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知识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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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

第一节有价证券原理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

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征:

1、有价性——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2、证券上权利具有独立性。

持有有价证券者推定为证券上的权利人。

3、具有可自由流转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1.依据证券上权利人的记名方法,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不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

2.依据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可将有价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3.依据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等等。

4 依据有价证券的功能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三类。

1) 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等。

2) 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

3)商品证券——如提单、仓单。

三、有价证券的权利保护

证券上权利保护这一命题包含着双重含义。

其一是有价证券上所载明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护,该证券上权利必须是确定、真实、可靠的。

其二是有价证券的公平流转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有价证券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财产权利证书,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就在于其流转权受到交易法制的保护。

1、基础性法律保护。基础性法律保护是指法律对于有价证券上所记载权利的保护,它是证券上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如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票据法对票据权利的保护等。

2、证券交易法保护。证券交易法保护是指法律对于有价证券交易权利和交易条件的保护。主要体现为提供证券交易规制、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等。

注:若信息披露有误,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或者由出票人自身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依法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其中,出票人委托第三人付款的票据为汇票,由出票人自身付款的票据为本票,而出票人委托银行机构付款的票据为支票。

(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

(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

(四)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

(一)票据是设权证券(二)票据是要式证券(三)票据是流通证券(四)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五)票据是无因证券(六)票据是文义证券

如何理解票据的无因性?

文义性的含义

三、票据的分类

(一)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所谓即期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款的票据;即期票据的作用是对交易提供支付工具。

远期票据又称为"期票",它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后的某个日期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后方付款的票据;

远期票据的主要作用为对出票日至付款到期日之期间提供期间信用。

(二)承兑票据与非承兑票据

依据票据付款是否须以事先承兑为前提,可将票据分为:承兑票据与非承兑票据两类。

承兑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票面记载,付款人须在承兑提示期间合法进行承兑后,方能依法负有确定的付款义务的票据。

而非承兑票据则是指根据法律和票面记载,付款人无须进行票据承兑即依法负有付款义务的票据。

(三)记名票据、不记名票据与指定式票据

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对票据收款人的记名方式来分。

记名票据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依法须在票上明确记载票据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票据,此类票据如未记名,则属于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不发生票据效力。

不记名票据则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依法在票上可不记载票据收款人的姓名或仅抽象地指定"持票人"为权利人的票据,此类票据不以收款人姓名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推定票据持票人为权利人。指定式票据又称为"指示票据",它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依法在票上不仅记明收款人姓名,而且记明可以以收款人的"指定人"为权利人的票据,此类票据推定以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及其指定人"为票据权利人,其记名方式实际上介于记名票据与不记名票据之间地位。

(四)汇票、本票与支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它是票据的最基本类型。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其自身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则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思考:

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货款为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由甲开立票据一张面额20万元,于2个月后定日付款。问:甲可开立何种票据?

四、票据的作用与功能

1

2兑作用是说票据具有异地兑换或转移货币资金的作用,它是各国早期票据制度通常所追求的基本功能。

3

第三节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法是关于票据和票据上法律关系的规范。在理论上,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是对一切有关票据和票据上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票据法,而且包括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中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票据法则仅指规定票据和票据关系的专门立法。在不同国家中,它可能表现为以票据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专门法律,也可能表现为民商法典中以票据为名称的专门篇章。

票据法均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2.

3. 4.

二、票据法的宗旨与功能

1.保障票据上权利之确定或确实. 是指票据法应当确认任何形式合法的票据具有确定而确实的效力,确认此类票据上的权利具有不受基础关系影响的强制执行力,以使得人人乐于接受票据,以发挥票据的各项功能。

2. 助长票据的流通. 是指票据法应当确保票据权利人转让票据的权利,确保票据流转的便利与迅速。综上可见,现代票据法的基本宗旨和功能在于保障票据权利之“确实”和助长票据流通之“迅速”。背离了这一宗旨和功能,就不可能真正发挥票据的经济作用。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修订稿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 知识点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总结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56—9006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总结 (1)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帐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帐户和上级单位、下级单位的帐户划拨资金。 (2) 需人行核准的帐户: A、基本存款帐户 B、临时存款帐户(验资增资帐户除外) C、预算单位专用帐户、 D、QFII专用帐户 (3) 临时存款帐户不得超过2年,可以支取现金。 (4) 储蓄帐户只办理现金存取、不得转帐。 (5) 一般存款帐户办理可以现金缴存,不得支取现金。 (6)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7)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8)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9)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A、承兑人 B、背书人 C、被背书人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56—9006 D、保证人 (10)票据权利 A、付款请求权 B、追索权 (11)票据的签章是票据行为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出票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1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3)票据丧失补救(综合题重点)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14)挂失止付的四种票据(综合重点)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15)挂失止付不是必经措施,最终通过公示催告、普通诉讼。(重点) (16)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综合题重点) (17)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10日。最长6个月。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六、票据法 (一)票据法概述 1、种类与概念 ①汇票(F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本票(F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③支票(F81,F8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特征 ※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了解票据的产生与使用流程,涉及票据的当事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流通方式、前手(债务人)、后手(债权人)等概念和理论。 资金关系(无条件委托付款协议) (背书人)(被背书人) 出票人原因关系收款人背书付款人 【图例】甲——————————————乙—————丁——————丙(买方)(买卖合同)(卖方)/〈买方〉〈卖方〉(银行) 前手后手/前手后手/前手后手 ①流通性: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 ②文义性(F4’1、F4’3):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 ③设权性与提示性(F4’2):无票据无权利,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 ④无因性: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 (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1、票据行为 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1)种类与概念 ①出票(F20):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②背书(F27’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应当连续(F31),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③承兑(F38):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F43) ④保证(F45):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 保证的法律效力:考吧天空提供https://www.360docs.net/doc/219228994.html, 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F50、51);

银行从业法律法规重点知识梳理

2016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重点知识记忆 1.从84年起,人行专门行使央行的职能1995年3月18日通过《人行法》以法律形式确定;200 3年12月27日《人行法修正案》,人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交银监会,银监会成立于2 003年4月。 2.94年,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中国进出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1995年3月18日通 过《人行法》;2003年12月27日《人行法修正案》。 3.交行87年组建,是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行、建行04年、工行05年整体改制为股 份。 4.01年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03年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资金互助 社和村镇银行是07年新批准设立。06年12月31日邮政储蓄银行成立07年3月20挂牌,定位:依托发挥网络优势,完善金融服务。零售与中间为主,提供基础金融服务。 5.渤海银行05年;上海银行95年。 6.06年4月26日,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城市商行第一家跨区设分支;:05.11.28徽商银行城商行 重组序幕;07.01.24江苏银行迈上台阶。 7.06年12月11日,入世贸过渡期结束《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正式生效,取消经营 人民币业务地域、客户限制,允许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取消对在华经营非审慎限制----标志着正式全面开放银行业。 8.07年1月全国金融会议决定: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 长期业务,公开透明招标制。 9.98年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10.06年工行上海、香港同步上市;中行先后两地上市。建行05年在香港上市,唯一没有在上海上 市。交行05年香港07年上海上市。 11.交行87年组建,是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建04年、工行05年整体改制为股份。 农行自07年2月正式开始股份制改革,截至2007年4月尚未完成。 12.截至07年4月,中国银行业协会设有5个专业委员会:法律、自律、从业资格认证、农村合 作金融、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13.06年9月在上海成立的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成立于99年;大连商品交易所 成立于93年;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90年 14.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从84年同业拆借市场开始的。同业拆借市场属货币市场。90年底沪、 深证券交易所成立,标志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形成,股票市场属于资本市场。

2018《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得基本概念 1、票据得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得票据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得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与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 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与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得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与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得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4、票据权利得消灭时效 ①付款请求权得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得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得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②追索权得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得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得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得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得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得持票人对其她前手得”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得得被追索人对其前手得”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得,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得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得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得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 识点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票据法知识点1

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 第一节有价证券原理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 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征: 1、有价性——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2、证券上权利具有独立性。 持有有价证券者推定为证券上的权利人。 3、具有可自由流转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1.依据证券上权利人的记名方法,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不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 2.依据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可将有价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3.依据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等等。 4 依据有价证券的功能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三类。 1) 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等。 2) 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 3)商品证券——如提单、仓单。 三、有价证券的权利保护 证券上权利保护这一命题包含着双重含义。 其一是有价证券上所载明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护,该证券上权利必须是确定、真实、可靠的。 其二是有价证券的公平流转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有价证券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财产权利证书,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就在于其流转权受到交易法制的保护。 1、基础性法律保护。基础性法律保护是指法律对于有价证券上所记载权利的保护,它是证券上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如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票据法对票据权利的保护等。 2、证券交易法保护。证券交易法保护是指法律对于有价证券交易权利和交易条件的保护。主要体现为提供证券交易规制、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等。 注:若信息披露有误,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或者由出票人自身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依法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其中,出票人委托第三人付款的票据为汇票,由出票人自身付款的票据为本票,而出票人委托银行机构付款的票据为支票。 (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 (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 (四)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 (一)票据是设权证券(二)票据是要式证券(三)票据是流通证券(四)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五)票据是无因证券(六)票据是文义证券 如何理解票据的无因性? 文义性的含义 三、票据的分类 (一)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所谓即期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款的票据;即期票据的作用是对交易提供支付工具。 远期票据又称为"期票",它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后的某个日期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后方付款的票据; 远期票据的主要作用为对出票日至付款到期日之期间提供期间信用。

财务知识点

财务会计知识点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选择后将正确答案标号填入题目中的扩号内,每题1分,共20分) 1.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 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B ) A、10% B、15% C、20% D、25% 2.票据法所称票据指的是( D )。 A、汇票和支票 B、汇票和本票 C、本票 D、汇票、支票和本票 3.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的查询查复应通过办理。(C ) A、大额支付系统 B、小额支付系统 C、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 D、票据交换系统 4.信用社的净利润等于(A )。 A、利润总额减所得税 B、营业利润加投资收益 C、营业收入减营业支出 D、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支净额 5.只能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不得支取现金。( C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一般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6.下列属于流动负债的是( D )。 A.长期存款 B.长期储蓄存款 C.长期借款 D.短期存款 7.银行汇票是由签发的。( B ) A、企业 B、出票银行 C、收款人 D、付款人 8.所有者权益主要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组成。( D )A、固定资产B、长期投资C、银行存款D、未分配利润 9.票据贴现的实付金额为。( C ) A、汇票金额 B、贴现利息 C、汇票金额减贴现利息 D、都不是 10.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坚持“先收后付,收妥抵用”,这是贯彻执行了结算原则。( C ) A、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B、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C、银行不垫款 D、不准无理由拒绝付款 1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有权机关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时,只需提供姓名 B、有权机关冻结个人储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C、有权机关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时不得提取现金 D、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扣划个人储蓄存款 12.库房管理杜绝白条抵库、短款空库、长款寄库、挪用库款、账实不符等违规违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关联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直至(A )纪律处分;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A、开除 B、记过 C、记大过 D、都不对

金融法知识点总结(有重点)

金融法知识点总结 单选:20*1 (《保险法》条文银行法票据法) 简答题:4*10 (总论*2) 案例分析:4*10 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金融概述 金融: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的特点: 1. 金融的内容广泛 2. 金融的基础是信用 3. 信用融通的条件是金融市场 4. 信用融通的中介是金融机构 信用:现代金融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形式。信用的特征: 1. 以相互信任为基础 2. 信用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3. 以还本付息为条件 4. 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信用要素: 1. 信用主体:授信人、受信人 2. 信用客体:商品或货币

3. 信用内容:债权债务关系 4. 信用工具:票据、股票、债券等 5. 时间间隔 信用体系: 1. 商业信用 2. 银行信用 3. 国家信用 4. 国际信用 5. 民间信用 6. 消费信用 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1. 经济发展决定金融:金融是依附于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着同期的金融状况; 2. 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货币的运用降低了交易成本、便利交换;促进储蓄和投资的增长,从而为经济 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实现了资金的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本效率; 3. 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金融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令金融风险客观存在;金融对经济运行的广泛渗透性、 扩散性使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金融风险易于剧变成金融危机并严重危害经济。 实体经济:指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包括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和服务部门,也包括教育、文化、知识、信息、艺术、体育等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部门。 虚拟经济:指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虚拟经济的特点: 1. 复杂性 2. 介稳性:远离平衡状态、但却能通过与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而维持相对稳定。 3. 高风险性

(完整版)2018《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 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票据法是司法考试商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票据法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 一、票据的特征 1.要式证券 2.无因证券 3.文义证券 4.设权证券 5.流通证券 6.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者关系是:(1)对象不同。(2)条件不同。(3)金额不同。(4)消灭时效期间不同。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原则:必须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 (2)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第二,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第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背书,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继承、企业合并)。 3.票据权利消灭 (1)付款。(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三、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的种类。通常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抗辩发生的具体情形包括:(1)票据法定记载事项欠缺的抗辩。(2)背书不连续的抗辩。(3)票据尚未到期的抗辩。(4)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抗辩。(5)时效已届满的抗辩。(6)票据瑕疵。第一,在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二,在票据被伪造的情况下,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当持票人向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时,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

(金融保险)保险法票据法重点

票据的概念和特点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2.是一种证劵化权利3.是一种无因性权利4.是一种两次性权利 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民保属于一种合意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 票保为票据保证人所为的一种独立的单方的法律行为。 ?(二)形式不同:民保则可以是要式行为,可以是不要式行 为。票保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保证人必须根据票据法第46条 的规定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并签章; ?(三)效力不同:民法上的保证只有从属性而无独立性,主 债务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债务亦无效。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则 大于其从属性,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形式上欠缺而无效 外,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归于无效,保证人仍应负担保证债务。 四)在被保证人是否确定上不同:民法上要求在保证关系时被 保证人必须确定,否则保证关系便无法成立;而票据保证未载明被保证 人姓名或名称时,该票据保证行为仍属有效,并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被 保证人。 (五)保证方式不同: 民事保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征则只能是连带保证 (六)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不同: 民法中的共同保证人的连带 责任可以根据特约予以排除。票据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 能由保证人按照自治原则予以排除。 (七)附条件的效力不同:票据保证不允许附条件,民法对保证附条件没有限制性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知识点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继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之后,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运行的又一重要跨行支付清算系统。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成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运行,是我国金融信息化、电子化进程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现代化支付体系基本建成,标志着我国商业票据业务进入电子化时代,对促进电子商务和票据市场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电子票据业务提供安全高效、互联互通、标准统一、方便快捷的多功能、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与现行纸质商业汇票相比,其最大的特性就是签发和流转都采取电子化方式,以数据电文来完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将从根本上解决纸质商业汇票交易方式效率低下、信息不对称、风险较大等问题。 其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对企业、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票据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对企业来说,电子商业汇票不仅提供了纸质票据的所有功能,更重要的是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资金在途时间大大缩短,资金周转效率明显提高。对商业银行来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不但使电子票据能够实现实时、跨地区流通使用,而且节省了纸基票据业务的人工成本,节约票据印制成本,降低票据保管成本,规避票据遗失风险,增强了业务的安全性,加快了结算速度,从而有效提高银行的金融服务效率。对中央银行来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将使中央银行成为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的一个经常性交易主体,未来可能成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一个主要手段,增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的弹性和力度,提高中央银行调控货币市场的能力,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央银行能够全面监测商业汇票各种票据行为,准确了解资金流量流向,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四、企业如何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答:与纸质商业汇票一样,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必须遵守《票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但是,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二是必须是具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基本技术条件,比如,应当是商业银行的网银企业客户等;三是所选择的开户银行能够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并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备上述条件后,企业就可以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了。 五、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出对企业有何好处? 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为全国性的电子商业汇票推出提供了基础条件。企业在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过程中能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效率大大提高,提高了企业资金周转速度,畅通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提升了企业的融资效率。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票据,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实体签章,确保了电子商业汇票使用的安全性,大大降低了票据业务的欺诈风险。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最长为一年,更是增强了企业的短期融资能力,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短期融资成本,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成对商业银行有何影响?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整理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联系: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此外,国际公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等也有部分相同之处。区别:1、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除了上述主体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均可作为主体。2、就二者调整对象而言,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要比国际公法更为广泛,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这些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都不是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3、规范也不尽相同,尽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规范,但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主要还是表现为一国的国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1调整对象不同:国经调整不同主体间跨国的经济关系:国私调整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2、调整方法不同:国经以直接的方法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其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实体法:国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是国私特有的,其法律规范为冲突规范。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之处1、它们属于法律的范畴,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但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内经济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是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的。同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发生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主体上的异同。“两法”主体范围都

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但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是经济法的主体,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3、两法渊源的异同。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包括习惯、判例。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规范文件;同时,还包括国际惯例4、两者地位的异同,它们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但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在该休系中它同民法、行政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在该体系中它同国际公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5、两者效力范围的异同。法律规范只在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发生效力。国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两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二)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平列关系,分别属于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两者不仅有明显的区别,而且有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它们都属于法的范畴,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组成的,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都是在制定或认可其法律规范的国家生效的。 国际货物贸易法及其特征: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1.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2.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3.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 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撤回: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撤销: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送达受要约人; 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逾期承诺:1、受要约人原因造

《票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题总结

《票据法》重点复习题总结 1、[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票据行为,又称从票据行为。 2、[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将一切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外,还包括了票据的见票、提示、划线、付款、变造、更改、涂销等。 3、[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4、[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5、[承兑]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保证]指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7、[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典型的严格要式行为,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这种性质即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定型性。 8、[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 9、[票据能力]民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用于票据行为时,一般合称为票据能力。 10、[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应符合真意,缺乏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或不成立。 11、[意思表示主义]意思表示主义认为:意思表示虽然不符合真意,但外观上已足以使人相信其意思表示为真实的情况下,应保护信赖意思表示外观的善意或无过失的行为人,其民事行为应为有效成立。 1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如果不记载,票

据或票据行为将因此而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应该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该事项内容应依法律规定而确定的记载事项,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4、[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虽然予以记载,但其记载不影响票据或票据行为效力,其本身应视为无记载或其记载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或无益记载事项。 15、[票据签章的形式规则]票据法规定仅有一定的形式才具有票据签章的效力,其他形式的签章即使记载在票据上,仍不具有票据签章的效力,这种规则为票据签章的形式规则。 16、[签名]指票据行为人以书写方式将自己的姓名或名称签写于票据上。 17、[盖章]指以刻有自己姓名或名称的印章盖印于票据上。 18、[自然人签章]自然人作为票据行为主体在票据上签章的,为自然人签章。 19、[法人签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作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签章的,简称为法人签章。 20、[本名规则]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21、[本名]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2、[全名规则]指应将名称或姓名全部记载于票据上,不应记作简称。 23、[共同签章]指在同一张票据上的同一票据行为而进行的签章。 24、[对于共同签章的不特别规定主义]由于所有票据行为本身即含有协同性或连带性,所以有的票据立法中不特别规定票据行为共同签章的效力,称为不特别规定主义。 25、[对于共同签章的特别规定主义]为了明确共同签章人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有的票据立法中特别规定了共同签章的连带责任,称为特别规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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