭义理解,即一旦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表示对票据进行承兑了,我们就将其改称为承兑人。

付款人并非一定是票据上的债务人,只是出票人委托其付款而已,付款人是否接受委托要看是否承兑或者是否在见票时当日足额支付票款;承兑,即承诺到期日兑付的意思,付款人一旦对票据进行承兑,则成为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承担第一位的、当然的付款义务。

4.(转让背书)背书人、被背书人①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出去的人是背书人;②通过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的人是被背书人;③票据上第一个背书人必须是票据的收款人;④票据上的转让背书应当连续,即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

【解释】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个当事人在票据上可以有两个以上的身份。

【案例】甲公司出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票据转让给丁公司。

在本案中:(1)乙公司既是票据是收款人,又是票据的背书人;(2)丙公司是第一个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又是第二个背书中的背书人;(3)该票据中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该票据背书是连续的;(4)该票据的持票人是丁公司(最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

甲乙丙 丁出票人 收款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三、票样全接触(一)银行汇票① ② ④ ⑤ 申 交 提 代 请 付 示 理 出 票 票 付 票 据 据 款 入 账(二)银行承兑汇票(三)商业承兑汇票(四)本票(五)支票(六)背书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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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
第一节有价证券原理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

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征:
1、有价性——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2、证券上权利具有独立性。

持有有价证券者推定为证券上的权利人。

3、具有可自由流转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1.依据证券上权利人的记名方法,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不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
2.依据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可将有价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3.依据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等等。

4 依据有价证券的功能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三类。

1) 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等。

2) 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

3)商品证券——如提单、仓单。

三、有价证券的权利保护
证券上权利保护这一命题包含着双重含义。

其一是有价证券上所载明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护,该证券上权利必须是确定、真实、可靠的。

其二是有价证券的公平流转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有价证券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财产权利证书,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就在于其流转权受到交易法制的保护。

1、基础性法律保护。

基础性法律保护是指法律对于有价证券上所记载权利的保护,它是证券上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

如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票据法对票据权利的保护等。

2、证券交易法保护。

证券交易法保护是指法律对于有价证券交易权利和交易条件的保护。

主要体现为提供证券交易规制、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等。

注:若信息披露有误,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或者由出票人自身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依法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其中,出票人委托第三人付款的票据为汇票,由出票人自身付款的票据为本票,而出票人委托银行机构付款的票据为支票。

(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
(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
(四)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
(一)票据是设权证券(二)票据是要式证券(三)票据是流通证券(四)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五)票据是无因证券(六)票据是文义证券
如何理解票据的无因性?
文义性的含义
三、票据的分类
(一)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所谓即期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款的票据;即期票据的作用是对交易提供支付工具。

远期票据又称为"期票",它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后的某个日期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后方付款的票据;
远期票据的主要作用为对出票日至付款到期日之期间提供期间信用。

(二)承兑票据与非承兑票据
依据票据付款是否须以事先承兑为前提,可将票据分为:承兑票据与非承兑票据两类。

承兑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票面记载,付款人须在承兑提示期间合法进行承兑后,方能依法负有确定的付款义务的票据。

而非承兑票据则是指根据法律和票面记载,付款人无须进行票据承兑即依法负有付款义务的票据。

(三)记名票据、不记名票据与指定式票据
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对票据收款人的记名方式来分。

记名票据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依法须在票上明确记载票据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票据,此类票据如未记名,则属于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不发生票据效力。

不记名票据则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依法在票上可不记载票据收款人的姓名或仅抽象地指定"持票人"为权利人的票据,此类票据不以收款人姓名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推定票据持票人为权利人。

指定式票据又称为"指示票据",它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依法在票上不仅记明收款人姓名,而且记明可以以收款人的"指定人"为权利人的票据,此类票据推定以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及其指定人"为票据权利人,其记名方式实际上介于记名票据与不记名票据之间地位。

(四)汇票、本票与支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它是票据的最基本类型。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其自身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则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思考:
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货款为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由甲开立票据一张面额20万元,于2个月后定日付款。

问:甲可开立何种票据?
四、票据的作用与功能
1
2兑作用是说票据具有异地兑换或转移货币资金的作用,它是各国早期票据制度通常所追求的基本功能。

3
第三节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法是关于票据和票据上法律关系的规范。

在理论上,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是对一切有关票据和票据上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票据法,而且包括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中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票据法则仅指规定票据和票据关系的专门立法。

在不同国家中,它可能表现为以票据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专门法律,也可能表现为民商法典中以票据为名称的专门篇章。

票据法均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2.
3. 4.
二、票据法的宗旨与功能
1.保障票据上权利之确定或确实. 是指票据法应当确认任何形式合法的票据具有确定而确实的效力,确认此类票据上的权利具有不受基础关系影响的强制执行力,以使得人人乐于接受票据,以发挥票据的各项功能。

2. 助长票据的流通. 是指票据法应当确保票据权利人转让票据的权利,确保票据流转的便利与迅速。

综上可见,现代票据法的基本宗旨和功能在于保障票据权利之“确实”和助长票据流通之“迅速”。

背离了这一宗旨和功能,就不可能真正发挥票据的经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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